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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试题及答案四

【 liuxue86.com - 司法考试三卷 】

  21.甲乙等六位股东各出资30万元于2004年2月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五年来公司效益一直不错,但为了扩大再生产一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2009年 股东会上,乙提议进行利润分配,但股东会仍然作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

  A.该股东会决议无效

  B.乙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股东会决议

  C.乙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D.乙可不经其他股东同意而将其股份转让给第三人

  【答案】ABD

  【考点】股东会决议的无效或撤销、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股权转让

  【解析】选项A表述错误。《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本题中,不分配利润的决议在内容上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因此该股东决议是有效的。

  选项B表述错误。《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题中,不分配利润的决议在内容上没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程序上并没有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股东不得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选项C表述正确。《公司法》第75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公司连续 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 权。本题中,公司连续5年盈利,但是连续5年不对股东分配利润,乙为异议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选项D表述错误。 《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 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据此可 知,股东将其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2.甲乙丙三人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甲将其20%股权中 的5%转让给第三人丁,丁通过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甲、乙均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但发现由丙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数额。对 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

  A.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和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B.丙应当向甲、乙和丁承担违约责任

  C.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D.丙应当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BD

  【考点】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的责任

  【解析】《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可知,应该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2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下列哪些表述符合《公司法》规定?( )

  A.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最多为200人

  B.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性质属于合伙关系

  C.采取募集方式设立时,发起人不能分期缴纳出资

  D.发起人之间如发生纠纷,该纠纷的解决应当同时适用《合同法》和《公司法》

  【答案】ABD

  【考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解析】选项A正确。《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据此可知,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最多为200人。

  选项B正确。《公司法》第95条第(一)项规定,公司不能成立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据此可知,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属于合伙性质的关系,其权利、义务、责任可以适用合伙的有关规定。

  选项C正确。《公司法》第81条第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据此可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不能分期缴纳出资。

  选项D正确。《公司法》第84条第2款规定,发起人不依照发起人协议约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可知,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备事 务,必须签订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具有合同约束力,某一发起人违反该协议的,应当对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纠纷需要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来 解决。同时,发起人还应当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24.张某向陈某借款50万作为出资,与李某、王某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二年后借款到期,张某无力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张某可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以抵销部分债务

  B.张某可不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将其在合伙中的份额进行出质,用获得的贷款偿还债务

  C.陈某可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D.陈某可要求李某和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C

  【考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解析】选项A正确。《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1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 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本题中,张某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

  选项B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 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如果张某不经李某和王某同意而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该出质行为无效。

  选项C正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 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据此可知,陈某可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以实现 自己的债权。

  选项D错误。合伙人个人的债务不是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个人的债务应当由合伙人自己承担。本题中,陈某只是张某的债权人,而不是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因此不能要求李某和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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