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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习题(5)

【 liuxue86.com -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 】

  答案

  1.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无效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民事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D项不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2.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规定,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的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3.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特殊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本题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为24%,其出资的机器设备应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5.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合营企业的投资者用作投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并应当出具其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外方投资者用以投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还应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6.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根据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7.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该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题公司是向股东甲提供担保,因此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决议。

  8.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法相关规定。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9.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董事会的职权,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因此选项A正确。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因此选项B错误。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因此选项C错误。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因此选项D错误。

  10.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根据规定,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11.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管理人的利害关系回避制度。根据规定,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以及现在担任或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管),属于利害关系人。

  12.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共益债务的范围。根据规定,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13.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通过和解协议属于特别决议,首先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本题7人有表决权)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本题为3000-900=2100,2/3即1400万元)。

  14.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根据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本题中,该国有独资公司为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他的分立事项应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15.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则。根据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6.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要约失效。题目中,甲公司的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因此不能撤销。而乙公司4月5日的回复对要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是新的要约,导致原要约失效。

  17.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给第三人的法律后果。根据规定,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18.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才可以开立的账户类型。根据规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只需要“备案”,不需要“核准”,因此选项B不选;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之外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不需要核准,因此选项C不选;一般存款账户只需要备案,因此选项D不选。

  19.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消灭。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票据权利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的情形有四种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20.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侵犯商业秘密。根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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