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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2018高考考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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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1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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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2018高考考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琼教考〔2018〕9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为做好2018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学〔2018〕3号)和《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教考试〔20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海南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

  2018年5月9日

  海南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考务工作制度,规范考试管理,保障考试的正常实施,根据教育部《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考考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安全、科学、规范。

  第三条 高考全国统考科目试题、参考答案在本科目考试启用前属绝密级事项,知悉范围是命题、审题、印刷、监印等相关工作人员;评分参考在本科目考试启用前属绝密级事项,启用时降为秘密级,保密期限连续计算,共5年,知悉范围是命题、审题、印刷、监印、阅卷等相关工作人员;评卷过程中制定的评分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知悉范围是阅卷及相关工作人员;考生答卷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四条 我省普通高考考务工作在海南省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厅际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下,在省教育厅领导下,由省考试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省教育厅和各市县设立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考试中突发事件的处置。

  考试期间,省考试局应派巡视员监督、检查考试实施的情况,协助做好考试工作。

  第五条 各市县要设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区委员会,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考区委员会主任由当地市县政府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公安、宣传、保密、监察、卫生计生、工商、通信、电力、招生考试等部门负责人,负责考试安全、保卫、卫生防疫及考试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

  第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并做好高考考试组织管理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各有关学校应为命题、考试实施(提供考场、委派监考员以及适当的经费保障等)及评卷等工作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二章 考点设置

  第七条 设置程序

  各考点应在市县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区委员会指导下,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考生分布情况和学校布局条件,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指定若干学校设置。考点应设立在符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教考试〔2011〕2号)并经省考试局验收备案的中学等办学机构。

  第八条 基本条件

  1.考点须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的学校。

  2.考点要安全、安静、卫生;考场要易于封闭、管理。

  3.考点管理严谨、规范,教职工整体素质良好。

  4.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考场数量和其他考试用房能够满足考试需要,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

  5.考试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6.具备考务室、视频监控室、试卷分发回收室、保卫室、医务室、咨询服务室等考试组织机构和服务场所。

  7.具有符合试(答)卷安全保密要求的试(答)卷保管室。

  8.具有完善的广播指挥系统和备用的铃声信号指挥系统;每个考场内在合适的位置装设两个音箱,广播室配备相应的扩音、播音设备(另有一套连接好的备用设备)及备用2-3个配有音箱的光盘播放机,保持技术状态良好,切实能满足考试广播指挥和英语听力考试的要求。

  9.具有互联网、电话、传真、计算机系统等接收上级考试机构考务指挥指令的设备和复印、打印设备。

  10.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视频标准技术规范》、可进行监控图像实时传送的网上巡查系统。

  11.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考生身份验证和防范现代科技手段作弊的相关检查、检测设备或手段,以及对干扰考试正常进行的信号防范和阻断的设备。

  12.具备应急安全疏散条件,具有由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安全区域和应急疏散通道。

  13.具有其他用于考试组织管理的专用设备、设施等。

  第九条 组织机构

  1.考点应设主考1人,每5-6个考场配备1名副主考,主考和副主考均由考区委员会聘任。主考应由考点所在学校主要负责人或市县教育局分管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主考由高级中等教育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担任。主考、副主考应认真履行《主考、副主考职责》(见附件1)。

  2.考点设立考务、试卷保管、播音、视频监控、保卫、后勤服务、医疗卫生等相关考试工作小组。每个考点至少配备一名系统管理员,负责技术保障工作。各工作组人员应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见附件2)。

  第十条 考点布置

  1.考点入口处悬挂“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点”的横幅。

  2.考点醒目位置要设置公告通知栏、宣传教育栏。张贴考点布局示意图和考场分布示意图、《考试科目及时间表》《考场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应急疏散示意图等,并公布省级考试机构的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

  3.划定考试封闭管理区域,设置出入口警戒线,考试时由公安及保卫人员值守。在考场所在楼房的周围设置警戒线,警戒线与考场所在的楼房距离不得少于30米(无条件设置至30米的考点,可因地制宜设置警戒线),警戒线周边必须配备专职值班人员巡逻值班。

  4.考点应设立从试卷分发室到考场的“封闭式”专用通道,并配备专门人员保卫值守。

  5.在非涉密考试工作室(处)、场所、安全区域等明显位置张贴标志、设置引导指示标牌。

  6.考试前应对各考场内、走廊及与考试有关的场所进行一次大扫除;考前一天,考点向考生开放,供考生现场了解考场分布情况及应试须知。开放结束后,考点应全面检查考场,防止考生或他人在场内放置违规物品。

  第三章 考场设置

  第十一条 考场是考试组织实施和考生进行考试的独立室内场所。考场设置应相对集中、安静、通风、卫生、采光条件好,符合国家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有关标准,桌椅、照明、广播等设施完好,符合考试组织安排需要,确保每个考生听到清晰的考试信号和英语听力考试内容。

  第十二条 每个考场考试座位为30个。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抽屉要清理干净)、单行排列,桌口尽量朝前,座位间距80厘米以上。同一考点的排列规格要一致,一般按四列规则排列,也可根据教室大小实际排成五列,但须报省考试局备案。监考员面对考生右手第一列第1个座位为01号,依次蛇形排列。考生座位号贴在课桌的右上角。

  第十三条 考生准考证号为8位阿拉伯数字,首两位为市县代码,第三位为科类代码,第四至第六位为考场号,末两位为座位号。准考证号由省考试局统一随机编排,各市县在考前3天内打印发给考生。《准考证》信息由省考试局保存一年。

  第十四条 考场门口须张贴考试科类、考场编号等标志。考场门口外设“非考试物品暂放处”,供考生暂放非考试物品。

  第十五条 考场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做到地面、桌斗、墙壁干净,板报、墙报等必须遮挡或摘除,前面黑板按考试规定书写统一的文字。多余的桌凳须搬出考场或在不影响考生通行的情况下整齐地摆放在考场后面或侧面。

  第十六条 考场内正前方设监考工作台,供监考员施考时摆放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及必备的工作用具。考场内设置时钟,在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考生提供时间参考,在时钟下面注明“考场时钟仅供参考,考试时间以广播指令为准”的提示语。

  第十七条 考场安装网上巡查系统终端、防范现代科技手段作弊的相关检查检测设备、对干扰考试正常进行的信号防范和阻断的设备。视频监控室能够全面监控整个考场、监考员监考及考生考试情况。

  第十八条 考试期间,每个考场内配备2名(含)以上监考员,至少1名为女性;每9个考场配备1名视频监考员。同一考场监考员应来自不同学校,每一考场的2名监考员组成一个固定的监考组,同一监考组每科监考的考场应不相同。各监考组每科监考的考场安排由省考试局统一随机编排,各考点在每科考试前90分钟,登录考务管理平台下载执行。

  各考点要根据考场设置情况,配备若干流动监考员(每5-6个考场配备1名)和备用监考员。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工作证上岗。

  第十九条 每个考场配备1支红色字迹笔、1支2B铅笔(用于涂考生缺考标志)、1支固体胶(密封答题卡用)、1把剪刀(分发条形码用)、2本《监考员工作手册》和一定数量的备用考试用具。

  第二十条 首场考试前一天及每场考试结束后,各考点须安排人员做好各考场的清洁工作,并实行封闭管理,考试全部结束前严禁他用。每场考试开始前,由专门人员对洗手间进行检查和清理,防止考生或他人在洗手间内放置违规物品。

  第四章 考试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要配备与所承担的高考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监考员及考试人员的选聘由推荐学校审核后,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将拟聘任的教师名单报市县招生办,由市县招生办统一选聘。选聘时应兼顾整体年龄结构、身体状况及男女比例,并考虑有关岗位的特殊要求。推荐学校或主考必须与所选聘考试工作人员签订工作责任书,所推荐的学校对选聘人员要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选聘的基本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熟悉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监考员不得由本考区高三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必要时省考试局可以统一调派监考员。

  第二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监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由考点所在学校负责,培训内容主要有:政策规定、职业操守、纪律要求、安全保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试实施程序及操作规范、高科技作弊识别与防范、考试应急处置等。监考员、流动监考员、视频监考员必须分别恪守《监考员职责》(见附件3)、《流动监考员职责》(见附件4)和《视频监考员职责》(见附件5)。

  第二十五条 专职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今年高考的,应当回避接触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答卷等涉密材料;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今年高考的,不得参加今年高考考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要建立考试工作人员信息库,被选聘的考试工作人员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签订工作责任书,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将列入其年度考核,作为晋职晋级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

  第二十七条 试卷、答卷的印制、交接、运送和保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4〕2号)和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安全保密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规范》《国家教育考试制卷监印规范》(教考试〔2014〕1号)等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高考的试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清样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启用前的试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清样须存放在经公安、保密部门验收合格的试卷保密室。试卷由省考试局选择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的单位印制。

  省考试局要加强对试卷印制过程和派出的监印人员的监管,选派熟悉业务、经验丰富的中层(含)以上干部带队入闱监印。要对试卷监印等涉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由省考试局一把手审签,政审建档,签订《保密承诺书》,人员名单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

  试卷印刷入闱时必须对所有入闱人员进行违禁物品检查并全程录像;印刷厂必须严格进行无线电和手机信号屏蔽,确保入闱区域全面覆盖、无死角;加强对入闱区域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等电子设备和通讯工具的管理,入闱区域不允许配备笔记本电脑,所有涉密计算机必须移除上网、蓝牙等通讯功能,有条件的,增设中间机用于涉密材料的交换,入闱前由省考试局联合保密部门检查,检查情况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

  试卷印制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试题内容。如确需变更时,必须经教育部考试中心审核批准。

  每个试卷纸袋外要加封印有省考试局确定标记的透明塑料膜;备用试卷袋包装要与正常试卷袋包装有明显区别。

  制定试卷袋密封条的纸张规格、粘贴位置、加盖签章等标准要按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制卷工作规范执行。

  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只能由监印人员在解闱后带回,不得随试卷一起发送。

  第二十九条 省考试局负责将试卷送往各市县,试卷运送车辆须加装视频监控设备、车辆定位系统或采用射频识别等技术手段,确保实时监控到试卷运送全过程。

  第三十条 各市县负责本地区试(答)卷的安全保密工作,存放试(答)卷的保密室,须符合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要求,并经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保密局联合验收合格发证。

  试卷整理、保管、分发场所须安装2个以上摄像头,进行全程全方位、无死角监控录像。参加试卷整理的人员须为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的正式在编人员。试卷整理场所要实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和登记制度。试卷整理人员须接受违禁物品检查,手机、照相机等与整理试卷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带入试卷整理场所。试卷整理过程中应当有2人以上同时在场,所有人员在整理试卷工作全过程中不得单独离开试卷整理现场,离开时须接受必要的检查,确保没有将涉密材料带出试卷整理场所。

  第三十一条 试卷保管室存放试(答)卷期间,各市县要安排含公安(武警)在内的4名以上(含4名)工作人员昼夜值守,并保证任何时候不少于2人,确保试(答)卷的安全保密。

  第三十二条 各市县试卷保密室巡查系统须全程监控并对试卷保管情况进行实时录像。每班值班人员在值守保密室的同时,要全程回放检查前一班监控录像的情况,并认真填写《试卷保管、分发监控录像回放情况记录表》(见附件10)。本记录表经市县招办负责人签章后留存备查,如有异常须第一时间上报省考试局。

  第三十三条 每场考试前,考区向考点运送试卷须使用专用密封车辆,由公安(武警)在内的3名以上(含3名)工作人随车押运,并直达考点保管室(试卷分发室)。试卷到达考点,须再次清点,无误后放入铁柜中并上锁,钥匙由考点主考掌握。

  试卷在考点保管室(或试卷分发室)存放期间,室内至少有公安(武警)在内的3名以上工作人员值守,并保证任何时候不少于2人,严禁无关人员入内,网上巡查系统须全程监控并实时录像。

  第三十四条 试卷在考点的分发、回收清点工作须在考点试卷分发(回收)室进行,分发、回收期间,至少有3人专门值班,并保证任何时候不少于2人,视频监控须全程监控试卷分发、回收情况,并录像。

  第三十五条 试卷在考点内领取、护送、启封、答卷回收、清点、封装过程中,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2人,每个环节必须履行经手人签名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考场试卷由同场2名监考员共同签字领取,并由副主考统一带领所负责监督协调考场的所有监考员,全程同行从考点设置的“封闭式”专用通道直达考场,严禁途中办理其他事项、停留或离开规定路线。

  开考前,监考员应按规定向全场考生展示试卷袋密封情况,并当众启封和清点试卷。考试结束后,同场2名监考员应立即清点回收答题卡、试卷和草稿纸,在本考场内经分管副主考清点复核,办理验收签名手续,无误后按要求封装。两名监考员共同将密封好的答题卡和试卷通过“封闭式”专用通道送交试卷保管组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须启封备用试卷的,经主考批准,由主考、保密员及领用监考员签字确认后,方可启封备用试卷,同时报省考试局备案。备用卷启封全过程应在视频监控下进行。备用卷的领取、护送、使用管理要求与试(答)卷管理要求相同。因答题卡少装、破损、污损等原因须启封备用答题卡的,经主考批准,由主考、保密员及领用监考员签字确认后,可启用备用答题卡,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八条 当科全部答卷回收后,考点主考指定专人再次清点所有答卷及备用试卷等材料,由主考签字确认后,送市县试卷保密室保管。

  第六章 考试实施

  第三十九条 考前准备

  各市县或考点在考试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考试组织实施要求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考点组织实施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

  2.落实各工作组人员,明确主考、副主考和各工作组岗位职责。

  3.落实考务工作所需的各种设施、物品,完成考点、考场的环境清理、布置和相关设备、系统的测试、调试,校验时钟和视频监控图像采集区域。外语听力考试前组织人员对考点及每个考场的听力设备逐个检查验收。

  4.与公安、交通、卫生计生、工信、供电、保密、工商等部门沟通协调,安排有关人员参与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明确值守场所和岗位。

  5.组织监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培训、考核、发证。

  6.按省考试局要求报送考前准备工作及联络通讯方式等材料。

  7.安排考生熟悉考点、考场环境以及应急疏散通道和安全区域。

  8.检查考试用车,确定试(答)卷运送行车路线,确保试卷运送安全。

  9.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十条 考试实施

  1.文史类和艺术类的考生考语文、数学(文)、英语、政治、历史和地理等六个科目,理工类和体育类的考生考语文、数学(理)、英语、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六个科目。考试时间为6月7、8、9日。

  1

  2.各考点和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考试实施程序》(见附件6)组织考试工作。

  3.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见附件7)。

  4.考生经过身份识别系统进行身份验证进入考点后,考点应通过广播等方式,在规定时间组织、提醒考生经安检进入考场。

  5.考点安排一位副主考负责监控组的工作。监控组在视频监考室通过网上巡查系统监控各考场情况,并从考生进入考场开始进行检查,直至考试结束离场时段进行全程录像。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主考汇报并记录。网上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和使用按《海南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视频监控设备管理和使用办法(暂行)》(见附件8)执行。

  6.开始考试、考试终了等考试组织实施的重要时间节点,主考须指定1名副主考负责核实时间,无误后方可下达指令信号。

  第四十一条 材料保管

  1.考场记录、暂扣的违规物品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以备查询和取证。

  2.每场考试结束后,系统管理员应及时对监控录像进行备份。由主考、副主考、系统管理员签字封存,并妥善保存至今年底,以备查。未经省考试局批准,任何人不得调阅和备份。

  第四十二条 突发(偶发)事件处置

  1.考试中出现的突发(偶发)事件,依据有关教育考试突发(偶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本市县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决策和处置。

  2.由于试卷印刷有误、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高考开考时间延迟的,须第一时间上报省考试局批准延长考试结束时间,延长的考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

  3.考试期间偶发事件,按考试期间偶发事件处理办法处理(见附件9)。

  4.英语听力考试期间偶发事件,按普通高考英语听力考试有关考务工作要求处理(见附件10)。

  第四十三条 报告制度

  1.考试期间,各市县招生办须安排专人昼夜值班,并在考前将值班安排(人员名单、联系电话等)上报省考试局;遇到失密、泄密、大面积舞弊或其他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省考试局,省考试局报告教育部考试中心。所有涉密事项,必须用加密方式进行联络。

  2.试卷在保管期间,各市县要实行保密情况“零报告”制度,每天零点、上午6点、中午12点、下午18点四次,通过电话向省考试局值班室报告,并按安全保密工作报告内容(见附件15)如实上报。

  第七章 考试信息管理

  第四十四条 考试信息包括考生情况,考区、考点、考场设置、考场安排情况,监考员、巡视员、评卷人员情况,答卷扫描图像、评卷情况、考试成绩、诚信考试情况,视频监控录像等。

  第四十五条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建立健全多级考试信息管理系统,购置必要的设备,配备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逐步实现考试信息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

  第四十六条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按省考试局有关要求、准确上报有关考试信息。各科目考试结束后,各市县招生办应将本市县缺考考生人数、违规等情况汇总上报给省考试局。考试结束后,市县招生办须按要求立即将考试情况书面简要报告省考试局。

  第四十七条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制定采集与处理考试信息的管理程序和工作纪律,确保考试信息的规范、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四十八条 考生情况等考试信息以及未经授权公布的其他考试信息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考试信息的安全。

  第四十九条 考试信息由省考试局向社会发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或泄露考试信息。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各市县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工作实施细则,并报省考试局备案。

  第五十一条 对考生或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残疾考生参加全国统考的,合理便利具体操作要求应按照教育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教学〔2017〕4号)执行,其他环节的考务管理工作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在海南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中施行。

  附件:

  1.主考、副主考职责

  2.考点各工作组职责

  3.监考员职责

  4.视频监考员职责

  5.流动监考员职责

  6.考试实施程序

  7.考场规则

  8.海南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视频监控设备管理

  和使用办法(暂行)

  9.实施考试过程中偶发事件处理办法

  10.普通高考英语听力考试有关考务工作要求

  11.试卷保管、分发监控录像回放情况记录表

  12.海南省普通高考视频监考员工作记录表

  13.英语听力考试考前有关设备检查记录表

  14.英语听力播放监听记录表

  15.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报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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