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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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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福州一中、福建师大附中: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部和省政府有关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部署,我厅制定了《福建省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 改革的实施意见》,并经教育部备案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2018年8月29日

  福建省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建立有利于发展素质教育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全面深化基础教育内涵建设,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发〔2014〕35 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 号)、《福建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闽政〔2016〕20 号) 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立德树人,以促进每一个学生健康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促进公平公正为基本价值取向,深化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建立完善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促进各地和学校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深化课程教学改革,加快内涵建设,提高质量水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育人为本。突出素质教育核心理念,重视课程、实践、文化育人,做好体育美育工作,建立面向全体学校、全体学生的 多元多维评价体系,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学生发展核心素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2. 坚持普职并重。按照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突出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统筹制定招生政策,合理调控普通高中招生规模,积极拓宽中职学校生源渠道,引导学生选择适合自己的高中阶段教育,巩固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水平。

  3. 坚持公平公正。突出招生行为规范,健全管理监督机制,完善规章制度,切实保障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机会公平、程序 公开、结果公正,增强公信力。探索建立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 考试招生制度。

  4. 坚持统筹推进。突出改革的导向作用,正确处理教学与考试、考试与招生、初中与高中的关系,统筹实施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改革,推进教学、考试、招生有机衔接,增强改革的系统性和有效性。

  (三)改革目标

  ——继续实施语文、数学、英语等 9 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省级统一组织考试制度。2018 年秋季入学的初一新生实行学业水平考试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继续推行由设区市统一组织实施高中阶段学校计划编制、考试报名、招生录取,招生管理更加规范有序、监督有力。

  ——2021 年的全省初中毕业生全面实施新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方案,形成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录取模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 成长,维护教育公平。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实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

  1. 考试性质与功能。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是根据国家普通初中课程标准和教育考试规定组织实施,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保障义务教育基本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 一项重要考试制度。福建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实行初中毕业、高中招生考试“两考合一”,考试成绩作为学生毕业和升学的基本依据。

  2. 考试科目与内容。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所设定的语文、数学、英语(含听力,下同)、体育与健康、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中的信息技术(以下简称信息技术)等 13 门科目, 均纳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引导学生认真学习每门课程,避免过早过度偏科,确保达到初中教育的基本质量要求。物理、化学、生物另设实验操作考试。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英语口语考试探索。综合实践活动纳入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各科学业水平考试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全面遵循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标准》。依据教育部课程标准制定的《福建省初中学 科教学与考试指导意见》,用于指导教师开展日常教学与复习备考,提供考试命题与教学评价依据。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根据

  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实施测试。

  考试命题要坚持立德树人,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统筹“两考合一”考试定位,突出学科思想方法和学科核心素养培养,减少单纯记忆、机械训练内容,增强与学生生活的联系, 考查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做到题量适度、难易适当。

  3. 考试方式与组织。语文、数学、英语、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 9 门科目学业水平考试实行书面闭卷笔试。由省教育厅统一领导、统筹管理,省教育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考试工作的实施和管理。体育与健康考试由各设区市教育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下同)组织实施。

  物理、化学、生物 3 门科目实验操作实行现场操作考试,考试的形式、方法、时长,由设区市教育局根据不同科目的性质特点确定,县(市、区)教育局制订测试方案并报设区市教育局核 准后组织实施。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统一组织实施。

  音乐、美术、信息技术 3 门科目由设区市教育局提出要求, 并指导县(市、区)教育局组织学校具体实施;学校结合学生平时学习表现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成绩。学校考试评价方案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设区市教育局备案后实施。考试实行校际交叉监考,由市、县(区)教育局组织过程巡视和成绩评定结果审核。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统一组织实施。

  4. 考试分值。省级统考科目卷面满分分值,语文、数学、英语各 150 分,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各100 分。体育与健康 40 分,其他非省统考科目分值由设区市根据不同学科的性质特点具体确定。

  5. 考试时间安排。初中学生在校期间,各科学业水平考试只报考 1 次。各科目考试均安排在相应课程结束后进行,不得提前组织学生参加考试。省级统考科目安排在每年 6 月中下旬,具体考试时间、时长和科目顺序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通知。地方或学 校组织的测试科目,安排在 4~5 月份进行,由设区市教育局统筹确定考试时间和科目顺序。

  各科目分年级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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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评卷工作。省级统考科目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制定学业水平考试试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以及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具体评卷工作由设区市组织实施。条件成熟时省级统一组织实施评卷。各地要制定评卷工作实施细则,省教育 考试院加强评卷工作过程指导和质量监控,确保评卷工作客观公正。非省级统考科目,参照教育考试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成绩评 定工作。

  2. 成绩呈现方式与毕业使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初中学生毕业资格认定和升学录取的基本依据。各科根据原始成绩,划定五个等级,由高到低位次分别为A、B、C、D、E。原则上每个学科等级人数所占比例依次为:A 等级 15%、B 等级 30%、C 等级 35%,D、E 等级共 20%;A、B、C、D 等级为合格,E 等级为不合格且比例不超过 5%。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学生初中毕业资格认定的基本依据,考试科目均达到 D 及以上等级是学生毕业的必要条件。学生毕业当年未能达到要求的,可在离校 2 年内申请补考相应科目, 补考通过的认定为 D 等级,且仅用于毕业资格认定。补考方案由各设区市按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及初中毕业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综合素质评价是对学生全面发展状况的观察、记录和分析, 是培育学生良好品行、发展个性特长的重要手段。综合素质评价根据义务教育的性质、学生年龄特点,结合教育教学实际,细化和完善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和社会实践五个方面的评价内容和要求,充分反映学生的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注重考查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养成和突出表现,客观记录学生的成长过程,克服唯分数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评价结果作为学生毕业依据之一,是学生升学的重要参考或依据之一。具体 指导意见见附件。

  (三)改进招生录取办法

  1. 科学使用学业水平考试结果。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以下简称中招录取)的基本依据,原则上采取考试分数与相应等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考试分数使用:语文、数学、英语、体育与健康、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和生物 10 门科目的考试成绩,按原始分数、折算分数相结合方式计入中招录取总分。中招录取总分为 800 分,其中:语文、数学、英语各 150 分,均按卷面原始

  分数计入中招录取总分;体育与健康满分 40 分;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 6 科满分 310 分,各科均以卷面分数科学合理折算后计入中招录取总分,具体由各设区市按照初中课时总量、立德树人目标要求、教学容量、初高中学科课程关联度、文理相对均衡等因素,利用往年考试数据进行招生录取模拟后确定折算方案。

  考试等级使用:中招录取计分科目及未计入中招录取总分的市级统考科目,要设定等级底线要求;对未计入中招录取总分的市级统考科目,探索实行等级奖励分政策,防止群体性偏科,确保国家课程实施质量。各设区市要根据文理兼顾、全面发展原则, 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各科等级在中招录取中的使用方案。

  2. 合理使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设区市教育局要明确综合素质评价使用的基本要求,普通高中学校要结合办学特色创建,制订具体的使用办法。学校使用方案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至少提前一个学期公布,使用情况必须规范、公开。2019 年起,普通高中自主招生,须全面使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2018 年秋季入学的初一新生到 2021 年毕业升学开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中招录取的重要参考;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中招录取的依据之一,探索基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和内容,以量化积分或等级奖励分数方式计入中招录取总分。

  3. 完善优质高中定向生和完成义务教育后的特殊群体升学

  政策。继续实行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总计划按不低于 50%的比例定向分配至各初中学校的做法,定向招生名额向农村初中和无选择生源的城区初中倾斜,促进初中学校均衡提升。完善优质普通高 中定向生录取办法,合理控制定向生降分幅度并动态调整。

  落实好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就地参加中招录取政策。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享受与当地户籍学生同等的报名、考试、录取待遇。 支持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通过随班就读、举办特教班等扩大招收残疾学生规模,招生考试机构应为残疾学生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提供便利。

  4. 完善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政策。实行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政

  策,招收具有学科特长、创新潜质的学生,旨在推动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有特色发展,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要。设区市教育局要根据高中多样化发展规划目标加强统筹,合理确定本地区高中学校自主招生时间,严格规范自主招生办法和程序,严格审批学校自主招生方案(含学校特色创建目标任务、基础能力、主要措施、招生范围和人数、招生办法等),并及时将批准的学校自主招生方案汇总报送我厅。严禁单纯以学业成绩作为唯一录取依据。各设区市每年自主招生比例须控制在本地区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总数的 5%

  左右。经设区市教育局批准的学校,自主招生比例控制在该校总招生计划的 10%以内;经设区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示范性高中建设学校、高中课程改革基地校、高中 多样化发展改革实验校,可适当放宽至 15%左右(但不超过 100 人)。自主招生一般安排在中考后进行。各地实施自主招生过程中,要重视招收农村学校学生和贫困家庭子女。要切实加强对学 校自主招生各环节的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开各校的自主招生方案 和录取结果。

  (四)加强考试招生管理

  1. 加强考试报名和招生计划管理。设区市教育局须强化对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管理,建立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管理平台,统一组织考试报名,并于报名前发布报名条件等信息;县(市、区)教育局和高中阶段学校不得在市级管理平台外自行组织报名。要认真落实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提升计划,根据省级下达的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按照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原则,统筹区域内学校布局容量和班额控制要求,每年

  分县(市、区)、分学校一次性编制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自主招生数须纳入学校总招生计划数管理。已连续三年无实际招生或连续三年每年实际招生不足 100 人的高中学校,要适时停止安排招生计划,具体政策由各设区市根据实际确定。普通高中同一校区高中部招生计划均不得超过 1000 人、班生额不超过 50 人。内地民族班招生计划单列。

  民办高中(含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下同)与公办高中享有同 等的招生权利,各地应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将民办高中统一列 入招生计划。设区市教育局应认真审核民办学校招生方案,按照 学校实际办学能力逐校下达招生计划。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含筹 设期间)的民办高中不得参与招生。

  设区市教育局每年须适时向社会公布具备招生资质的高中 阶段学校名单,并发布各县(市、区)、各校招生计划。所有高中阶段学校须严格按照设区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不得擅自超计划招生,更不得无计划招生;确需追加招生计划的,须经设区市教育局批准,且增加幅度不得超过 5%。

  2. 加强普通高中招生范围管理。严格控制跨市域、跨县域招生校数和招生规模。因国防建设、重大教育改革实验等特殊需要, 确需跨设区市招生的公办普通高中,由学校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商相关设区市教育局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原已批准跨设区市招生的高中,从 2019 年起由学校主管教育局按上述程序办理后方可继续跨设区市招生,省属普通高中由省教育厅商各设区市后

  下达招生计划。其他公办普通高中(含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按照 属地原则,在本地范围内招生。设区市要严格控制市域内跨县(市)招生的公办高中校数和招生规模并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对教育教学改革无实质促进作用的,不得批准跨县(市)招生。经设区市教育局批准跨县(市)招生的学校,其招生计划不得超过学校当年高中总招生计划数的 5%。经设区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示范高中建设学校、高中课程改革基地校、高中多样化发展改革实验校,其跨县(市)招生比例可放宽至 10%;学校因所在服务区初中生源暂时不足的,由设区市商其他县(市、区) 教育局同意后再行调剂。

  民办普通高中跨设区市招生,要符合学校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和生源地设区市教育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申请跨设区市招生的民办普通高中,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确认后统一发函征求生源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意见(内容包括招生人数、招生对象、招生办法、收费标准等),经生源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同意,学校向生源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提交具体的招生简章,完成衔接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未经学校所在地和生源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对接确认的民办高中,不得擅自组织跨设区市招生。民办普通高中跨县招生政策,由各设区市根据招生规模比例、学校条件等进行核定。

  跨设区市招生事项纳入生源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招生录取管理。除对招收的学生具有体质、技能特殊要求外,不得安排提前跨市、县招生。跨市、县招收学生的学费按照招生学校

  正常标准收取,招收计划纳入生源地管理。

  3. 减少和规范考试加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大幅减少、严格控制中招录取加分项目,逐步将加分的激励导向功能转移至学生综合素质评价。2020 年起,中招录取全面取消体育、艺术、科技创新等特长生加分项目,目前已取消的不得恢复,相关特长 和表现等计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省教育厅统一清理规范加 分项目、分值,取消不合理加分项目,具体另文通知。

  4. 改进招生录取管理。2019 年起,统一由设区市中招管理部门组织管理本地区所有普通高中及在本地区招生的中职学校 招生录取工作。要建立全市统一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信息化管理平台,凡升入普通高中学习的学生,均须经过学校所在设区市的招生管理平台统一录取。尚未统筹本地区报名、录取管理的设区市,须加快系统建设,保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普通高中招收的新生须经设区市中招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 录取手续,跨设区市招生的在生源地设区市中招管理部门办理录取手续。所有普通高中均不得招收各设区市划定的普高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以下的学生,并应确保农村初中和无选择生源的城区初中至少有一定比例学生被优质普通高中录取。跨设区市招收或经自主招生予以降分录取的,不得低于生源地设区市普高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

  设区市核定的中招录取名单是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接续的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加强高中招生和学籍接续管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设 区市中招管理部门确认的普通高中录取名单,在规定时限内通过 全国学籍系统为正式招收的学生接续电子学籍档案,对未经设区 市中招管理部门确定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审核通过。涉及跨设区 市招生的,生源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本设区市中招管理部 门的录取花名册,及时在学籍管理系统上办理外地就读学生审核 手续。设区市教育局要根据本设区市招收录取结果,适时抽查所 辖县(市、区)教育局办理的升学学籍接续情况。

  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认真做好中职学校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工作,鼓励引导动手能力强、职业倾向明显、有就读意愿的学生初中毕业后接受职业教育。要继续把往届初高中毕业生、退役士兵等城乡劳动者纳入中职学校招生范围,采取积极有效措施, 引导他们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支持中职学校根据自身办学能力, 规范有序地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

  5. 加大招生监督检查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实行“阳光招生”,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资格、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录取结果等。要加强招生信息监管,杜绝虚假招生宣传、欺骗误导学生的行为。严肃查处违规招收借读生、择校生等行为;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严禁以改革为名乱收费,坚决纠正公办学校变相以民办学校名义招生、收费及举办“校中校”等违规行为,防止公办学校优质办学资源异化和流失;严禁学校、教师干预或代替学生填报志愿;

  严禁违规跨区域和擅自提前招生,防止恶性竞争,维护正常的教 育教学和招生秩序;严禁在中职学校招生中搞区域间、学校间生源封锁和地方保护;严禁初中学校或教师在招生过程中向中职学校索要、收受任何名义的“经费”或实物,严禁虚假宣传欺骗误 导学生的行为;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中职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异地分校、教学点。

  要加强高中招生工作的监管,严肃招生工作纪律,通过专项督查、暗访抽查、来函来电随查等形式,及时发现、制止、严查各种违规招生行为。落实群众信访举报查办和督办责任,实行重点信访举报直查直办和通报制度。对屡禁不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乱招生行为,不仅要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还要严肃追究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进行点名公开通报;对招生中出现的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权利寻租、利益输送和失职渎职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不断加强中考中招工作党的领导,各级教育部门党组织要切实把握教育招生工作的政治方向,教育纪检部门要切实加强考试命题、招生录取等各个环节的检查监督,切实防范和打击考试招生腐败行为。设区市教育局要充分 认识初中教育考试评价改革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改革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落实

  计划编制、考务管理、评卷分析、招生录取等各项具体任务,确定专业考试机构负责考务工作,确保中考中招改革顺利实施。要从维护教育公平、社会稳定大局出发,有机衔接原有做法,科学确定考生志愿填报时段,科学制定招生录取条件和程序,科学划定普高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稳妥推进中招录取改革。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设区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实施细则,并于2018 年11 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向社会发布。省属中学的考试、招生、录取等各项工作纳入福州市统筹管理。

  (二)强化教学管理。各地和学校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合理安排教学进度,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严禁压缩综合实践活动、艺术(或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等课程课时, 让青少年拥有光明的未来。要加强初中学校校长和教师培训,转变人才培养观念,创新学校管理方式和教学方法,加快发展素质教育。要切实加强师资配备、设施设备等方面资源保障,满足正常教学需要。各市、县(区)要定期开展初中学校课程实施情况评估,加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数据的分析应用,指导教育教学改革。

  (三)提升保障能力。各地要加强考试招生工作的基本能力建设,严格试卷运送保管等环节的保密要求,确保考试安全。书 面考试科目必须安排在标准化考点进行。要以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为基础,建成设区市统一管理的考试招生报 名、录取管理电子平台,探索建设区域内统一的综合素质评价信

  息管理系统。各市、县(区)要确保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所需经费, 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标准和要求,统一设置考点考场、规范考试程序,并按要求加强考试、评卷及招生管理,确保中考工作有序进行。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认真做好改革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学生、家长和社会关切。要加大综合宣传力度,利用网络、电视、广播、纸媒和新媒体等,广泛宣传国家关 于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有关要求,重点解读和宣传国家助学、教育扶贫、就业和升学等相关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指导高中阶段学校组织好校园开放日、政策咨询会、宣讲会等活动,加大改革工作政策宣传。

  其他事项

  1. 因休学原因转入 2018 级、2019 级的初中学生实行新的学业水平考试制度,除已获得的初中学业考试成绩的科目,须通过 其他科目学业水平考试。

  2. 从外省(区、市)转入我省的学生,须补充参加我省各科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方可认定成绩,用于学生毕业升学;其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由转入学校审核认定后,存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袋。从我省转出外省的考生,按外省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福建省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导意见

  附件

  福建省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 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 号) 和《福建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6〕

  20 号)等文件精神,在总结 2006 年以来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经验基础上,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综合素质评价是对学生全面发展状况的观察、记录、分析, 是发现和培育学生良好个性的重要手段,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制度。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素质教育理念,把握学生成长规律,转变育人模式, 创建学生发展平台,客观反映学生综合素质和个性特长发展状况,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综合素质,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提供重要参考。

  二、基本原则

  1. 导向性原则。发挥综合素质评价对教育观念、质量观念、教育教学行为的引领作用,引导学校关注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等各方面发展,促进人才培养模式转变,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

  2. 客观性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客观记录和写实性描述学生成长过程中的主要经历和典型事例,客观反映学生综合素质和个性特长发展状况,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3. 发展性原则。关注学生成长过程,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 创设有利于学生个性发展的条件,充分发挥评价的诊断与激励作用,激发学生的特长和潜能,鼓励学生不断进步。

  4. 操作性原则。评价内容与学校日常教育教学活动相结合, 评价过程应简便、直观、易操作,实现评价操作与管理的信息化, 体现可操作性和可接受性。

  5. 公正性原则。严格规范评价程序,建立健全公示举报制度、 申诉复议制度、诚信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评价过程公开透明、评价结果真实可信。

  三、评价维度

  1. 思想品德。主要考察学生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 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及学生道德认知行为表现等方面的情况。包 括理想信念、行为习惯、遵纪守法、勇于担当等方面的表现,重 点记录学生参与团队活动、社团活动、志愿服务或公益劳动等德 育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的次数和持续时间。

  2. 学业水平。主要考察学生各门课程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掌 握情况,以及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等,重点记录学 生学业水平考试和校本课程学习情况,同时兼顾具有优势的学科 学习情况。

  3. 身心健康。主要考察学生的健康生活方式、体育锻炼习惯、 身体机能、运动技能和心理素质等,重点记录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主要结果,体育运动特长项目,参加体育运动的效果,坚持每天 1 小时体育锻炼情况等。

  4. 艺术素养。主要考察学生对艺术的审美感受、理解、鉴赏和表现的能力,重点记录学生在音乐、美术、舞蹈、戏剧、戏曲、影视、书法等方面表现出来的兴趣特长,参加艺术活动的成果等。

  5. 社会实践。主要考察学生参加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科 技创新活动的情况,包括生产劳动、勤工俭学、军事训练、研学 旅行、参观体验与社会调查、科学探究、创造发明等,重点记录 学生参加实践活动的次数、持续时间,形成的作品成果、调查报告等。

  各地各校要基于学生发展的年龄,结合当地教育教学实际, 科学确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四、评价程序

  各地要指导学校根据义务教育性质、学生年龄特点,结合教育教学实际,细化和完善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和社会实践五个维度的评价内容和要求,征求学生、家长、教师等人员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及评价标准,经校内公示无异议, 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评价记录要遵循如下基本程序:

  1. 写实记录。各校要建立学生成长记录制度,研制符合本校 教育教学实际的学生成长记录袋。每学期末,教师要指导学生做好写实记录,做好自我描述报告,整理遴选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活动和典型案例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成长记录袋。重要的活动记录、事实材料要真实可信、有据可查。材料收集可以灵活采取文字、照片、录像等形式。班主任要撰写综合性评语,客观、准确揭示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

  2. 民主评定。学校要采取过程记录、测评结合、民主评议等方式,每学期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等五个发展维度,以学生自评、同学互评和教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定。要引导学生在互评的过程中学会评价和分析,学会交流、合作与分享,清晰了解自身发展的状况,明确努力方向,促进其在原有的基础上的发展。

  3. 公示审核。除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外,每学期末或次学期初,学校必须在校园公示栏或校园网等显著位置,将每位学生拟 填入《福建省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定结果呈现表》(表一)的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及其佐证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确保材料真实客观。

  4. 存入档案。学生的等级评定和综合性评语确定后,由班主任组织填写在《福建省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定结果呈现表》中, 同时将学生提交的原始资料,选择其中重要的部分(如综合实践活动报告、特长证明材料、获奖证书、自我描述性报告等)整理装订成册,一并归入学生评价档案(《学生成长记录袋》)。

  学生毕业前,要指导学生在整理遴选材料的基础上撰写自我陈述报告和典型案例材料,并由教师撰写评语;学校根据学生每学期记录的评价内容,汇总生成《福建省初中毕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表二),经学生及其监护人确认后在本校公示。公 示无异议的,经学生及其监护人、班主任签字以及学校盖章后存入学生档案,并提供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使用。档案材料要突出重点、简洁明了,便于在招生中使用。

  五、评价结果呈现方式

  日常评价结果的呈现方式由各学校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对可以量化的评价内容可采用定量评价的方法,对较难实行定量评价的可采用写实性描述、定性评价。要处理好定性与定量的关系, 确保评价结果的等级要与定量评价、写实性评价的结果一致。

  六、结果应用

  1. 引导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综合素质评价材料详实、过程完整,是学生毕业的必要条件。引导学生开展自我评价并进行自我调整和自我管理,促进教师开展学生成长过程指导和生涯辅导,帮助学生确定个人发展目标,实现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2. 促进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通过综合素质评价的导向,引导初中学校把握学生成长规律,模范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省颁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开好规定课程,深入开展各种素质教育活动,促进学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快内涵发展、质量提升。

  3. 服务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或依据之一。实行提前自主招生的,须全面使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具体由各设区市根据《福建省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做出具体规 定。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采取学生综合素质积分评价方式或将评价结果按等级折算,适当计入中考招生录取总分。

  七、制度保障

  1. 建立公示与举报制度。凡不涉及个人隐私的一切信息,都必须在适当的范围、以适当的方式公示,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设立投诉和举报电话、信箱等, 畅通举报渠道,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所在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高中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发现不实信息可向设区市教育局举报。

  2. 建立申诉与复核制度。学生对每学期生成的《福建省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定结果呈现表》和毕业前生成的《福建省初中毕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进行确认,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复核申请。学校接到申请后,要限时进行调查、复核, 并及时告知复核结果。学生对学校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教育主管行政部门书面提出复核申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重新进行调查、审核并作出最终复核结论。

  3. 建立诚信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校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检查,对档案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对学生个人违纪舞弊行为多发的学校,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通报批评。对发生集体性违纪舞弊行为的学校,通报并追究校长责任,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情节严重的, 三年内学校和相关责任人不得评优评先和晋级晋职。

  八、组织管理

  1. 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 成立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综合素质评价操作方案;根据初中办学水平和校风学风等情况,提出并调控各校总评结果的四个等级比例;指导学校开展评定工作,监控评价过程;接受咨询、投诉和举报,纠正实施过程存在的问题,查处违规行为。学校负责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实施,成立领导小组,指定牵头部门,明确校内分工,合理分配任务;负责记录、汇总、公示等具体流程的组织实施,加强对教师、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健全复核制度,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2. 建立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可研制、开发评价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评价工作的信息化和网络化, 提高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实时性、规范性和科学性,提高评价工作效率,减轻评价主体的负担。有条件的初中学校可自主研发使用电子管理平台,统筹教育教学、学生评价等各项校内管理。要加强数据的管理与使用,做好相关统计分析,不断改进学校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省级将适时建设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对接我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

  3. 坚持常态化实施。各初中学校要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制订本校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

  任免班级评价小组成员;组织、指导和监督各班级的评价工作; 审查认定班级评价结果;受理咨询、投诉和复议申请;及时解决评价中的问题,查处评定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其组成人员应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以 7~11 人为宜。要坚持常态化实施,指导学生加强自我管理与自我教育能力,及时收集整理材料、开展自我评价,避免集中突击。要充分发挥学校党团、学生组织的作用。规模较大的学校还应成立监察小组,履行有关监督职责。

  4. 加强培训宣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培训,提升校长和教师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的能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习与研究,正确把握评价的内容、方法和标准等。各初中学校要把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和配套制度纳入学生入校课 程和家长教育课程,通过致家长一封信、家长会、新闻媒体等多 种途径,向学生、家长广泛宣传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意义、内容标准和操作规程等,让学生、家长和社会了解评价的内 容和政策,为教育综合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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