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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第三方治理制度的理论基础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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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第三方治理制度的理论基础探究,赶紧和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第三方治理制度的理论基础探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就现在我国的污染现状而言想要保护绿水青山,环境污染第三地方治理是一条艰难的捷径。本文就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探析。

  传统治污模式要求企业自己建设治污设施来处理排放的污染物,这里存在的问题就是很多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经济实力弱与技术水平低等现实因素导致治污的边际成本很高,他们根本无力承担。并且,企业本身就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污染治理是一项完全无产出的纯粹投入,因此并不是企业追求的目标,所以企业常常想方设法逃避环保责任,政府已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加强监管,尽管如此企业的偷排漏报现象依然非常严重。故将治污功能抽离出来,交由专业第三方,排污企业就可以从污染治理中抽身,专注于生产活动,从而提高经济效率。只要第三方的治污费用低于自建设施处理费用或者违法排污费用,企业就会选择第三方治理。

  多中心公共经济理论

  当研究对象涉及公共事物时,多中心公共经济理论认为公共经济并不仅仅是政府的垄断性经济,它也可以是混合性经济,私人也可参与其中,但是公共经济又有异于市场经济,它有着自身的运行法则。要弄清公共经济的内在逻辑,就需要把握公共物质的性质。亚里斯多德曾经说过,凡是最多数人分享的事物往往是最少数人关照的事物,言外之意表明,物品的性质和人们的心理 及行为倾向有密切联系。由于公益物品是相对私益物品而言的,因此,在与私益物品的比较中我们得到对公益物品性质的认识。第一,就是否排他性而言,非排他性是公共物品的必要特征,不具有排他性:一物品的提供,任何人都能够从其得益。第二,就是否具有共用性而言,公益物品则具有这方面的肯定属性,共用性:一个人能够享用某一物品并且没有权利阻止别人享用。排他性可以区分为可排他性与不可排他性,共用性可以区分为可分的共同使用与不可分的共同使用,所有物品据此组合可以在逻辑上归为四个类属:即排他与使用可分物品如衣物;排他与使用不可分物品如收费公园;排他不可与使用可分如公共池塘资源;排他不可与使用不可分如国防。第三,公益物品的可选择性是很有限的。当物品共同使用不能排斥时,人们在使用消费上是没有选择空间的,所以就会有被迫消费的情况产生,这个时候,制度的安排对人们的行为选择往往就会会产生明显影响。公益物品的难以排他以及共同消费给管理提出了难题。如果按照理性原则去行动,人们就有积极性“不合作”与“搭便车”,公共物品就会成为“最少人关照的事物”。很明显,市场法则无法解决高质量公益物品的供应问题,这就需要求助于集体行动以应付不合作问题。

  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关系源自于“专业化”的存在。当存在“专业化”时就可能出现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代理人由于相对优势而代表委托人行动。现代意义的委托代理的概念最早是由罗斯提出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其中代理人一方代表委托人一方的利益行使某些决策权,则代理关系就随之产生,委托代理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了;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代理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代理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双方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前者向后者支付治污费用,后者向前者提供污染治理服务,形成双向监督、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关系。

  综上所述,环境污染由专业的第三方来进行专业治理是当前环境污染治理的首要选择。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浅谈政府信息公开

  一、政府信息公开概述

  (一)概念

  1.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2.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掌握或者控制的信息拥有知情权,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不予公开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有效方式向公众和当事人公开。

  (二)政府信息的具体公开机关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的范围

  1.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

  2.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公开的程序

  (一)依职权公开

  1.依职权主动公开的范围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主动公开的方式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3.主动公开的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1.申请形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3.答复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年度报告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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