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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司法考试主观题部分考试备考注意事项及知识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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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延期的司法考试的主观题部分考试目前已经确定启动,将在三月份正式开始考试,目前考生们也要开始进行考试内容的复习了,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带来2022年司法考试主观题部分考试备考注意事项及知识点分析,快来看看吧!

  备考注意事项:

  第一,背口诀不等于写口诀。

  口诀要背,但在考场上不可以写“我饮酒,点孤灯。满赦解,收死终。”否则,就真的“几人废那个几人疯”了。

  第二,不考取保候审新规定不等于不会考取保候审制度。

  昨天两院两部颁布的关于取保候审的新规定,由于没有进入今年考试大纲,其中条文今年不会考到,但有可能进入明年考试大纲。

  不过,这不意味着取保候审制度今年不会考查,不能说取保候审不用看了。

知识点分析:

  1.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1)基本模式:不动产物权变动=有权处分+法律行为(买卖,抵押等)有效+办理登记。

  (2)不动产多重买卖:先登记>先交付>先付钱>合同成立在先。

  (3)登记类型:①原始登记。②更正登记。经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对登记名义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证明确有错误的事项予以更正。③异议登记。登记名义人不同意且未办理更正的,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的异议计入登记簿。④预告登记。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买卖、抵押的,为了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物权的顺位,而进行的提前登记。

  2.动产的物权变动。

  (1)基本模式:动产物权变动=有权处分+法律行为(买卖等)有效+完成交付(动产物权的转让和设立,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例外情形是,动产抵押权设立=处分权+法律行为有效(无需交付)。

  (2)普通动产多重买卖:先行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合同成立在先。

  (3)特殊动产:交付生效+登记对抗。比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特殊动产一物多卖的顺序:先行受领交付>先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合同成立在先。

  (4)交付方式。现实交付、交易交付、指示交付,均为有效交付。

  3.善意取得制度。

  (1)基本规则:善意取得=无权处分+第三人主观善意+合理价款+已经完成交付或者已经完成登记(民法典第311条)。

  (2)法律效果:①原所有权消灭,原所有权人不得向新所有权人主张返还原物。②原所有权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以资救济。③善意取得动产之后,动产之上的其他原有权利消灭(抵押等)。

  (3)特殊的善意取得。①委托持股协议中,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系有权处分,参照善意取得制度,认定股权受让人是否可以取得股权。②借名买房协议中,名义房主出卖房屋,系具有权力外观的有权处分,参照善意取得制度,认定房屋买受人是否可以取得房产所有权。

  4.抵押权。

  (1)抵押权的基本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2)抵押权人的主要权利。①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②保全请求权。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③物上代位权。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后者补偿金等首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④孳息收取权。

  (3)抵押人的主要权利。①孳息收取权。抵押财产被扣押前;抵押期间至变卖前,且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②受限制的处分权。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4)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①先租赁、后抵押。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承租人继续承租。②先抵押、后租赁+抵押未登记。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承租人继续承租。③先抵押、后租赁+抵押有登记。租赁时,若有书面告知已设立抵押,则承租人自行承担后果。若未书面告知,则抵押人承担后果。

  (5)动产浮动抵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民法典第396条)。

  (6)最高额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民法典第422条)。

  5.债的移转。

  (1)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民法典第545条)。

  (2)债务加入。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民法典第552条)。

  (3)债的抵销。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的2个条件: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民法典第549条)。

  (4)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民法典第535条)。

  (5)债权人撤销权。①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民法典第538、539条)。

  (6)执行中的代位执行。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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