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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深圳考录公务员报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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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的考生注意了,深圳2023年度的服务双区建设专项招录紧缺公务员考试公告已经发布了,请各位考生抓紧时间进行考试报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2023年深圳考录公务员报考指南”,可供各位考生参考。更多考试相关信息请继续关注本网。

2023年深圳考录公务员报考指南

一、关于报考资格条件

1.哪些人员可以报考身份要求为“应届生”的职位?

(1)国家统一招生的2023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非在职),同时符合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可以报考“限2023届高校毕业生报考”的职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同时符合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可以报考“限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的职位:①国家统一招生的2023年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非在职)。②国家统一招生的2021、2022年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非在职)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人员。③2021年1月1日至报名首日期间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且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育部门认证。④正在参加服务基层项目的人员,或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的人员招考。

上述人员若以非普通高等教育学历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报考,或者以非最高学历(如研究生以其本科学历)对应专业报考时,不能报考“限2023届高校毕业生报考”“限应届毕业生报考”的职位。

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工作,到企业等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以灵活就业形式登记就业等计算工作经历的情形,均视为已落实工作单位。

2.基层工作经历如何界定?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者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在地(市)以上垂直管理单位中驻县(市、区、旗)以下机构的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及参加相关工作的,即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校期间计算从其入学报到之日起至毕业证颁发时间止;留学回国人员在校期间计算从其入学报到之日起至国(境)外学位证书颁发时间止)。

3.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如何界定?

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广东大学生志愿服务山区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到基层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到企业等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

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4.在企业工作,不能提供劳动合同或工资证明、社保证明,只能提供企业证明的,能否通过基层工作经历的资格审查?

只有企业出具的证明,不能通过基层工作经历的资格审查。报名人员可提供其他佐证材料,以证明企业工作经历。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佐证材料,或所提供材料不足以证明的,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5.有哪些职位在笔试中加考专业科目?

党史党建、生物医药、公共卫生、规划建设、经济金融、财务审计、信息技术、海洋科学与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公安警察等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加考笔试专业科目。具体详见职位表。

笔试科目考试大纲详见附件5。

6.对非深圳户籍(生源)报考人员,学历学位有何要求?

非深圳户籍(生源)报考人员必须具有普通高等院校(非在职)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非深圳户籍(生源)报考人员具有普通高等院校(非在职)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同时具有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可以选择以普通高等院校(非在职)学历所学专业报考或者以非普通高等学历所学专业报考。

非深圳户籍(生源)人员以已取得的国(境)外学位报考的,应当具有国(境)外学士以上学位。

报考人员的父母、配偶户口在深圳,可按照深圳户籍(生源)报考。

以深圳学籍考入普通高等院校(非在职)或国(境)外院校就读的人员,可按照深圳户籍(生源)报考。

7.2023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报考?

2023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8.招考专业有何要求?

(1)报考者应根据本人所学专业名称,与《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中的专业名称进行对照,如专业名称一致的,按照该专业名称及其在目录中对应的专业代码进行报考,如:某报考者毕业证书上的专业为“哲学”,专业目录中列有“哲学(B010101)”,该报考者即需以“哲学(B010101)”报考相关职位。

如所学专业为目录中旧专业名称的,按照对应的专业名称及代码报考,例如:某报考者毕业证书上的专业为“国际金融”,在专业目录中属旧专业名称,该旧专业在专业目录中对应“金融学(B020301)”,该报考者即需以“金融学(B020301)”报考相关职位,但在报名时本人专业需选择“金融学(B020301)”。旧专业后面注明“部分”的,按照相近专业进行报考。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以所获毕业证书上的专业为准。

如所学专业未列入专业目录,可选择专业目录中的相近专业报考,所学专业必修课程须与报考职位要求专业的主要课程基本一致,并在资格审核时提供毕业证书(已毕业的)、所学专业课程成绩单、课程对比情况说明及毕业院校设置专业的依据等材料。

(2)职位表中的“专业”要求为“学科门类”的(《专业参考目录》中代码为2位数的),如考生所学专业为该“学科门类”所含“学科”(即代码为4位数)或“具体专业”(即代码为6位数)的,均符合报考条件。例如,某一职位的专业要求为“经济学(A02)”,那么该类所含的学科“理论经济学(A0201)”或具体专业“西方经济学(A020104)”等,均符合报考条件。职位表中的“专业”要求为“学科”的,如考生所学专业为该“学科”所含“具体专业”的,均符合报考条件。

(3)对含有两个以上培养方向的专业,如招考职位已明确具体培养方向的,报考人员须符合具体培养方向方可报考。如招考职位要求“民商法(限:知识产权方向)”,则此专业中知识产权方向的报考人员方可报考,其他方向的报考人员不得报考。所学专业培养方向必修课程须与报考职位要求专业培养方向的主要课程基本一致。如毕业证上未注明培养方向的,应在资格审核时提供毕业证书(已毕业的)、所学专业课程成绩单(须教务处盖章)、课程对比情况说明及毕业院校设置专业的依据等材料。除专业目录中有列出培养方向的专业或招考职位明确具体培养方向之外的,其他毕业证上专业名称后面以括号等形式列出的培养方向不能作为报考专业的依据。

(4)报考人员在报名系统中填写专业须按毕业证书上的专业如实填写,辅修专业等非主修专业不作为报考依据。报考人员不得报考所学专业名称代码与招考职位专业名称代码不一致的职位。所学专业为旧专业的按对应的专业名称选择职位。所学专业未列入专业目录(没有专业代码)的,可选择专业目录中的相近专业报考。未如实填写的,造成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自负。

9.如何理解“学历”“学位”要求?

报考人员应具备与招考职位所要求专业一致的学历学位,用符合招考职位条件的学历专业报考,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以所获毕业证书上的专业名称为准。专业的方向不是专业名称,学位种类不能作为报考专业的依据。在国(境)外院校所学专业以所获学位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名称为准。

如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部分职位要求“本科须为法学专业且获法学学士学位”、“本科须为工学、理学专业且获相应学士学位”的,报考者应取得相应专业的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10.报考人员最高学历专业与招考职位要求的学历专业不同,可否用非最高学历专业报考?

“限2023届高校毕业生报考”“限应届毕业生报考”职位必须以最高学历专业报考。其他职位符合条件的可以用非最高学历专业报考。

以非最高学历专业报考的,须提供符合招考职位专业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2023年国内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可以用非最高学历专业报考,在资格初审时提供有效的应届毕业生材料,但2023年9月30日前未能取得最高学历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不得录用。在境内就读的中外合作办学应届毕业生可以用非最高学历专业报考,在资格审核时提供有效的应届毕业生材料,但2023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最高学历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不得录用。

报考人员以符合职位专业要求的非最高学历报考,招录职位职级为一定范围的,根据报考使用的符合职位条件要求的学历进行任职定级,如:招录职位为二级主任科员以下,考生以符合职位要求的博士研究生学历报考的,任职为二级主任科员;考生以符合职位要求的硕士研究生学历报考的,任职为四级主任科员;考生研究生学历专业不符合职位要求,以符合职位专业要求的本科学历报考的,按照本科学历进行任职定级。

11.非普通高等教育学历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

非普通高等教育学历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后,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除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以外的职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9〕1号)规定,由国家统一下达招生计划的非全日制研究生,与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培养质量坚持同一要求,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此类人员同时符合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要求的,也可报考。

12.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人员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函等有关证明材料。报考人员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在国(境)内就读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的人员,需取得由国家教育部所属的相关机构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函。所有材料应在资格初审时与其他材料一并交招录机关审核。

13.在国(境)外就读,尚未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在读人员能否以已取得的其他学历学位报考?

不能。国(境)外学历学位的在读人员既不能以其尚未取得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进行报考,也不能以已取得的其他学历学位证书进行报考。截至报名首日尚未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均视为在读人员。

14.在境内就读的中外合作办学2023年应届毕业生如何提供学历学位材料?

在境内就读的中外合作办学2023年应届毕业生资格审核阶段暂不能提供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其它有关证明材料;考察阶段,须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准予毕业和取得学位资格的证明。但2023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不得录用。

15.“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A类证书”如何认定?

报考此类职位,须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参加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考者,可自主选择报考要求“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A类证书”,录用时须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通过合格分数线的主观题考试成绩通知单。

16.“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职位”如何理解?

根据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第二十条: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报考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的,还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实行回避的规定》(法发〔2020〕13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高检发〔2000〕18号)等规定。

17.要求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或资格证书的职位,应届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

可以,但应当在报名首日前已具备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或已取得职位要求的资格证书,并符合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18.双学位的报考人员能否以第二学位的专业报考?

如报考人员第二学位也取得了符合招考职位专业要求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可以该毕业证书上的专业报考。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均应当为国家承认(如通过学信网验证等)的学历学位证书。辅修专业证书不作为报考依据。

19.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人员考察有何特殊要求?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人员考察工作还需执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公通字〔2020〕11号)。曾连续六个月以上在国(境)外留学、工作、生活,国(境)外期间经历和政治表现难以进行考察的,不得录用。请谨慎报考。

20.公安院校公安专业2023年应届毕业生如何报考?

根据有关规定,公安类普通高等院校公安专业2023年应届毕业生(不含2021、2022年毕业的人员、非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公安院校非公安专业毕业生)应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进行,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招警考试。我省生源的公安院校公安专业2023年应届毕业生,不得报考公安机关公开招录的职位。

21.其他相关资历的时间如何计算?

相关资历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职业)资格证书、从业资格证书、结婚证、居民户口簿、期满考核合格证书、退出现役证件等取得时间的计算截止日期为报名首日。

职位条件要求为中共党员的,报考人员应当在报名首日前经党组织批准成为预备党员或正式党员。

22.报考人员不符合职位条件的,将有什么后果?

面试前将对考生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初审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后续环节考试(测评)。资格审核贯穿招录全过程,考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职位要求最终以考察及录用审批为准。

23.如何理解职位表中的安排单位?

附件1《职位表》中的安排单位为招录机关的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如《职位表》已明确安排单位的,则录用后安排在该单位;如未明确安排单位的,录用后由招录机关统筹分配。

二、关于报名

24.如何报名?

本次招考实行网上报名,不设现场报名。报考人员报名前应仔细阅读公告和报考指南。报考人员登录人事考评报名系统进行注册和报名。

25.港澳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如何报考?

港澳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使用“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进行报考。

26.如何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

(1)查看已确认职位人数。已确认职位人数情况将于1月31日、2月3日10:00后在深圳市考试院专栏公布,并于报名结束后三日内发布最终确认人数情况。

(2)查看缴费成功人数。缴费成功人数将于缴费结束三日内在深圳市考试院专栏公布。

27.网络报名是否进行资格审查,如何理解诚信报考?

本次招考网络报名实行诚信报考,人事考评报名系统用户接入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实现系统用户实名认证管理。报考人员凭已注册的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账号或扫描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的二维码注册账号并登录人事考评报名系统。

报名不设人工资格审查,人事考评报名系统仅根据报考人员填写的身份证号对性别和年龄进行校核,不对所学专业等信息进行校核。请报考人员认真阅读诚信承诺和招考公告,严格遵守诚信承诺。请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用人单位的职位要求,选择与本人条件相符的职位报考并自行确认。报考人员如实填写有关信息,不得虚报、隐瞒有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以骗取考试资格,不得为“试考”虚假报名,以免干扰正常的报名秩序、浪费国家资源。对于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和虚报、隐瞒有关情况骗取考试资格等违规违纪行为,依据《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本人条件不符合招考公告和所报考职位资格条件和要求的,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

28.考生在报名时间上有何需要注意?

建议考生根据本人的专业、意愿和职业规划等选择报考职位,不要等到最后才匆忙报名,以免网络塞车、系统不畅影响报名而造成遗憾。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职位选报、确认并提交,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的,均视为放弃报名。

29.报考人员是否可以更改报考职位?

报名期间,在未确认并提交报考职位的情况下,报考人员可修改报考信息和报考职位,报考职位确认并提交后不可修改报考信息和报考职位。

30.考试费是多少?哪些人员可以减免考试费,如何办理?

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考试费为45元/科。对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报考者实行减免考试费政策,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申请减免。

考试费减免由深圳市考试院审核确认,采用网上申办方式,考生无需前往现场。符合免交考试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在笔试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登录“深圳市考试院公众服务互动系统”(https://hrsspub.sz.gov.cn/tip/)申请办理减免费用。

31.有无公布报名咨询电话和咨询时间?

招考期间,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有关招录机关及考务部门开通政策咨询、报名考务咨询、技术服务咨询热线电话(详见附件6)。政策咨询时间为报名期间9:00-12:00,14:30-17:30。非报名期间,考生也可通过电子邮箱gwyzlzx@opic.sz.gov.cn(非即时回复)进行政策咨询。

报名系统操作、考务、技术支持咨询时间为报名首日至笔试前的9:00-12:00,14:30-17:30。

为避免因咨询电话拥挤而影响报名,考生如有疑问,应先详细阅读公告、报考指南及职位表等;如仍有疑问,再电话咨询。工作人员仅对公告内容及政策给予解释,不对报考人员是否符合职位条件进行确认。

三、关于考试及体检

32.考试时需要携带什么证件?

必须带齐准考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与报名时一致,港澳籍考生应提供报名所用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方可进入考场。

33.准考证有何用途?

准考证是笔试至体检阶段各环节须提供查验的证件之一,请及时打印并做好备份,建议打印多份备用。由于笔试、体能测评、专业测试、面试及体检等现场不具备上网及打印条件,请按要求提前准备准考证,以免因无法提供准考证不能通过现场查验而错过考试(测评)。

34.如果居民身份证遗失或正在办理中,怎样处理方可参加考试?

如居民身份证失效、遗失或更换中的,需及时到公安部门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其他证件都不能代替居民身份证。

35.笔试地点在哪里?

本次考试仅在深圳市设置考场,为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笔试考点及座位全部采用“随机派位”的方式进行安排,具体地点和时间安排见准考证。报考人员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笔试。建议报考人员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和交通路线。

36.笔试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必须带齐准考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方可进入考场。监考人员将在考前20分钟宣读有关的考试注意事项,建议考生提前到达考场。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个别考试科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存储或其他有关设备带至座位。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退场。必须遵守考场规则,报考人员有义务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考试试卷和答题信息、不被他人抄袭。若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将按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除《财务审计素质测试》《经济金融素质测试》考试外,其余科目考试均不能使用计算器。参加考试使用的计算器须为普通的计算器,不能具有存储、摄影摄像、无线接收发射、语音等其他非计算功能。除考试大纲有规定的考试外,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使用计算器,适用《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37.哪些行为记入公务员录用诚信档案库?

报考者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记入公务员录用诚信档案库,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信息共享等管理。

38.对违规违纪行为,有哪几种处理方式?

考生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认定报名无效、终止录用程序、取消报考(考试)资格、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五年内或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等相应处理。

39.《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报考者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0.如何理解雷同卷识别?

雷同试卷鉴定是公务员考试录用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打击考试作弊行为,保证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在笔试阅卷过程中要进行雷同试卷鉴定,对报考者异常试卷进行甄别。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41.专业综合职位组报考者如何进行职位选择和资格初审?

资格初审对象从笔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中产生。

①依据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职位数1:3的比例确定入围人员(警察职位按职位数1:6比例确定入围人员)。

②职位选择阶段,入围考生同时在本职位组内选择多个平行但有顺序排列的“平行志愿”职位(数量不限)。考生未选为“志愿”的职位,视为考生放弃该职位。未在规定时间选择任何职位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填报志愿时,须充分考虑志愿风险,因志愿填报数量不足或不合理而落选的,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如:某职位组有10个职位,A考生填报“志愿”时仅选择了9个职位,未将市XX局XX职位选为“志愿”,则A考生不能参与该市XX局XX职位的资格初审,如果A考生选择的9个职位均已被排名在其之前的考生选满,9个职位均无空缺,则A考生直接落选,不进入下一环节。

③确定资格初审对象阶段。职位选择阶段结束后,由系统根据职位空缺、成绩排序、考生意愿确定资格初审对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考生成绩排序情况从高到低检索,排序高的优先检索;再按考生选择的志愿依次逐个检索,前一志愿无职位空缺的,则检索下一志愿。例如:考生报考A职位组,该职位组共招录20人,则A职位组成绩前60名为入围人员,入围人员在系统内填报“平行志愿”职位。确定资格初审对象时,按照成绩顺序依次对各考生的志愿进行检索,先检索考生的第一志愿职位是否有空缺,如有则考生成为第一志愿职位资格初审对象,如无则顺位检索第二志愿、第三志愿等等。

④确定资格初审对象后由对应的招录机关进行资格审核。

⑤因考生放弃职位选择、未通过资格初审等原因产生职位空缺的,招录机关可按成绩顺序依次在职位数1:6的比例范围内进行递补(警察职位除外)。

⑥已被某一职位确定为资格初审对象的,不再参与其他职位的资格初审、递补和面试。

42.资格初审时报考人员需上传哪些材料?

报考人员除了需要上传有效居民身份证(港澳籍考生应提供香港居民身份证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户籍本、学历及学位证书(国内普通高等院校2023年应届毕业生暂不能提供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含院系推荐意见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函>和成绩单)、职位要求的资格证书、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外,以下情形还须另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以成人教育、自考、夜大、业大、函授、网络教育、在职学习等非普通高等院校学历学位报考的,必须提供如下证明材料之一:报名首日前为深圳市户籍的深圳户口簿(深圳户口卡或深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亦可);户口已迁出深圳的深圳生源,须提供深圳户口迁出地派出所证明或有关学籍证明;父母、配偶户口在深圳的人员,须提供报名首日前的结婚证、深圳户口簿等证明。

(2)以国(境)外学位报考的,必须提供学位证书和成绩单的中文翻译文件,以及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职位要求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提供有明确的起止时间且截至报名首日累计工作时间满2年的下列经历证明材料之一:社保缴费记录、劳动合同、聘任(用)合同(协议书)、工作协议、工资证明、营业执照、离职证明和转业、复员、退伍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或截至报名首日累计工作时间满2年的多份经历证明材料。经历证明材料中必须列明各项经历的起止时间。

(4)军队院校地方班应届毕业生必须提供就读院校提供的地方班就读证明。

(5)经委培或定向单位及所在院校同意报考的2023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必须提供委培或定向单位及所在院校同意报考的证明。

(6)职位要求中共党员的,报考人员必须提供下列材料之一:党员证、流动党员活动证、所在党组织开具的党员证明、经有关党组织批准入党的入党志愿书等证明至报名首日为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的材料。

(7)职位要求“1年以上国(境)外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需提供累计满1年(365天)以上国(境)外工作经历有关证明材料,如出入境证件、工作签证、劳动合同等。

(8)港澳籍考生除需提供香港居民身份证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外,还需提交本人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的其他国籍、无内地户籍的个人声明。

资格初审具体要求将会通过公告的形式公布。

43.体能测评有哪些规定?

报考警察职位的考生,须进行体能测评,不合格者不能进入面试。体能测评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测评项目为10米×4往返跑,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纵跳摸高。其中: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测评次数仅为1次;10米×4往返跑测评次数不超过2次;纵跳摸高测评次数不超过3次。各项目有1次测评达标的,即视为该项目测评合格。测评结果得出后均不进行复测或补测。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不合格者不能进入面试。

44.如果报考人员在报名时符合报考条件,但在招录过程中,被其他机关录用为公务员,应如何处理?

报考人员在参加招录过程中,被其他机关录用为公务员,报考人员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中止参考行为,招录机关不再将其列为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录用人选。

45.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怎么确定?涉及体检的文件有哪些?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涉及体检的文件有: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国家卫计委和国家公务员局印发的《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规定的相关职位(含公安机关、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检机关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外交、海关、海事、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中的部分职位)录用公务员,其相关项目应按照该标准执行,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体检标准仍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其他部门招录公务员,都要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46.对报考公安机关、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检两院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是否有身高或体重要求?

没有。报考公安机关、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检两院司法警察职位的须参加体能测评,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要求。

47.对报考公安机关、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检两院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视力有何要求?

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报考公安机关、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检两院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的,不合格。

报考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痕迹检验、刑事技术、监管场所医学类职位,司法行政部门狱医、心理矫正类职位的人员,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的,不合格。

48.色弱能否报考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等公安技术工作的职位?

不能。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报考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类职位的,色弱,不合格。

49.乙肝病原携带者能否报考特警职位?

不能。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报考特警类职位的,乙肝病原携带者,不合格。

50.哪些情况要复检,复检程序是什么?

体检医疗机构和体检医师根据体检项目的特点,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检查和复检。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报考者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前,体检实施机关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体检,均不进行复检。必要时,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重新体检。

四、其他

51.若某职位报考人数小于面试名额或资格初审合格人数小于面试名额,该职位是否会被取消或削减招考名额?

若职位报考人数小于面试名额或资格初审合格人数小于面试名额,均不会取消职位或削减招考名额,只要职位有人报考都将正常开考。

52.本报考指南适用范围是什么?

仅适用于深圳市2023年服务“双区”建设专项招录紧缺专业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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