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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调研报告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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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6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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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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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阅读编辑为你整理的消费者调研报告,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都会使用到报告,报告的内容应该是完整的,不遗漏读者需要阅读的内容,相信许多人会觉得报告很难写吧?欢迎阅读,希望你能够喜欢并分享。

消费者调研报告 篇1

  法是由事物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市场经济的发展造就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高度关注,多数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垄断法无论从立法目的上还是从执法结果上看,均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其考虑因素,均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但是,综观国内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垄断法并未统一在一部法律中,而是分而立之。说明两者既有割舍不断的内在联系,又有显著的区别。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在现实市场交易中,在一个具体市场交易行为的框架内,在消费过程中受到侵害的消费者以直接的保护。这种保护是特定的,带有事后救济的性质。而《反垄断法》侧重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的规制,以保障良好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同时,企业或企业间为排挤竞争对手而实施的一系列限制竞争行为、垄断行为,表面上看直接受害者是其他经营者,但实质上或最终结果上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可见,反垄断法是以一种迂回的方式给予消费者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是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部法律来完成的,而是由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多种法律制度的组合形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保护制度体系来完成的,反垄断法通过维护市场竞争机制、规范各种市场竞争行为等起到保护消费者的作用。因而需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反垄断法视阈中探究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消费者调研报告 篇2

  互联网形态下的外部大的市场环境日趋成熟,对传统产业的影响不可忽视。目前我国的大中城市,电脑和网络的应用已经非常普遍。所以展开了有关大学生网上购物的调查。

  一、调查目的

  对于许多消费者来说,网上购物已经慢慢地从一个新鲜的事物逐渐变成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以其特殊的优势而逐渐深入人心。

  其次,网络正在冲击着人们的传统消费习惯和思维、生活方式。越来越多的人们逐渐习惯于到网上查找信息,购买商品。

  二、调查方法和调查范围

  基于上述目的,我们在有关网站上放置了一个调查问卷,得到我们的调查数据。

  这次的调查,我们主要是对在校大学生的调查,在校大学生受教育程度较高,对网络的使用驾轻就熟,对适合在网上销售的满足精神需要的产品具有更多需求,其预期收入也相对较高,因此他们主宰未来网络消费的可能性较大。

  三、调查结果

  1、大学生网上购物潜力巨大。通过本次调查显示,有网上购物经历的大学生占五成。

  2、在网上消费与传统消费并存的今天,大多数大学生选择网上购物的原因是方便、价格便宜,也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商品齐全,当然还有少部分是出于好奇、时尚。

  3、在大学生心目中,拍卖网站如xx、易趣,网上零售的b2c网站如卓越、当当成为学生的首选。

  4、有购物的人中购物需求以满足精神需要的产品为主。

  四、简要研究分析

  网上购物市场的基础环境越来越稳定,xx网上购物网已成为广大网民网上购物的场所。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的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电信网络规模的壮大,电脑的普及率的提高、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以及政府多层次多角度推动,网上购物市场越来越火暴,会逐渐发展及形成人们购物的主要形式。

消费者调研报告 篇3

  随着经济飞速发展,科技水平逐渐提高,我们的支付手段从现金交易转变为移动支付。4G网络的普及,让我国超7.3亿城镇人口和超6.3亿农村人口享受到移动互联网带来的便利。

  一、移动支付交易额

  据数据统计,截止到20xx年,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的交易规模已经达到了十万亿元。其中,支付宝的支付额度凭借多年的优势,占支付总额51.8%;而微信支付则是用户使用频次最高的移动支付,用户平均每月使用超过50次。身上不带钱已日渐成为一种流行的生活方式。90后学生和白领是移动支付的生力军,他们也更习惯无现金的生活方式。移动支付已经渗透至我们生活的每一天,改变着我们生活的方式。

  二、移动支付优势

  1、从淘到扫

  据调查显示,消费者线上购买衣服正在从传统的PC端购买,逐渐转向移动设备购买,78%的人表示他们曾使用移动支付在网上购买过衣服。而在线下购买衣服的过程中,刷卡的也少了,扫码支付的消费者在增加。40%的人表示在线下购衣时使用过移动支付。这得益于移动支付在商家中的普及度高,消费者移动支付的意愿也越来越强。商家也从这趋势的受益。

  2、支付场景增多

  未来几年,第三方支付企业均会继续抢占线下的支付场景,无论是打车、餐饮、商超,还是医疗、交通、金融等领域,更多的实体场景将能接受手机钱包的付款方式。扫码支付将迎来将比NFC更早在线下市场蔓延。有理由预期,不远的未来,移动支付(支付宝、微信、网银、paly)将逐步发展成可以替代银行卡、现金的支付方式。

  三、未来趋势

  1、用户爆发式喷涨

  20xx年春节,抢红包不仅登陆了直播7亿收视率的央视春晚,还成为了春晚观众互动的一个重要环节。这标志着抢红包背后的移动支付完成了量的积累,正式升级成了一个全民参与的社会现象。抢红包让众多用户初识和初试了移动支付,当部分用户自助或在亲朋的帮助下完成注册、认证、绑卡等过程后,形成了向移动支付用户的转化。

  2、平台开放成趋势

  随着行业标准逐步统一和国家政策影响,移动支付平台的开放已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移动支付产业链各方的角色也面临着重新定位,通信运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企业将联合产业链其他成员,共同打造并维护一个开放的支付平台。移动支付的开放,意味着新的商业模式不断涌现,更多的力量将会注入移动支付市场,移动支付服务提供商将会协作竞争。

  3、标准统一趋势

  统一技术标准能够为移动支付的发展奠定基础,有利于营造合作局面,推动我国移动支付发展进程。反之,若是缺乏统一的标准,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移动支付市场比较混乱,支付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也无从保障。

  移动支付将对我们的生活形成重大的影响,相信不久,移动支付将标准化、统一化、开放式。

消费者调研报告 篇4

  一、什么是证据

  所谓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的人证、物证、资料等。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七种。

  二、证据的特征

  一是客观性。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事实,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二是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着某种联系,能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三是合法性。主要是指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三、举证制度的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纠纷举证制度的原则:

  一是“谁主张谁举证”。

  即当事人包括投诉人、被投诉人或者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

  二是举证责任倒置。

  在处理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争议中,法律规定了在某些侵权案件中投诉人提出的侵权事实不负有举证的责任,而由被投诉人负责举证。如商品存在缺陷,存在哪些缺陷,损害是由于什么缺陷造成的等等,都是受害人无法无能力证明的事实,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上述事实,就不能获得赔偿,这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因此,在商品责任受理中,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产品质量法》适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也就是说,将提供证据的责任倒置于生产者和销售者,法律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对自己没有错误提供证明。如果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能进行有效地抗辩,这时法律则推定经营者承担责任。当然,消费者也不是什么证据均不提供,发生商品质量纠纷,消费者主要提供遭受损失的事实及损害的前因后果。所以举证倒置的原则,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解决了消费者的难处。但是,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举张的,只能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所以在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过程中应要求消费者主动、积极、尽量地收集证据,争取自己的主张充分得到实现。

  四、取证和保留证据

  一是索取购物发票和有关凭证。购物凭证一般指发票,保修单,信誉卡、保险卡等。它是经营者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对消费者承担某些义务的证明,是消费者因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享有某些权利的证明,可以说购物凭证是交易行为的证明,是一种交易合同的体现。购物凭证一般包括商品名称、数量、规格、质量等级、价格、商品出售的时间、商品的提供者等内容。因此,购物凭证对消费者的重要意义在于:记载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和证明合同履行的情况,特别是为双方日后可能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处理,提供一个最基本的依据。假如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出现了质量问题,就可以凭发票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履行包修、包换、包退或者赔偿损失等方面的义务。如果没有发票作为证明,销售者一旦不承认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是其所售,问题就很难得到解决。为了突出强调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消费者索要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这就是说,不论国家有无必须出具的规定,不论商业惯例是否要求出具,消费者都有权利要求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向其出具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认为必要而索要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文秘站-您的专属秘书!/的,经营者不论以何种形式销售何种商品或者提供何种服务,都必须出具,这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二是注意查验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经营者出具的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是否真实,是否多收款少开票或者故意错填日期等等。经营者是否在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上以“货物售出,概不退换”等“告示”性语言来排除消费者退还有瑕疵商品的权利。有此类“告示”性的语言,其内容无效,(处理商品除外)该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仍可作为消费者主张自己权利的凭证。

  三是保留好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如在购物凭证遗失的情况下,消费者能以其它证据确定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其权利主张也可以得到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支持,但是提供其它证据往往是困难的。还应提醒 消费者注意的是:保修证、信誉卡一般不能单独使用,只有与购物发票一同使用时才更具有法律效力。

  五、消费者投诉中常见的“证据”问题

  一是没有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只是口头认定,而经营者不认可的;

  二是有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但未加盖印章或未标明经销商的具体名称,从而造成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三是有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但经销商在销售商品时还附加了许多口头承诺,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时无法证实的;

  四是有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但权益受到侵害超过法定时效的。

消费者调研报告 篇5

  一、调查目的

  当今的大学生是新新人类,对新鲜事物比较好奇,加上大学生青春阳光、追求时尚的心理特点,而网络购物的时尚性和快捷性正符合大学生的心理。为了了解当今青年大学生的网上消费的情况,更好的发展大学生良好健康的消费观念,以及了解大学生网购行为以及他们对网购的看法,对在校大一到大三的大学生进行了网购情况调查。

  二、调查结果分析

  1、本次调查共发出40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40份。其中女生26人,男生xx人。相关数据显示:其中大一学生中有9人进行网购,比例为22.5%;大二的有15人,占37.5%;大三的有11人,占27.5%。只有5人从没有过网购经历,占12.5%。

  2、本次调查中,同学们的网购消费水平数据显示,每月一次的有9个,占总数的25.7%,有19个的同学每季网购一次,占54.3%,每年一次的同学有5个,占xx.3%。还有2个,5.7%的网购达人平均每周一次。每次购物的平均交易金额在100以下和100~500之间的人数都占总数的45%,其他金额范围分布较少。

  3、经调查,大学生网购商品中,服装产品位居榜首,占到总消费的37.5%,其次是数码产品27.5%,在网上买书也是个不错的选择,占到总数的19.5%。相比之下,由于食品的特殊性(保鲜等问题),却几乎无人在网上购买食品。

  4、在没有在网上购物的同学中,有近60%的同学认为网购不安全,而在有过网购行为的同学中,所有同学都觉得网购值得信任。另外,在前者中有80%的人以后会尝试网购。

  6、在网购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困难,其中主要困难是商品描述不清楚,达到45%,其次是商品数目繁多和网站太多,网上市场太杂乱,有些商品质量较差,占30%。

  7、同学们网购为了安全性考虑,付款方式一般都采用xx,占比例的60%,货到付款占22.9%,网上支付占17.1%。

  三、大学生选择网购的原因:

  1、大学生的追求时尚性,他们跟随时代趋势。而且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网上购物使大学生寻求更便捷的生活方式。

  2、大学生一般没有过多的闲置资金,所以总想在网上淘到物美价廉的商品,而且网购的价格一般比市场上亲自买要便宜;

  3、网上卖家更多,选择余地更大,能够货比三家选择性价比高的商品;

  4、大学生大多熟练使用计算机,对网购容易接受,而且引导潮流,如今网购就是时尚的潮流;

  5、网购方便,不去自己花太多时间逛商场,很容易找到自己想要的东西,方便快捷,省时省力。

  四、网上购物存在的问题

  1、网络是个虚拟的世界,网上购物平台存在一定的风险性,这就使得同学们在网上购物时容易被欺骗,有时候会买到假货,得不偿失。

  2、大学生的金钱大部分都来自于父母,由于网上购物的便捷性和时尚性,使有的同学花更多的钱更频繁去网上购物,甚至形成“网购瘾”,造成生活费的高度开销。

  3、网络上的商品有可能描述不清楚,当事人不能够亲身了解商品的质量,当买到的商品与自己期望的不一致时,较容易形成心理落差。

  五、对策分析

  1、大学生要学会理性购物,网络是个虚拟的世界,里面的信息不一定是真实的,当在网上购物平台购物时要细心谨慎,注意对商品的真假鉴定,防止被骗。

  2、在网上购物时,要货比三家,了解每一个细节,购买性价比最高的网络商品;当购买比较贵重的数码产品时,应当去实体店购买。

  3、网上购物平台管理方也应该加强对网络购物环境的整理,营造一个安全可靠的购物环境,让广大买家更能安心xx。

  六、调查结果总结

  通过上述的调查报告,说明大学生在网上购物已经形成一种流行趋势。只有一小部分的大学生不选择网上购物。阻碍他们开始网购的主要是安全因素,只要他们认为网购值得信任了,网购的方便、省时、商品齐群等优点一定会吸引大多数的人开始网购。青年大学生具有追求时尚和容易从众的心理特点,而网上购物的快捷性、时尚性,又与大学生的心理特点相适应,这就使得大部分的在校大学生选择在网上购物。但是由于网络本身存在的弊端,网上购物存在安全隐患是不可忽视的,若操作不当或遇到非法分子,就会受到欺骗,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消费者调研报告 篇6

  调查对象:

  在读的大学生。

  调查方法:

  本次通过采用网上向qq好友发放问卷调查形式,发放问卷份数为100份。

  调查背景:

  随着高科技的迅速发展,网络迅速普及,在互联网带动电子商务的同时,新的购物方式也是层出不穷,上网人数不断的上升,人们对上网购物的热情大大加强,而大学生是这些网上购物人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群体,所以,收集整理我对在校大学生进行网络购物调查研究。

  调查目的:

  通过此次调查有助于了解大学生的网上购物情况,从中可以分析当代大学生的消费结构,并了解当前大学生对网上购物的看法,态度等状况。

  调查内容:

  1.大学生网上购物的所占比例多少;

  2.大学生网上购物的产品有哪些;

  3.大学生网上购物消费水平;

  4.大学生对网上购物的弊端有怎样的看法和态度。

  调查结果与分析

  根据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被调查的人中,有网上购物的经历占比例为75%。男生在网上购物中所占比例为75%,女生在网上购物群体所占比例为25%。互联网在男生中普及程度高于女生,男性更加敢于冒险和追求新的事物。

  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校大学生网上购物的普及率达到75%,从而说明我们在校大学生对新兴事物有很好的接受能力。大部分学生已经开始接触网上购物的形式,这将给我们电子商务带来很大的发展。

  还为了了解大学生网上购物的基本情况,对他们网上购物的商品种类进行统计分析。

  表2中表明:网上购买服饰占比例最高,说明大学生在大学中越来越注重外表方面的打扮,也许外观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大学生的以后前途。其次到购买书籍,表明以学习为主。依次递减为游戏卡点,化妆品,送礼物,电子产品。

  有上表可知有49%的大学生平均消费金额在50元到100元,其次是100元到200元的占到23%,大学生网上购物消费金额在50元以下的占到18%,再者消费金额在200元以上的也能达到10%,这说明在校大学生的消费水平比较高,同时也表明他们会购买一些档次比较高的产品。而消费金额在200元以上的比例比较低,说明在校大学生在追求新鲜事物时比较理性。

  然而为了更加了解在校大学生对网上购物的看法和态度,从问卷调查中可以看出对网上购物存在缺陷的看法有:管理混乱占到比例为15%,学们怕网上购物存在很多欺骗情况和虚假宣传占到56%,说明很多大学生对网上购物存在的很大欺诈行为表示担忧。有的大学生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不够占13%,也是在较大程度下影响大学生网上购物的热情。认为对中间环节的管理有待加强占10%,有待于加强其力度。其它的看法和态度占6%。因此我们作为消费者要注意有意识的通过各种渠道维护我们自身的权益。

消费者调研报告 篇7

  【内容提要】随着消费者主权时代的到来,消费需求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使消费者权益能在自由的市场竞争中得到更好的保护,由垄断问题引起的对消费权益的保护也应提上日程。

  【关键词】反垄断消费者消费者权益

  引言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之一,但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直接体现在反垄断法视野中较少,反垄断法较多关注的是保护市场竞争性。市场经济从它的本质和客观要求来说,是消费者主权的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迎来了崭新的消费者主权时代,各种垄断行为不但具有明显排斥市场竞争的特性,而且造成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因而为反垄断法所禁止。为使消费者权益能在自由的市场竞争中得到更好的保护,本文希图通过检视我国现有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反垄断法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验,对消弭我国反垄断法在消费者权益权利救济方面的缺失、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陈一管之见,求教于方家。

  一、拷问:缘何在反垄断视阈下探究消费者权益之保护

  法是由事物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市场经济的发展造就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高度关注,多数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垄断法无论从立法目的上还是从执法结果上看,均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其考虑因素,均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但是,综观国内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垄断法并未统一在一部法律中,而是分而立之。说明两者既有割舍不断的内在联系,又有显著的区别。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在现实市场交易中,在一个具体市场交易行为的框架内,在消费过程中受到侵害的消费者以直接的保护。这种保护是特定的,带有事后救济的性质。而《反垄断法》侧重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的规制,以保障良好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同时,企业或企业间为排挤竞争对手而实施的一系列限制竞争行为、垄断行为,表面上看直接受害者是其他经营者,但实质上或最终结果上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可见,反垄断法是以一种迂回的方式给予消费者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是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部法律来完成的,而是由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多种法律制度的组合形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保护制度体系来完成的,反垄断法通过维护市场竞争机制、规范各种市场竞争行为等起到保护消费者的作用。因而需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反垄断法视阈中探究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检视:反垄断视阈下消费者权利救济之困境

  (一)消费者权利救济遇垄断规制制度“不给力”之尴尬

  反垄断法禁止非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非法集中和行政性垄断。一些垄断行为短期内看似对消费者有益,但长期而言,可能会把为消费者提供相同产品的企业排挤出市场,形成寡头垄断的局面,也使消费者的选择权丧失。在面对各种垄断行为时,消费者权利救济遭遇垄断规制制度“不给力”的尴尬境遇。

  1.垄断协议规制制度。我国反垄断法有关禁止垄断协议的规制制度中,忽视了企业通过垄断协议而引发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侵害这一情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垄断协议关系密切,一些垄断协议会引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附随性后果。所以二者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具有相似性。譬如,类似家电、航空、汽车、钢铁等寡头或垄断竞争行业,进行的价格联盟,实行垄断高价,或者进行掠夺性定价——先依仗自身经济实力和市场力量,短期内大幅降低商品价格,与同业竞争者进行价格战,待其他同业竞争者被排挤出竞争市场后,再全面抬高商品价格。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目前我国反垄断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中,并未对拥有合法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该如何规制的制度规定。譬如我国铁路线的垄断经营就是典型的国家授权垄断经营模式,在不存在相关竞争者的情况下,这些垄断性质的企业很容易通过其合法的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其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此外,诸如司微软、英特尔等跨国公在我国有显著的市场势力,微软在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上,尽管因国家授予其知识产权保护而取得合法市场支配地位,但其有能力、有动机凭借其知识产权的优势地位大势提高产品或服务价格,以剥削广大消费者。

  3、经营者集中规制制度。我国《反垄断法》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由此条规定我们发现,我国《反垄断法》中的一些规定带有产业政策的色彩是不可避免的。然而,由一些产业政策导向出的经营者集中却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不协调之处。我譬如,我国航空运输业中,国家可能会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而制定产业政策对该行业进行导向,该产业政策此时表现为将国内多家大型航空公司予以联合、统一定价,以提高国内航空运输业的国际竞争力。国家为实现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而采取产业政策的做法无可厚非,但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应成为制定产业政策的题中应有之义。

  4、行政垄断规制制度。在行政性垄断规制制度中,并未对政府部门利用行政权力给个别国有企业不公平的庇护的行为规制制度。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仍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利用行政权力给个别国有企业不公平的庇护的现象时有发生,中石油和中石化作为石油业中的双寡头垄断企业,不是想方设法创新和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而是利用行政权力给予的偏袒逃避市场竞争,恣意操纵产品的市场价格,导致石油企业“优”不能胜,“劣”不能汰的恶性局面,社会自由得不到合理配置,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二)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于消费者权利救济之缺失

  1、反垄断法中有关民事责任的制度规定过于简略。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虽然规定了民事责任,但对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方式未作具体规定。而事实上,责任主体远不止经营者,还有包括经营者之决策者、主要实施者和行业协会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在内的众多责任主体。这是我国反垄断法法律责任制度体系构建中责任主体相关规定的制度性缺失。另外,反垄断法民事责任的受益主体是仅包括直接受害者,还是既包括直接受害者也包括间接的、潜在的消费者?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2、反垄断法宽恕政策与接受承诺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欠考虑。我国反垄断法的宽恕政策仅初见雏形,立法者在制定宽恕政策的过程中所没有考虑到——宽恕政策在运用减轻甚至免除罚金的手段激励违法者坦白其违法行为的同时,如何维护关联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关联消费者在违法经营者那里能否仍能获得索赔权?而对于接受承诺制度,反垄断执法机构一旦作出接受承诺的意思表示,就产生了两个法律后果:一是该承诺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必须受该承诺的约束;二是反垄断执法机关接受承诺便意味着放弃了对所承诺企业包括罚款在内的法律制裁。该制度一方面对相关企业有很强的约束力,另一方面,相关企业免受一切法律制裁可能使受损消费者处于无法获得相应救济的尴尬局面。

  三、探究:反垄断法视阈下消费者权利救济之启示

  (一)完善垄断规制制度

  首先,就垄断协议而言,应制定具体规则规制经营者因垄断协议而引发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避免一些垄断竞争行业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于电信业等服务行业资费收取不合理、捆绑销售、限制用户自由选择通信服务等现象,赋予第三方如法律公益研究中心,对一些涉嫌垄断行为的企业和部门提起诉讼的权利,以避免出现仅凭消费者这一松散群体,在与运营商“斗”的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的局面。

  其次,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中,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一因素作为考量经营者拥有合法的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个指标。明确将那些有损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的经营者剔除出拥有合法市场支配地位之列。对自然垄断企业以及因知识产权而取得合法垄断地位的经营者,建立长效监督制度,严格审查其合法市场支配地位的取得是否以未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侵害为前提,降低其利用优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风险。

  再次,在制定带有产业政策性质的经营者集中规制制度时,注意协调这些产业政策导向出的经营者集中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系。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成为制定带有产业政策的经营者集中规制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此外,在对经营者的并购行为进行审查时,着力把握并购规模中的“度”,力争规模有“度”,让企业实现规模经济的同时确保消费者的福祉。

  此外,笔者认为,应该丰富反垄断法中消费者权利的相关规定,赋予消费者更多实在的权利。具体而言,赋予消费者对反垄断实施的监督权和申诉权。我国对垄断行为仅仅依靠政府机构进行监督是不够的,还应建立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社会监督机制,避免或者减少公权力监督机关滥用权力、为权力寻租等类似情况的发生。

  (二)完善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

  1、完善反垄断民事责任制度。反垄断民事责任主体资格不明确,带有模糊性,并且受到了许多限制。在民事责任制度请求权主体上,必须明确哪些主体有资格对违法垄断行为提起诉讼,即哪些主体具备原告资格?世界范围看,美国明确要求原告必须是直接购买者,其他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则赋予非直接购买者以原告资格。就我国而言,有学者指出,基于法官的经验不足和执法资源有限等因素的考虑,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原告资格应当受到限制。但是,笔者认为,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垄断法对原告资格的限制不能有悖于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不能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所以不能将潜在的消费者排除在原告资格之外,而应尽快完善相应的潜在消费者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相关规定和相应程序。

  2、完善反垄断法的宽恕政策和接受承诺制度。在对相关企业实行宽恕政策或者接受相关企业的承诺时,将关联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决策的考虑因素,在实施宽恕政策和接受承诺制度时,确保关联消费者的索赔权得以顺利行使,避免关联消费者因相关企业的违法行为而无法获得救济局面的再次出现。

  (三)完善反垄断法的实施

  1、设置专门法院管辖反垄断私人诉讼案件。发生反垄断诉讼时,应设置专门的法院来对其进行管辖。因为反垄断法有别于合同法,通常,通过合同法相关法条很容易认定某一行为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但是,诸如大企业合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都需要运用专业化的知识、经过复杂的经济分析而得出,对法官的素质有较高的要求,正因为如此,设置专门法院管辖私人诉讼案件十分必要。在这之中,还应注意处理好专业性的法院与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的关系。如:法院对执法机构的监督、执法机构审决认定的事实对法院的约束力。

  2、引入反垄断法后继执行机制。赋予反垄断诉讼与其存在合法利益关系的案外人,向法院申请加入到已经存在的诉讼的权利,即借鉴美国反垄断诉讼的后继执行模式。后续执行模式是将反垄断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作为其前置程序,基于反垄断主管机关先前的`这一处理决定,私人当事人对被告的违法垄断行为提起诉讼的模式。美国的经验表明,反垄断后继执行机制在美国私人寻求垄断违法行为的救济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后续执行机制能够使消费者摆脱单独起诉存在的困难。这种执行方式应该在我国被提倡,以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结束语

  消费者主权时代的到来造就了对消费者权益问题的高度关注,我国的《反垄断法》虽然出台较晚,但该规范将保护消费者权益定为立法目的之一,事实上弥补了在专业法领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本文在借鉴国外反垄断法经验的基础上,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反垄断法视阈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做了粗浅的讨论,提出初步设想。当然本文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对于一些制度的创设,还未形成系统,这也是笔者未来的努力方向。笔者深信:在消费者主权时代,我国的《反垄断法》一定会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必定得到更好的保护。

消费者调研报告 篇8

  观察法是在自然情况下,观察者依靠自己的视听器官,通过消费者的外部表现(动作、行为、谈话),有目的、有计划地观察了解消费者的言语、行动和表情等行为,并把观察结果按时间顺序系统地记录下来分析原因,用以研究消费者心理活动的规律。它是心理学的一种基本调查研究方法,观察法的具体形式有以下几种。

  1、直接观察法

  直接观察法是指调研人员到现场观察发生的情形,用以搜集信息。例如,在进行商场调查时,调研人员并不访问任何人,只是观察现场的基本情况,然后记录备案。一般调研的内容有某段时间的客流量、顾客在各柜台的停留时间、各组的销售状况、顾客的基本特征、售货员的服务态度等。

  在特定条件下,当消费者难以配合调查研究的实施时,应采取直接观察法。如消费者面对某些敏感性、私密性的问题而不好回答或没有足够的时间来回答提问时,就应通过这种方法,直接观察他们的行为表现,记录他们的行为方式或行为时间,以此来达到研究的目的。

  在自然条件下,仅凭观察者的注意力和记忆力,是难以完整记录下消费者复杂的行为活动的,加之观察结果容易受观察者个人的态度、观念和周边具体环境的影响,即使观察者有着较高的专业水平,其观察结果也难免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以,现代运用这种方法,要借助于先进的记录工具,如录音、录像、照相等器材。

  2、仪器观察法

  在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许多电子仪器和机械设备成为对消费者进行心理调查的工具。例如,经过被调查者的同意,可以在家用电视上安装一个监视装置,记录下这台电视机的开关时间、收看哪些频道、收看时间如何等。再如,在测定广告效果时,可以借助照相机照下人们的眼部活动,观察瞳孔的变化,分析广告设计对人们注意力的影响。另外,目前有些超级商场配备了整套监视装置,分析消费者的购物习惯。当然,在这一方法实施之前,要注意维护好这些设备的质量,以保证其正常地、有效地运行。

  3、实际痕迹测量法

  该方法是指调研人员不是直接观察消费者的行为,而是通过一定的途径来了解他们的痕迹和行为。比如,某商场为了调查顾客购买电器后的反应,可到各维修点调查哪些产品维修最多、哪些部件替换最快、消费者的评价等。国外有家饮料公司曾根据垃圾站饮料瓶的回收状况,来分析消费者的口味偏好。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比较直观,观察所得到的材料一般也比较真实、切合实际。这是由于消费者是在没有被施加任何影响、没有干扰的情况下被观察的,是一种心理的自然流露。观察法的不足之处,在于其具有一定的被动性、片面性和局限性。因此,观察所得到的调查材料本身还不足以区分哪些是偶然现象,哪些是规律性的反映。

消费者调研报告 篇9

  (一)完善垄断规制制度

  首先,就垄断协议而言,应制定具体规则规制经营者因垄断协议而引发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避免一些垄断竞争行业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于电信业等服务行业资费收取不合理、捆绑销售、限制用户自由选择通信服务等现象,赋予第三方如法律公益研究中心,对一些涉嫌垄断行为的企业和部门提起诉讼的权利,以避免出现仅凭消费者这一松散群体,在与运营商“斗”的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的局面。

  其次,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中,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一因素作为考量经营者拥有合法的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个指标。明确将那些有损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的经营者剔除出拥有合法市场支配地位之列。对自然垄断企业以及因知识产权而取得合法垄断地位的经营者,建立长效监督制度,严格审查其合法市场支配地位的取得是否以未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侵害为前提,降低其利用优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风险。

  再次,在制定带有产业政策性质的经营者集中规制制度时,注意协调这些产业政策导向出的经营者集中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系。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成为制定带有产业政策的经营者集中规制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此外,在对经营者的并购行为进行审查时,着力把握并购规模中的“度”,力争规模有“度”,让企业实现规模经济的同时确保消费者的福祉。

  此外,笔者认为,应该丰富反垄断法中消费者权利的相关规定,赋予消费者更多实在的权利。具体而言,赋予消费者对反垄断实施的监督权和申诉权。我国对垄断行为仅仅依靠政府机构进行监督是不够的,还应建立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社会监督机制,避免或者减少公权力监督机关滥用权力、为权力寻租等类似情况的发生。

  (二)完善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

  1、完善反垄断民事责任制度。反垄断民事责任主体资格不明确,带有模糊性,并且受到了许多限制。在民事责任制度请求权主体上,必须明确哪些主体有资格对违法垄断行为提起诉讼,即哪些主体具备原告资格?世界范围看,美国明确要求原告必须是直接购买者,其他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则赋予非直接购买者以原告资格。就我国而言,有学者指出,基于法官的经验不足和执法资源有限等因素的考虑,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原告资格应当受到限制。但是,笔者认为,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垄断法对原告资格的限制不能有悖于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不能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所以不能将潜在的消费者排除在原告资格之外,而应尽快完善相应的潜在消费者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相关规定和相应程序。

  2、完善反垄断法的宽恕政策和接受承诺制度。在对相关企业实行宽恕政策或者接受相关企业的承诺时,将关联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决策的考虑因素,在实施宽恕政策和接受承诺制度时,确保关联消费者的索赔权得以顺利行使,避免关联消费者因相关企业的违法行为而无法获得救济局面的再次出现。

  (三)完善反垄断法的实施

  1、设置专门法院管辖反垄断私人诉讼案件。发生反垄断诉讼时,应设置专门的法院来对其进行管辖。因为反垄断法有别于合同法,通常,通过合同法相关法条很容易认定某一行为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但是,诸如大企业合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都需要运用专业化的知识、经过复杂的经济分析而得出,对法官的素质有较高的要求,正因为如此,设置专门法院管辖私人诉讼案件十分必要。在这之中,还应注意处理好专业性的法院与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的关系。如:法院对执法机构的监督、执法机构审决认定的事实对法院的约束力。

  2、引入反垄断法后继执行机制。赋予反垄断诉讼与其存在合法利益关系的案外人,向法院申请加入到已经存在的诉讼的权利,即借鉴美国反垄断诉讼的后继执行模式。后续执行模式是将反垄断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作为其前置程序,基于反垄断主管机关先前的这一处理决定,私人当事人对被告的违法垄断行为提起诉讼的模式。美国的经验表明,反垄断后继执行机制在美国私人寻求垄断违法行为的救济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后续执行机制能够使消费者摆脱单独起诉存在的困难。这种执行方式应该在我国被提倡,以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消费者调研报告 篇10

  (一)消费者权利救济遇垄断规制制度“不给力”之尴尬

  反垄断法禁止非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非法集中和行政性垄断。一些垄断行为短期内看似对消费者有益,但长期而言,可能会把为消费者提供相同产品的企业排挤出市场,形成寡头垄断的局面,也使消费者的选择权丧失。在面对各种垄断行为时,消费者权利救济遭遇垄断规制制度“不给力”的尴尬境遇。

  1.垄断协议规制制度。我国反垄断法有关禁止垄断协议的规制制度中,忽视了企业通过垄断协议而引发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侵害这一情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垄断协议关系密切,一些垄断协议会引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附随性后果。所以二者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具有相似性。譬如,类似家电、航空、汽车、钢铁等寡头或垄断竞争行业,进行的价格联盟,实行垄断高价,或者进行掠夺性定价——先依仗自身经济实力和市场力量,短期内大幅降低商品价格,与同业竞争者进行价格战,待其他同业竞争者被排挤出竞争市场后,再全面抬高商品价格。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目前我国反垄断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中,并未对拥有合法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该如何规制的制度规定。譬如我国铁路线的垄断经营就是典型的国家授权垄断经营模式,在不存在相关竞争者的情况下,这些垄断性质的企业很容易通过其合法的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其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此外,诸如司微软、英特尔等跨国公在我国有显著的市场势力,微软在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上,尽管因国家授予其知识产权保护而取得合法市场支配地位,但其有能力、有动机凭借其知识产权的优势地位大势提高产品或服务价格,以剥削广大消费者。

  3、经营者集中规制制度。我国《反垄断法》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由此条规定我们发现,我国《反垄断法》中的一些规定带有产业政策的色彩是不可避免的。然而,由一些产业政策导向出的经营者集中却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不协调之处。我譬如,我国航空运输业中,国家可能会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而制定产业政策对该行业进行导向,该产业政策此时表现为将国内多家大型航空公司予以联合、统一定价,以提高国内航空运输业的国际竞争力。国家为实现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而采取产业政策的做法无可厚非,但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应成为制定产业政策的题中应有之义。

  4、行政垄断规制制度。在行政性垄断规制制度中,并未对政府部门利用行政权力给个别国有企业不公平的庇护的行为规制制度。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仍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利用行政权力给个别国有企业不公平的庇护的现象时有发生,中石油和中石化作为石油业中的双寡头垄断企业,不是想方设法创新和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而是利用行政权力给予的偏袒逃避市场竞争,恣意操纵产品的市场价格,导致石油企业“优”不能胜,“劣”不能汰的恶性局面,社会自由得不到合理配置,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二)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于消费者权利救济之缺失

  1、反垄断法中有关民事责任的制度规定过于简略。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虽然规定了民事责任,但对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方式未作具体规定。而事实上,责任主体远不止经营者,还有包括经营者之决策者、主要实施者和行业协会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在内的众多责任主体。这是我国反垄断法法律责任制度体系构建中责任主体相关规定的制度性缺失。另外,反垄断法民事责任的受益主体是仅包括直接受害者,还是既包括直接受害者也包括间接的、潜在的消费者?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2、反垄断法宽恕政策与接受承诺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欠考虑。我国反垄断法的宽恕政策仅初见雏形,立法者在制定宽恕政策的过程中所没有考虑到——宽恕政策在运用减轻甚至免除罚金的手段激励违法者坦白其违法行为的同时,如何维护关联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关联消费者在违法经营者那里能否仍能获得索赔权?而对于接受承诺制度,反垄断执法机构一旦作出接受承诺的意思表示,就产生了两个法律后果:一是该承诺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必须受该承诺的约束;二是反垄断执法机关接受承诺便意味着放弃了对所承诺企业包括罚款在内的法律制裁。该制度一方面对相关企业有很强的约束力,另一方面,相关企业免受一切法律制裁可能使受损消费者处于无法获得相应救济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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