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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施工合同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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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1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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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uxue86.com - 施工合同 】

  合同在生活和工作里使用范围越来越广。合同在签订的时候表示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起来,一份优秀的合同范本都有哪方面的内容呢?下面是出国留学网精心整理的"水利水电施工合同",也许本文能为您提供一定帮助!

水利水电施工合同(篇1)

  发包单位:________(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________(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为了明确工程项目及双方责任,本着互相协作,确保施工项目顺利完成的原则。经过甲乙双方协商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料。

  第四条:工程价款及调整

  1、工程价款:_______元。

  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做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甲方原因造成的乙方窝工损失或其他得有关损失;

  (5)合同条款以外得其他增减或调整。

  第五条:付款方式

  1、工程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2、工程付款:该工程由乙方垫资,工程竣工后政府安排资金到位,甲方一次性支付工程款。

  3、本工程税金由乙方到当地税务部门自行缴纳。

  第六条:合同工期

  1、双方商定总工期为_______天。

  开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竣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2、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代表签证后,工程可以顺延。

  (1)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工程款未按时支付;

  (4)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火灾等)。

  3、由甲方责任造成的工期延误,甲方应支付由此给乙方造成得窝工损失及其他增加费用,相应顺延工期。

  4、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每超过一天罚款元,反之每提前一天奖励元。但奖罚累计不超过总造价得2%。

  第七条:工程质量要求

  1、乙方应严格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作好质量检查记录,并向甲方递交自检报告。

  2、乙方的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经州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认可,方可从事质量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八条:材料设备

  1、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一般由承包方组织供应,按规定需群众投工投劳备运砂石料等,承包方应积极配合。

  2、所有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附有合格证,都要经甲方检查验收,签交物资验收合格单,方可进场,已进场的物资未经甲方许可签署出场证书,不得运出场外。

  3、已进场的物资,若发现不合格,供料一方必须迅速将其运出场外。

  4、没有合格证书,且未经试验鉴定或经过试验鉴定为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均不得用于本工程,若属材料人员失职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由责任一方负责。

  第九条:工程施工前后双方的工作和有关责任

  1、甲方:

  (1)进场前天内,甲方必须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为乙方提供施工人员生活住宿场地,并在乙方进场前办妥本工程报建和消防以及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2)负责解决施工场地的用水用电热力电讯保证乙方在施工期间的需求;

  (3)按时支付工程款项;

  (4)协调施工现场内各交叉作业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及施工次序,保证乙方顺利施工;

  (5)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6)组织施工现场的隐蔽工程变更工程的验收和签证工作;

  (7)负责本工程涉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8)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2、乙方:

  (1)做好施工组织管理及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情况;

  (2)做好施工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3)负责做好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保管工作;

  (4)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代表同意,需办理有关手续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5)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条:保修

  保修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甲方在验收证书签字之日起计算,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条款执行。本工程保修期为_____个月。

  第十一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1、因政策调整,人力不可抗力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缓建,是合同不宜继续履行,双方应签订工程停缓建协议。

  2、工程停缓建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和已购材料设备器具的保护及移交工作,并将自有机械设备,以及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离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撤出的一切费用,同时按合同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3、已订货的材料设备器具等款项,由甲方承担,应退货的由订货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货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甲方的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要求施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按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工程限期处理或返工,费用乙方自理。不按甲方意见返工,甲方有权不支付费用。

  3、乙方不服从甲方安排、指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由甲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施工中若发现乙方不能按设计要求和工期组织施工或保证施工质量,进度达不到要求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变更施工队伍,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十三条:纠纷处理

  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其它

  1、如甲方要求变更工程内容,改变安装范围及条件,应征得乙方的同意,并办理书面签证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否则乙方有权拒绝设计和施工。

  2、工程款项必须汇入合同指定的乙方银行帐号,否则因此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甲方负责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办完工程验收交接和竣工结算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____份,其中:甲方____份,乙方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单位:________

  承包单位: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水利水电施工合同(篇2)

  浅析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索赔和反索赔工作

  2008-10-29 8:18:50作者:王勇 魏光辉

  摘 要:索赔与反索赔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文章在对当前索赔与反索赔认识误区分析的基础上,阐明了索赔与反索赔的概念,进而具体分析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和对水电建筑市场的作用。

  关键词:水利水电建设工程 施工索赔 施工反索赔

  一、前言

  水利水电工程受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的影响,施工条件复杂,可能造成工程设计考虑不周或与实际情况不符,也可能造成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存在各种缺陷,给合同履行带来不确定性风险,导致索赔事件难以避免。目前在我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是承包人进行的施工索赔,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针对承包人的索赔进行的反索赔。施工索赔和反索赔是业主和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正常的业务往来,它的健康开展,对于培养和发展水利水电建筑市场,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对于索赔和反索赔的一些片面理解和模糊认识,许多承包商和建设单位在这方面争议和分歧较大。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认识和探讨索赔与反索赔,为各单位和部门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提供有益的参考,从而推动水利水电工程领域的健康发展。

  二、当前对索赔与反索赔的认识误区

  关于索赔与反索赔的内涵,目前在国内的意见不一致,存在一些认识误区。有意见认为,应从《合同法》和《合同条件》的规定,来理解和解释索赔与反索赔。这一类意见认为,索赔是双方面的,承包商可以向业主方提出索赔,业主方也可以向承包商提出索赔,这是由业主方、承包商之间平等的主体地位所决定的。工程施工中发生了干扰事件后,双方都在进行合同分析。一方面想在合同中找到对已方有利的条款作为依据,尽快追回在事件中所产生的损失。另一方面又想在合同中找到对合同另一方不利的条款,尽量推卸掉已方的责任,防止已方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因此把追回已方损失的手段称为索赔,把防止和减少合同另一方向已方提出索赔的手段称为反索赔。也就是说,凡是主动提出权利要求的,均被称为“索赔”;凡是对此项“索赔”进行反驳、修改或拒绝的行为,均属于“反索赔”。甚至还有人认为,索赔就是承包商依据合同赋予的权利,对合同业主方过错给予惩罚,从而弥补损失并由此获利的过程。更有甚者,有些承包商根本不知索赔一词。

  三、实际操作中建设工程索赔与反索赔的关系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索赔常常是承包方获取更多利润的一个手段,也是其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径。按照国际对索赔及反索赔的界定,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我国水电实际工作中的工程索赔与反索赔: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中,索赔是合同双方经常发生的正常的管理业务,我们习惯上把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补偿损失的权利要求称作“施工索赔”,索赔目的主要是工期和费用。而对于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或者业主对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根据合同条款进行评议,否定其索赔要求中的不合理部分,称其为“反索赔”。

  1.索赔(1)风险引起的索赔

  一般包括合同、政治、经济,如物价暴涨、自然条件的变化、施工现场条件复杂、各种法律法规的变化、涉外项目的货币汇兑风险等等。近年来,由于我国水利水电

  建设工程施工队伍不断扩大,绝大部分施工企业存在任务严重不足的现象,水利水电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建设单位利用自己处于主导地位的便利,在招标和合同签订时,采用不正当或不合法手段,把本该由业主承担的风险转嫁到承包商身上,导致承包商承担的风险比例增大,所以此类施工索赔往往由承包商提出,而且双方的分歧往往较大。

  (2)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新的变化,尤其是设计变更。承包商的报价是以原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为基础计算的,根据合同条款,施工图纸中改变任何工作的数量和性质,或改变了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程序或施工方案,都是变更,如果此类变更影响了承包商的费用,承包商就可要求重新估价,并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在实际施工中,此类索赔也会经常引起争议,主要是业主和承包商因为各自利益角度的不同,对合同条款中“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的事件”理解的偏差。

  (3)工程量变化太大引起的索赔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时,完成的工程量往往与设计工程量有出入,第四版FIDIC52.3条款明确规定,当合同价变更增减超过15%时,允许对有效合同价进行调整,引起合同价变化的原因就是工程量的变化,主要引起的索赔有以下几方面:第一、是承包商施工设备失调造成的损失,由于承包商在投标时,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所述的工程量和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确定应配备的施工设备的数量、种类、型号并据此组织订货,运输进场,而工程量的大量增加,势必要求增加新的施工机械,或增加原有机械的数量,引起承包商计划外的投资,扩大了工程的计划成本。如果工程量大量削减,则引起原有设备的窝工或弃置不用,导致承包商的亏损,同时,工程量的变化,还使承包商已准备好的建筑材料数量变化,引起索赔。第二,由于工程量变化引起原定工期的变化,从而引起工期延长或赶工,引起索赔。

  (4)工期延长和延误引起的索赔

  工期延长和延误的索赔,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承包商要求延长工期,二是承包商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商的原因导致工程延误而引起的损失。工程施工中,由于气象、水文、地质等因素影响,都将造成工程的工期延长或延误。当承包商额外支出的费用得不到补偿时,势必引起索赔。

  (5)加速施工引起的索赔

  当水电工程项目计划进度受到干扰,影响了总目标工期的实现,导致项目不能按时竣工,业主的经济效益受到影响,业主通过分析认为工程的推迟完工将给自己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或政治影响时,或由于部分工程的延期导致一系列工程的延期时,业主可采用赶工措施,发布加速施工指令,要求承包商投入更多资源来完成该工程项目,保证总目标工期的实现,这必然导致承包商工程成本的增加,引起承包商的索赔。

  (6)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赔

  业主违约未按规定及时提供施工场地,不按时交付施工图纸、设备和支付工程款,导致承包商施工队伍未能及时进场施工,或承包商资金周转困难,影响工程进度,引起索赔。

  2.反索赔

  既然承包商寄赢利希望于索赔,自然业主也会千方百计地通过反索赔以减少索赔,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因此,有索赔必然也就有反索赔。反索赔通常是业主对付承包商索赔的手段。索赔和反索赔是进攻和防守的关系,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商必须能攻善守,攻守相济,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都在寻找索赔机会,一旦干扰事件发生,都推卸自己的责任,并企图进行索赔。不能有效地进行反索赔,同样要蒙受损失。所以索赔和反索赔具有同等重要的关系。

  (1)防止对方提出索赔

  积极的防御通常表现在:

  1)防止自己违约,要按照合同办事。通过加强,特别是合同管理,使对方找不到索赔的理由和依据。工程按合同顺利实施,没有损失发生,不需提出索赔,合同双方没有争执,达到很好的合作效果,皆大欢喜。

  2)在实际工程中所发生的干扰事件双方常常都有责任,许多承包商采取先发制人的策略,首先提出索赔。争取索赔中的有利地位,打乱对方的阵脚,争取主动权,另外,早日提出索赔,可以防止超过索赔的时效而失去索赔机会。

  (2)反击对方的索赔要求

  为了避免和减少损失,必须反击对方的索赔请求。对承包商来说,这个索赔可能来自业主,总包商、供应商。最常见的反击对方的索赔要求措施有:

  1)用我方的索赔对抗(平衡)对方的索赔要求,最终使得双方都做出让步或互不支付。

  2)反驳对方的索赔报告,找出理由和证据,证明对方的索赔报告不符合合同规定、没有根据、计算不准确,以及不符合事实的情况以推卸甚至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使自己不受或少受损失。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索赔和反索赔是根据不同的索赔对象而界定的,其根本目的就是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就对方责任引起的事件,向对方提出的补偿要求,索赔与反索赔都必须以合同为依据,要求发生的事件真实、证据确凿,费用计算合理、准确,责任分析要清楚,这样对合同双方处理起来易于接受,减少争议和纠纷。

  随着水利水电建筑领域法制的日益完善,作为工程建设合同的双方,都应按照规则办事,严格遵守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条款,诚实守信,只有这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领域才能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2007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教材(专业)[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

水利水电施工合同(篇3)

  发包方: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依照《这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如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

  3、工程承包范围:根据施工图纸要求。

  二、合同工期

  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按土建施工进度完成承包的施工内容(包括配合临时水电安装),未按时完成的将每天罚款500元。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甲方的施工进度表,配合相关工种进度衔接,若单方原因影响工程进度衔接必须承担每天200元的罚款。如甲方原因影响工期,按影响天数顺延。

  三、质量标准

  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资料和施工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 。服从发包方技术质量、安全人员的监督检查,抓好质量事前控制。

  四、合同价款

  本合同工程预算造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若要变更施工内容,变更材料,工程造价按实计算。

  五、双方主要义务和责任

  1、发包方主要义务和责任

  (1)负责施工场地的征用及拆迁、赔偿等工作,按照提供施工用地及交通道路,如果因施工场地及交通道路无法保证承包方材料顺利进场,由此给承包方造成的二道运输,发包方应配合承包方给予签证确认。

  (2)与当地供电、供水部门联系协助解决承包方施工及生活用电用水电源水源问题。

  (3)发包方根据实际情况需对施工进行更改的,应送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提交承包方施工。

  (4)配合承包方、监理单位做好现场质量及工程量签证。

  2、承包方主要义务和责任

  (1)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7天内进场开工。

  (2)负责施工生活用电、用水费用,负责本合同所需要的临时设施的设计、建设、维护及费用。

  (3)认真执行发包方及监理人发出的与本工程有关的指示,切实履行职责,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及工程质量并按期完工。

  (4)在施工过程中,未经发包方及监理人许可,承包方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及施工质量要求,若擅自变更,发包方不予承认签证。

水利水电施工合同(篇4)

  重庆市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

  重庆市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重庆市水利局制定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工程名称: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使 用 说 明

  1.《重庆市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技术条款》(gf-2000-0208),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并经水利部办公厅以办建管〔20xx〕122号转发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xx-021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xx-0214)配套使用。即将水利部范本(gf-2000-0208)中的 "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xx款"、"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xx条"、"《通用合同条款》"等改为"《重庆市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水利水电土建工程在编制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时,应全文引用《重庆市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得删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补充,但不得违反公正、公平原则。

  3.招投标结束后按《重庆市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重庆市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发包人:(全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派现场代表:联系电话

  承包人:(全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项目经理:联系电话

  总工程师:

  质量负责人:监理人:(全称)

  地址:

  总监理工程师:联系电话

  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拟修建 工程,接受了承包人的投标,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可研文件名称、文号:。

  1.4初设文件名称、文号:。

  1.5工程规模:;

  建设任务: 。

  1.6工程概算审批总投资万元;资金来源: 。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合同工程量

  2.1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名称;其中渠系或堤防工程,必须标注起止里程桩号)

  。

  2.2主要合同工程量:(以招投标文件为准)

  。

  三、合同价款

  3.1合同价款承包方式:

  (详见合同附件3)。

  3.2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 万元

水利水电施工合同(篇5)

  发包单位: (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

  承包单位: (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

  风险提示:发包人的相对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应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且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若发包人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为了明确工程项目及双方责任,本着互相协作,确保施工项目顺利完成的原则。经过甲乙双方协商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料。

  第四条:工程价款及调整

  1、工程价款:_______元。

  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做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甲方原因造成的乙方窝工损失或其他得有关损失;

  (5)合同条款以外得其他增减或调整。

  第五条:付款方式

  1、工程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2、工程付款:该工程由乙方垫资,工程竣工后政府安排资金到位,甲方一次性支付工程款。

  3、本工程税金由乙方到当地税务部门自行缴纳。

  第六条:合同工期

  1、双方商定总工期为_______天。开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风险提示:关于实际竣工日期的规定

  当因实际竣工日期的确认发生纠纷时,可以以相关规定参照具体情形: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代表签证后,工程可以顺延。

  (1)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工程款未按时支付;

  (4)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火灾等)。

  3、由甲方责任造成的工期延误,甲方应支付由此给乙方造成得窝工损失及其他增加费用,相应顺延工期。

  4、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每超过一天罚款元,反之每提前一天奖励元。但奖罚累计不超过总造价得2%。

  第七条:工程质量要求风险提示:工程质量未符合标准的归责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乙方应严格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作好质量检查记录,并向甲方递交自检报告。

  2、乙方的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经州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认可,方可从事质量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八条:材料设备风险提示:对于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义务与责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发包人违约的约定办理。

  1、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一般由承包方组织供应,按规定需群众投工投劳备运砂石料等,承包方应积极配合。

  2、所有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附有合格证,都要经甲方检查验收,签交物资验收合格单,方可进场,已进场的物资未经甲方许可签署出场证书,不得运出场外。

  3、已进场的物资,若发现不合格,供料一方必须迅速将其运出场外。

  4、没有合格证书,且未经试验鉴定或经过试验鉴定为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均不得用于本工程,若属材料人员失职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由责任一方负责。

  第九条:工程施工前后双方的工作和有关责任

  1、甲方:

  (1)进场前天内,甲方必须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为乙方提供施工人员生活住宿场地,并在乙方进场前办妥本工程报建和消防以及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2)负责解决施工场地的用水用电热力电讯保证乙方在施工期间的需求;

  (3)按时支付工程款项;

  (4)协调施工现场内各交叉作业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及施工次序,保证乙方顺利施工;

  (5)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6)组织施工现场的隐蔽工程变更工程的验收和签证工作;

  (7)负责本工程涉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8)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2、乙方:

  (1)做好施工组织管理及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情况;

  (2)做好施工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3)负责做好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保管工作;

  (4)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代表同意,需办理有关手续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5)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条:保修风险提示:保修责任的起算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保修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甲方在验收证书签字之日起计算,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条款执行。本工程保修期为_____个月。

  第十一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1、因政策调整,人力不可抗力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缓建,是合同不宜继续履行,双方应签订工程停缓建协议。

  2、工程停缓建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和已购材料设备器具的保护及移交工作,并将自有机械设备,以及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离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撤出的一切费用,同时按合同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3、已订货的材料设备器具等款项,由甲方承担,应退货的由订货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货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风险提示:明确违约责任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通过明确违约时需要承担的责任,来督促各方真正履行应承担的义务,一旦违约情况发生,也有据可依。

  1、乙方不能按甲方的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要求施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按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工程限期处理或返工,费用乙方自理。不按甲方意见返工,甲方有权不支付费用。

  3、乙方不服从甲方安排、指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由甲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施工中若发现乙方不能按设计要求和工期组织施工或保证施工质量,进度达不到要求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变更施工队伍,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十三条:纠纷处理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其它

  1、如甲方要求变更工程内容,改变安装范围及条件,应征得乙方的同意,并办理书面签证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否则乙方有权拒绝设计和施工。

  2、工程款项必须汇入合同指定的乙方银行帐号,否则因此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甲方负责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办完工程验收交接和竣工结算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____份,其中:甲方____份,乙方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单位:

  法定代表人: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包单位:

  法定代表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水利水电施工合同(篇6)

  发包人:(全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派现场代表:联系电话

  承包人:(全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总工程师:

  质量负责人:

  监理人:(全称)

  地址:

  总监理工程师:

  联系电话

  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拟修建工程,接受了承包人的投标,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可研文件名称,文号:

  1.4初设文件名称,文号:

  1.5工程规模:;

  建设任务:

  1.6工程概算审批总投资万元;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合同工程量

  2.1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名称;其中渠系或堤防工程,必须标注起止里程桩号)

  2.2主要合同工程量:(以招投标文件为准)

  三,合同价款

  3.1合同价款承包方式:

  (详见合同附件3).

  3.2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万元

  (人民币小写万元).其中:永久工程万元;临时工程万元;安全措施费万元;技术措施费万元(详见合同附件2).

  四,合同工期及进度

  4.1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4.2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4.3为满足本工程总工期的要求,承包人承诺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使本合同以下关键项目进度满足控制性工期要求.

  关键项目控制性工期表

  序号

  关键项目名称

  最迟完工日期

  备注

  4.4承包人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发包人要求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按监理人核实的提前天数,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完工奖金,提前完工奖励金计算方法:.

  五,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5.1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5.1.1发包人应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1.2发包人负责在主体工程开工前按有关规定办理水利工程开工许可手续,并委托监理人于年月日前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否则,承担工程延误责任。

  5.1.3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安排监理人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并在开工通知发布前将监理任命及发包人相关人员职权,联络方式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主要人员的职权表

  序号

  姓名

  职务

  在合同中的主要职权

  联络方式

  5.1.4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办清或协调征地移民责任单位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移民,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否则,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提供的用地范围为:

  期限:

  5.1.5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否则,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提供承包人使用的工程为:

  期限:

  5.1.6发包人应按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现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5.1.7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5.1.8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和期限

  序号

  图纸名称

  提交日期

  份数

  备注

  5.1.9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合同价款。

  5.1.10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治安保卫,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发包人对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人应负的责任。

  5.1.11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水利水电施工合同(篇7)

  建设单位:(简称甲方)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单位:(简称乙方)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有________工程,经过投标、议标、决定由乙方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为了明确工程项目及双方责任,本着互相协作,确保施工项目顺利完成的原则。经过甲乙双方协商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

  4、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工程价款及调整

  1、工程价款:本项工程预计费用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对工程价款进行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甲方原因造成的乙方窝工损失或其他得有关损失;

  (5)合同条款以外得其他增减或调整;

  第三条:付款方式

  工程款支付,每月按进度实际工程量支付85%,工程完工质检能达到验收要求支付10%,余款待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天内支付总工程款,(含已付工程款在内),甲方以现金方式支付乙方,不包含任何发票及一切费用。

  第四条:合同工期

  1.双方商定总工期为_______天。

  开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竣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代表签证后,工程可以顺延。

  (1) 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 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 非乙方原因得气超过4个小时以上时;停水停电停

  (4) 工程款未按时支付;

  (5) 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火灾等)

  3、由甲方责任造成的工期延误,甲方应支付由此给乙方造成得窝工损失及其他增加费用,相应顺延工期。

  4、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每超过一天罚款 元,反之每提前一天奖励 元。但奖罚累计不超过总造价得2%。

  第五条: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水利水电施工合同(篇8)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管理中索赔问题的探讨

  李迎春

  (辽宁兴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辽宁 沈阳110001)

  摘 要:施工项目承包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具有施工周期长,投资额大,可变因素多 的特点,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施工现场条件、气候条件的变化,施工进度、物价的变化 以及施工图的变更、差异、延误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现施工索赔。这类索赔往往是由于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方面原因,致使承包人在项目施工中付出了额外的 费用或造成了损失,承包人通过合法途径和程序,运用谈判、仲裁或诉讼等手段,要求发包 人偿付其在施工中的费用损失或延长工期。所以,施工索赔是工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维护承包人正当权益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施工索赔;规律;原则;程序;期限;计算方法 

  中图分类号:TV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508(2007)04-0067-02施工索赔的性质是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索赔的损失结果与被索赔人的行为并不一 定存在法律上的关系,索赔工作是承发包双方之间经常发生的管理业务,是双方合作的方式,而不是对立。受我国传统管理模式的影响,承包人在实际施工造价管理过程中,考虑到与 发包人、工程师方面的关系,没有认真对待索赔,没有深刻理解索赔工作管理程序,不能提 供充分的索赔依据。因此,为了顺利地开展索赔工作,必须注重施工索赔的规律、原则、程 序、索赔种类及计算方法等。

  

  一、施工索赔的基本规律

  

  1、可索赔工期的条款,一般可同时索赔成本;

  2、可索赔利润的条款,一定可以同时索赔成本;

  3、在工期延长和利润补偿二者之中,只能得到一种,或工期延长,或利润补偿;

  4、相当多场合可以索赔成本,但不能补偿利润,利润补偿的机会较少且不能单独进行。

  二、施工索赔的处理原则

  

  1、必须以合同为依据。承包人遇到索赔事件,必须对合同条件、协议条款等有详细了解,以合同为依据来处理利益纠纷。

  2、必须注意资料的积累。积累一切可能涉及索赔论证的资料,承包人与发包人、工程师等 研究的技术问题、进度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的会议应做好文字记录,并争取与会者签字,作 为正式文档资料。同时应建立严密的施工日志,记录发包人、工程师等的现场口头指令执行 情况和验收记录、计量记录等,执行业务往来的文件档案编号等记录制度,现场记录事件发 生时间及发生过程;人员、设备的闲置清单;延误的工期;对工程的损害程度;导致费用

  增 加的项目及所用的人员、机械、材料数量及有效票据等,为处理索赔时提供依据。

  3、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索赔发生后,必须依据合同准则及时地对索赔进行处理。如果 承包人的合理索赔要求长时间得不到解决,会影响承包人的资金周转,从而影响到整个工程 的进度。拖到后期进行综合索赔,将会使矛盾进一步复杂化,往往还牵涉到利息、工程结算、责任的划分、质量的处理等,索赔文件及说明材料连篇累牍,大大增加了处理索赔的困难。因此尽量将单项索赔在执行过程中陆续加以解决。

  

  三、施工索赔的处理程序

  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它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延期支付合同价款及造成承包人的其它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 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并应附必要的当时记录和证明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 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未给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 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索赔事件继续发展或继续产生影响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合理的时间间隔阶段 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列出索赔累计金额和中期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包括最终索赔金额、延续记录、证明材料在内的最终索赔报告。

  6、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和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的42天内,应立即进行审 核,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充分协商后做出决定,在上述期限内将索赔处理决定通知承包人。

  7、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师的索赔处理决定后14天内,将其是否同意索赔处理决定的 意见通知工程师。若双方接受工程师决定,将确定的索赔金额在付款证书中支付;若双方或 其中任何一方不接受工程师决定,双方均可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

  

  四、提出索赔的期限

  

  1、承包人按规定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单后,应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

  书颁 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规定在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发生 的索赔,提出索赔的终止期限是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时间。

  

  五、索赔项目种类及计算方法

  

  1、延发施工图纸引起的索赔。承包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收到由发包人或其委托工程师下发 的施工项目图纸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依照合同规定提出索赔申请,按合同条款规定应提 供图纸最后期限的次日作为索赔起算日,收到图纸及相关资料的日期为索赔结束日。由于是 施工前的准备阶段,该类项目一般只进行工期索赔。相应施工机械进场,达到施工程度因未 有详细图纸不能进行施工时应进行机械停滞费用成本索赔。

  2、工程变更导致的索赔。它包括施工项目的增减、局部尺寸、数量变化及标准变化等。承 包人收到工程师书面工程变更指令或发包人下达的变更图纸日期为索赔起算日,变更工程完 成日为索赔结束日。承包人可以进行工程成本索赔和(或)工期索赔(或利润索赔)。

  3、有经验的承包人不可预见引起的索赔。由于在工程投标时施工图纸或其他技术资料不全,恶劣的气候条件等原因,有些项目承包人无法作正确的判断和计算。在承包人未能预见的 情况开始出现的第一天为索赔起算日,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该类项目一般索赔工程数量增 加或需重新投入新工艺、新设备等的工程成本索赔和(或)工期索赔。

  4、由外部环境而引起的索赔。由于外部环境影响(如征地拆迁、施工条件、土地的使用权 等)而引起的索赔。根据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影响的第一天为索赔起算日,外部环境影响 自行消失日为索赔事件结束日。该类项目一般进行工期及施工机械停滞成本费用索赔。

  5、工程师指令导致的索赔。以收到工程师书面指令时为索赔起算日,按其指令完成某项工 作的日期为索赔事件结束日。承包人可以进行工程成本索赔及利润索赔。

  6、由于发包人违约导致的索赔。承包人可以进行工期索赔和成本索赔。

  7、其他原因导致的承包人索赔,视具体情况确定索赔起止日期和索赔内容。

  总之,施工索赔是一项综合业务性很强、基础工作很细致的工作,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研究 施工合同,了解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赔偿范围及其计算方法,充分理解施工图纸、施工规范及 施工来往文件,进行严格的施工管理,为索赔提供充足的依据,按索赔处理的原则、程序、期限和计算方法及时完成索赔工作。〖HT〗〖FL)〗

水利水电施工合同(篇9)

  合 同 协 议 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它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 元)。4. 承包人项目经理:。5.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 天。9. 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 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3 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 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 日期

  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1.7 联络

  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1.11 专利技术

  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 发包人义务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

  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7 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2.8 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3 监理人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4 承包人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

  补充以下内容: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3 分包

  4.3.6 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

  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 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 除第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

  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5 材料和工程设备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7 交通运输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

  补充以下内容: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8 测量放线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8.1 施工控制网

  8.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8.5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

  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9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2.1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

  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9.5 事故处理

  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9.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9.5.4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 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9.6 水土保持

  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

  9.7 文明工地

  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9.8 防汛度汛

  9.8.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10 进度计划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批复。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10.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10.4 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开工和竣工(完工)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1.1 开工

  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11.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2 竣工(完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11.4.2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协商处理。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12 暂停施工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13 工程质量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13.7 质量评定

  13.7.1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13.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13.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1 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3.8.2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3.8.3 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

  13.8.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4 试验和检验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4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

  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

  14.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15 变更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

  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6 价格调整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

  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 计量与支付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7.1 计量

  17.1.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17.4.2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17.5 竣工结算(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

  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7 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17.8 竣工审计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竣工验收(验收)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1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2.3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1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3.2 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3.3 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4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18.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4.1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4.2 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4.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4.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

  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18.5 阶段验收

  18.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5.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6 专项验收

  18.6.1 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6.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7 竣工验收

  18.7.1 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18.7.2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8.7.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

  18.7.4 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18.7.5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8.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9 试运行

  18.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9.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10 竣工(完工)清场

  18.10.1 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

  18.10.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11 施工队伍的撤离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20 保险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4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7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21 不可抗力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22 违约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23 索赔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3 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 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 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 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条的规定办理。24 争议的解决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24.4 仲裁

  24.4.1 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24.4.2 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填入发包人的名称)

  。1.1.2.3 承包人:

  (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1.1.2.5 分包人:

  (签约后填入分包人的名称)

  。1.1.2.6 监理人:

  (填入监理人名称)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填写文件送达地点)。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2.3.3 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2.8 其它义务

  (根据发包人的合同管理要求补充)

  (1)„„(2)„„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填写监理人须经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权力,以下示例供参考)

  (1)按第4.3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2)按第11.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3)按第15.6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4)„„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它义务(1)„„(2)„„ 4.3 分包

  4.3.2 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

  (1)工程项目:。(2)工作内容:。

  (3)分包金额限额:。

  4.3.10 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发包人提供 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 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

  9.7 文明工地

  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11 开工和竣工(完工)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1)日降雨量大于 mm 的雨日超过 天;`(2)风速大于 m/s的 级以上台风灾害;(3)日气温超过 ℃的高温大于 天;(4)日气温低于 ℃的严寒大于 天;(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1)逾期完工违约金。

  (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11.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工程质量 13.7 质量评定

  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

  13.7.7 工程合格标准为: ;优良标准为:。达到优良的奖金为:。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 %,关键项目:,单价调整方式:。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为:

  。15.8 暂估价

  15.8.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签

  约后填入);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签约后填入)。(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17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分 次支付给承包人。

  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

  1)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担保,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

  2)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付款时间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

  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3)第三次预付款„„。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约定为:。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1)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时全部扣清。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约定为:。17.4 质量保证金

  17.4.1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 %,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17.5 竣工(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份。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份。17.7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18 竣工验收(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 ;政府验收包括:。验收条件为:,验收程序为:。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2 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其余由监理人主持。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18.5 阶段验收

  18.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18.6 专项验收

  18.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18.7 竣工验收

  18.7.3 本工程(需要/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18.8 施工期运行

  18.8.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

  18.9 试运行

  18.9.1 试运行的组织: ;费用承担:。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 ; 投保内容: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 ;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20.5 其它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保险条件: ;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水利水电施工合同(篇10)

  一、词语涵义

  1.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本条内的各词语涵义仅适合于本合同,不是该词语的通用解释。这些词语在合同条款中出现时,一般应认为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但若上下文有要求时,亦可以有其他涵义。

  1.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2)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列入本款的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和监理人等是本合同的有关当事人。发包人即一般合同中所称的甲方,在以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中也称为业主、雇主、建设单位、发包方或发包单位等;承包人即一般合同中所称的乙方,在以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中也称为承包方、承包单位、承包者或承包商等;监理人即通常所称的监理单位,在以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中也称为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

  1.2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合同文件是发包人和承包人执行合同的文字依据,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列入合同的文件和图纸为准。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技术条款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是说明合同标的物应达到的质量标准及其施工技术要求,也是合同支付的实物依据和计量方法。此名词在以往国内的招标和合同文件中常称为技术规范,为了与行业标准中的技术规范相区别,本合同文件中改称技术条款。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图纸为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的总称。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施工图纸仅为图纸中的一部分。上述各类图纸的内容还应包括其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文件。投标文件是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指由投标人已填写价格的工程量清单)以及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总称。投标报价书、工程量清单和其他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格式规定在招标文件的有关章节内。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中标人确定后,发包人应发中标通知书给中标人,表明发包人已接受其投标并通知该中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派代表前来签订合同。若在签订合同前尚有遗留问题需要洽谈,可在发中标通知书前先发中标意向书,邀请对方就遗留问题进行合同谈判。一般说来,意向书仅表达发包人接受投标的意愿,但尚有一些问题需进一步洽谈,并不说明该投标人已中标。

  1.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包含的永久工程指各类档水工程、泄洪工程、引水工程、发电厂房和抽水泵房工程、升压变电站工程、航运过坝工程、筏道工程、鱼道工程、灌溉渠首工程、河湖疏浚工程、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永久工程。若临时工程中某项工程(如导流隧洞)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建造并需移交发包人时,则该项工程对本合同来说,亦可视作永久工程。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的临时工程包括施工交通工程、施工供电工程、施工供水工程、施工照明工程、施工通信工程、砂石料生产系统工程、混凝土生产系统工程、施工期环境保护工程、临时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临时工程。导流工程亦为临时工程,但由于其特殊性,如本款(2)项说明中所述,其中的某项导流建筑物在合同中亦可视作永久工程。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中的主体工程指各类挡水工程、泄洪工程、引水工程、发电厂房和抽水泵房工程、升(降)压变电站工程、航运过坝工程、筏道工程、鱼道工程、灌溉渠首工程和河湖疏浚工程等,不包括上述永久工程中的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附属永久工程。主体工程的内容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单位工程的划分可参照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中项目划分的第二级项目,如混凝土坝(闸)工程、土(石)坝工程、溢洪道工程、泄洪洞工程、引水明渠工程、地面厂房工程和地下厂房工程等。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列清本合同所包合的全部单位工程项目。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它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后,应在合同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签发开工通知。本合同条件第18.2款规定,若监理人未按规定期限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

  (2)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监理人按第18.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之日(或发包人在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即视作合同工程的开工日期。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发包人已在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要求承包人完工的日期,作为合同双方约定的工期。

水利水电施工合同(篇11)

  浅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与索赔

  前言

  我国河流众多,水力资源丰富,水能资源的理论蕴藏量为6.76亿千瓦,年发电量5.92亿千瓦;可开发的水能约3.78亿千瓦,年发电量1.92亿千瓦,总量居世界首位。目前我国已建成的大型水利枢纽和水电站有三门峡、刘家峡、小浪底、葛洲坝、二滩、三峡水利枢纽等等;在建的大型水利枢纽和水电站有溪洛渡水电站、向家坝、拉西瓦水电站等等。2005年我国水电装机容量达到9500万千瓦,到2010年将达到1.25亿千瓦,作为清洁能源的水电电力正在为国家西部大开发和国家的经济建设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水电工程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发展潜力大,国家对此高度重视,特别是进入21世纪,我国的水电开发进入飞速的发展时期,列入国家优先发展的产业。

  水利水电工程由于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地形地质条件复杂、施工难度大、技术复杂、涉及到大量的征地、移民及生态环保等特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然存在很多风险和不可预见的因素,如何全面履行合同,减少合同纠纷,如何加强合同管理和索赔管理,提高承包企业的经济效益,这些都是承包人在合同实施中必须做的主要工作,它的成败,直接影响到承包企业的经济利益和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本文将介绍施工合同管理与索赔的概念、探讨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管理中应做的主要工作及应注意的问题、阐述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索赔工作的程序、索赔费用和工期的计算、索赔报告的编写、索赔策略和技巧等,并举实例加以解释和说明。本文的目的是为承包企业管理人员系统、完整地了解和掌握合同管理和工程索赔的基础知识,探讨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做好合同管理和索赔工作。施工合同管理

  施工合同管理是施工承包企业项目管理的核心和灵魂,是综合性的、全过程的管理工作。水利水电施工合同是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任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施工合同是发、承包双方必须遵守的最高行为准则,双方的一切经济往来均以合同为依据。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合同管理是十分重要的工作。全面履行合同,可以减少合同纠纷,减少损失;加强合同管理,可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做好合同管理工作中的风险管理,资料管理会为合同变更,索赔管理创造条件。施工合同管理涉及发包人(建设单位),监理人(监理工程师),承包人(施工单位)等;本文主要探讨承包人在水利水电施工合同管理中应做的主要工作及合同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1.1施工合同管理的概念

  施工合同管理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水利水电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依据法律法规、行政手段,对施工合同关系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及监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处理施工合同纠纷、防止和制裁违法行为,保证施工合同实施的一系列活动。施工合同管理贯穿工程招投标、合同谈判与签约、工程实施、交工验收及保修阶段的全过程。施工合同管理涉及面广,包括施工进度的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工程安全管理、技术措施管理、物资管理、设备管理、成本计划与控制管理等内容。

  1.2水利水电施工合同管理中承包人的主要工作

  施工合同管理从招投标阶段开始直至保修期为止,时间长,是一件很具体、很细致的工作。在水利水电施工合同管理中承包人的主要工作有:

  1.2.1确定合同管理组织形式、人员分工和职责

  企业法人是合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具体的一个水电项目来说,中标后,承包企业法人一般都授权委托给项目经理作为合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合同管理涉及到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技术方案、物资采购、成本计划与控制等等,项目部设置专门的职能部门进行管理,一般都设立商务经理负责项目总的合同管理工作,并设置合同管理部(经营管理部)进行管理合同的具体事务,合同管理部门要对人员进行细致的分工,有具体的工作职责。

  1.2.2管理好合同文件及各种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资料

  合同管理人员应加强合同文件的管理,及时收集、整理、保管好合同文件。主要的合同资料有:

  (1)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协议书)、工程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文件。(2)发包人负责供应的设备、材料进场时间、以及材料规格、数量和质量情况资料。水电工程中闸门、水力发电设备一般都由发包人提供,有些工程的主要材料,如:钢筋、水泥也由发包人提供,对由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和材料,承包人要详细、准确做好记录及保存好相关的检验、检查等资料。

  (3)承包人自购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的数量、价格和质量资料。(4)与发包人、监理人开会的会议记录、书面指令、来往函件。

  (5)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现场施工日志,工程照片及各种施工进度报表。

  (6)与工程质量、结算和工期的有关资料。(7)其他资料。

  1.2.3研究合同文件和有关资料,对合同进行分析、对合同风险有防 范及应对措施

  水利水电施工中,承包人面对的风险很多,如何防范和应对,是承包人值得重视的事情,它直接影响到承包人的经营成果。(1)承包工程常见的风险

  ①来自工程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风险。如:水电工程规模大、结构复杂、功能要求高、施工技术难度大,需采用新工艺及特殊设备而增加成本;现场条件复杂,干扰因素多;国家出台新的法律;工资和物价上涨等。

  ②来自发包人的风险。如:发包人资金紧张,不按时付款;在工程实施中苛刻刁难承包人,实施罚款、扣款;对承包人合理的索赔要求不做答复或者不支付。

  ③来自承包人自身的风险。如:承包人负责提供的设备、材料、劳务等的延误;承包人的资金供应不足,周转困难;投标报价失误等。

  ④来自不可抗力和不利的自然条件的风险。如:遭遇特大洪水、暴雨、地震、台风及地质条件的不确定性。

  ⑤来自合同本身的风险。如: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对承包人来说就承担了全部风险;合同对承包人提出苛刻的要求(大量垫资、工期和质量要求超过常规)等。

  (2)风险防范和应对措施

  经过对合同的分析,找出了合同存在的风险,对其风险应采取防范和应对措施,以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及减少损失。合同风险常用的应对措施有:

  ①回避风险。如:对某些存在致命风险的工程不参加投标;报价时采取不平衡报价法、多方案报价法;提高报价中不可预见风险费等。

  ②完善合同条款。通过合同谈判,完善合同条款,使显失公平的条款通过谈判趋于公平或者删掉不公平的条款;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等。

  ③转移、分散风险。如:购买工程保险,水电工程常常要求承包人对工程险、施工设备险、第三者责任险、人员伤亡保险进行投保;与其他承包商建立联营体,共同承担风险;将一些风险大的分项工程分包,向分包人转嫁风险。

  ④加强变更和索赔管理。水利水电工程由于其特殊性,设计变更和索赔的机会很多,利用这些机会,进行索赔,以弥补损失。

  总的来说,风险管理的目的不是消灭风险,在施工中大多数风险是不可能由项目管理者消灭和排除的,而是对风险进行有准备的,理性的实施,减少风险的损失。

  1.2.4定期检查和跟踪合同履约情况

  项目部要建立定期检查和跟踪合同履约情况的制度,由项目部商务经理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检查和跟踪合同履约情况。合同履约既包括承包人对合 同的履约,也包括发包人对合同的履约,承包人对合同的履约主要指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是否与按合同约定一致;发包人对合同的履约情况主要包括发包人是否按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是否按时实施,如:是否按时提供场地、道路、供电等情况,是否按时结算支付工程款,是否按时提供设备和材料等。定期检查合同履约情况工作对承包人来说非常重要,因为只有在检查中才会发现问题,找出未履约或未能按时履约的原因及应采取的措施,其目的是督促双方全面履约合同,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在检查中对因自身原因出现偏差的地方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情况;对因发包人或监理人原因出现偏差的地方及时书面提出,要求更正,如因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及时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索赔申请,编写索赔报告。

  1.2.5建立合同管理系统

  借助计算机进行合同管理,方便、快捷、可靠,有效提高了合同处理能力。

  1.3承包人在合同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1.3.1重视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并非承担项目后才开始有,而是从项目的招投标阶段就开始,投标阶段的投标决策和投标技巧,是承包人经营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是否投标、中标以及中标后的效益等重大问题。投标阶段潜在承包人要组织投标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分析,研究采用的投标策略,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如中标将组织合同谈判与签订工作。此阶段的合同管理由承包企业投标部门负责。

  1.3.2重点做好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工作

  工程施工的过程就是合同实施的工程,这一阶段承包人在合同管理工作中任务最重,难度最大。在合同实施阶段除确定合同组织机构、职责,管理合同有关文件和资料及监督检查合同履约情况外,还要重点关注合同交底、工程进度、施工方案、质量与安全、物资与设备管理、工程变更及索赔管理等工作。(1)合同交底。合同交底的目的是使项目部各部门、主要管理人员熟悉合同内容、主要条款、规定、管理制度,了解工程范围和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合同中存在的风险及采取的对策、避免在合同实施中出现的违约行为。通过合同交底把合同责任具体落实到各责任人和具体工作中。此项工作由项目部熟悉合同的商务经理负责组织大家学习和交底。

  (2)工程进度。工程进度是发包人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也是承包人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之一。项目部的一切工作都是紧紧围绕工程进度而开展工作,在安排施工进度时要以确保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为前提,以关键线路上的工作为重点,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力求做到施工生产的连续性,均衡性,合理利用项 目部有限的资源,以最少的费用去开展施工生产。项目部生产指挥人员要有全局观念,对工程结构了如指掌,对施工顺序非常清楚,避免在工程施工中盲目指挥、不惜一切代价去抢进度。

  (3)施工方案。施工方案是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及安全的指导性文件,是施工组织设计的核心内容,施工方案是否合理,关系到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施工效益,因此,需高度重视,全盘考虑,此项工作由项目总工负责实施。在确定施工方案时,兼顾技术的先进性和经济的合理性,要做多方案的优选,对技术经济进行对比分析,寻求最优的施工方案。

  (4)质量与安全。质量管理也是项目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给业主交一份合格或优质的工程是承包人必须履行的承诺。“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这些都是充分说明工程质量的重要性,在施工中要注重内在质量和外观质量,严格按规范施工,避免返工。安全工作越来越得到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安全工作与项目的进度、效益紧紧相连,抓得好,能减少施工干扰,确保工程的顺利施工,减少项目的费用支出,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

  (5)物资与设备管理。企业的物资管理,就是对企业生产过程中所需各种物资的采购、储备、使用等进行计划、组织和控制。加强物资管理,合理地组织采购、存储、使用物资,对于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加强资金周转,增强企业盈利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建筑工程中,材料费约占工程造价的60%~70%,机械使用费约占10%~15%,它们都是直接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可见,加强物资管理与设备管理的重要性。在项目合同管理中,加强物资管理,制定详细的采购计划,合理地组织采购,妥善保管,严格制定和落实限额领料制度,避免浪费。要特别重视采购环节,在采购环节中要货比三家,对大宗材料的采购实现招投标制度,选择价格低廉、质量优良,信誉较好的供货商;要特别重视领用和使用制度,做好材料的签字领用手续,实现严格的限额领料和奖惩制度。设备管理中,在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前提下,分批进、退设备,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实行机长负责制等具体的管理办法。(6)工程变更。工程变更主要指工程设计变更和施工方案变更。水利水电工程因地质、地形条件复杂,或因设计深度不够,或因施工方案的变更等原因,经常发生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造价发生变化。针对这些变更,承包人应积极与设计单位、监理人、发包人进行沟通,督促其及时签发设计变更文件(图纸、通知),有些水电项目因设计人员不足或变更引起造价变化不大的,还需承包人自己报送工程变更书,对此,承包人应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签证手续,为以后的工程结算提供依据。施工方案的变更应及时报送监理人审批,对因地质条件发生改变或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施工方案变更,其责任应由发包人承包,引起的工程造价增 5 加费用也相应由发包人负担。因工程变更涉及到工程造价的变更,承包人应及时报送费用计算书给监理人审批。

  (7)工程索赔管理。水利水电工程因其特殊性和复杂性,费用和工期索赔常常发生,承包人应及时收集索赔证据、按程序及时报送索赔报告,以维护承包人正当的利益。索赔工作一般由合同管理部牵头,其他各部门积极配合。(8)工程结算。施工中承包人应及时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进行工程进度款的结算,工程完工后,做好工程的竣工结算工作,竣工结算是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结算工程价款的过程。竣工结算书由承包人编制,送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

  竣工结算资料包括:工程竣工报告及工程竣工验收单;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工程合同或协议书;施工图纸、设计变更通知书、现场变更签证及现场工程量签认单;招、投标文件;预算定额、基础单价及费用定额;工程索赔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1.3.3做好保修阶段的合同管理工作

  工程到保修阶段,项目部大部分人员已经撤场,此阶段容易被人们疏忽对合同的管理,事实上,对承包人来说一个项目的结束,要等到项目保修期满,工程款全部回收,项目部外欠的款项(设备、材料款,分包或劳务单位工程款)全部付清才算真正的项目结束。在保修阶段承包人要对所承建的项目进行维护,对存在的缺陷进行修补,保质期满后,发包人才会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在保修阶段,承包人除要完成工程的维修保护工作外,还要及时从发包人那里要回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付清项目部所欠分包商或设备、材料供应商的款项,全部履行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工程索赔

  工程索赔是承包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合同管理的主要工作,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它是合同当事人之间一项正常的而且普遍存在的经营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的合情合理的行为。索赔管理水平的高低,标志着一个建筑承包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的强弱,对企业经营的效果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水利水电工程因规模大、工期长、施工条件复杂,各种可变和不可预见的因素较多,因此,在合同实施中索赔行为不可避免,也是经常发生的,积极开展和做好索赔管理工作是承包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很重要的一环,做好了,能使亏损的项目减少亏损或扭亏为盈,盈利的项目带来更加可观的盈利。在建筑市场中广为流传的“中标靠低价,盈利靠索赔”的经典名言,就充分说明了索赔工作的重要性。在日益竞争的市场经济中,承包企业都特别重视索赔管理工 作,但如何做好索赔,哪些事件能索赔,索赔费用如何计算,索赔报告如何编写,索赔中应注意的策略和技巧等还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下面将就这些问题进行阐述和探讨。

  2.1工程索赔的概念及分类

  2.1.1工程索赔的概念

  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且实际发生了损失,向另一方提出补偿或赔偿要求的行为。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是一种正常的、合理的经营管理业务,也是合同赋予的正当的权力要求。在实际工作中,“索赔”是双向的,既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通常情况下,将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的索赔称为“索赔”,而将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的索赔称为“反索赔”。本文谈论的索赔是指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的索赔。

  索赔有较广泛的含义,可以概括为如下三个方面:

  (1)一方违约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受损方向对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2)发生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特殊风险或遇到不利自然条件等情况,使承包人蒙受较大损失而向发包人提出补偿损失要求。

  (3)承包人应当获得的正当利益,由于没能及时得到监理人和发包人应给予的支付,而以正式函件向发包人索赔。

  2.1.2工程索赔的分类

  (1)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

  可分为合同中明示的索赔和合同中默示的索赔。(2)按索赔目的分类 可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可分为工程延误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合同被迫终止索赔、工程加速索赔、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及其他索赔。

  (4)按索赔处理方式和处理时间分类 可分为单项索赔和一揽子索赔(总索赔)。

  2.2水利水电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

  水利水电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可以概括为发包人违约、不可抗力和不利的自然条件、合同缺陷、工程变更、监理人指令和其他第三方原因。

  2.2.1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违约常常表现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00年颁发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对发包人违约做了具体的规定: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发包人负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条件;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在水利水电工程合同中应由发包人负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条件通常有:施工道路、施工供水、施工供电、水力发电设备、启闭机、闸门等;工程的征地、移民工作也是由发包人负责的,有些工程发包人还负责提供用于主体工程的主要材料(水泥、钢筋)。对这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条件,承包人要仔细核查发包人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给承包人,是否影响到工程正常施工。

  例:发包人违约导致的索赔

  承包人中标施工某水电站大坝基础开挖工程,合同约定通往大坝的施工道路由发包人负责修建,并于2002年4月20日通车,但实际通车时间拖后一个月,为此,承包人的施工设备无法按期进入施工现场,导致承包人的施工人员和设备闲置,不能按期开工。承包人提出停工损失索赔和工期索赔,得到了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认可。

  2.2.2不可抗力和不利的自然条件

  不可抗力事件主要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人们无法抗拒、无法改变的事件,可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自然事件主要包括地震、特大洪水、台风等。社会事件则包括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的变更,战争、罢工等。

  不利的自然条件主要是不利的自然条件和客观障碍,如暴风雨,在施工中遇到了经现场调查无法发现、业主提供资料中也未提到的、无法预料的情况,如地下涌水、地质断层,溶洞等。

  2.2.3合同缺陷

  合同缺陷表现为合同文件规定不严谨甚至自相矛盾、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工程师应当给予解释,如这种解释导致施工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长,则发包人应当给予补偿。

  2.2.4工程变更

  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00年颁发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对工程变更的范围做了具体详细的划分,包括:增加或 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这7类变更情况,如果未引起施工组织和施工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价格时,不应调整该项目的单价。但如果任何一项变更引起本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以致影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要求调整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2.2.5监理人指令

  监理人指令有时也会产生索赔,如监理人指令承包人加速施工、增加某项工作、采取某些措施等。

  2.2.6其他第三方原因

  其他第三方原因表现为与工程有关的第三方的问题而引起的对本工程的不利影响。

  例:受其他承包商影响引起的索赔

  某水电工程局承包施工某水电站导流洞工程,在浇筑导流洞进水口混凝土时,通往导流洞进水口的施工公路因其他承包商在其公路上方进行爆破作业,经常造成道路堵塞,有时甚至造成断路,承包人无法正常施工,提出了因其他承包商的干扰请求监理人和发包人补偿费用和工期的索赔申请。

  2.3索赔的程序

  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颁发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合同范本中,在通用条款中对索赔程序做了相关的规定,从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开始,至索赔事件的最终解决,一般要经历如下五道程序。

  2.3.1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1)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监理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凡不属于承包人责任的事件发生,导致工程拖延或施工成本增加时,承包人要遵照监理人的指示继续施工,应在该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以正式函件的形式向监理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索赔意向通知,并不是正式的索赔报告,只是告知监理人该事件不应由承包人承担且责任事件发生后对承包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提出索赔申请或保留索赔 权利。逾期申报时,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2)提交索赔报告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或监理人可能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正式的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索赔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对其权益影响的证据资料,索赔的依据,此项索赔要求补偿的款额和(或)工期延展天数的详细计算等有关资料。如果索赔事件继续发展或继续产生影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一般为28天)列出索赔累计金额和提出中期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包括最终索赔金额、延续记录、证明材料在内的最终索赔申请报告。

  承包人从签署合同协议书以后,至他出具的同意与发包人解除合同关系的结算清单生效以前,都拥有索赔的权利,但承包人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单后,无权对颁发移交证书前发生的事件提出索赔要求。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中,只限于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

  2.3.2监理人审核索赔报告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应在42天内对索赔要求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提交进一步的补充索赔说明材料。否则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在接到承包人的索赔报告后,监理人应认真仔细研究索赔资料,客观分析索赔事件发生的原因,研究索赔证据。

  2.3.3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

  监理人核查后初步确定的补偿金额或延展工期,往往与承包人要求的不一致,主要原因是对承担事件损害责任的界限划分不一致,索赔证据不充分,索赔计算的依据和方法有较大分歧等,因此,双方应进行协商处理。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则该事件容易解决。若双方分歧较大,协商后达不成共识,监理人有权确定一个他认为合理的价格或工期作为最终处理意见报送发包人并通知承包人。

  2.3.4发包人审查索赔处理

  当监理人确定的批准索赔额超出其权限范围时,必须报发包人同意。发包人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责任范围、合同条款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和监理人的处理报告,再依据工程建设的目的、投资控制、竣工日期以及承包人在施工中的缺陷或违反合同规定等有关情况,决定是否批准监理人的处理意见。索赔报告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人即可签发有关证书。

  2.3.5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索赔处理 承包人接受最终的索赔处理决定,索赔事件处理即告结束。如果承包人不同意,就会导致合同争议。通过谈判、协调双方达成解决方案,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承包人有权提交仲裁或者诉讼。

  2.4索赔证据

  证据是索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证据不足或者没有证据,索赔就很难获得成功。承包人提出索赔的证据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文件,包括施工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书、标准和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者预算书、有关技术资料和要求、施工过程中的补充协议及双方签字认可的备忘录等文件。

  (2)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

  (3)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的来往函件。(4)施工现场记录,如施工日志。(5)经各方签字的施工会议记录。(6)工程照片和录像。

  (7)监理人发布的各种书面指令。(8)各种工程检查资料和技术鉴定报告。

  (9)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文件、汇率变化表、官方公布的物价指数和工资指数、会计核算资料、中间支付的工程进度款证书等。

  (10)其他有关资料。

  索赔证据应该具有真实性、及时性、全面性、关联性和有效性。

  2.5索赔计算

  2.5.1费用索赔的计算

  (1)可索赔的费用

  原则上说,承包人有索赔权利的工程成本增加,都是可以索赔的费用。这些费用都是承包商为了完成额外的施工任务而增加的开支。但是,对于不同原因引起的索赔,承包商可索赔的具体费用内容是不完全一样的。哪些内容可索赔,要按照各项费用的特点、条件进行分析论证。

  根据我国现行水利水电工程造价费用构成,可索赔的费用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人工费。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人工费和工作效率降低损失的人工费,其中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按照计日工费用标准计算,停工损失和工效降低损失费按窝工费计算,窝工费的标准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对合同中未约定的,协商处理,但监理人和业主在计算时一般按低于正常工作的人工日工资标准来计算。但笔者认为,按照索赔实际损失补偿的原则出发,停工、窝工的人 工费应按照承包人实际发放给停工、窝工人员的工资进行补偿为妥,但承包人必须提供翔实的停工、窝工人员名单及相对应的工资明细表(需签字)。在补偿停工、窝工人工费时,水利水电施工承包合同一般未在合同中约定,承发包双方经常出现分歧。为避免这种分歧,最好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因为在水利水电施工合同中停工、窝工的现象经常发生,承发包双方是无法回避的问题。

  ②材料费。包括由于索赔事项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承包商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费用;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按高于合同价供应给承包人引起的材料价差。材料费中应包括运输费、仓储费,以及合理的损耗费用。如果由于承包商管理不善,造成材料损坏失效,则不能列入索赔计价。

  ③施工机械使用费。可采用机械台时费、机械折旧费和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工作内容增加引起的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的计算标准,合同中已有的施工机械按照合同单价计算,合同中没有的施工机械按照现行水利水电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并参照投标水平计算。窝工引起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索赔,当施工机械属于施工企业自有时,按照机械折旧费计算;当施工机械属于外部租赁时,按照设备租赁费计算。值得注意的是如何辨别机械设备是否属于自有还是租赁,往往是承发包双方争论的焦点,因为租赁设备单价比自有设备单价高。笔者认为判断施工机械是否属于外部租赁应根据合同文件中的投标文件进行判断,在水利水电工程投标文件中招标人一般都要求承包人提供《拟投入本合同工作的主要施工设备表》,此表中,投标人将根据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工程量、工期、地质地形情况等)列出了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如果实际窝工的机械在合同文件中已有并注明为自有设备,则尽管在实际施工中,承包人是租赁的也不能按租赁设备费进行计算,除非合同中未列此设备或者窝工的设备数量超出合同所列设备数量(超出部分实际是租赁的按租赁设备费用标准,实际为自有按自有设备费用标准)或者合同中已明确写明为租赁设备才能按租赁设备费用标准进行补偿。

  ④保函手续费。工程延期时,保函手续费相应增加,反之,取消部分工程且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提前竣工协议时,承包人的保函金额相应折减,则计入合同价内的保函手续费也应扣减。

  ⑤利息。利息的索赔通常发生于下列情况:拖期付款的利息;由于工程变更和工程延期增加投资的利息;索赔款的利息;错误扣款的利息。至于这些利息的具体利率应是多少,在实践中可采用不同的标准,主要有这样几种:按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按当时的银行透支利率;按合同双方协议的利率;按中央银行贴现率加三个百分点。

  ⑥保险费。当发包人要求增加工程内容,而且增加的工程或由于不是承包人 12 的责任引起的延误使工期延长时,承包人必须办理合同规定的保险的延期手续。对这部分增加的保险费用,承包人可根据实际发生的保险费和证明单据提出索赔。

  ⑦分包费用。分包费用索赔指的是分包商的索赔费,一般也包括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的索赔。分包商的索赔应如数列入总承包商的索赔款总额以内。

  ⑧管理费。可分为工地管理费和总部(公司)管理费。索赔款中的工地管理费是指承包商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工地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交通费等,但如果对部分工人窝工损失索赔时,因其他工程仍然进行,可能不予计算工地管理费索赔。索赔款中的总部管理费主要指的是工程延误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这项索赔款的计算,目前没有统一的方法,在国际工程施工索赔中总部管理费的计算有以下几种:按照投标书中总部管理费的比例(3%—8%)计算,即总部管理费=合同中总部管理费比率(%)×(直接费索赔款额+工地管理费索赔款额等);按照公司总部统一规定的管理费比率计算,即 总部管理费=公司管理费比率(%)×(直接费索赔款额+工地管理费索赔款额等);以工程延期的总天数为基础,计算总部管理费的索赔额,计算步骤为:对某一工程提取的管理费=同期内公司的总管理费×该工程的合同额/同期内公司的总合同额;该工程的每日管理费=该工程向总部上缴的管理费/合同实施天数;索赔的总部管理费=该工程的每日管理费×工程延期的天数。

  ⑨利润。一般来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文件有缺陷或技术性错误、业主来能提供现场等引起的索赔,承包商可以列入利润。但对于工程暂停的索赔,由于利润通常是包括在每项实施的工程内容的价格之内的,而延误工期并来影响削减某些项目的实施,而导致利润减少。所以,一般监理工程师很难同意在工程暂停的费用索赔中加进利润损失。索赔利润的款额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即在成本的基础上,增加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率;作为该项索赔款的利润。在FIDIC合同中,可索赔利润的事件有:延期发放图纸;延误移交施工现场;承包商依据工程师提供的错误数据导致放线错误;非承包商原因检验导致施工的延误;业主提前占用工程;对竣工检验的干扰。

  ⑩税金。我国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计费基数是以建筑安装工程的全部收入。营业收入增加,缴纳的税金也随之增加,因此在计算索赔值时,需将税金计入索赔值中。

  (2)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

  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很多,各个工程项目都可能因具体情况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①实际费用法

  实际费用法是工程索赔计算时最常用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的计算原则是,13 以承包人为某项索赔工作所支付的实际开支为根据向发包人要求费用补偿。它是按每个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

  用实际费用法计算时,在直接费的额外费用部分的基础上,再加上应得的间接费和利润,即是承包人应得的索赔金额。由于实际费用法所依据的是实际发生的成本记录或单据,所以,在施工过程中,系统而准确地积累记录资料是非常重要的。

  这种方法比较复杂,但能客观地反映施单位的实际损失,比较合理,易于被当事人接受,在国际工程中被广泛采用。

  ②总费用法

  总费用法即总成本法,就是当发生多次索赔事件后,重新计算该工程的实际总费用,即索赔金额=实际总费用—投标报价估算总费用。

  这种方法不妥之处是实际发生的总费用中可能包括了承包人自身原因增加的费用在内,如施工组织不善而增加的费用,投标报价较低等等,所以只有在难以采用实际费用法时才应用此方法。

  ③修正的总费用法

  修正的总费用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修正的内容如下:

  将计算索赔款的时段局限于受到外界影响的时间,而不是整个施工期。只计算受影响时段内的某项工作所受影响的损失,而不是计算该时段内所有施工工作所受的损失。

  与该项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列入总费用中。

  对投标报价费用重新进行核算:按受影响时段内该项工作的实际单价进行核算,乘以实际完成的该项工作的工程量,得出调整后的报价费用。

  按修正后的总费用计算索赔金额的公式如下: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该项工作的报价费用。

  修正的总费用法与总费用法相比,有了实质性的改进,它的准确程度已接近于实际费用法。

  2.5.2工期索赔的计算

  (1)工期索赔的计算

  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有很多,网络图分析法、施工效率对比法、比例计算法是较为合理和常用的方法。

  ①网络图分析法。网络图分析法是利用被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网络图,分析其关键线路。如果延误的工作为关键工作,则总延误的时间为批准顺延的工期;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差限制而成为关键工作时,可以批准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若该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②施工效率对比法。用于对承包人的施工产生干扰影响,导致施工效率降低的工期索赔计算。

  索赔工期=计划工期×[(预期生产率-实际生产率)/预期生产率] ③比例计算法。该方法主要用于工程量有增加时工期索赔的计算。索赔工期=原合同总工期×(额外增加的工程量的金额/原合同总价)(2)工期索赔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工期索赔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属于不可原谅的延期,只有承包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延期,才是可原谅的延期,才可以索赔工期。可原谅延期,又可细分为可原谅并给予补偿费用的延期和可原谅但不给予补偿费用的延期;后者是指非承包人责任的影响并未导致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大多属于发包人应承担风险责任事件的影响,如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影响的停工,这种只顺延工期,但不给予费用补偿。

  ②被延误的工作应该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只有位于关键线路上的工作滞后,才影响到竣工日期。但有时也要注意,既要看被延误的工作是否在批准进度计划的关键线上,又要详细分析这一延误对后续工作的可能影响。若对非关键线上工作的影响时间较长,超过了该工作可用于自由支配的时间,也会导致进度计划中非关键线路转化为关键线路,其滞后将影响总工期的拖延。此时,应充分考虑该工作的自由时间,给予相应的工期顺延,并要求承包人修改施工进度计划。

  水利水电工程中,因工期顺延将对发包人的经济利益带来很大的损失,特别是有些关键性项目,如导流洞工程的工期顺延将影响整个电站的按期截流,有时尽管顺延几个月但截流时间将影响到一年,这样对水电站的发电收入将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发包人往往要求承包人加速施工,抢回工期。

  2.6索赔报告的编写

  索赔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2.6.1总述部分

  概要论述索赔事项发生的日期和过程;承包人为该索赔事项付出的努力和附加开支;承包人的具体索赔要求。

  2.6.2论证部分

  论证部分是索赔报告的关键部分,其目的是说明自己有索赔权,是索赔能否成立的关键。论证部分的内容主要来自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并参照有关法律规定。该部分中施工单位应引用合同中的具体条款,说明自己理应获得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论证部分应包括的内容有:索赔事件的发生情况;已递交索赔意向书的情况;索赔事件的处理过程;索赔要求的合同依据;所附的证明材料。

  2.6.3计算部分

  索赔计算的目的是以具体的计算方法和计算过程,说明自己应得到经济补偿的款额或工期延长。计算部分的任务就是要得到多少索赔金额和工期。

  在金额计算部分,施工单位必须阐明下列问题:索赔款的要求总额;各项索赔款的计算,如额外开支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损失的利润等;指明各项开支的计算依据及证据资料,施工单位应注意采用合适的计价方法,至于采用哪一种计价方法,应根据索赔事件的特点及自己所掌握的证据资料等因素来确定,索赔值的计算依据要正确,计算结果要准确,计算依据要用文件规定的公认合理的计算方法,并加以适当的分析,数字计算上不要有差额,一个小小的计算错误可能影响到整个计算结果,容易给人在索赔的可信度方面造成不好的印象。其次,应注意各项开支款的合理性,并指出相应的证据资料的名称及编号。切忌采用笼统的计价方法和不实的开支款额。

  2.6.4证据部分

  证据部分包括该索赔事件所涉及的一切证据资料,以及对这些证据资料的说明,证据是索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详实可靠的证据,索赔是不能成立的。因此承包人一定要花大力气、派专人收集整理索赔证据,对索赔证据妥善保存好。

  总之,索赔报告要写的详细、明确,言辞诚恳,用辞要婉转和恰当,在索赔报告中要避免使用强硬的不友好的抗拒式的语言,不能因语言而伤害了和气及双方的感情。索赔值要计算准确,方法合理,证据要充分,齐全,可靠,切忌断章取义,牵强附会,夸大其词。

  2.7成功索赔应注意的问题

  工程索赔涉及到技术、经济、法律等方方面面,要想获得好的索赔成果,必须要有强有力的、稳定的索赔班子,正确的索赔战略和机动灵活的索赔技巧,这也是取得索赔成功的关键。

  2.7.1组建强有力的、稳定的索赔班子

  索赔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组建一个知识全面,有丰富索赔经验,稳定的索赔小组从事索赔工作是索赔成功的首要条件,索赔小组应由项目经理、合同法律专家、造价师、施工工程师组成,有专职人员搜集和整理由各职能部门和科室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索赔人员要有良好的素质,思想作风过硬,原则性强,有吃苦耐劳的实干精神,思路敏捷,有逻辑,善推理,懂得搞好各方的公共关系。

  索赔小组的人员一定要稳定,不仅各负其责,而且每个成员要积极配合,齐 心协力。

  2.7.2确定正确的索赔战略和策略

  索赔战略和策略是承包商经营战略和策略的一部分,应当体现承包商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统一,项目经理亲自把握和制定,索赔小组应提供决策的依据和建议。

  索赔的战略和策略,对不同的情况,有着不同的内容,一般应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1)确定索赔目标

  承包商的索赔目标是指承包商对索赔的基本要求,可对要达到的目标进行分解,按难易程度进行排队,并大致分析它们实现的可能性,从而确定最低、最高目标。

  (2)制定经营战略规划

  承包商的经营战略直接制约着索赔的策略和计划。在分析业主情况和工程所在地的情况以后,承包商应考虑有无可能与业主继续进行新的合作,是否在当地继续扩展业务,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的关系对当地开展业务有何影响等等。这些问题决定着承包商的整个索赔要求和解决的方法。

  2.7.3注重索赔技巧

  索赔要注重技巧,技巧是方方面面的。例如,平时要把索赔申请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出去,抓住有利时期,争取单项索赔,切忌最后算总帐。单项索赔事件简单,容易解决,而且能及时得到支付。最后算总账有几个困难:一是时间拖长,不易说清;二是积少成多,数额较大,谈判困难;三是失去了工程制约的有利条件;四是工程后期,发包人(或总包商)往往提出“反索赔”,使问题复杂化,所以索赔一定要及时。另外还要善于利用有利时机,如总包商供货拖期,担心业主罚款,迫切希望施工承包商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减少损失,这个时候谈索赔最有利。

  2.7.4建立良好的关系

  利用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业主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业主施加影响,往往比同业主直接谈判有效,承包商要同这些单位搞好关系,展开“公关”,取得他们的同情和支持,并与业主沟通,这就要求承包商对这些单位的关键人物进行分析,同他们搞好关系,利用他们同业主的微妙关系从中调停,能使索赔达到十分理想的效果。

  2.7.5重视谈判过程

  索赔一般都在谈判桌上最终解决,在谈判之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对谈判的可 能过程要做好分析。如怎样保持谈判的友好和谐气氛,估计对方在谈判过程中会提什么问题,采取什么行动,我方应采取什么措施争取有利的时机等等。因为索赔谈判是承包商要求业主承认自己的索赔,承包商处于很不利的地位,如果谈判一开始就气氛紧张,情绪对立,有可能导致业主拒绝谈判,使谈判旷日持久,这是最不利索赔问题解决的。谈判应从业主关心的议题入手,从业主感兴趣的问题开谈,使谈判气氛保持友好和谐是很重要的。

  谈判过程中要讲事实,重证据,既要据理力争,坚持原则,又要适当让步,机动灵活。

  总之,工程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承包商赢取利润的重要手段,必须给予高度重视。索赔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很强的工作,我们必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依合同、重证据、讲技巧、树信誉,踏踏实实的做好合同管理基础工作,严格按程序办事,才能真正把索赔工作处理好,切实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参 考 文 献

  [1]水电工程造价指南.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3 [2]刘钦主编.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第二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3]魏文彪主编.建设工程项目成本管理.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7 [4]柯洪主编.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2006版).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6 [5]水电部,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中国电力出版社,2000 [6]成虎,徐崇禄编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与索赔.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1994 [7]徐学东,姬宝霖主编.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7 [8]汪小金编.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2 [9]张晓波,刘莉薇著.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水电工程技术,2005.2 [10]电力工业部.水力发电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1997 [11]电力工业部.水力发电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1997 [12]电力工业部.水力发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规定.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1997 [13]中国水利学会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专业委员会编.水利工程造价.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2 [14]陈钢,郭琦主编.建筑工程计价.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7 [15]贵州北盘江光照水电站导流洞工程竣工结算文件.2004 [16]贵州北盘江光照水电站导流洞工程投标文件.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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