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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财经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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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想要报考南京财经大学的考生注意了!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以及南京财经大学发布的通知公告,南京财经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4月21日8:30至17:00和4月22日8:30至10:00进行报名,请各位考生做好准备。下面是出国留学网收集整理的 “关于南京财经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通知” ,本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关于南京财经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通知

  一、总体要求

  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以教育部以及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为指导,坚持“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充分体现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科学设计考核内容,严格考试组织管理。

  二、组织机构

  1.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录取工作。

  2.研究生院负责指导监督招生学科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规定开展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录取工作。

  3.应用经济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组(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组”)负责应用经济学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录取工作,确保招生考试录取工作严格按照既定方案和程序进行。

  4.应用经济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专班(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专班”)在招生工作组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应用经济学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录取相关工作,并接受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监督小组监督。招生工作专班所在单位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小组负责在博士研究生招生全过程中对考生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5.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组以及研究生招生监察工作小组对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录取工作进行全面监督,通过现场或录像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过程监管,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严防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考核形式

  我校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和复试工作均采用现场考核形式。考试地点:南京财经大学仙林校区(凭有效居民身份证从学校南门进出)。

  四、资格审查

  1.考生资格初审

  招生工作专班指定专人对考生资格审查材料进行严格初审。考生资格初审结果及时提交研究生院招生管理办公室。考生资格初审结果由招生工作专班告知考生本人。

  2.考生资格复审

  (1)考生应严格按照《南京财经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关于资格审查材料的要求,准备资格审查材料原件,并于报到时提交招生工作专班进行考生资格复审。报到时间为4月21日8:30-17:00和4月22日8:30-10:00。报到地点见附件。

  (2)招生工作专班指定专人对考生资格审查材料原件进行严格复审,并与资格审查材料中提交的扫描件或照片进行认真比对。考生资格复审结果及时提交研究生院招生管理办公室。

  (3)考生资格复审通过的考生,在报到地点现场领取准考证。考生资格复审未通过者,不予准考。

  五、考试组织

  1.初试(笔试)

  学校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初试试题的命制、保管、印刷、封装、评卷等工作,保证初试工作按国家相关考试工作的要求进行,并做好考生考试材料的归档工作。

  2.复试(面试)

  复试面试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须由博士生导师担任。复试面试小组成员名单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通过抽签随机产生。每个复试面试小组应至少配备1位候考秘书和1位主考秘书。候考秘书负责联络沟通、考生抽签等工作;主考秘书负责文字记录、录音录像、材料整理等工作。各复试面试小组成员的人数、结构等配备应具有等效性。

  复试面试小组应根据面试评分标准和程序开展面试工作,并确保面试的质量。面试过程中,要规范操作,做好试题保密、随机抽题等工作,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复试面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打分,做好现场记录、成绩和评语。面试全程录音录像,材料保留备查。

  六、考试内容及时间安排

  1.初试(笔试)

  初试科目严格按照《南京财经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初试科目进行。每门初试科目满分为100分。思想政治理论考试成绩不计入初试总成绩。

  0001思想政治理论(已获硕士学位者和应届硕士毕业生可免试):4月22日10:30-11:30

  1001英语:4月22日14:00-17:00

  2001宏观经济学:4月23日8:30-11:30

  3001微观经济学:4月23日14:00-17:00

  2.复试(面试)

  复试面试内容主要包括对考生学术水平的考查、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等。学术水平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经济学知识的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对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等,并对考生进行外国语能力测试。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的主要内容和相关要求见第七条。

  复试面试程序主要包括:(1)考生英语自我介绍;(2)考生学术水平自我陈述;(3)考生随机抽取题目并现场作答;(4)复试面试小组专家进行提问,考生现场作答。其中(1)考生英语自我介绍和(2)考生学术水平自我陈述的时间总计不超过5分钟。

  复试总成绩满分为100分。复试开始时间为4月24日上午8:00

  同等学力考生复试阶段还须加试(笔试)两门应用经济学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包括计量经济学和产业经济学。每门加试科目满分为100分。加试科目考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总成绩。

  1201计量经济学:4月25日8:30-10:00

  1202产业经济学:4月25日10:30-12:00

  七、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

  招生工作专班所在单位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小组坚持立德树人,着力加强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从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认真考核本人的现实表现,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学校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我校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情况。

  八、心理测试及体格检查

  1.所有考生须在复试(面试)前参加心理测试。未参加心理测试的考生,不得参加复试(面试)。操作说明详见《南京财经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须知》(于考生报到前在研究生院官网公布)。

  2.考生在拟录取后自行前往任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须于规定时间前提交体检报告。检查项目必须包括内科体检(含血压)、肝功能、肾功能、全胸片;体检报告中必须有如上检查项目的检查结果;须有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贴上本人照片,同时加盖体检单位的体检专用章,采用EMS或顺丰等方式邮寄至各招生工作专班,相关招生工作专班汇总后送至校医院审查。各招生工作专班在考生拟录取公示结束前将体检报告审核结论送至研究生院招生管理办公室。

  未按要求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依据相关规定取消拟录取资格。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

  九、成绩计算

  综合成绩实行百分制,并按照初试总成绩和复试总成绩各自占比进行计算。综合成绩=初试总成绩/初试总成绩满分×100×50%+复试总成绩/复试总成绩满分×100×50%。

  十、招生名额

  学校根据博士生导师科研情况、报名情况等确认每位招生博士生导师的招生名额。每位招生博士生导师的招生名额一般不超过1人,最多不超过2人。

  十一、录取

  1.基本要求

  (1)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包括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拟录取的重要内容,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初试各科成绩均达到我校规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3)复试总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我校在符合基本要求的考生(简称合格考生)中择优录取,不合格考生一律不予录取。

  3.拟录取名单原则上按合格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如综合成绩并列,则按复试总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如复试总成绩再次并列,则按初试(笔试)英语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

  4.不同报考导师之间的合格考生可申请相互调剂。调剂考生由学校按报考专业的综合成绩排名择优确定,如考生报考的导师已录满,则通过双向选择调剂录取。

  5.如有考生不服从调剂、调剂不成功或者放弃拟录取资格,则在合格考生中按综合成绩进行递补录取,直至完成招生计划。

  6.拟录取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在研究生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拟录取名单将上报教育部审核,正式录取名单以教育部审核结果为准。

  7.及时处理招生考试录取中出现的争议,保证考生咨询和申诉渠道畅通。申诉电话:025-86718872(研究生院),025-86718705(纪检监察)。

  十二、注意事项

  学校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在考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报考、录取、入学资格或学籍,并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入学后3个月内,我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参加招生考试的相关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发扬优良作风,严格保密纪律,坚持原则,不徇私舞弊。对违纪者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凡有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报名参加本单位招生考试的应主动回避。

  十三、其他

  本通知如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主管部门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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