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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方案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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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4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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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方案

【 liuxue86.com - 实用资料 】

  倘若你想减少工作中问题的发生率,那么可以考虑制定一份适合自身的方案,以便在上司指派新任务时迅速响应。我们应该针对不同的事务分别制订方案,写活动方案时也要注意哪些格式要素。笔者特别推荐阅读“拆迁方案”,相信它将带给你更多参考价值!

拆迁方案【篇1】

  霍州至永和关高速公路是山西省高速公路网规划“三纵十一横十一环”第八横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中南部西接陕西省通往延安市,到达陕、甘、宁等地的重要通道。工程涉及我市大张镇、辛置镇、白龙镇、陶唐峪乡、南环办的十多个村庄,全长约20公里。为了确保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工程建设的协调和保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霍州至永和关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霍州至永和关高速公路建设协调领导组”(霍政办函[20xx]42号),全面负责工程征地拆迁和协调保障领导工作,并负责处理与工程建设单位的相关事宜。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和三个工作组。

  1、办公室:主要负责领导组日常工作,办理土地、林业等相关手续,综合协调处理工程建设施工中相关事宜。

  主 任:孙杏锁(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副主任:杨 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安志勇(市林业局局长)

  张晓波(市交通战备办主任)

  成 员:曹明忠(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魏英泽(市林业局副局长)

  薛会平(市交通运输局财务结算中心主任)

  张康华(市交通运输局农管办技术员)

  2、征地拆迁协调评估组:主要负责征地拆迁的评估工作,并负责施工协调和善后处理事宜。

  组 长:孙杏锁(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副组长:张晓波(市交通战备办主任)

  张云峰(大张镇党委书记)

  刘国平(辛置镇党委书记)

  张伟兴(白龙镇党委书记)

  门保生(陶唐峪乡党委书记)

  侯晋川(南环办党委书记)

  曹明忠(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魏英泽(市林业局副局长)

  徐国宁(霍永高速指挥部主任)

  成 员:王晓东(市交通运输局工会主席)

  李 民(市交通战备办副主任)

  张秀文(市交通运输局重点办主任)

  朱文梅(市交通运输局农管办副主任)

  王华伟(市交通运输局重点办副主任)

  李小峰(市交通运输局重点办副主任)

  王 瑞(市交通运输局重点办干事)

  沿线涉及的乡(镇)街道办行政正职、分管副职及相关村支书和主任均为成员。

  3、监察审计组:负责整个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审计和检查。

  组 长:朱壮军(市审计局局长)

  成 员:胡文杰(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长)

  时宏伟(市审计局投资审计股股长)

  4、安全保障组:主要负责征地拆迁工作交通管制和安全保卫工作等有关事宜.

  组 长:王文艺(市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刘根生(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田晶杰(大张派出所指导员)

  李忠忠(陶唐峪派出所指导员)

  李志毅(辛置派出所负责人)

  张顺平(南环派出所负责人)

  刘建兵(白龙派出所负责人)

    二、征地拆迁

  1、本次征地拆迁范围为:东起大运高速观堆北,西在白龙镇耿家庄出境,长约20公里,涉及陶唐峪乡的辛庄、成庄、观堆、官底,大张镇的上乐坪,辛置镇的下曹、阴底,南环办的东湾、圣佛,白龙镇的柳树腰、陈村、陈家庄、寺庄等村庄,以及沿线部分厂矿企业。

  2、本次征地拆迁按照属地原则,经评估组评估核实后,由沿线乡(镇)街道办组织实施。

  3、拆迁

  (1)本次拆迁安置实行货币补偿,根据(临政办发[20xx]68号)《关于做好高速公路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执行。

  (2)拆迁户新的宅基地由国土部门与乡(镇)街道办及村按《土地法》重新予以核定审批。

  (3)拆迁临时安置搬迁费、过渡费参照《临汾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临政发[20xx]32号)规定条款,结合我市实际执行。如不按评估通知规定时间完成拆迁者,该二项费用将不予考虑。

  (4)被拆迁厂矿企业的补偿工作,结合当地实际,由项目单位同地方政府及有关单位共同组织调查,依法进行评估,参照晋政发[20xx]48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未尽事项,由有关部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单位与被拆迁单位商定补助补偿标准。

  (5)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大型水利和公路设施,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方案结合省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予以补偿,限期进行改迁。如有争议,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评审后执行。

  (6)对违法、违规、抢建、抢种、抢栽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机井、树木、农作物等不予补偿,并限期自行拆迁清理,不及时清理影响工程施工的,依法予以处理。

  4、征地

  (1)征占用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晋政发[20xx]38号文件执行,由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地类依据;征占用林地由林业局提供林地依据,其他涉及公路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具体征地面积以实地丈量,复核面积为准。

  (3)本次征用土地实行逐级负责补偿安置的办法,由市领导组与被征地乡(镇)街道办及村签订补偿协议,乡(镇)街道办和村委负责对本辖区内被征用地的承包农户进行补偿安置。

    三、时间要求

  20xx年12月31日前完成征地拆迁工作。按时间要求完成征拆任务的乡(镇)街道办将予以奖励。

    四、具体要求

  1、霍州至永和关高速公路是一项全省性的重点建设工程,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专人负责,强化协调,保障施工。

  2、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劳动等相关部门要为工程建设提供优质服务,减少工作环节,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减免有关费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相关乡(镇)街道办及村要及时协调解决,决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或借口阻挠和干扰施工,否则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3、市协调领导组、相关乡(镇)街道办设立征地拆迁费银行专户,专人负责,保证专款专用,确保征地拆迁费及时足额支付到位。不得借故拖欠和挪用,并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随意进入施工现场。确因工作需要需进入工地的需与市协调领导组联系,经同意后方可进入。

  5、公安机关要为工程建设保驾护航,严厉打击一切不法行为,对拒绝、阻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6、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要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虚报冒领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拆迁方案【篇2】

  霍州至永和关高速公路是山西省高速公路网规划“三纵十一横十一环”第八横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中南部西接陕西省通往延安市,到达陕、甘、宁等地的`重要通道。工程涉及我市大张镇、辛置镇、白龙镇、陶唐峪乡、南环办的十多个村庄,全长约20公里。为了确保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工程建设的协调和保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霍州至永和关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霍州至永和关高速公路建设协调领导组”(霍政办函[20XX]42号),全面负责工程征地拆迁和协调保障领导工作,并负责处理与工程建设单位的相关事宜。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和三个工作组。

  1、办公室:主要负责领导组日常工作,办理土地、林业等相关手续,综合协调处理工程建设施工中相关事宜。

  主 任:孙杏锁(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副主任:杨 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安志勇(市林业局局长)

  张晓波(市交通战备办主任)

  成 员:曹明忠(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魏英泽(市林业局副局长)

  薛会平(市交通运输局财务结算中心主任)

  张康华(市交通运输局农管办技术员)

  2、征地拆迁协调评估组:主要负责征地拆迁的评估工作,并负责施工协调和善后处理事宜。

  组 长:孙杏锁(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副组长:张晓波(市交通战备办主任)

  张云峰(大张镇党委书记)

  刘国平(辛置镇党委书记)

  张伟兴(白龙镇党委书记)

  门保生(陶唐峪乡党委书记)

  侯晋川(南环办党委书记)

  曹明忠(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魏英泽(市林业局副局长)

  徐国宁(霍永高速指挥部主任)

  成 员:王晓东(市交通运输局工会主席)

  李 民(市交通战备办副主任)

  张秀文(市交通运输局重点办主任)

  朱文梅(市交通运输局农管办副主任)

  王华伟(市交通运输局重点办副主任)

  李小峰(市交通运输局重点办副主任)

  王 瑞(市交通运输局重点办干事)

  沿线涉及的乡(镇)、街道办行政正职、分管副职及相关村支书和主任均为成员。

  3、监察审计组:负责整个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审计和检查。

  组 长:朱壮军(市审计局局长)

  成 员:胡文杰(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长)

  时宏伟(市审计局投资审计股股长)

  4、安全保障组:主要负责征地拆迁工作交通管制和安全保卫工作等有关事宜.

  组 长:王文艺(市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刘根生(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田晶杰(大张派出所指导员)

  李忠忠(陶唐峪派出所指导员)

  李志毅(辛置派出所负责人)

  张顺平(南环派出所负责人)

  刘建兵(白龙派出所负责人)

  二、征地拆迁

  1、本次征地拆迁范围为:东起大运高速观堆北,西在白龙镇耿家庄出境,长约20公里,涉及陶唐峪乡的辛庄、成庄、观堆、官底,大张镇的上乐坪,辛置镇的下曹、阴底,南环办的东湾、圣佛,白龙镇的柳树腰、陈村、陈家庄、寺庄等村庄,以及沿线部分厂矿企业。

  2、本次征地拆迁按照属地原则,经评估组评估核实后,由沿线乡(镇)、街道办组织实施。

  3、拆迁

  (1)本次拆迁安置实行货币补偿,根据(临政办发[20XX]68号)《关于做好高速公路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执行。

  (2)拆迁户新的宅基地由国土部门与乡(镇)、街道办及村按《土地法》重新予以核定审批。

  (3)拆迁临时安置搬迁费、过渡费参照《临汾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临政发[20XX]32号)规定条款,结合我市实际执行。如不按评估通知规定时间完成拆迁者,该二项费用将不予考虑。

  (4)被拆迁厂矿企业的补偿工作,结合当地实际,由项目单位同地方政府及有关单位共同组织调查,依法进行评估,参照晋政发[20XX]48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未尽事项,由有关部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单位与被拆迁单位商定补助补偿标准。

  (5)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大型水利和公路设施,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方案结合省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予以补偿,限期进行改迁。如有争议,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评审后执行。

  (6)对违法、违规、抢建、抢种、抢栽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机井、树木、农作物等不予补偿,并限期自行拆迁清理,不及时清理影响工程施工的,依法予以处理。

  4、征地

  (1)征占用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晋政发[20XX]38号文件执行,由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地类依据;征占用林地由林业局提供林地依据,其他涉及公路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具体征地面积以实地丈量,复核面积为准。

  (3)本次征用土地实行逐级负责补偿安置的办法,由市领导组与被征地乡(镇)、街道办及村签订补偿协议,乡(镇)、街道办和村委负责对本辖区内被征用地的承包农户进行补偿安置。

  三、时间要求

  20XX年12月31日前完成征地拆迁工作。按时间要求完成征拆任务的乡(镇)、街道办将予以奖励。

  四、具体要求

  1、霍州至永和关高速公路是一项全省性的重点建设工程,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专人负责,强化协调,保障施工。

  2、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劳动等相关部门要为工程建设提供优质服务,减少工作环节,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减免有关费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相关乡(镇)、街道办及村要及时协调解决,决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或借口阻挠和干扰施工,否则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3、市协调领导组、相关乡(镇)、街道办设立征地拆迁费银行专户,专人负责,保证专款专用,确保征地拆迁费及时足额支付到位。不得借故拖欠和挪用,并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随意进入施工现场。确因工作需要需进入工地的需与市协调领导组联系,经同意后方可进入。

  5、公安机关要为工程建设保驾护航,严厉打击一切不法行为,对拒绝、阻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6、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要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虚报冒领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拆迁方案【篇3】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为我镇建设落实占补平衡措施,提供新增耕地储备,顺利完成x年x镇村庄整理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x镇土地整理置换项目所涉及的所有村庄。

    二、拆迁

  (一)拆迁范围、方式及时间

  1、拆迁范围。项目区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包括住宅、厂房、商店、简易房等各类房屋)和其它建(构)筑物(包括水(机)井、养殖设施、简易棚、坟墓)等。

  2、拆迁方式。由x镇统一安排拆迁公司,对被拆迁房屋进行统一拆除。

  3、拆迁时间。自x镇人民政府发布拆迁公告之日起45天内完成拆迁,拆迁过程由镇拆迁工作组和村“两委”监督实施。

  (二)拆迁公示

  房屋拆迁工作实行公示制。在房产、附属物等登记后,对被拆迁人姓名、拆迁房屋面积、补偿标准、附属物等情况予以公示,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被拆迁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应在公示之日起5日内提出,逾期视作认可。经调查摸底、拆迁物丈量登记、被拆迁户主签字结束后擅自建设的房屋及其他一切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

  (三)拆迁补偿

  1、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在认可的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户的房屋及附属物补偿实行货币化补偿,其补偿标准按照长丰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政办《长丰县土地整理拆迁补助管理办法》执行,考虑项目区实际情况,给予项目区内需拆迁的按厕所400元/座、猪圈400元/间予以补偿。

  2、支付方式

  (1)选择在安置区建房的,按进度支付补偿款,即基础出土时支付总补偿款的30%;四檐齐时再支付总补偿款的50%;封顶结束支付总补偿款的10%;剩余款(即建房保证金)在建房验收合格后付清。

  (2)不需要安置宅基地的,在搬迁结束、交出钥匙时,一次付清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款。

  (四)临时过渡期和搬迁补助费

  1、考虑被拆迁户建房需要时间过程,故给建房临时过渡期补助费。临时过渡期补助费按照被拆迁户主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元计算,期限为6个月(搬迁结束,交出钥匙时,一次付清),过渡期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住房。

  2、给予每户搬迁补助费400元(搬迁结束,交出钥匙时,一次付清)。

  (五)拆迁奖励

  1、进度奖

  (1)自x镇人民政府发布拆迁公告之日起15天(包含)内,被拆迁户完成签订拆迁协议、搬迁结束、交出房屋钥匙的,一次性奖励合法主房面积每平米基准价格的40%。

  (2)自x镇人民政府发布拆迁公告之日第16天至第30天(包含)内,被拆迁户完成签订拆迁协议、搬迁结束、交出房屋钥匙的,一次性奖励合法主房面积每平米基准价格的20%。

  (3)自x镇人民政府发布拆迁公告之日第31天至45天(包含)内,被拆迁户完成签订拆迁协议、搬迁结束、交出房屋钥匙的,一次性奖励合法主房面积每平米基准价格的10%。

  (4)自x镇人民政府发布拆迁公告之日起,第45天后,不予奖励。

  2、优先选择宅基地奖

  按照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结束、交出房屋钥匙的被拆迁户,按照其选择房屋类型,在规定类型区域内优先选择宅基地。

  3、项目区村集体工作经费补助

  对积极配合x镇土地整理置换领导组工作,在规定时间内较为稳妥的完成宅基地整理前确权、丈量、造册,宅基地整理后土地再分配及安置地互换等相关任务的,给予项目区所在行政村工作经费补助(按项目区土地净增面积每亩1000元)。

    三、安置

  (一)安置原则

  拆迁安置点符合村庄布点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要求的区域,以实际规划为准。

  (二)占地补偿

  所有被拆迁户需要集中安置且占用农户承包地的,给予被占地农户一次性补偿青苗费:大、小麦、油菜740元/亩;蔬菜、瓜类2000元/亩;草莓3000元/亩。

  (三)安置方式

  1、项目区内被拆迁户低于10户的原则上实行零散安置,安置所需宅基地由项目区所在村委会协调互换,被拆迁户自行建设,但互换面积不得超过被协调宅基地面积的10%。

  2、项目区内被拆迁户多于10户的实行统一安置,由镇村统一选址、统一规划设计,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镇国土所现场放线,被拆迁户按照镇统一规划设计自行建设,但不得要地不建房。安置点宅基地和基础设施用地由项目所在村委会协调互换,但宅基地互换面积不得超过被协调宅基地面积的10%。

  (四)新建房屋宅基地的确定

  1、户籍确定。

  被拆迁农户系本镇居民,以现有派出所户籍底册和实际生活状况确定。

  2、宅基地分配及位置确定。

  被拆迁户搬迁至规划点内居住,宅基地严格按照一户一宅进行分配,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规划点内新建房屋实行统一规划。被拆迁户可以选择不同户型(即二上二下、二下一上、二下)分区域(即二上二下在一个区域、二下一上在一个区域、二下在一个区域)建房。被拆迁户选择房屋位置,以安置点为单位,按拆迁户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先后顺序号进行选择。对在本行政村既无其他住房且选择主动放弃宅基地到城镇购房的拆迁户,另给予每户3000元补偿。

  (五)新建房屋时间

  在x镇人民政府发布拆迁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建房

  (六)新建房屋办法

  规划点内新建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施工图纸、统一村民自建、明确竣工时间。在被拆迁户与村理事会签订建房协议时,每户扣除总补偿款的10%作为建房保证金。对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图纸,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新建房任务并通过验收合格的,退还保证金,否则给予没收其保证金。

  (七)公共设施配套

  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建设由x镇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和实际需要,实施道路硬化;排水畅通。

    四、有关事项

  1、鉴于安全考虑,在拆迁过程中,原则上由x镇人民政府招标或指定的拆迁公司统一进行旧房拆除。如拆迁户要求自拆,必须由拆迁户本人写出自拆申请(申请中必须含安全责任自负,拆除彻底,建筑残留物全部清除等条款),经镇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

  2、村庄整理后的耕地分配,在充分尊重项目区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可整块重新发包(按拆迁户原有宅基地多少受益),也可根据拆迁户原有宅基地多少按比例(多同升,少同降)分配到户。

    五、其它

  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县实施方案由拆迁当事人本着公平合理、切合实际的原则协商解决,补充方案与本方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方案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由x镇土地整理置换项目领导组负责解释

拆迁方案【篇4】

  为了进一步了解和掌握我社区未拆迁房屋及相关人口信息,规范房屋建设和拆迁工作,根据区管委会的要求,结合我社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了顺利开展此项工作,社区成立专项工作领导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任办公室主任,建设管理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为成员。以村(居)为主体开展调查登记工作,社区城管中队网格队员负责网格村(居)具体业务指导工作。

  各村(居)成立工作组,村(居)负责人负责所在村(居)全面调查登记工作,并指定专人具体落实调查登记工作,同时安排好丈量人和登记人。

    二、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20xx年3月1日前)为调查准备阶段。建设管理办公室根据区相关要求结合社区实际,制定调查摸底实施方案及业务所需资料准备;完成办公用品的采购工作。

  (二)第二阶段(20xx年3月11日前)为宣传动员业务培训阶段。各村(居)根据工作要求,抽调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同时召开村组动员会,广泛深入进行宣传,让未拆迁房屋户(或单位)了解此项工作的意义及目的。

  (三)第三阶段(20xx年4月22日前)为信息采集阶段。城管中队网格责任人及村(居)相关工作人员深入村组,对未拆迁房屋进行实地丈量,并做好登记工作,要求准确无误,不得漏丈漏登,做到村不漏户(或单位)户不漏项、丈实相符。

  (四)第四阶段(6月底前)为整理汇总,建立台帐阶段。各村(居)将前期工作中的丈量登记资料梳理汇总,完善相关手续后将调查资料整理上报社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管理办公室将各村(居)上报的调查资料进行核实,整理成册,建立台帐。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识到位。全体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对待,不得马虎懈怠。

  (二)明确责任,抓紧落实。各村(居)及相关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在既定时间内完成调查摸底任务,不得推诿扯皮。

  (三)注重配合,发挥主动性。全体工作人员既要相互协作,又要充分调动积极性,及时调查未拆迁户的相关情况。

拆迁方案【篇5】

  为深入开展城市建设攻坚年活动,改善城容城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正定县城市建设攻坚年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府西街邮政局北侧、燕南路南侧进行旧城改造,为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我县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拆迁范围

  北至燕南路,南至邮政局、常山路,东至府西街,西至文昌街。所有涉及到的被拆迁户一律全部拆迁。

    二、拆迁政策

  拆迁工作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原则,由正定镇负责动员拆迁和安置。拆迁评估由石家庄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根据正定县人民政府正政[20xx]18号文件有关规定予以评估。补偿、核定工作由正定镇政府负责。

    三、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拆迁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法进行。

  1、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2、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即商品房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实行就地安置。

  3、对所有被拆迁户,按照“谁先签定拆迁协议,谁优先在规定的安置楼内挑选楼房”的原则进行安置。

  4、拆迁租赁房屋的对承租人给予搬倒费补偿,对经营门市从商的,按工商局注册从业人员给予每人一次性500元的停业损失。

  5、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所拆正式房屋建筑面积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所拆正式房屋建筑面积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至新房竣工验收为止。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月每平方米3元计算,搬迁补助费按每平方米3元计算。

  6、对被拆迁户的空调按200元/台、电话158元/部、有线电视100元/台给予补偿。

  7、树木补偿,果树按每株10-200元计算,一般树木按10元-50元计算补偿。

  8、对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就补偿安置或产权不清有争议达不成协议的.,按照先拆除后解决纠纷的原则办理,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拆除前拆迁人应对被拆除房屋做好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拒绝拆迁的,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行拆除。

  9、对积极支持,配合该项拆迁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0、严重阻碍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拆迁时间

  20xx年8月3日--20xx年9月15日

  正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有关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通力合作,积极配合,按照县政府统一安排,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拆迁工作圆满完成。

拆迁方案【篇6】

  甲 方:拆迁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房屋拆迁实施单位_________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号_______________

  乙 方:被拆迁人_________________

  房地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建设需要,甲方取得拆迁乙方现有住房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号______)。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力和义务,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双方商定,订立本协议,以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乙方_____(所有或承租)的房屋座落在___路___弄___号__室,房屋类型____,房屋性质____,建筑面积___平方米。

  二、乙方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安置方式

  三、根据_____区政府规定,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平均市场单价为____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被拆除房屋经_____评估机构评估,其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________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五、根据《实施细则》第_____条规定,甲方应补偿乙方货币补偿款计(大写)_____元,其中价格补贴为 ___元,计算公式如下:________。

  六、乙方应当在签订本协议后____日内,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搬离原址,并负责房屋使用人按期搬迁。房屋使用人未按期搬迁,视作乙方未按期搬迁

  七、甲方按规定付给乙方搬家补助费______元。设备迁移费_____元。

  八、甲方应在乙方搬离原址后____日内支付给乙方本协议第五条的补偿款和第七条约定的搬家补助费和设备迁移费。

  九、乙方应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交甲方报有关部门注销。

  十、乙方迁离原址时,应当将空房完整移交给甲方,不得拆除原住房中的房屋设备和建筑材料。

  十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由乙方负责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

  十二、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略)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______份,甲方执______份,乙方执_______份,拆迁实施单位_______份,由甲方报送____房地产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___

  拆迁实施单位(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拆迁方案【篇7】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效”改革总体要求,做好我县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后土地复垦的竣工验收工作,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体推进,根据国家、省、市关于脱贫攻坚易地搬迁旧房拆除复垦工作要求,按照《关于印发省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和土地复垦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发〔20xx〕10号)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省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后土地复垦竣工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xx〕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关于扶贫攻坚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后旧宅拆除复垦工作,坚持目标导向,强化主体责任,创新工作思路,致力督导验收,为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按照“拆除一村,复垦一村”、“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要求,遵循“结果可靠、满足要求、精简高效”的基本原则,全面完成我县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后土地复垦竣工验收工作。

  三、时间安排

  首次验收工作20xx年7月20日开始到月底结束,8月20日前为不达标整改再验收时间,8月30日前上报相关资料。

  四、验收人员组成

  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后土地复垦竣工验收工作,由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从扶贫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等职能部门选出专业人员,组成5人专家组,履行验收工作职责。

  五、验收参照依据

  验收工作以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省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后土地复垦竣工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主要依据,参考土地复垦相关技术要求进行。

  六、验收标准

  1、墙体、旧门窗及院内房屋等建筑物拆除清理干净;

  2、窑洞挖开捣透或封堵;

  3、按照规定面积土方平整到位;

  4、田面平整,田坎能起到保水作用;

  5、耕作层厚度能适合庄稼生长要求;

  6、田块周边无垃圾堆放,无废弃物阻挡,便于机械通行。达到以上标准,可综合评定为复垦质量合格。

  7、土地复垦后地类(耕地、林地、园地、草地等)

  七、验收程序

  1、各乡镇土地复垦工程竣工后,由各乡镇自行验收,编写自验报告并以文件形式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

  2、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专家,在市自然资源局监督下、乡镇政府配合下开展验收工作。

  3、填写验收意见表,专家、乡镇政府领导、有关人员签字认可。

  4、对验收不合格的地块,专家组提出问题清单,在上报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任务,乡镇政府再申请复验。

  5、验收的对象为全县易地扶贫搬迁的34个自然村。

  6、验收合格后,所有资料由县自然资源局整理归档保存,并按要求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局上报验收资料电子版。

  八、相关要求

  1、强化领导,提高认识

  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统筹开展好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宅复垦验收工作。

  2、精心组织,密切配合

  本次验收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扶贫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密切配合,强化沟通协调,勇于担当,尽职尽责,杜绝不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现象。

  3、明确责任,严格把关

  各部门和相关人员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政策性和严肃性,要切实明确责任,细化验收标准,严把质量关,杜绝徇私舞弊、消极应付等不良现象。

  4、加快推进、严肃问责

  各乡镇要提前谋划,加快推进,确保验收工作按期完成。对在此次验收中配合不力、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启动问责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全县要切实形成一盘棋,上下标准一致,整体协调推进的良好氛围,进一步理清思路,创新工作方法,确保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后土地复垦竣工验收工作圆满完成。

拆迁方案【篇8】

    一、工作目标

  拆迁危破房屋工作重点是拆迁城区内主干道两侧、窗口地段及重要景区域周边的危破房屋。

  20XX年计划完成拆迁危破房屋8000—10000平方米。

    二、工作原则

  拆迁危破房屋,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在区双拆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具体实施。

  拆迁危破房屋,结合市政建设项目实施,结合土地储备规划实施,结合老城历史文化片区保护性改造实施,结合条件较好的危破房片区实施捆绑式开发改造,结合房屋产权性质由产权单位或各街镇组织住户自行集资改造或合作改造。

  拆迁危破房屋,结合老城环境整治重点项目,按照“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原则进行。

  拆迁危破房屋政策与拆迁、住房保障政策相统一,依法拆迁,有情操作,保障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困难群众的正常生活。

    三、责任分工

  区房产局牵头,负责做好拆迁房屋工作,落实拆迁安置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

  区财政局负责拆迁危破房屋建设的拆迁资金安排。

  区建设局负责危破房屋拆迁改造的立项,负责拆迁危破房屋后建设市政项目的拆迁审核、资金专户管理和工企单位的拆迁协调服务。

  市规划局XX直属分局负责危破房屋拆迁改造的规划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XX分局负责危破房屋拆迁后的土地管理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危破房屋拆迁、建设资金的审计工作。

  负责拆迁危破房屋拆迁的具体实施,落实实施单位和组织拆迁。

    四、工作保障

  (一)拆迁资金。

  1、已落实用地单位的危破房屋,其项目拆迁资金由项目单位承担,区国土分局负责督促启动。

  2、尚未落实用地单位又可用于出让开发的危破房屋,由区国土分局根据市规划局XX直属分局出具的规划外部条件和设计要点评估危破房屋地块的土地拍卖价格和拆迁费用,按土地储备项目土地收益分成办法,借资给实施单位先期实施拆迁。

  3、拆迁危破房屋用于建设市政项目的,拆迁资金按照区有关房屋拆迁政策,由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列入城建计划,同城建资金统筹考虑。

  (二)前期运作。各实施单位,向区建设局申请危破房屋拆迁改造立项,区建设局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立项。各实施单位持立项批文向市规划局××直属分局提出申请,市规划局××直属分局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外部条件和设计要点等规划许可文件。区国土分局将危破房屋拆迁改造项目列入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并优先安排可用于出让开发的地块上市出让。

  (三)拆迁服务。区房管局在危破房屋查产、冻结、入户调查等拆迁前期工作及拆迁裁决上做好服务,简化拆迁许可证的审批手续,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产权及拆迁许可证的办理。

  (四)住房保障。区房管局按照××区有关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做好特殊困难群体的住房保障工作。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拆迁户,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拆迁后本区现住房人均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拆迁户,可以申请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已领取《南京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拆迁后在本区他处无住房的60岁以上的孤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市级以上劳模、可以申请承租廉租房。

    五、工作步骤

  按照区双拆指挥部统一部署,拆迁危破房屋工作分四个阶段实施,与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同步开展,协调进行。

  第一阶段为3——4月,调查摸底,项目认定,任务下达。组织各单位对实施范围内的危破房屋开展逐一调查,登记造册,报区房管局。区房管局会同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对各单位上报的拆迁危破房屋项目进行认定,报区双拆指挥部批准。区双拆指挥部向各单位下达年度拆迁房屋工作任务。

  第二阶段为5——6月,集中宣传,积极动员,拆迁准备。按照区双拆指挥部工作宣传部署,组织对区城市拆迁危破房屋工作进行统一宣传。通过区属媒体宣传拆迁危破房屋的重要意义,公布全区拆迁危破房屋清单和工作安排,动员市民群众积极配合拆迁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各单位实施单位开展拆迁房屋前期准备工作。

  第三阶段为7——11月,实施拆迁。各单位组织拆迁实施单位对危破房屋实施拆迁。

  第四阶段为12月,总结表彰。统计各街、镇拆迁危破房屋完成任务情况,上报区双拆指挥部,对拆迁危破房屋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拆迁方案【篇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拆迁人必须服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和实施;

  (二)依法审查、批准房屋拆迁单位和拆迁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指导、监督、检查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四)依法裁决房屋拆迁纠纷。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设的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规划、房产、土地、城建、公用、公安、工商、司法、电业、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城市房屋拆迁中与本部门相关的业务。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凡我市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属于市人民政府批准改造的棚户区,或者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拆迁资格的单位统一拆迁。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实行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委托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九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接受拆迁委托:

  (一)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与承担房屋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房屋拆迁申请书和拆迁计划;

  (二)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

  (三)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变更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建设平面图;

  (四)土地使用权属的批准文件;

  (五)银行存款证明。

  第十一条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接到房屋拆迁申请后,应当对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验证,审查拆迁计划,对符合房屋拆迁规定并缴纳拆迁管理费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二条在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五日内,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名称、拆迁人、拆迁承办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有关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户口迁入或者分户,暂停办理房屋调配互换和私房交易,暂停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暂停办理期间因出生、结(离)婚、军人复员转业退伍等原因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公安部门应当准予入户或者分户,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安置。

  暂停办理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逾期自行失效。因故不能实施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及时作出报告,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向有关部门和被拆迁人发出解除暂停办理事项的通知。

  第十三条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或者拆迁承办单位应当做好被拆迁人的户口登记和房屋勘测,到市房产主管部门办理被拆除房屋的成新鉴定和产权注销登记手续;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搬迁期限及其他需要被拆迁人了解的事项,以房屋拆迁通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在房屋拆迁通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明确补偿的形式和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扩大面积安置费、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事项。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要报送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拆迁当事人也可以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第十五条拆迁人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对被拆迁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或者在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限期搬迁的决定;逾期仍拒绝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搬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过渡用房,以自行解决为主、职工单位协助解决为辅;自己无力解决、单位解决又确有困难的,由拆迁人负责提供周转用房。

  第十九条职工因拆迁误工,其所在单位可凭拆迁证明予以准假。

  第二十条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做好勘察记录,并到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二条在拆迁范围内,经市规划部门确定不需拆除的房屋而需要使用人搬迁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屋使用人、所有人进行安置和补偿。

  第二十三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

  第二十四条拆除有合法证照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要依照本办法对其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给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的补偿,但核发证照时已明确不予补偿的除外。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和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六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要按照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七条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偿还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属于商业网点的,在位置和楼层安排上,在不影响整体布局情况下,应尽量保持原有的条件和面积。具体偿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偿还的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

  (二)偿还的建筑面积大于原建筑面积的,其超出部分按照商品房屋的价格结算;

  (三)偿还的建筑面积少于原建筑面积的,其不足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八条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国有或集体所有的住宅房屋,其偿还面积与原面积相等的,互不结算差价;其偿还的面积大于或小于原面积时,其超出或不足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算。

  第二十九条拆除有合法证照的私有住宅房屋,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按照下列规定补偿:

  (一)要求偿还产权、偿还的面积与原面积相等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偿还的面积大于或小于原面积的,其超出或不足部分按照市房产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场价格结算;

  (二)不要求偿还产权要求安置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三)不要求偿还产权也不要求安置的,按照市房产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场价格补偿。

  第三十条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需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原租赁合同应当作相应的修改。

  第三十一条拆除享受国家或单位补贴购买或者建造的房屋,拆迁人要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个人和补贴单位的投资比例分别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换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拆除非住宅房屋,其生产设备、附属设施、原辅材料的搬迁补助费,由拆迁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三十四条拆除非住宅房屋,引起被拆迁人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发给被拆迁人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拆除房屋涉及煤气、电话设施时,由拆迁人予以恢复,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拆除住宅房屋,除一次性发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搬家补助费外,还要按照协议中确定的过渡期限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解决临时住处的,根据核准的安置人口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由职工所在单位安排临时住处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一半发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另一半发给职工所在单位;

  (三)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被拆迁人要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四)被拆除房屋有暖气而过渡用房没有暖气的,由拆迁人发给采暖补助费,被拆除房屋没有暖气的,由拆迁人发给越冬补助费。

  由拆迁人一次性安置住宅用房的,只发给搬家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拆除住宅兼营业房屋,除发给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外,另发一次性停业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对在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内生产、营业或居住的,不发补助费,并在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组织拆除,以料抵工。

  第四章拆迁安置

  第三十九条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合法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或者是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第四十条拆迁人对应当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安置。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

  第四十一条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以及尽可能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确定。

  对于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由拆迁人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具体标准及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二条拆除住宅房屋,按照原居住面积安置。原居住面积以房屋使用证标明的居住面积为准;房屋使用证未标明居住面积的,以实际测量的居住面积为准。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平均居住面积小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全市平均居住面积的,按照上年全市平均居住面积安置。

  第四十三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予以安置:

  (一)有拆迁范围内正式户口的常住人口;

  (二)有合法的公、私房屋承租关系证明,或者有自住的私有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对房屋拆迁事项有特殊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无我市正式户口,在我市购买房屋居住或者有合法房屋承租关系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确认后,予以安置。

  第四十四条应当安置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有下列家庭成员的,视为安置人口:

  (一)夫妻的另一方不在本市的;

  (二)未在外地安家的现役军人;

  (三)从原户口中迁出入托儿所、幼儿园或者在学校学习的亲属;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国外工作学习的人员;

  (五)常住户口不在拆迁范围内,又确实在拆迁范围内居住,本市其他地方无住房的;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当安置的人员。

  第四十五条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一日《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颁布前,居住在无合法证照房屋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有单独的户口,独立生活的,视为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没有单独户口也没有独立生活的,视为应安置人口。

  第四十六条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有下列家庭成员的,按照下列规定安置:

  (一)有独生子女证的子女,按照增加一口人安置;

  (二)两对及其以上的同辈夫妻居住一套房屋的,应当分户安置;

  (三)不同辈夫妻应当分室安置;

  (四)房屋拆迁通告发布时,年满十四周岁及其以上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与夫妻分室安置;夫妻以外的年满十四周岁及其以上的异性家庭成员,应当分室安置。

  第四十七条户口在拆迁范围内,但拆迁范围内无住房的,不予安置。户口在拆迁范围内,但长期不在拆迁范围内居住,本市其他地方有住房的,不计算为应当安置的人口。

  第四十八条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新建工程为住宅或者以住宅为主的,原地安置;

  (二)新建工程以非住宅为主,有部分住宅的,先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新建住宅安置面积不足的,可以易地安置,由拆迁当事人在协议中确定;

  (三)新建工程为非住宅的,易地安置。

  第四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拆迁人可以将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居住面积多于原居住面积的部分折算成建筑面积,按照新建房屋的建筑成本,收取扩大面积安置费:

  (一)在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不小于5万平方米的城市综合开发区范围内的;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

  (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

  (四)经市房主管部门进行倒、危房屋改造,依照本办法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后没有余房出售的。

  第五十条扩大面积安置费由使用人所在单位交纳;所在单位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单位和使用人共同交纳;所在单位无力交纳的,由使用人交纳。

  扩大面积安置费交纳者对房屋享有的权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不能交纳扩大面积安置费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不需分户、要求在原地安置的,可以按照原地安置的标准降低一个户型无偿安置;需要分户安置的,可以按照原地安置的标准,降低一个户型无偿安置一套住房,其余的易地安置。

  第五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拆迁人不得收取扩大面积安置费:

  (一)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有一项小于5万平方米的;

  (二)零散插建的;

  (三)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核准属特殊困难户的;

  (四)不分户安置一室一套住房的。

  第五十三条用于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房屋与相邻建筑物的距离,必须符合我市建筑日照间距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用于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房屋,必须符合《省民用建筑标准》。

  新建的朝南住宅房屋,应当优先安置原朝南房屋的住户。

  第五十五条回迁安置的房屋应当实行公开分配。根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受益面积大小、搬迁时间早晚、实际交纳扩大面积安置费占应交纳扩大面积安置费总额的比例和时间先后,原房屋的楼层、居室朝向、室内设施等因素,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分房办法。

  第五十六条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以产权管理部门确认的房屋产权证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房屋产权证未标明建筑面积的,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第五十七条在拆迁范围内,个体工商户具备下列条件的,由拆迁人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营业用房:

  (一)合法的营业执照持有人是房屋的所有人、承租人或者是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

  (二)营业用房具有单独的房屋承租关系,并且按照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交纳租金的;

  (三)有营业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的专用房间,并且不在其中居住的。

  第五十八条对使用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或者非法承租公有非住宅房屋的使用人,不予安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拆迁,对拆迁人和被委托人分别处以拆迁委托费10%的罚款,没收全部拆迁委托费,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未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在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前擅自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拆迁,对拆迁人处以拟建工程总造价0.5%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给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负赔偿责任,处以与造成经济损失相等数额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300元至500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拆迁人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标准,扩大或者缩小安置面积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标准的,按照提高或者降低的补偿数额处以罚款;

  (二)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安置面积的,按照扩大或者缩小的房屋面积的重置价格处以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设计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拆迁人按照规定重新设计;不能重新设计的,责令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

  第六十六条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搬迁的,每超过一天减发一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六十七条拆迁人延长过渡期限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对被拆迁人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助费、采暖补助费:

  (一)延长过渡期限一至三个月的,每人每月增发50%的补助费;

  (二)延长过渡期限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每人每月增发100%的补助费。

  第六十八条被处罚的拆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九条对辱骂、殴打执行公务的拆迁工作人员,或者阻挠拆迁、煽动群众闹事的,由所在地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拆迁工作人员擅自接受委托、聘用,为外单位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吊销拆迁工作人员上岗合格证,并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中的房屋重置价格、建筑成本价格、停产停业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采暖补助费、越冬补助费、拆迁管理费的标准等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年月日颁发的《市城市建设动迁安置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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