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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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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4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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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

【 liuxue86.com - 买卖合同 】

  如今,在我国的普法工作变得越来越全面,合同的使用在日常生活中也更加广泛。你知道一份合同需要包括哪些方面吗?经过出国留学网编辑的仔细筛选,“房屋买卖合同”相关的信息已经被梳理归类,相信这些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房屋买卖合同(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概况

  出卖房屋坐落于_______市_______路_______号,建筑面积约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未办理房产证、契证、土地证。甲方以该房屋为抵押,在__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__支行办理了按揭贷款。

  二、甲方现同意将该房屋卖给乙方,转让价格暂定为_______万元,在甲方做出房产证和契证后,在乙方总出价_______万元(包括转让价和所有其他费用)的范围内对转让价作适当调整。

  三、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代为办理房屋买卖。双方各向丙方支付买卖定金_______万元。

  四、在甲方办好产权证和契证后,三方与工行之江支行签定监督支付协议书,乙方按该协议书的约定,将相应款项支付给银行。

  五、甲方保证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办好土地证。

  六、在甲方办好土地证后,丙方代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乙方到工行之江之行办理房屋转按揭贷款手续。

  七、在甲方办好契证和产权证后,(1)甲、乙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自乙方与承租人签定新的租赁合同之日起,租金由乙方收取,甲方向乙方移交原租赁合同押金_______元,并向乙方支付已收取的租金(2)甲方将押金_______元及已收取的租金7万元于新租赁合同签定之日交付给丙方,在双方结算后由丙方支付给乙方。

  八、甲方保证新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租金为_______万元,否则,甲方将返还乙方转让款_______万元。

  九、税费

  1.该房屋交易的税费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本协议签订后,甲方预付代理方税费_______元,乙方预付代理方税费_______元,交易完成后按实际结算。

  2.交易完成后,甲方交付代理方_______元服务费。乙方交付代理方_______元服务费。

  十、甲乙双方及代理方责任

  1.甲方确保房源可靠、手续合法;并提供交易所需的相关证明资料和原房屋承租人放弃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

  2.乙方应按协议履行责任,并提供交易所需的相关证明资料。

  3.代理方确保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交付乙方《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契证_______个工作日后交付乙方。

  十一、违约责任

  1.乙方违约,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该定金在扣除代理费_______元后归甲方所有。如甲方违约,甲方应赔偿乙方_______元,赔偿代理方代理费元。乙方已交付的定金 元由代理方负责退还乙方。

  2.在签订《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后出现的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代理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

  ideng_f;">转让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职务:

  受让方:(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职务:

  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于 年 月日在市设立,由甲方与合资经营,注册资金为币万元,其中,甲方占%股权。甲方愿意将其占合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合营公司%的股权,根据原合营公司合同书规定,甲方应出资币万元,实际出资币 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合营公司%的股权以币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天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银行转帐方式分次(或一次)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合营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合营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合营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合营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经公证处公证(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须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后(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双方应于协议书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营公司、公证处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受让方:

  年月日于市

  (备注:1.本协议书仅为参考格式,申请人可根据需要依法对协议书的内容作适当调整。

  2.申请人在使用本参考格式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3.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名外不得手填。)

房屋买卖合同(篇2)

  甲方:

  乙方: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就房屋买卖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乙方购买甲方合法拥有的坐落于第号,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产一套。

  第二条:付款方式

  1、双方议定上述房产出售价格为¥元。

  此价款为甲方净价。

  2、以后如有争占、拆迁等所得赔偿与甲方无关一切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房屋过户

  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所有手续费均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出售房产符合国家房产上市的规定,并保证产权清晰,无抵押、查封和任何纠纷,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不含虚假内容,若有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违约,如甲方违约如乙方不能按期交齐房款定金不退。

  第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即生效。

  第七条:本合同共页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签约日期:

房屋买卖合同(篇3)

  买受方:张XX男,30岁,汉族,X市X厂职工,住X市X路38号院2栋4单元2楼2号

  出卖方XX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买受方张XX于9月1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买受方对出类方出售的商品楼提出面积与实际不符,房屋存在质量问題,致使双方发生争议,双方虽多次协商但均未成功。现根据《仲裁法》第2条、第3条之规定,双方约定将此项争议提交XX市仲裁委员会,依法组成合议制仲裁庭,根据《XX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并作出裁决,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案事实及有关的证据材料,仲裁庭对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作出判定,对本案形成以下意见。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为合格的.民事法律行为主体,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模具/部件采购协议》体现了平等自愿原则,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为合法有效,仲裁庭予以确认。

  二、申请人按约为被申请人交付了《模具/部件采购协5 议》所约定的货物,已履行合同义务。被申请人拖欠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被申请人经依法通知既不作书面答辩又不出庭,视为自动放弃抗辩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四、申请人所提的支付货款的仲裁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依据充分,理由成立,仲裁庭予以支持。被申请人应偿还所欠申请人的货款。

  五、申请人主张逾期支付货款利息的起算应以《模具/部件采购协议》约定的月结30天为依据,即利息应自×××年×月×日起算,仲裁庭对此主张予以支持。关于逾期货款利息的利率问题,仲裁庭认为,《模具/部件采购协议》的文义只约定延期付款的利率以银行贷款利率而定,但未约定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罚息,因此仲裁庭对申请人关于逾期货款利息主张超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

  本案仲裁费人民币×××元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房屋买卖合同(篇4)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简单的房屋买卖合同样本,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甲方(出卖人):身份证号:

  乙方(买受人):身份证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坐落在的房屋出售给乙方。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_______。

  第二条甲、乙双方商定该房屋售价为(人民币)拾万仟元整(含附属设施费用),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将房款全部付给甲方。

  第三条甲方应于本合同签定之日将房屋交付乙方,同时向乙方交付该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手续。

  第四条甲方自本合同签定之日不得再对该房屋进行任何物权处分及附加任何物权、债权负担,不得再与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人签定该房屋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抵押合同等。

  第五条该房屋在交付乙方使用前,所发生的水、暖、电、讯、有线电视费等一切由均由甲方承担;房屋自交付乙方使用后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鉴于该房屋由于政策原因暂不能办理产权过户,双方约定在该房屋符合规定产权过户条件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过户时所需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约定承担。

  第七条双方约定该房屋在正式办理产权过户前,乙方有权将该房屋卖与第三人,若乙方将该房屋卖与第三人,甲方应在乙方提出要求时,积极配合与第三人办理产权过户等事宜。

  第八条双方约定该房屋在正式办理产权过户前,若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被政府征收,政府给予一切补偿权益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以房屋尚未过户之名要求享受相关补偿权益。

  第九条甲方不得以经济上涨,房价过低等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合同,拒不配合乙方办理过户等相关事宜。鉴于本房屋买卖经由房屋中介全程参与,中介一方有责任监督双方按时履行相应义务。如果由于甲方违约致使乙方无法履行,全部退还乙方支付的购房款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中介一方负连带责任。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章):联系电话:乙方(签章):联系电话:中介人(签章):联系电话: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篇5)

  卖方(称甲方):证件号码买方(称乙方):证件号码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恪守。

  一、房屋状况

  房屋地址房产证号建筑面积平方米, 楼层/,户/梯,车库:□有□无 结构:□混合□钢混□其他 配套:□水表□电表□暖气□燃气 房屋现状:□已出租□已腾空□业主住 随房附赠品乙方对上述房屋状况已现场检验,并到相关部门进行了了解,自愿接受。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该房屋成交价为人民币元整。

  三、洽谈、签订本合同过程中,世纪乐家不动产代甲方收取乙方支付甲方的定金人民币元整,甲方应主动了解该款项的情况,世纪乐家不动产不必另行通知。同时甲方向乙方和世纪乐家不动产提供产权证等相关过户手续,并交房管部门验证、过户。

  四、具体付款时间:

  五、甲方协助乙方将本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按规定承担□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六、甲方于产权过户后日内向乙方腾交房屋及附属设施,腾交房屋同时,腾交日前上述房屋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结清,否则,乙方可由房款中扣除代交;交接后房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甲方于产权过户后日内将户口由上述房址迁出。

  八、甲方保证上述房屋产权清晰,不存在乙方所未知的产权瑕疵,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务债权等情况,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九、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擅自终止本合同,应向对方支付总房款的20%的违约金;乙方不按期支付房款或甲方延迟腾交房屋,每逾期一日,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总付款的0.3%的违约金;任何一方由其他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支付总付款的10%的违约金。

  十、其他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保证提供的证件及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准确无误,否则后果自负;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自动支付中介服务报酬。

  2、在本次交易及中介过程中,甲乙双方应支付的费用,如服务报酬等,中介方从违约方的违约金(包括定金)中扣除;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中介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卖方(签章):买方(签章):中介方:

  房产共有人(签章):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篇6)

  房屋买卖三方协议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丙方(原房产所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遵循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合同所涉商品房买卖及办理过户登记等事宜协商一致,共同订立本合同,以兹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产情况

  甲方将从丙方处买受的商品房产权有偿转让给乙方。该房产具体情况如下:

  1、房产位于 市 区 号;房屋结构:砖混 ,房屋用途:住宅 ;房屋建筑面积 110.45平方米。

  2、丙方于2012年10月12日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取得该房产及办理过户登记等相关房产权利;丙方取得该房产权利后,有偿转让于甲方,甲方有偿取得该房产及办理过户登记等相关房产权利;甲方取得该房产权利后,于2015年7月有偿转让于乙方,现乙方有偿取得该房产及办理过户登记等相关房产权利。

  3、房产权属转移时,附带附属设施状况及室内装饰、物业及该房产本身享有的权益归乙方所有;

  第二条、房产价格及付款方式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叁拾捌万伍仟元整,(小写)385000 元;上述交易总价款包括:房价款、公共维修基金、室内不可移动之装修、物业及其它应当附带的房产权益。

  二、乙方采取以下方式付款:

  (1)乙方与甲方达成房屋买卖约定后,于2015年7月25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95000元,下剩190000元由乙方负责还清该房屋2012年11月26日办理的银行贷款,乙方不再向甲方支付任何房款。

  1

  (2)甲方负责支付该房产过户于乙方的相关全部费用及税费,负责偿还欠丙方的房款15000元。

  第三条、房产过户手续的办理

  1、乙方在还清该房产银行按揭贷款十日内,甲、乙、丙三方所有证件资料准备齐全,由甲、丙双方协助,共同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产转让过户手续于乙方。

  2. 除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出不予过户的决定外,甲、丙双方共同承诺,在为乙方办理该房产转让过户手续时,甲、丙双方积极协助。由于双方任何一方不积极配合手续办理或者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按违约情形处理。

  3、在为乙方办理该房产转让过户手续时,该房产所需支付相关部门的交易税费及相关手续费,全部由甲方独自承担,乙、丙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五条、房屋交付及风险

  1、甲、乙、丙三方同意,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后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可自行装修。由甲方协助乙丙双方办理该房产的物业交割手续。

  2、丙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物业交割期间,凡附随于该房产的各项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被损坏或被拆除的,丙方应按被损坏或被拆除的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评估值,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3、甲、丙双方自行承担该房产物业交割前所发生的,应由甲、丙双方承担的物业及相关费用,物业交割手续办理完毕后,上述费用由乙方承担。

  4、若丙方未及时将该房产交付于乙方,在该房产实际交付于乙方之前,该房屋所存在的风险由实际占有方承担。

  第六条、三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保证所提供该房产资料的真实性并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 2

  规定。若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而引起的一切法律或经济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并支付乙方房款总价30%的违约金。

  2、在签订本合同后,乙方还清该房产银行按揭贷款后,甲方须同时还清欠丙方15000元房款,并保证在十日内协同丙方按约定与乙方共同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若因甲方原因致使无法向乙方办理过户登记或超过约定期限即视为违约。

  3、甲方需妥善保管交易文件,并根据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甲方房屋所有权证及过户手续时,需甲方出面配合的,甲方应无条件配合办理。

  4、本合同签订后,若甲方隐瞒乙方擅自将该房产出卖或出租于第三方,在该房产上设立担保物权致使该房产负有权利瑕疵情形的,即视为违约,甲方此情形所获取的收益,对内不得对抗乙方,需赔偿乙方损失。

  5、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因甲丙之间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权利,其中房屋产权及办理过户登记的权利受让于乙方享有,不得以此对抗乙方的权利,否则视为违约。

  二、乙方责任

  1、乙方承诺提供的个人资料真实有效。

  2、根据三方协商约定,乙方应按时支付还清该房产银行按揭贷款剩余房款。

  3、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按约定时间与甲、丙双方共同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超过约定期限视为违约。

  三、丙方责任

  1、丙方保证所提供该房产资料的真实性并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若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而引起的一切法律或经济责任均由丙方承担,并支付乙方房款总价30%的违约金。

  2、在签订本合同后,在乙方还清该房产银行按揭贷款,甲方还清欠丙方15000元房款后,保证在十日内协同甲方按约定与乙方共同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若因丙方原因致使无法向乙 3

  方办理过户登记或超过约定期限即视为违约。

  3、丙方需妥善保管交易文件,并根据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在为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过户手续时,需丙方出面配合的,丙方应无条件配合办理。

  4、本合同签订后,若丙方隐瞒甲方、乙方擅自将该房产出卖或出租于第三方,在该房产上设立担保物权致使该房产负有权利瑕疵情形的,即视为违约,丙方此情形所获取的收益,对内不得对抗甲方、乙方,需赔偿甲方、乙方损失。同时乙方享有优先受偿权。

  5、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因甲丙之间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权利,其中房屋产权及办理过户登记的权利受让于乙方享有,丙方不得以此对抗乙方的权利,否则视为违约。若丙方擅自将该房屋产权办理过户于甲方名下,或其他严重损害乙方的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和丙方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合同争议及违约处理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逾期付款

  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各项款项的,违约方需向守约方赔偿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逾期1日,支付逾期未付款的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逾期交房

  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或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后未将上述房产交付乙方,每逾期1日,丙方应向乙方支付该房产成交价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4、违约责任

  本合同所涉及违约情形,受损方可以根据本合同向违约方主张该房产总价款30%的违约金,自违约日起,每日按违约金1‰的比例收取逾期利息至违约情形消除止。主张违约金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 4

  5、合同终止与解除

  甲、乙、丙三方在该房产办理过户手续于乙方后,所有房屋买卖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本合同解除需三方同意书面解除。

  第八条 合同效力及生效

  1、本合同效力高于甲丙之间该房产买卖合同,本合同涵盖甲丙、甲乙之间该房产买卖合同相关法律关系,若三方就该房产发生争议,以本合同为准。甲丙不得以原房屋买卖合同对抗乙方,由此产生损害乙方的行为双方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摁印之日起生效。

  3、如甲、乙双方所留存合同内容不一致,则甲、乙双方共同以见证方所留存合同文本为见证标准。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及各执一份,第四份房屋中介部门备案(吴忠市精诚房屋中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补充协议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在不违反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所订立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摁印):

  乙方(摁印):

  丙方(摁印):

  见证方(摁印):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5

  房屋买卖三方合同2016-08-10 16:18 | #2楼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受托方:

  合同编号:

  房屋买卖三方合同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丙方(受托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委托丙方代理并见证甲乙双方之间的买卖行为,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共同订立本合同,以兹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成交房产

  甲方自愿将自有的房屋产权有偿转让给乙方。该房产具体情况如下:

  1、甲方依法取得的房产权证号为: ;

  2、房产位于 市 区【县】 ;

  房屋结构: ,房屋用途: ;

  3、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使用面积 平方米(可不填);

  4、房产权属转移时,附带附属设施状况及室内装饰情况见(附件一);

  5、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产权属状况、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房产的具体情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产。

  第二条 成交价格及付款方式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

  上述交易总价款包括:【房价款】【公共维修基金】【室内不可移动之装修】【空调】及其它【 】

  二、乙方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付款:

  1、现金支付

  (1)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

  (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

  (2)房款支付约定,

  2、银行贷款

  (1)乙方应在与甲方签订本合同时,按乙方所申请的贷款比例,向丙方全额支付

  房屋首付款,即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也可预付定金,具体情况双方协商而定。

  (2)该房产评估价格确定后,由乙方按实际首付款支付标准自行补齐差额部分,

  该首付款在产权转移完毕后,支付甲方。

  (3)剩余房款于银行发放贷款及产权转移完毕后,连同首付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4)如乙方所申请贷款因自身原因未能获银行批准,双方协商,选择 解

  决办法:

  A:乙方自行筹齐剩余房款,以现金形式支付甲方;

  B:乙方继续申请其他银行贷款,至贷款批准,其间已发生的及要产生的各项费用

  由乙方自行负担;

  C:终止本合同的进行,甲乙双方相互清退各种款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由乙方

  承担其办理过程中已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关于税费

  本合同执行期间,甲、乙双方自行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自行缴纳各项税、费,

  丙方协助甲乙双方进行相关税费的计算及缴纳工作。税费分担经双方协商决定如下:

  甲方承担: 0% ,乙方承担: 100% 。

  第三条 房产过户手续的办理

  1、甲、乙双方所有证件资料准备齐全,经丙方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共同向房

  地产交易部门及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该房产转让过户及贷款手续。

  3

  2. 除房地产交易部门依法做出不予过户的决定外,上述房产权属转移日期以 【市】

  【区】【县】房地产交易部门受理该房地产转让过户通知受理之日为准。

  3. 甲、乙双方共同承诺,在乙方或者双方合法委托人办理该房产转让过户手续时

  相互给予协助。由于双方任一方不积极配合手续办理或者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按

  违约情形处理。

  4、房产的公共维修基金在过户之日自动转为乙方名下。

  第四条 代理费及权证过户代办费

  1、甲、乙双方按各方委托关系,以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支付丙方代理费及权证过

  户代办费用,即:甲方按出售房屋价格 %的比例向丙方支付代理费

  ¥ 元,及权证过户费¥ 元整;乙方按购买房屋价格 %

  的比例向丙方支付代理费¥ 元,及权证过户费¥ 元整;

  上述费用不包括交易过户过程中,甲、乙双方所需支付相关部门的交易税费及相

  关手续费,甲乙双方于签订本合同同时,支付丙方上述费用。

  第五条 房屋交付

  1、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 将该房屋交付给乙

  方,乙方可自行装修。由丙方协助甲乙双方办理该房产的物业交割手续。

  2、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物业交割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

  件一)的各项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被损坏或被拆除的,甲方应按被损坏或被拆除的房

  屋装饰及附属设施评估值,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3、甲方自行承担该房产物业交割前所发生的,应由甲方承担的物业及相关费用,

  物业交割手续办理完毕后,上述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三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保证所提供该房产资料的真实性并符合国家及 市房屋上市有关规定及

  政策法规,委托上市房屋交易的合法权利。若违反国家及 市相关政策法规而引起的一切法律或经济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并支付丙方全部代理费用及权证过户代办费。

  2、甲方交付房屋若与附件一描述不符的,甲方同意按 向乙方补偿。

  3、在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必须按约定时间与乙方共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超过约定期限视为违约。

  4、甲方需妥善保管交易文件,并根据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5、在办理甲方房屋所有权证及过户手续时,需甲方出面配合的,甲方应无条件配合办理。

  二、乙方责任

  1、乙方承诺提供的个人资料真实有效。

  2、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乙方应按时支付购房款。

  3、在签订本合同后,乙方必须按约定时间与甲方共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超过约定期限视为违约。

  4、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买卖申请后,将所有相关文件交甲方保管。

  三、丙方责任

  1、见证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2、按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协助甲、乙双方办理交易所过户及银行贷款手续。

  3、协助甲、乙双方办理物业交割手续。

  4、甲、乙任何一方因提供资料不真实而导致的交易不成功,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合同争议及违约处理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三方同意按

  以下第 (2) 种(大写)方式解决纠纷。

  (1)(壹):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贰):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逾期付款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各项款项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逾期1日,乙方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的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天数超过 15 日,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所交纳的定金甲方与丙方平分,不予返还,同时由乙方支付丙方全部代理费用及权证过户代办费,合同终止。

  3、逾期交房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上述房产交付乙方,每逾期1日,甲方应向乙方支

  付该房产成交价万分之 伍 (大写数字)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天数超过15天,甲方仍未交付房产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选择以下方式之一:

  (1)有定金约定的,适用定金规则,甲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双倍返

  还定金,定金由乙方与丙方平分;或

  (2)适用违约金规则,即甲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退还其已收

  房款及利息,利息按 10% 利率计算,再按甲方已收款项的 20 %(大写数字)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乙方与丙方平分,同时由甲方承担手续办理期间已发生的各项手续办理费用,合同终止。

  4、合同终止

  如因甲、乙双方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违约一方所支付丙方的代理费用丙方

  不予退还。

  第八条 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本着协商解决的原则,协商不能解决的,可由当事方提交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诉讼。

  3、如甲、乙双方所留存合同内容不一致,则甲、乙双方共同以丙方所留存合同文本为见证标准。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及各执一份,第四份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补充协议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在不违反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所订立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补充条款与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第十条 补充说明

  甲方(签章):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 代理人:

  甲方住址: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 代理人: 乙方住址: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联系电话: 经纪人姓名 : 经纪人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三方合同2016-08-10 14:52 | #3楼

  出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居间方: (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乌鲁木齐市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丙方居间见证之下,经甲乙双方一致协商后,双方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在合法,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承诺共同遵守。

  1.甲方自愿将坐落于 市 区(县) 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对该房屋做了充分了解并实地验看,对该房屋状况无异议,愿意购买房屋。

  2.该房屋的基本情况:房屋性质:产证房( ),一次性未领取产证( ),按揭房( )

  所有权人( )建筑面积( )(该房屋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登记为准)权属证件的编号为:( )

  3.是否设立抵押:是( ) 否( )

  第二条 甲方承诺

  1. 甲方因本合同而向乙方,丙方提详的全部证件,文件等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2.甲方保证该房屋属于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中允许交易的房屋:并在本合同所涉及的交易中,甲方对该房屋j拥有完整的处分权。备:(按揭房除外)

  3. 如该房屋存在共有权人,则如本条第二款所述,在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已经获得共有权人的授权,拥有对该房屋的完整处分权:同时,甲方承诺:在双方办理过户或公证手续当日,全部共有权人均亲自到场或委托他人到场(并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办理相关转让签学手续。

  4. 甲方保证该房屋无权利瑕疵,即:无产权纠纷,未拖欠税项,未查封扣押等。(银行抵押除外)。

  第三条 房屋成交价格

  1.如属产证房或一次性未领取产证房,甲、乙双方确定的一次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元。(大写: )

  2.如属按揭房,甲乙双方确定的总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其中首期支付转按揭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截止到该月银行贷款本金余额为 元(大写: )以银行对账单为准。

  3.如本合同无相反约定,则甲方已支付给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相关部的契税,维修基金,水电装修等管理分押金,电话初装费,燃气管道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已包含在房价款内,不再另行结算,但以上各项的更名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该房屋内的固定装修均已包含在房价款内,并随该房屋交付时一并转让乙方。

  第四条乙方付款方

  1.一次性付款:

  (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大写)作为定金。

  (2)乙方应干年月日前,支付除定金外的剩余房款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同时可押元为房屋物业交接保证金,于甲方腾空房屋交接钥匙及结清物业欠款当日付清。

  (3)办理公证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全部由方承担,并于过户手续当日直接向有关

  部门缴纳。

  (4)丙方在乙方交齐全部房款,且甲乙双方办理过户所需证件齐全后通知甲乙双方办理过户或转让手续。

  (5)交款方式〃按银行资金监管方式支付。

  2贷款:

  (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2)乙方应于.年月日前,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首期.房价款。但本合同约定,并不改变上诉第(1)款所列项的定金性质。

  (3)甲方同意其余房价款乙方以贷款方式支付。甲乙双方同意委托丙方办理该房屋的贷款手续,甲乙双方应于签署本合同后―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部门规定将办理贷款所需的全部证件资料交予丙方。待丙方收齐全部贷款资料后按照相关部门规定协助甲乙双方办理过户和贷款的相关手续。

  (4)办理过户和贷款所产生的系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如银行的最后审批放贷额度不足乙方的贷款申请额度时,顺乙方需与甲方再到借款银行面签借款和抵押合同之前将其差额补足。

  第五条:丙方居间服务费收取。

  本合同由丙方居间足成签订,故丙方依法向甲乙双方收取信息服务费,甲方应向丙方缴纳信息服务费人民币 元(大写 )乙方应向丙方缴纳信息服务费人民币 元(大写: 上述费用一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付清给丙方,丙方在收齐上述费用后开始办理相关手续(备:如甲乙双方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行的所售信息服务费不退)如乙方办理贷款,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由乙方向丙方缴纳贷款代办费人民币

  (大写: ).

  第六条相关约定:

  1.在本易容覆行过程中,如甲方若出示的有效证件为商品买卖合同的有效证件, 方保证去相关部门领取员产权证的手续和证件齐全,领取原产权证的手续所发生的费用全 部甲方自行承担,如有面积上的差价额,由 方自行承担。过户所产生的费用按现时政

  策标准计算。

  2.该房屋产权或租凭权过户时相关税费的计算基数:既定评估机构对该房屋的评估价格,而非丙方提供的交易参考价和甲乙双方商定的成交价格。

  第七条:房屋的交付和相关费用的结算

  1.办理完所有相关手续后三个工作日内交房,交房手续由甲乙双方自行交接。

  2. 甲方保证房屋交验之前该房屋所产生的各项杂费(如:水,电,暖气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宽带上网费有线电视费等)均已结清,并配合乙方办理该房屋相关附属配套设施的更名手续,相关更名费由乙方支付。

  第八条甲乙双方的其他约定:

  第九条违约责任

  1. 该房屋时以现状受予乙方而乙方或乙方的授权代表验看过该房屋,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覆行该合同。

  2. 如乙方在签署合同后未能覆行本合同之相关义务而导致本合同不能顺利覆行,则属乙方违约,则乙方所付定金归甲方所有。

  3. 如甲友T签署合郎未能覆行本合同之相关义务而导致本合同不能顺利覆行,则属甲方违约,则甲方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

  4.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付款,经甲方同意继续覆行该合同,则乙方向甲方按照说房款的日前分之五支付带纳金,但期不应该超过20天,否则视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房款的百分之十作为违约金,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5.乙方如贷款购买该房屋,则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和证明,乙方不得有银行不良记录(黑名单)如因乙方不能按照相关管理部门规定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及交纳相关的税费导致贷款不能在约定时间办理的,乙方需要按照一次性付款的方式20日内向甲方补齐剩余房款,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6.如甲方逾期腾房,则甲方向乙方按照总房款的日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但逾期不应超过20天,否则视甲方违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总房款的百分之十作为违约金,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全额退还给乙方已支付的所有房款。

  7.甲乙方双方应积极配合办理过户或贷款之相关手续,如不按照约定时间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亲自到场办理过户或贷款手续或不按照本合同条款约定时间向丙方提供相关有效证件材料的,则违约方向守约方按照总房款的百分之十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免责条款

  本合同因政府行为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则本合同自行终止履行,甲乙丙三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三份,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2.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时所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出让方)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丙方(居间方):

  经办店面;

  经办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房屋买卖三方合同2016-08-10 21:30 | #4楼

  【出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 :

  【委托代理人】 : 【身份证号】 :

  【房屋共有权人】: 【身份证号】 :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

  【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

  【居间方】(以下简称丙方):西安房天下房屋中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委托丙方代理并见证甲、乙双方之间的买卖行为,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共同订立本合同,以兹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甲方所售房屋坐落为:座落西安市路号(建筑物名称 ) 幢 单元 室。该房屋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该房地产按套出售,具体面积以该房地产产权证为准)。

  (二)该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

  A、住宅 B、商业 C、商住 D、其它:

  (三)随同转让的附属设施、设备,若有,详见附件(固定装修不动)

  第二条 房屋权属情况

  (一)房屋所有权证编号:西安市房权证区字第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号。

  权利人甲方房屋为共有房屋时,无论是否有共有权证均需提供该房屋共有权人的同意出售

  声明,若甲方无法提供,将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该房屋性质为下列选项中

  A、商品房; B、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房; C、安居工程房; D、房改房; F、其他房屋。

  (三)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

  A、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B、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甲方应于抵押注销手续。

  (四)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该房屋未出租】【该房屋已经出租】。

  甲方已将该房屋出租的,需保证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并能够积极配合房屋交易过程中的评估、

  房屋交验过程,若因此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被撤销,视为甲方违约。剩余租金和租期约定:

  第三条 成交价格、付款方式及资金划转方式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 元整(大写)(¥ 元)。该房价款包含该房地产所有房款及现有已缴纳和已发生之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天然气(管道煤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电话初装费及入住费、专项维修基金等)。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将定金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定金不超过总价百分之二十)【 □定金直接交于甲方人民币 元 整(大写)(¥ 元)□定金交于丙方托管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此定金必须与购房款同时存入西安市房屋管理行政机关指定的房屋买卖资金监管账户进行资金监管,待产权转移登记完成,资金解除监管,由监管银行自动划转到甲方银行账户。

  本合同资金监管指:西安市房屋管理行政机关为保障买卖交易双方资金安全,强制性要求资金监管区

  域交易过程中的资金划转必须通过其设立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监管,待产权转移登记完成,资金解

  除监管。

  (二)乙方采取下列 方式付款。

  A、 一次性付款方式:

  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采用第【 】种付款方式:

  1、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并于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当日,

  将购房款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大写)

  (¥ 元)存入西安市房屋管理行政机关指定的房屋买卖资金监管账户进行资金监管,待

  产权转移登记完成,资金解除监管,由监管银行自动划转到甲方银行账户。

  2、甲、乙、丙三方约定:

  B、银行贷款方式:

  1: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首付款采用第【 】种付款方式:

  A: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日内准备好购房首付款(不含定金),并于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

  一个工作日,将购房首付款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大写)

  (¥ 元)存入西安市房屋管理行政机关指定的'房屋买卖资金监管账户进行资金监管,待

  乙方领取《房屋产权证》后,资金解除监管,由监管银行将全部房款自动划转到甲方银行账户。

  B:甲、乙、丙三方约定:

  2、①、乙方选择【商业贷款】 【公积金贷款】 【组合贷款】申办贷款支付剩余房款

  人民币仟佰拾万元整(大 写)(¥元)。

  ②、经办理的银行审批,乙方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银行依据银行放贷规则及流程将款项一次性

  划至西安市房屋管理行政机关指定的房屋买卖资金监管账户进行资金监管。

  ③、经办理贷款的银行审批,乙方因自身原因尚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三方协商同意:选择下述

  方式解决:

  a、自银行做出不予批贷决定之日起付清全部房款,并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b、乙方申请其他银行贷款,取得银行贷款后将款项支付甲方,并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

  (注)如因国家法律或政策调整导致贷款机构未对乙方批准贷款,且乙方无法支付该房屋

  成交总价款的,本合同终止。甲方返还乙方累计已付购房款,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C、其他约定方式:

  第四条 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1、甲方保证该房屋没有权属纠纷(此次房屋买卖行为已征得房屋共有权人、抵押权人、承租人等的同意和授权),因甲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物品,附件所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修装饰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乙方,乙方对甲方出售的该房屋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屋。

  3、甲方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已纳入附件的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4、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网络】:

  费用由甲方承担,若有剩余则由乙方将剩余未用完之费用折合现金给予甲方,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关于税费

  交易过程中,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及西安市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名义之税、费按第种方式支付:

  壹:甲方自行支付

  贰:乙方自愿代替甲方支付

  2、乙方名义之税、费按第种方式支付:

  壹:甲方自愿代替乙方支付

  贰:乙方自行支付

  3、签署本合同后,如遇政府及相关部门调整税、费,对于增加部分,按第种方式

  支付:

  壹:全部由甲方支付

  贰:全部由乙方支付

  叁:按照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各自支付

  4、若该房地产转让价款低于房地产交易中心对于该房地产评估的价格,则甲、乙双方均

  同意按照房地产交易中心评估的价格为申报价支付税、费。但乙方的付款义务仍以本合

  同约定的转让价款为准。

  第六条 房产过户手续的办理及代办费

  1、甲、乙双方以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内容履行房产过户的各项缴纳义务,同时过户当日甲方应将房屋专项维修基金过户给乙方,如甲方未交则由甲方承担此费用,未做约定的,以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2、甲、乙双方需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并且积极配合丙方办理过户相关手续。

  3、甲、乙双方在签定本合同当日起,资料后, 个工作日内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

  4、甲乙双方均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办理交易环节中的金融服务项目:

  (a)通过丙方办理交易环节中的金融服务,服务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贷款、涉及交易房款的资金借贷服务等。

  (b)通过其他渠道自行办理贷款,同意签署附件《自行办理贷款声明》。

  第七条 居间报酬及支付方式

  1、作为本次买卖交易的居间方,丙方负责为甲乙双方提供居间服务(服务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房屋产权等基本情况核实、代办金融服务、办理房屋入住有关及物业交割手续等)并促成买卖交易。甲乙双方同意于本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向丙方预付居间报酬(包括:中介佣金、购房保障服务费、按揭代办及担保费)的50%,共计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大写)(¥ 元)。(其中:甲方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元,乙方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元)。待甲乙双方买卖交易完成后,向丙方支付剩余的居间报酬,共计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大写)(¥ 元)。(其中:甲方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元,乙方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元)。

  2、本条所述居间报酬不包括: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甲、乙双方所需支付给有关部门的交易税费和相关手续费,以及银行贷款所需费用。

  第八条 房屋的交付

  甲方(出卖人)应当在 (约定时间或约定条件)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买受人)。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第 、 、 、 、 项手续:

  A、甲乙双方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

  的度数,并交接该附件中所列物品;

  B、甲乙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装修装饰、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C、移交该房屋的门禁卡、房门钥匙;

  D、若该房屋甲方已经落完户口,应于交房后

  E、。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署后,若甲、乙双方任意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或不完全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则视为

  违约,如乙方违约定金不退,甲方违约双倍退还乙方定金,违约方还应当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

  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律师代理费、交通费、通讯费等。

  2、本合同签署后,若甲方未能按约将该房屋交付乙方,或由于甲方的原因未能按约办理产

  权转移手续的,视为甲方违约,按照逾期时间,分别以下列方式处理(不作累加)。

  a、逾期在三十日之内,甲方应向乙方每日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于实际交房或办

  理产权转移手续当日支付,合同继续履行。

  b、逾期超过三十日,则乙方有权主张解除本合同。乙方主张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在

  接到乙方解约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退付乙方已付购房款,同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

  不主张解除合同的,甲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同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按房价款每日万

  分之五计算至房屋交付或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完成之日。

  3、本合同签署后,若乙方未能按约向甲方支付房款,或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约办理产权转

  移手续的,按照逾期时间,分别以下列方式处理(不作累加)

  a、逾期在三十日之内,乙方应向甲方每日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于实际付款或办

  理产权转移手续当日支付,合同继续履行。

  b、逾期超过三十日,则甲方有权主张解除本合同。甲方主张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在

  接到甲方解约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退房,并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退付乙方已付房款

  本金,乙方实际占有使用甲方房屋的,参照同地段租金计付甲方房屋使用费用。甲方不

  主张解除合同的,乙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同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未付房价款每日

  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交付房款或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完成之日。

  4、甲方保证其本人以及本合同声明的共有权人享有该房地产完全的所有权,并不存在法律

  上禁止买卖的权利瑕疵和限制,已取得该房地产所有共有权人同意由甲方代表其签署本

  合同的授权。如因此原因导致本合同最终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甲方愿意承担一切

  违约责任和法律后果。

  5、若非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原因而导致合同交易未能按期完成,则甲、乙双方均同意有

  关交易日期相对顺延。

  6、本合同签署后,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时,本合同自行

  终止,甲、乙双方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届时甲方须在合同终止日期十日内将已收房款

  全额无息退还乙方,若甲方已经将该房地产交付乙方,则乙方需在合同终止日起十日内

  将该房地产腾退给甲方,同时参照同地段租金计付甲方房屋使用费用。

  第十条 丙方责任

  1、为甲乙双方提供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并见证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合同》之事实;

  2、在甲乙双方权属过户、申请按揭贷款过程中,为甲乙双方办理相关首付提供咨询,根据合同约定为甲乙双方联系居间方权证中心签订金融(包括但不限于代办按揭贷款、担保、资金监管业务)、房屋产权过户相关协议。

  3、若甲乙双方通过丙方办理交易环节中的金融服务(服务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贷款、涉及交易房款的资金借贷服务等)的,丙方应积极协助办理。若非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原因,因丙方操作拖延及失误等导致交易环节

  中的金融服务(如贷款等)未能按期成功完成,造成逾期的,则丙方应向甲乙双方(居间报酬支付方)每日支付居间报酬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若金融服务未成功,丙方应退还甲乙双方(居间报酬支付方)全部居间报酬服务费用。

  4、协助甲乙双方办理物业交割手续。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

  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甲乙双方所留存合同内容不一致,则甲乙双方以丙方所留存合同文本为见证标准。

  甲 方(含共有权人) 、 乙 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丙 方(签章):西安房天下房屋中介有限公司

  丙方经办人:

  通信地址: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附件一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

  (一)房屋附属设施、装饰装修情况:

  (二)房屋家具、电器、用品情况

  1、双人床:2、电视:

  3、单人床:4、冰箱:

  5、床头柜:、洗衣机:7、梳妆台: 、空调: 9、衣柜:、燃气灶:11、书柜:12、排油烟机:

  13、写字台:、饮水机:15、沙发:、电话机: 17、茶几:、吸尘器: 19、椅子:、餐桌: 21、其他:

  (三) 房屋配套物品

  1、【房屋钥匙】【单元门钥匙(或磁卡)】【信箱钥匙】【水门钥匙】【电门钥匙】【暖门钥匙】【燃气门钥匙】

  2、【水卡】【电卡】【气卡】 :3、

  甲方(委托人)确认: 乙方(委托人)确认: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见证): 西安房天下房屋中介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注: 甲乙双方可直接在本清单填写内容并签字盖章,此清单属于三方买卖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条件买卖三方协议2016-08-10 9:47 | #5楼

  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广东****有限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并签订保证合同,编号为 。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确定如下事项:

  第一条 本协议所指房屋,是乙方在2015年11月10日从丙方处认购的三套房屋(附件:《房屋认购书》),房屋位于****花园,房号为 :D栋201号房,建筑面积为360.19O;D栋202号房,建筑面积为287.914

  O;**花园B2栋902号,建筑面积为190.48O。以上建筑面积如与实际面积不符,以实际为准。

  第二条 乙丙双方承诺在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约定的保证期间内不向本协议以外第三人出售该房屋。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顺延的,乙丙双方的承诺期限相应延长。

  第三条 乙方在第二条保证期间内出租房屋的,或者与丙方就房屋有关事项另行约定的,应当经过甲方同意。乙丙双方保证在本协议生效时附件所指《房屋认购书》仍然有效,且双方未就房屋所涉权利义务另行约定。

  第四条 乙方未按照授信合同(合同编号: )履行主合同债务致使甲方根据保证合同替乙方代为清偿,视为该房屋买卖条件成熟,乙方应以附件中确认的房屋总价款其他一切税款由乙方承担。丙方应无条件协助甲方办理房屋转让及产权登记等相关事宜。

  第五条 乙方转让房屋的价款在甲方代偿的额度范围内抵扣,代偿额度超过房屋价款的部分依照甲乙双方其他协议执行。

  第六条 在房屋转让给甲方前以及甲方为乙方提供担保期间,乙丙双方保证房屋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对外抵押、授权处分,没有任何权利瑕疵。

  4

  第七条 乙丙双方应保证附件中所认购的房屋真实存在,符合认购书各项描述,并随时配合甲方人员进行实地勘察,提供资料核实。

  第八条 因乙丙双方原因致使房屋在本协议第二条约定保证期间内发生权属处分、权利瑕疵的,或者因出租、借用而被任何人实际占有导致甲方不能履行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丙双方连带支付附件中房屋总价款的违约金,并由丙方提供同等价值房产向甲方抵押。甲乙双方其他协议继续有效。

  第九条 本协议壹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丙各执壹份,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附件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协议同具法律效力。

  附件:《房屋认购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合同(篇7)

  甲方交付该房屋时,应当按规定向乙方提供由《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第十二条房屋保修

  第1款保修期按附件8的约定执行,但约定的保修期不得短于国家规定最低保修期。保修期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

  第2款该房屋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按下列第_________种约定赔偿乙方:123456

  1.乙方实际损失。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3款该房屋在保修期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系甲方责任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前期物业管理期间订立本合同适用本条款)

  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就该房屋所在商品房项目的物业管理已与_________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已制定《业主临时公约》。乙方,自愿遵守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并按其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本合同签订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依法生效的,乙方按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上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和《业主临时公约》详见附件9.

  第十四条权利瑕疵担保

  第1款下述第三人对该房屋享有下列第_________项权利;甲方保证,该第三人已书面同意甲方将该房屋出卖给乙方:

  1._________(第三人)的抵押权。

  2.承租人(第三人):_________的权利。

  第2款甲乙双方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上述第三人权利:

  1.(以下适用于抵押权)甲方应于本契约生效后_________天内取得上述第三人不向乙方主张上述抵押权的书面保证,并于办理该房屋产权交易过户手续前消灭该抵押权。否则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契约,并要求甲方赔偿占总房款_________%的赔偿金。

  2.(以下适用于承租人的权利)甲方应于本契约生效后_________天内征得上述第三人同意,从_________时起将甲方的有关租赁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并对预收租金按实与乙方结算。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产权转移手续

  第1款该房屋交付后90天内,甲乙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准备完备的资料,协助对方输该房屋产权交易过户及申领有关权证手续。

  第2款附件3所列房屋和建筑部位符合独立登记所有权条件的,自甲方向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正式移交之日起_________日内,甲方与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准备完备的资料,协助对方办理该房屋和建筑部位的产权交易及申领权证手续。

  第3款如违反前1、2条款约定,刚不协助方向对方承担下列第_________种违约责任:

  1.按每天_________元计处,不协助方向对方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通讯

  一方向对方发送的有关本契约的通讯,以本契约载明的通讯地址为送达目的地。若需变更通讯地址,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造成有关通讯不能送达或送达不到的,在一定合理期限后即视为送达。

  第十七条期间

  本契约关于期间的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期间的规定。

  第十八条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契约在_________办理登记手续后生效。

  第十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契约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及终止等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456

  2.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条附件及空格部分填写内容的效力

  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作为附件10的补充协议。本契约的附件是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契约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内容与铅印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文字

  甲乙双方以本契约的汉语文本为正式文本;若其他文字文本与汉语文本有冲突,以汉语文本为准。

  第二十二条合同文本及留存

  本契约一式_______份;正本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份,甲方_______份,乙方_______份,_________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

  附件1总平面图(略)

  附件2计入共有公用分摊面积的共有部位(文字描述不详的可以附图说明)

  1.分隔墙

  2.外墙体一半

  3.楼梯间

  4._________

  5._________

  附件3未计入共有公用分摊面积但归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和建筑部位(文字描述不详的可以附图说明)

  1.物业管理用房

  2._________

  3._________

  附件4公共配套设施

  甲方应按下列标准的时间交付与该房屋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公共配套设施:

  1.名称:_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交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名称:_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交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名称:_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交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5套型及分层平面位置图(略)

  附件6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地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天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元防盗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户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内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内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外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厨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卫生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7付款方式及时间(略)

  附件8保修范围及期限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房屋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

  1.基础设施、房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房屋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_________年(不低于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_________个采暖期、供冷期(不低于2个)。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为_________年(不低于2年)。123456

  5.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为_________年(不低于1年)。

  6.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为_________年(不低于1年)。

  7.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为_________年(不低于1年)。

  8.管道堵塞,为_________个月(不低于2个月)。

  9.卫生洁具,为_________年(不低于1年)。

  10.灯具、电器开关,为_________个月(不低于6个月)。

  11.房屋白蚁预防,为_________年(不低于15年)。

  1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买卖合同(篇8)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一百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五十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一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一百六十二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第一百六十三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第一百六十四条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第一百六十五条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第一百六十六条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一百六十八条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第一百六十九条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第一百七十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第一百七十二条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一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第一百七十七条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第一百七十九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第一百八十三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更多职场维权知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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