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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建合同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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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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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建合同(篇1)

  委 托 书

  委托方:龙泉市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受托方:龙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见证方:龙泉市财政局

  龙泉市披云山景区(一期)项目—该景区项目位于浙闽交界的龙泉市宝溪乡境内,与住龙镇、竹垟乡接壤,区域位置独特,是龙泉西部旅游的核心景区,也是龙泉市五大旅游资源富集区之一。它是瓯江、闽江、钱塘江三江的发源地,有着十分丰富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该项目总用地面积101.24亩,总建筑面积3924.17m²,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核心景区区块、青井村及景区主入口区块的主要景点及配套基础设施,并建设大垟坪至披云养生基地简易便道等。项目概算总投资为9132.45万元。现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将披云山景区(一期)项目委托龙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项目名称:龙泉市披云山景区(一期)项目。

  二、委托内容:可研编制、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工程招标、工程管理、竣工验收、工程结算。

  三、项目造价:项目总造价控制在9132.45万元人民币以内。

  四、资金和资产管理:资金由委托方龙泉市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根据项目建设程度,分别从华夏银行的账户划转到受托方公司市会计委派管理中心华夏银行账户,由市会计委派管理中心

  根据项目施工合同和建设程度负责监管支付。项目建成后,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批复后,办理资产交接。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委托方、受托方、见证方、各执一份。

  六、签订时间: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委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受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见证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建合同(篇2)

  项目名称:

  项目委托单位:

  项目代建单位:

  项目使用单位:

  委托代建合同书:

  委托单位:

  代建单位:

  使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管理规定》,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单位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含土地、建安工程费用及相关政策)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

  二、代建方式和内容

  1、代建方式(①全过程代理,②前期工作代理,③建设实施代理)。

  2、代建内容。

  ①前期工作代理内容:组织项目可研、工程勘察、初步设计编制,办理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土地征用、拆迁、环保、消防等手续。②组织建设实施代理内容: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选购年度计划、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手续,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投资计划、用款计划申请;工程中间验收、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施工验收、资产交付等。③全过程代建是指包含以上两方面的代理内容。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万元)(以代建单位投标报价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

  代建管理期限(合同签约后):个日历天。

  四、代建管理费

  费率(按项目投资的):%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8、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批复文件。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单位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单位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代建单位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成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九、使用单位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单位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个执份。委托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代建单位:______(签章)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使用单位:______(签章)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本合同签于___年___月___日

委托代建合同(篇3)

  委托人(全称): 某某 宾馆

  代建人(全称): 某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经委托人研究,同意将南山甲所、梅岭1号、2号、3号建设项目委托给代建人实施代建管理,按照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代建管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 1号、2号、3号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 东湖路146号

  工程内容: 前期工作代理和建设实施代建

  总 投 资(估算投资): 壹亿 元人民币(财政投资9000万元,东湖宾馆1000万元)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二、工程总建设期

  工程总建设期(自合同签订日起): XX.7.1-XX.1.20,

  三、质量标准: 优良

  四、合同价款

  甲方以项目总概算的 2% 作为乙方的代建管理费(工程概算为9000万元,开班费等其他费用1000万元)。工程竣工后,根据审计结果据实调整代建管理费。

  五、合同组成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代建人向委托人承诺,按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工程委托代建工作。

  八、委托人向代建人承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的期限、方式和币种,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武汉东湖宾馆

  本合同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

  委托人: (公章) 代建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地址: 地址:

委托代建合同(篇4)

  委托代建协议

  甲方:××县人民政府

  乙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为了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改善××镇居民居住条件,根据××县整体发展规划,经双方协商,就委托乙方代建“××县城乡一体化示范工程住宅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达成以下协议:

  一、委托代建名称:××县城乡一体化示范工程××新村

  二、项目建设位置、规模:

  “××县城乡一体化示范工程住宅项目”选址位于:××县××村内、××以西、××以南;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总投资约人民币1.68亿元。

  三、项目委托代建内容:项目区域内总体规划及地质勘探和建筑设

  计。项目土建施工及小区内配套设施(小区道路,配套公建,商业网点,景观绿化)的建设及项目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四、项目建设合同工期:2011年月日正式开工,2012年

  月日竣工交付使用。

  五、代建工程造价:项目工程建设造价执行国家及当地的预算定

  额,并按二类企业二类工程计取费用;乙方按工程总造价提取5%的工程代建管理费。

  六、代建工程结算办法:工程结算以××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建

  设工程费用定额,以及随时发布的政策性文件。为计算依据,材差按施工期的平均值调整,同时执行材差文件中两县建筑工程地区材料价差条款,材差系数为3.5%,以及×建(建)字〔2009〕××号通知中的三项措施费。

  七、代建工程费结付:

  (1)甲方于4月中旬支付给乙方代建工程费贰千伍佰万元整(¥2500万元)。

  (2)甲方根据总投资额度扣除支付的2500万工程费,剩余部分用土地抵付代建设工程费并给予办理用地协议。依照法律规定的土地出让程序,在2009年5月底前给乙方办理完抵帐土地相关手续(抵帐土地位于:××以西、××以东、××以南(以实际交地面积为准)地块约1000亩,每亩价格8万元,以上土地价格为挂牌出让土地办证价格。工程移交后,根据双方认定的决算值,以现金形式互补差额。

  八、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负责项目的立顶、报批、征用土地,负责项目建设的各种前期手续的办理,负责项目红线内的拆迁清理工作;并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临时用水、电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回填土方。

  (2)负责投资将市政基础配套工程修筑到项目建设地界红线(包括:市政规划道路、供电主干线、排水主管道、生活自来水、天然气主管道、通信、电视主线等);

  (3)负责做好由政府建设的基础配套工程建设和项目区内基础

  配套工程的协调工作;

  (4)委派专人办理项目各项报批手续、协调处理项目开发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5)对项目的规划方案的审查、批准;对工程建设招投标、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和项目竣工验收,对工程造价和项目建设投资额的审查核定;

  九、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负责代建工程建设、不负担任何规费、不负责项目建设各项手续的报批和基础配套工程的协调;

  (2)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的地质勘测、规划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的工期、质量、造价控制、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和管理;

  (3)负责筹集项目建设资金,并于2011年月日前完成施工前期的准备工作,使施工现场达到施工要求,具备进场施工条件;

  十、双方共同组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双方主要领导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人;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和解决项目建设有关问题;

  十一、项目建设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工程竣工后,甲乙双方共同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乙方将其移交给甲方;

  十二、项目建设竣工时,由乙方按双方确定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和本协议第五条确定的代建工程造价标准及第六条规定的结算办法,提出项目建设竣工决算,甲方组织进行审定,双方认定后据以进行项目结算和清算;

  十三、如因责任不落实,造成项目建设工期延误,由责任方承担延期全部责任;

  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协议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

  甲方:××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乙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0一一年月日

委托代建合同(篇5)

  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项目名称: 项目委托单位: 项目代建单位: 项目使用单位: 委托代建合同书: 委托单位: 代建单位: 使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管理规定》,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单位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含土地、建安工程费用及相关政策)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

  二、代建方式和内容

  1、代建方式(①全过程代理,②前期工作代理,③建设实施代理)

  2、代建内容

  ①前期工作代理内容:组织项目可研、工程勘察、初步设计编制,办理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土地征用、拆迁、环保、消防等手续。②

  组织建设实施代理内容: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选购计划、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手续,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投资计划、用款计划申请;工程中间验收、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施工验收、资产交付等。③全过程代建是指包含以上两方面的代理内容。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万元)(以代建单位投标报价为准)工程质量标准: 代建管理期限(合同签约后): 个日历天

  四、代建管理费

  费率(按项目投资的):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8、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批复文件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单位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单位提供项

  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代建单位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成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九、使用单位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单位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个执 份。

  委托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代建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使用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本合同签于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项目”是指委托单位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

  (2)“委托单位”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一方。(3)“代建单位”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4)“使用单位”是指对代建项目提出使用功能,协助代建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项目的一方。

  (5)“项目经理部”是指出代建单位足见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6)“项目经理”是指出代建单位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7)“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单位委托的代建工作。

  (8)“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单位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单位或使用单位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原因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2)“专业工作单位”是指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权利

  委托单位权利

  第四条 委托单位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稽查,对违规和为予以纠正。

  第五条 委托单位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第六条 委托单位有权要求代建单位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委托单位有权要求代建单位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

  代建单位权利

  第八条 代建单位根据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1)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

  (2)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4)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5)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第九条 代建单位有权拒绝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条 代建单位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使用单位权利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并向委托单位反映各种问题。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有权对工程变更内容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有权对委托单位核准的变更结果进行申诉上报。

  第三章

  各方的(合同)义务

  委托单位义务

  第十四条

  委托单位应负责协调代理人、使用单位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十五条

  委托单位应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并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六条

  委托单位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单位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

  第十七条

  委托单位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内就代建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委托单位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十九条

  委托单位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单位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代建单位义务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在签订代建合同的同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单位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 的项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单位汇报代建工作进展,将汇报材料抄送使用单位。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作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单位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代建单位报委托单位核准。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接受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委托单位提出投资计划申请。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监督。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协助委托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在项目移交前,签订保修服务协议。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根据使用单位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学习。

  第三十条 代建单位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使用单位义务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1)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

  额,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详细的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

  (2)协助代建单位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

  (3)按合同约定为代建单位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单位拨款。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并对专业工作单位的选择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的施工进度进行监督,配合完成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

  第三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三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提出项目运行管理方案,配合代建单位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第四章 责任

  委托单位责任

  第三十七条 委托单位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委托单位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单位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代建单位责任

  第四十条 代建单位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代建单位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单位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代建单位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二条 因政策因素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单位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使用单位责任

  第四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 委托单位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五条 因政策因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使用单位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政策因素的、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第五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效。

  第四十七条 由于委托单位或使用单位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单位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单位,委托单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委托单位未采取相应措施,代建单位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托单位承担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 当代建单位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单位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并经委托单位审核通过工程决算,代建单位收到代建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一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 ,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凋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代建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代建单位节约建设资金时,向委托单位提出代建奖励报告,奖励金额按以下内容和方法计取: 节约资金奖励: 节约资金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奖励比率(______%)(10%-30%提取,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注:“工程费用节省额”:指经过评估的,代建单位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代建项目建设内容、质量标准等前提下的建设奖金合理节省额。

  第十五条 委托单位、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三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负责组织接收。

  第十六条 委托单位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代建单位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

  第十七条 委托单位应在____天内就代建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委托单位的联系人: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按项目_________的_____%向委托单位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的项目经理: ______________ 代建单位向委托单位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 第二十四条 选择专业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方法: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向代建单位提供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的具体时间:_______________

  使用单位为代建单位提供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同意按工程进度向代建单位拨付政府资金。

  第四十条

  代建单位在责任期间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1)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金额的,按超出数额赔偿.(2)工程质量有问题的,按评估损失赔偿.(3)未按约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对超出日期按 进行赔偿.(4)赔偿款从银行履约保函中扣除.履约保函担保金不足的,相应扣

  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委托单位可继续向代建单位提出索赔要求.(5)第五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附加协议条款

委托代建合同(篇6)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委托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项目代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使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为保证市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代建人与使用人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

  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规模: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内容:__________________

  二、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__________________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__________________(万元)(以代建人投标报价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管理期限:__________________个日历天

  四、代建管理费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书及其附件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8.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九、使用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____份。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代建人:(签章)____________使用人:(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

  (2)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一方。

  (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4)使用人是指对代建项目提出使用功能,协助代建人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项目的一方。

  (5)项目经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6)项目经理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7)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代建工作。

  (8)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和使用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2)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代建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二章各方的(合同)权利

  委托人权利

  第四条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稽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五条委托人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第六条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

  代建人权利

  第八条代建人根据委托人和使用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

  (2)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4)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5)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第九条代建人有权拒绝委托人和使用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条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使用人权利

  第十一条使用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并向委托人反映各种问题。

  第十二条使用人有权对工程变更内容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使用人有权对委托人核准的变更结果进行申诉上报。

  第三章各方的(合同)义务

  委托人义务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负责协调代建人、使用人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并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六条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人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委托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十九条委托人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人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代建人义务

  第二十条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代建人在签订代建合同的同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二十二条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将汇报材料抄送使用人。

  第二十三条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代建人报委托人核准。

  第二十四条代建人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监督。

  第二十五条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委托人提出投资计划申请。

  第二十六条代建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监督。

  第二十七条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协助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代建人应在项目移交前,签订保修服务协议。

  第二十九条代建人应根据使用人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三十条代建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使用人义务

  第三十一条使用人应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1)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详细的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

  (2)协助代建人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

  (3)按合同约定为代建人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二条使用人应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人拨款。

  第三十三条使用人应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并对专业工作单位的选择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使用人应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配合完成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

  第三十五条使用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三十六条使用人应提出项目运行管理方案,配合代建人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四章责任

  委托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委托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十九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代建人责任

  第四十条代建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代建人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代建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二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使用人责任

  第四十三条使用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委托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五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使用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第五章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委托人未采取相应措施,代建人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当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五十条代建人与使用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工程决算,代建人收到代建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一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二条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代建管理费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工作报酬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额外工作报酬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人节约建设资金时,向委托人提出代建奖励报告,奖励金额按以下内容和方法计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节约资金奖励:_____________________

  节约资金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奖励比率(_____%)

  注:工程费用节省额:指经过评估的,代建人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代建项目建设内容、质量标准等前提下的建设资金合理节省额。

  第十五条委托人、代建人、使用人三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使用人负责组织接收。

  第十六条委托人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代建人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在天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委托人的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代建人应按项目的_____%向委托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二十二条代建人的项目经理:

  代建人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选择专业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措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六条代建项目建设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条使用人向代建人提供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的具体时间:_________

  使用人为代建人提供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二条使用人同意按以下方式、时间和金额,向代建人拨付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____________

  第三十五条使用人的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条代建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1)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金额的,按超出数额赔偿。

  (2)工程质量有问题的,按评估损失赔偿。

  (3)未按约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对超出日期按进行赔偿。

  (4)赔偿款从银行履约保函中扣除。履约保函中担保金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委托人可继续向代建人提出索赔要求。

  第五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协议条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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