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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补助申请报告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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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3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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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uxue86.com - 实用资料 】

  写作申请书的目的就是有所请求,有不少人都开始逐渐需要编写申请书了。怎样才能让申请书的遣词造句更显情商呢?您可以从以下资料中查找到涉及您所需的“遗属补助申请报告”信息,这篇文章将会让你有所发现!

遗属补助申请报告 篇1

  确定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

  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干部(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

  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丧葬费发放条件、开支项目、支付渠道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经费开支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

  调整标准后,非农业人口遗属原享受的物价性补贴不再执行。

  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离(退)休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

  凡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2.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负担。

  4.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了解遗属经济变化情况,根据情况停止或发放其生活困难补助。

  5.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严格审批手续。

  需要申报的材料和审批程序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6.企业离(退)休人员属于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以及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仍按原渠道支付。

  7.本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自1月1日起执行。

  原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从201月1日起按本规定调整并补发差额部分。

遗属补助申请报告 篇2

  关于破产企业遗属补助大家了解过吗?这是一项国家政策,以下是本网整理的关于破产企业遗属补助的资料,请阅读!

  破产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自12月调整为320元/每人每月。

  而我们襄汾还在执行7月一日的文件,100元领了十几年了,够干什么啊,物价都翻了几倍了,我们遗属联合起来上高,让他们把我们的吐出来

  据了解,我省20之前的政策规定,企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所在企业负责发放。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下发《关于将企业退休人员遗属补助纳入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从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遗属补助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无论企业是否破产或经营困难,退休人员遗属困难生活补助费都有了保障,但是目前,企业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仍由所在企业负责发放。

  关于非因工致伤、死亡的待遇没有规定,现行有效法律《工伤保险条例》的前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的内容已经不能再适用,而现行的法律和法规有没有明确的规定,以至于大家都不清楚该如何处理。

  曾经规定的丧葬费待遇和遗属救济金的发放是否还可以延续,很多老年人对此问题有点耿耿于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政务院颁布);

  关于对职工退休待遇实行补助的通知 (陕劳人险发[1986]145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陕劳发[1995]345号)

  陕西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陕劳发[1995]283号)

  关于原行业统筹单位因病和非因工退休(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495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陕劳发[1999]559号)

  关于对西安市劳动局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陕劳办函字[]108号)

  关于将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陕劳社发[2000]190号)

  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0]37号)

  关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后有关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53号)

  《工伤保险条例》(4月16日国务院颁布);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82号)

  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65号)

  1、丧葬费:1995年10月1日至20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2008年9月1日起,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

  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1995年之前的按照原陕劳险发[1986]138号规定执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

  2008年9月1日起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1、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企业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2、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供养对象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若赔偿标准低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予以补差。

遗属补助申请报告 篇3

  1、职工去世后,所在部门应及时向人事处提供职工去世的准确日期。

  2、丧事处理后,去世职工的家属携带火化证明办理丧葬抚恤手续。

  3、人事处按照国家规定核算丧葬抚恤费的发放标准与金额,通知家属到财务处领取丧葬抚恤金。

  1、申请人须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等能确定与去世人员关系的有效证明。

  2、由人事处到市人事局审批。

  3、人事局审批后,院人事处通知财务处发放。

  1、发生工伤事故后,部门应在十五日内向人事处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工伤报告和申请材料包括:

  (1)部门的工伤事故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

  (2)工伤职工本人的申请;

  (3)医疗机构的诊断材料。

  2、人事处调查后,将有关材料和初步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或院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或院党委会议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作出决议。

  3、职工被认定工伤后,需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可到指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果经学校确认后,落实相关待遇。

遗属补助申请报告 篇4

  遗属补助对象不管在年龄、收入上都要达到一定标准,才可获得遗属补助。

  (1)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2)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5)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遗属补助申请报告 篇5

  对于特殊遗属,可在此基础上提高。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死亡的工作人员必须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或离退休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的',其符合条件的遗属可享受定期补助。

  工作人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遗属不再享受补助。

  (一)父、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四)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在校学生(不含硕士、博士研究生)的。

  符合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按遗属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

  城镇居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调整时,遗属生活苦难补助相应进行调整。

  (一)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条件为准。

  后来符合补助条件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予以临时补助;

  (二)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苦难补助应予以取消;

  (三)死者遗属中,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管制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四)死者父母一方有固定收入的(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等),另一方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五)参加工作未满5年的工作人员病故后,其遗属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遗属,可视人数的多少在本人生前3-5个月的基本工资内,酌情发给一次性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遗属补助申请报告 篇6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如下: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

  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⑧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

  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6)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7)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国营企业离退休干部死亡后,对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暂由发给抚恤费的单位,按其困难大小给予适当补助。

  所需费用按现行抚恤费开支渠道解决。

遗属补助申请报告 篇7

  江苏省遗属补助就在下面,目前为止还是按照原来的执行,请看下面的相关文件!具体可以到可以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查询。

  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直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省职工的工资收入及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生活费都得到了相应的提高,且原执行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信偏低。为了妥善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经研究决定,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40元提高到19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60元提高到220元;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50元。

  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到160元。

  三、企业离休干部以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参照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遗属补助标准执行。其它在职及退休人员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仍按省劳动厅现有规定执行。

  四、死者遗属为孤寡一人或因公死亡者遗属,在一、二条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20元;死者遗属户口在农村的,在上述一、二条标准的'基础上减发20元。

  五、死者配偶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其月基本工资在380元及其以下的,可以不负担其他遗属的生活费。超过380元的,则以超过部分的二分之一,作为其他遗属的生活费,不足部分再按规定给予补贴。

  六、本通知所述标准为综合补助标准,执行此标准后,离退休、工作人员遗属在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分项领取的其它各种单项补贴等均不再保留。

  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的范围、对象、经费列支渠道及预算支出科目等其它事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八、各市可在不超过省级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补助标准。非在宁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按所在地标准执行。

  九、本通知自10月1日起执行。

  总的来说,遗属补助条件分为丧葬费和生活困难补助两方面。

  1. 丧葬费:8月31前,企业员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209月1日开始,厅级以上人员丧葬费标准为4000元,其他为3500元;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年8月31日钱,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后,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除了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外,遗属补助还可能包括以下几点。

  3.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

  4.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①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3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

  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3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

  ③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3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④兼有①、②、③项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

  5.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

  6.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

遗属补助申请报告 篇8

  ***单位:

  我叫**,系已故职工****之子,残疾原为现待业在家,无收入。我父****,****年***月**日正常退休,身份证号码******。家现有*口人(儿子、儿媳、孙女),儿媳***无业,无收入。孙女***现在***小学上学。其家庭生活来源主要是父亲的.退休金。我父于***年**月**日因病去世,现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特申请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望组织给予批准为谢。

  申请人:

  ****年**月**日

   申请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指南

   一、申请人条件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规定,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无固定收入:

  1、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2、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死者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

  4、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二、需提交的材料

  1、死者火化证、死亡证明;

  2、家庭户口簿;

  3、申请享受人员身份证;

  4、由派出所和居委会出具的申请享受人员与死者关系证明;

  5、户籍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参加社保情况证明。

遗属补助申请报告 篇9

  一、丧葬抚恤费的办理

  1、职工去世后,所在部门应及时向人事处提供职工去世的准确日期。

  2、丧事处理后,去世职工的家属携带火化证明办理丧葬抚恤手续。

  3、人事处按照国家规定核算丧葬抚恤费的发放标准与金额,通知家属到财务处领取丧葬抚恤金。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办理

  1、申请人须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等能确定与去世人员关系的有效证明。

  2、由人事处到市人事局审批。

  3、人事局审批后,院人事处通知财务处发放。

  三、工伤的认定审批程序

  1、发生工伤事故后,部门应在十五日内向人事处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工伤报告和申请材料包括:

  (1)部门的工伤事故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

  (2)工伤职工本人的申请;

  (3)医疗机构的诊断材料。

  2、人事处调查后,将有关材料和初步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或院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或院党委会议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作出决议。

  3、职工被认定工伤后,需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可到指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果经学校确认后,落实相关待遇。

遗属补助申请报告 篇10

  尊敬的xx乡人民政府领导:

  我叫xx,系已故职工石xx的妻子,今年61岁,因长期在家务农,体弱多病。如今,年岁已大,患有严重的腰间盘突出症、冠心病,需要长期服药治疗,医疗费用都是由丈夫的退休金来承担。今年9月6日,丈夫因心脏衰竭不幸去世,家里没有了生活来源,医疗费用没有了保障,家庭生活出现了困难,特申请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望组织给予批准为谢!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年**月**日

遗属补助申请报告 篇11

  1、范围:建国前参加革命,因照顾老红军身体及家庭困难等,经组织决定于1952年至1955年间复员、退伍,现仍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老红军配偶。

  2、标准:抗战时期(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的老红军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900元;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的老红军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850元。

  1、机关事业单位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60元;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70元。

  2、除以上遗属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10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90元。

  (三)过去部分遗属享受的粮贴等补贴此次全部归并至以上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内。

  (四)上述经费由单位按原渠道解决。

  1、省直单位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不能书写的可委托其他亲属代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核实情况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发放。

  2、各设区市办理程序由当地自行确定。

  1、《XX市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领取抚恤金申报表》。

  (表中盖单位或代理公章、街道办事处公章、居委会公章,表中必须有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意见)

  2、《XX市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领取抚恤金登记卡》(盖企业或代理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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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liuxue86.com/a/5030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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