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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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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6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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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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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篇1)

  本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借款人(甲方): (客户)

  贷款人(乙方):

  甲方经乙方向乙方申请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贷款政策,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人民币¥: 万元整)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本贷款用于 等用途;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共 月,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借款利率与利息

  一、借款利率与计息方法

  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本合同签订时贷款月利率为 。合同期内贷款利息利率不变动。

  第五条 贷款的发放与划付

  一、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签字当日乙方将贷款发放给甲方。可以现金支付,或转帐。

  第六条 借款偿还

  一、甲方必须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二、甲方自付本合同项下借款产生的利息和罚息。到期按时去乙方业务办理处办理还息手续.

  三、甲方如遇到资金周转问困难,可以向乙方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乙方应予以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四、甲方在借款期间内,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但必须提前15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对提前还款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该部分实际使用天数计收利息。

  经乙方同意提前还款的部分,甲方不得要求再次提用。

  五、甲方在借款到期时本金还不上。可以向乙方申请续约。乙方不得拒绝.

  第七条 委托代扣

  一、甲方因资金问题不能按规定支付到期借款本息时,借款本息逾期部分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计收罚息。

  第八条 甲方声明与承诺

  一、甲方声明如下:

  (一)甲方签署本合同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书面材料均为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

  (三)甲方同意将本人的贷款信息及还款情况按国家有关法规使用。

  二、甲方承诺如下:

  (一)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接受乙方的信贷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

  (三)保证在每次还息日前足额办理还息手续;

  (四)当发生如下事件时,甲方保证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 家庭住所、通讯、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

  2. 出现失业、重大疾病等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

  3. 甲方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4. 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况。

  (五)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资料(包括对外所欠款项、新发生大额借款等),并配合乙方调查、审查和检查与借款有关的个人经济收 入、开支等情况;

  (六)如实提供本合同要求的有关情况;

  (七)甲方必须拥有不低于贷款额度20%以上的流动资金或存款!

  第九条 乙方承诺

  一、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二、对甲方的职业性质或变化情况、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给予保密。但因甲方未按期还款,乙方为催收贷款而必须依本合同约定予以公布的情况除外。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必须按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发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违约金;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的,乙方作为逾期贷款处理,并根据实际逾期

  金额和实际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按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三)甲方如违反在本合同第九条承诺的第四、五项规定的义务,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将甲方违约情况告知甲方

  所在单位(包括境内外工作单位等)或国家有关部门:

  1. 甲方在有关合同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2. 甲方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后30个工作日内未将变更后的工作单位和有效联系方式通知贷款人;

  3. 甲方在借款期限内出国留学或移居海外而未偿清借款的;

  4. 甲方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时;

  5. 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监督检查其贷款使用情况;

  (四)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甲方,乙方和贷款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

  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五)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甲方违约金,利率按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二

贷款合同(篇2)

  甲方: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人”)

  乙方:_______(以下简称“贷款人”)

  鉴于:

  应借款人的要求,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本金总额为________的贷款。

  因此,考虑到本协议的前提和双方的共同协议,双方特此达成如下协议:

  1.贷款

  1.1金额

  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____

  1.2到期

  借款人应自贷款人实际提供贷款之日起[____个月](以下简称“到期日”)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1.3利息

  借款人同意按年利率[%]向贷款人支付贷款利息(以下简称“利息”),年利率自贷款人实际发放贷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利息应根据任何时候的未偿本金和实际贷款天数计算,每年360天。利息应该在到期日支付。

  1.4还款

  还款时间不得晚于到期日,并应存入贷款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如果本协议要求的还款日为非工作日,则在其后的下一个工作日支付。

  1.5使用

  本协议项下的贷款仅用于[_____],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贷款用途。

  2.保证

  2.1担保协议

  作为借款人义务的保证,借款人同意以___________质押进行担保。

  2.2保证条件

  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条件为:无条件保证。

  3.违约事项

  3.1违约事件

  下列任何事件和情况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

  (一)借款人未能在到期日向贷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二)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的;

  发生任何可能导致借款人未能遵守、履行或遵守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协议、承诺和义务的情况或事件。

  3.2违约的`后果

  如发生违约,借款人应立即将违约情况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有权(无论贷款人是否收到通知):

  (a)自借款人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纠正违约事件;

  (b)声明所有债务立即到期,并有权选择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贷款本息。此后,所有贷款都被视为到期应付,没有进一步的要求、抗辩、通知或任何情况要求,也没有任何法院或其他政府机构、主管部门或行政部门的同意、命令或授权。借款人特此明确放弃上述所有要求,并且

  (三)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收取每日[_____]的滞纳金。

  4.其他事项

  4.1所有协议和修改

  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通过各方签署的书面文件进行。

  4.3适用法律和仲裁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2)与本协议有关或由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或本协议的违反、终止或无效,应根据本协议签署之日有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在中国通过仲裁解决(在本条款的其他修改范围内)。指定机构应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三)仲裁员三人,借款人和贷款人各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指定的仲裁员共同指定。

  借款人——

  签名人:——

  贷款人______

  签名人:——

  ___年___月___日

贷款合同(篇3)

  个人贷款合同1甲方(借款人):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地址:

  地址:

  担保人(负责人):

  担保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甲乙双方及责任保证人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意借给乙方人民币________元整(¥________元),贷款期限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不超过_____天。乙方承诺之前向甲方偿还全部贷款及利息。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1000元整(¥000元)的贷款,乙方保证不利用该贷款从事非法活动。

  二、乙方保证按期还款,利率为每月20 ‰。乙方应在每月月底前还清本月利息,不得拖欠。如贷款及利息不能按时偿还,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除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支付甲方在偿还贷款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甲方可以将本合同的债权自由转让给他人,乙方不得反对。

  四、乙方应寻找连带责任保证人,以保证本合同的履行。连带责任保证人愿意与乙方就归还贷款本息、收回贷款差旅费、诉讼费、诉讼费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甲乙双方及连带责任保证人之间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甲乙双方及连带责任保证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完全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本协议自双方及连带责任保证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如有变更,三方应协商一致,并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方紧急联系人(属于乙方)为__________,联系方式为_____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

贷款合同(篇4)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为进行_________生产,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_________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种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用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金额

  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借款利率

  借款利息为_________,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借款时间共_________年零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借款分期偿还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还款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保证条款

  借款方用_____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期的抵押权消灭。

  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外,应优先偿还贷款。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关、停、并、转或撤销工程建设等措施,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向贷款方申请,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货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其他

  本合同非因法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份,报送_________等有关单位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合同(篇5)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

  电话: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签订本协议;有关协议内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项

  一、发放委托贷款。

  二、办理委托贷款结算业务。

  三、按甲方书面意见对借款人不合理用款采取适当措施。

  四、协助甲方做好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催收与回收资金转账工作。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甲方委托贷款业务应缴纳的有关税金。

  六、其他委托事项。

  第二条 委托贷款发放与回收

  一、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按“先存后贷,不得透支”的原则将委托贷款资金提前划入存款账户。甲方通知乙方发放贷款的同时应将委托贷款资金转入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委托贷款基金账户不计付利息。

  二、甲方与借款人商定后,甲方向乙方发出《个人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根据《个人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规定的内容,甲乙(或乙方指定的经办行)双方与借款人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委托贷款合同》。乙方发放贷款。

  三、委托贷款有关结算业务由乙方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银行业通行做法执行,甲方特殊要求应与乙方协商后执行。

  四、对不能按期归还的委托贷款,由借款人提前申请展期,经甲方同意后,甲方向乙方发出《个人委托贷款展期通知书》。根据《个人委托贷款展期通知书》规定的内容,甲乙(或乙方指定的经办行)双方与借款人签订《个人委托贷款展期协议书》。

  五、乙方收回委托贷款本金时应及时通知甲方;收回委托贷款利息时应及时划入甲方规定账户,开户行: 建行金桥分理处 ;户名: ;账号: 。

  六、委托贷款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甲方与借款人协商解决,乙方予以协助。协商不成,甲方可书面委托乙方代理诉讼,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其相应后果。协商期间,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作为委托贷款债权人,对委托贷款的发放、管理、担保与回收全程工作负全部决策责任。委托贷款的担保协议,由甲方与借款人另行签订。

  二、在遵守国家有关法规的前提下,甲方具有对委托贷款发放对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用款与还款计划、罚则和其他要素的决定权。

  三、保证委托贷款资金来源正当,规定借款人借款用途合法,通知乙方执行的指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义务要求借款人将法人合并、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变更情况及时报告乙方。

  四、保证委托贷款资金及时划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委托贷款余额不超过委托贷款基金余额。

  五、对委托贷款合同中不涉及乙方权利义务的'条款的变动与修改,在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的条件下,以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形式明确、具体、及时通知乙方。

  六、保证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手续费。当出现借款人违约未按时支付手续费的情况时,甲方保证及时向乙方支付借款方应付但未按时支付的手续费。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认真做好甲方的委托业务。

  二、积极协助甲方回收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按国家规定,不承担甲方委托发放贷款的风险,不垫付资金。

  四、按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供委托贷款有关的核算数据和情况。

  五、按时向甲方收取手续费。当出现借款人违约未按时支付手续费的情况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支付应由借款方支付但借款方未按时支付的手续费。如果甲方违约,则乙方有权从借款方归还的本金和利息中直接扣划不足部分以及按第六条第三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如果借款人归还的本金和利息不足以支付的,乙方有权从甲方的账户中直接扣划手续费及违约金,不足扣划的,甲方应就不足部分另行赔偿。

  第五条 委托代理业务手续费

  一、手续费率及计算方式:

  1、 手续费率为委托贷款额的3‰

  2、 手续费计算方式: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委托贷款额×3‰

  二、委托代理业务手续费的结算时间、计交方式等按照甲方、乙方与借款人三方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委托贷款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条 委托贷款逾期的处理约定

  一、对于按照甲方要求发放的委托贷款,贷款(含展期)到期后一年内,乙方承诺履行所有本协议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委托贷款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二、贷款(含展期)到期一年以后,如果借款人仍未按《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委托贷款合同》约定清偿所有贷款本息,导致乙方仍需对该笔贷款以及借款人贷款账户、相应利息账户进行管理的,甲方应就贷款及相关账户的管理工作与乙方另行商定处理事宜。甲方可书面委托乙方继续对甲方贷款及相关账户进行管理,但应另行支付乙方手续费。

  三、贷款(含展期)到期一年以后,如果甲方未对贷款及相关账户处理工作与乙方达成一致意见或甲方不按期支付乙方手续费的,则乙方将有权停止履行与该笔贷款有关的一切义务,由此产生的丧失诉讼时效及其他相关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四、对于乙方已停止履行相关义务的委托贷款,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恢复该笔贷款管理等工作。经协商一致,甲方需出具书面委托书,但应另行支付手续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按本协议完成委托事项,甲方可酌情采取扣减手续费、取消代理资格等措施。

  二、因甲方原因使乙方无法正常履行协议或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未及时给付乙方手续费,甲方应根据逾期付款的金额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罚息利率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就不足部分另行赔偿。

  第八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确定委托代理关系的唯一有效文件,其他任何涉及甲乙双方委托代理关系的法律性文件,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协议自甲方(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甲方为自然人时则为签字)、乙方(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变更与解除须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

  二、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贷款合同(篇6)

  信托(设备)贷款借款合同 信托(设备)贷款借款合同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根据信托贷款有关规定出具借款契约,向人民银行信托部申请信托贷款,并约定下列条款以资信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___万元,用于________项目,其中土建部分________万元,设备_____

  信托(设备)贷款借款合同

  信托(设备)贷款借款合同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根据信托贷款有关规定出具借款契约,向人民银行信托部申请信托贷款,并约定下列条款以资信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___万元,用于________项目,其中土建部分________万元,设备________万元。

  第二条保证将贷款用于上列项目,并按计划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全部完工投产,并实现预定的经济效果:新增产值________,产量________,利润________,税金________。

  第三条借款期限________年,自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利率按月息________厘________毫计息,每次还款同时计收利息。

  第四条借款单位如果未经银行同意而改变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银行有权进行信贷制裁。

  第五条贷款到期,借款单位主动归还,如不按期归还借款,除按规定加收利息外,银行有权在借款单位的存款帐户中扣还,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不得提出异议。

  第六条借款单位如果停建或没有达到经济效果,不能按规定归还贷款时,借款单位愿用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款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或基金存款归还。

  第七条担保单位保证借款单位恪守契约规定的条款,如果借款单位不能按本契约规定还清本息,愿承担经济责任,由担保单位负责归还。

  第八条本契约经借款单位,担保单位确认无误并加盖公章和负责人章后生效,借款本息还清后自动失效。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公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签章)

  担保单位:______________(公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签章)

  立约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贷款合同(篇7)

  借 款 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 办 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委 托 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 办 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委 托 人:(自然人)

  住 所: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受 托 行:中国光大银行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经 办 人:

  电 话:

  传 真:

  第一章 总则

  为了有效地运用自有资金或委托人作为机构合法持有的资金,委托人将自有资金或其作为机构合法持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行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

  为明确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三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以下条款,以供遵守。

  第二章 贷款用途

  第一条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借款人只能用于 ,但受托行不对借款人运用贷款的方式和用途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条 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贷款用途。

  第三章 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币种、金额(大写)为 。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章 贷款利率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年利率为 。本合同履行期间内如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调整利率,需书面通知受托行,受托行自收到通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开始计算利息。上述约定利率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 (年/半年/季/月)结息,结息日为 。如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是结息日,则借款人需在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付清全部应付利息。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计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提款日起按照实际提款金额和占用天数计收。

  第八条 如果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须自该贷款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借款人须自未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挪用罚息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挪用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

  第九条 对借款人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受托行有权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五章 账户开立

  第十条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委托人需在受托行开立结算账户,开户行: 、帐号: (以下称“委托人账户”),用于发放委托贷款和收取贷款本息等;借款人应当在受托行开立可作为委托贷款专用的帐户,开户行: 、帐号: (以下称“借款人账户”),用于办理提款和还本付息等。

  第六章 提款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第十二条规定的提款日期之前至少提前三个受托行工作日将委托贷款资金足额存入委托人账户,以用于发放委托贷款。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须按以下第 种方式提款:

  1.一次性提款,提款日期为 年 月 日。

  2.分次提款,具体提款金额和提款日期如下:

  第一次提款:

  (1)提款金额为:(大写) :

  (2)提款日期为 年 月 日。

  第二次提款:

  (1)提款金额为:(大写) :

  (2)提款日期为 年 月 日。

  第三次提款:

  (1)提款金额为:(大写) :

  (2)提款日期为 年 月 日。

  其他约定:

  若遇提款日为非受托行营业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受托行营业日提款。

  第十三条 借款人在提取贷款时应向受托行提交借据。由受托行在相应的提款日期当日将委托贷款金额从委托人账户中划入借款人账户中。如果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小于提款金额,则受托行划付的责任仅以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提取贷款,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之贷款。

  第七章 还款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币种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并应按下列第 项的约定于本合同所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将应付款项汇入受托行指定的账户。

  1.一次还本,借款人应于 年 月 日偿还全部贷款本金;

  2.分次还本,具体还本金额和日期如下:

  第一次还本:

  (1)偿还本金金额:(大写) ;

  (2)还本日期为 年 月 日。

  第二次还本:

  (1)偿还本金金额:(大写) ;

  (2)还本日期为 年 月 日。

  第三次还本:

  (1)偿还本金金额:(大写) ;

  (2)还本日期为 年 月 日。

  其他约定:

  若遇还款日为非受托行工作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受托行营业日还款。

  第十六条 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日向受托行按时足额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受托行于借款人还款后【 】个受托行工作日将收取的贷款本息转入委托人账户。

  第十七条 如果在某一还本付息日,借款人所偿还的一笔款项不足以偿还当期到期应付款项,则该笔款项应首先被用于支付应付的费用,然后用于支付到期利息,最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

  第十八条 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需要展期还款的,应在该笔贷款到期日前【 】个受托行营业日正式向委托人和受托行提交书面贷款展期申请。经委托人审查同意的,由三方另行签署《委托贷款展期合同》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委托贷款展期的期限应符合《贷款通则》关于贷款展期期限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借款人如欲提前归还贷款,应提前 个受托行工作日向委托人和受托行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委托人和受托行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 如借款人未通过在受托行开立的帐户归还委托人委托贷款本息的,应由委托人、借款人出具意见一致的申请书及相应的还款凭证等送达受托行做相应帐务处理,经办行可据此给予销减委托贷款,否则受托行将视同委托贷款未按期归还。

  第二十一条 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导致委托贷款无法收回,委托人可书面通知受托人终止委托关系,受托人可等额冲销委托贷款余额;如果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委托贷款逾期满2年后,受托人可自行冲销后通知委托人。

  第八章 委托贷款手续费

  第二十二条 受托行根据本合同发放委托贷款的手续费率为委托贷款金额的 。

  第二十三条 手续费在委托贷款发放时由受托行向委托人一次性收取或由受托行直接从委托人在受托行开立的账户中扣收。

  第二十四条 手续费的收取不受委托贷款是否归还或提前归还的影响。委托贷款发生逾期后,若逾期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可免收手续费;若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则按合同约定费率计收手续费。

  委托人同意办理贷款展期时,受托行按照合同约定费率在签署合同当天收取手续费;贷款逾期后借款人一次性还款的,受托行可在其归还贷款本金时一并计收手续费;贷款逾期后借款人分次还款的,受托行可随其每次归还的贷款本金分次计收手续费。

  第九章 借款人陈述与保证及承诺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向委托人和受托行陈述与保证如下:

  1. 借款人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实体/其他组织,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享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权利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并从事经营活动。

  2. 借款人具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权利签署本合同及进行本合同项下的交易,并已采取或取得所必要的所有法人行为及其他的行动和同意以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本合同由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效签署。

  3. 借款人已取得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部门的批准和第三方同意,借款人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借款人的法人组成文件/批准文件(如有)及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协议。

  4. 借款人为了签署和进行本合同项下的交易向受托行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都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

  5. 本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借款人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6. 借款人没有发生对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具有实质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借款人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借款人所提交的财务报表真实地反映了其在出具时的财务状况。

  7. 借款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委托人不同意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事件。

  8. 借款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在此向委托人和受托行承诺如下:

  1.如实提供贷款调查、审查过程中应交付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积极配合受托行的调查和审查;申请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符合监管政策规定。

  2.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如发生借款人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地址变更等事项应提前三十个受托行工作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行。

  3. 借款人在清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之前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进行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者可能影响委托人、受托行权益的行动时,应提前三十个受托行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和受托行,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责任,否则不得进行上述行动。

  4.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为其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承担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借款人资产、权益设定抵押或质押,以致足以影响借款人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能力。

  5. 借款人如发生除上款所述事件之外的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行。

  第十章 委托人陈述与保证及承诺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向借款人和受托行陈述与保证如下:

  1. 委托人具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权利签署本合同及进行本合同项下的交易,并已采取或取得所必要的所有法人行为及其他的行动和同意以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本合同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效签署。

  2. 委托人已取得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部门的批准和第三方同意,委托人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委托人的法人组成文件/批准文件(如有)及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协议。

  3. 委托人提供的贷款资金是其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合法自有资金或委托人作为机构合法持有的资金。

  4. 本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委托人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5.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系委托人指定;贷款金额、贷款用途、利率、贷款期限均经委托人确认。

  6. 委托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在此向借款人和受托行承诺如下:

  1. 委托人将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将自有资金存入委托人账户,并保证该账户上的资金余额能够满足本合同所规定的借款人提款金额。

  2. 本合同项下贷款损失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受托行不承担贷款损失的任何风险。

  第十一章 受托行陈述与保证及承诺

  第二十九条 受托行向借款人和委托人陈述与保证如下:

  1.受托行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权利签署本合同及进行本合同项下的交易,并已采取或取得所必要的所有法人行为及其他的行动和同意以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本合同由受托行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效签署。

  2.受托行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第三十条 受托行在此向借款人和委托人承诺如下:

  1. 受托行将为委托人审查借款人的资信提供必要的帮助,办理有关贷款手续。但受托行不负责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以及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等,且不发表任何意见。

  2. 受托行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

  3.受托行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贷款本息。

  第十二章 违约事件

  第三十一条 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按期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3.借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其他财务报表的,或者拒绝接受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的;

  4.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作出的陈述与保证、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

  5.借款人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承诺或其他义务;

  6.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7.借款人或担保人被合并、分立或进行股份制改造时,未能做出令委托人、受托行满意的偿还安排或债务重组方案;

  8.借款人破产、被解散、关闭、撤销、吊销和注销。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上述任何借款人违约事件后,受托行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或可依委托人的申请)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 限期要求借款人纠正违约行为;

  2. 停止使用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贷款额度;

  3.根据委托人的书面指示,向借款人邮寄催收通知单;

  4. 宣布所有已发放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项。

  第三十三条 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 未按本合同约定在受托行开立的委托人账户中存入(或汇入)足额贷款资金;

  2. 委托贷款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不合规;

  3. 委托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上述任何委托人违约事件后,借款人或受托行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 限期要求委托人纠正违约行为;

  2. 受托行有权拒绝为委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3. 如造成借款人和受托行损失的,借款人和受托行有权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 贷款催收工作由委托人负责,受托行仅限于协助其出具并代为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如贷款催收工作需要进行诉讼,受托行在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是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委托人负担。且受托行不垫付任何费用,委托人自行承担因其未及时支付任何费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十三章 其他

  第三十六条 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第三十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托行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借款人应按受托行要求向受托行提供情况说明和资料。

  第三十八条 委托人给予借款人任何宽限、优惠或延缓,均不影响、损坏或限制受托行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并不应被视为委托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是或变得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受任何影响或减损。

  第四十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经本合同各方签署。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的小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加入,不得被用于合同的解释或任何其他目的。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各方互相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要求,应以书面方式作出,发送至本合同首页列出的有关方的地址或传真。任何一方如变更其地址或传真,需及时通知其他方。

  第四十三条 各方之间的文件往来,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如以挂号信方式发送的,在挂号信寄出后三天即被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

  第十四章 受托行除外责任

  第四十四条 委托人自行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审查借款人的资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以及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受托行无义务对上述情况负责或发表任何意见;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自行审查担保人资信状况、抵(质)押财产状况并负责抵(质)押财产的监管等工作,受托行无义务对上述情况负责或发表任何意见。

  如根据委托人要求,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且应抵(质)押登记部门要求须以受托行作为抵(质)押权人办理抵(质)押登记的,委托人委托受托行以受托行的名义签订相应抵(质)押合同。受托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抵(质)押权人,应委托人要求作为抵(质)押权人是为了配合抵(质)押登记部门办理抵(质)押登记,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并不因此而有所改变,委托贷款对应抵(质)押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书中抵(质)押权人的权利义务的实际承受人应为委托人,委托人对受托行根据委托人委托所签订的抵(质)押合同的内容表示认可,并自愿承受因受托人签订上述抵(质)押合同所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由此产生的任何争议由委托人和担保人自行解决,受托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六条 贷款催收工作及保全工作由委托人负责,受托行仅限于协助其出具、代为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并且

  (1)当借款人/担保人地址变更后没有通知受托行,受托行按照其原地址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的,受托行不承担未寄达责任。

  (2)受托行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无论同城还是异地),以邮寄凭条作为寄出凭证。无论借款人/担保人是否收到邮件,受托行已寄出的贷款催收通知单、利息清单的复印件及寄出凭证均应留存、备查。

  (3)在受托行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后,委托人要求查询借款人/担保人是否收到有关单据,受托行可在能力所及范围内予以协助,并做好记录。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或计入手续费之中。

  第四十七条 若委托人未收到贷款本息,受托行不承担除受托行结算系统原因之外的任何责任。

  (1)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行代为垫款或返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本息;

  (2)委托人承诺:若由于委托人及其代表的原因,造成借款人的损失而借款人向受托行提出所有的索赔、要求、诉讼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补偿、损害、成本、费用、损失和责任等均由委托人承担,并且委托人相应赔偿受托行遭受的损失;

  (3)委托人承诺:委托人同意放弃因受托行执行《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委托人及其代表的任何通知、指令的内容造成委托人的损失而向受托行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诉讼及其它权利主张。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八条 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提交受托行所在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条款依然有效。

  第十七章 附件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三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借款人 份、委托人 份、受托行 份、 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于 签订。

  (本页为合同双方签署页,无正文)

  借款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受托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确认送达地址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承诺一旦双方因本合同/本协议发生纠纷,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送达方式所列地址作为司法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更时,应书面通知银行方,未书面告知的,视为司法送达地址未作变更。

  【1】 书面送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电子送达地址(可选择填写):

  传 真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微 信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诺人:

  时 间:

贷款合同(篇8)

  乙方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甲方发放 (币种)资金委托贷款。

  甲、乙双方按 年 第 号《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约定的条款和委托人 年 月 日提出的《委托贷款通知单》所列各项。

  并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币种、项目、种类、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如下:

  ┌─────┬──────────┬───┬─────────────┐

  │币 种│ │项 目│ │

  ├─────┼──────────┴───┴─────────────┤

  │种 类│ │

  ├─────┼────────────────┬───────────┤

  │ 金 额 │(大写)│(小写) │

  ├─────┼────────────────┴───────────┤

  │用 途│ │

  ├─────┼────────────────────────────┤

  │利 率│ │

  ├─────┼────────────────────────────┤

  │期 限│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第二条 甲方应在乙方的营业部门开立贷款帐户和存款帐户、用于办理用款、还款、付息等。

  第三条 甲方在提用借款前,应向乙方提交提款计划,并按提款计划提款。

  乙方应在甲方办理提款手续后 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按约定的金额放出。

  第四条 甲方用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

  2.

  3.

  4.

  第五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旭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乙方要求提交具体还款计划,按还款计划还款。

  第六条 利息计付方式。

  本合同项下贷款,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利率计息利息。

  自乙方划拨贷款之日起计息,按 结息。

  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调整利率或委托人要求调整利率,乙方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并毋需通知甲方,从调整之日起,即按新的利率计收利息。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取得委托人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和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必要时应取得委托人同意,由甲、乙、委托人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未按约定的日期和约定的金额将贷款放出的,应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 的违约金。

  但出现本条第2项的情况时除外。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的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 %的利息。

  乙方收回贷款和收取加息可直接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

  3.甲方擅自提前归还借款的,乙方在未取得委托人有关提前还款通知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提前归还借款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乙方擅自提前收回贷款的,应给甲方支付提前收回贷款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

  但出现本条第2项、第6项的情况时除外。

  4.在未收到委托人提出的延期还款通知时,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的,乙方有权催收贷款,并可对逾期贷款加收 %的利息。

  5.甲、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本合同其它条款或解除合同的,应按贷款总额的万分之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保证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营管理不善,或者抵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危及贷款安全时,乙方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前收回贷款。

  乙方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甲方帐户中扣收。

  7.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

  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和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有担保合同的,和担保合同同时生效。

  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时,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注:1.如立合同当事人为非法人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代理 人签。

  2.如本合同毋需担保,划去第七条。

  一、适用范围:本合同是金融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在向委托人指定的借款对象发放委托贷款时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如果借款人是贷款人的开户单位,签订合同时划去第二条。

  三、第三条中的提款计划和第五条中的还款计划,分别指分期借款计划和分期还款计划。

  四、第七条中的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

  五、第三条日期前的空格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具体期限。

  六、第十条违约责任中违约金的比例和支付方式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

  七、合同当事人认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而本合同条款未涉及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在第十一条中约定。

  八、第十四条是对合同签人和生效日期的约定。

  合同必须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才能生效,其他任何人的签和除单位公章之外的任何章都无效。

  如果订合同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则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

  贷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为拍摄电影片(或电视剧)《_______________》出现资金短缺因而向乙方借款。

  根据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乙方签订的_________年第_________号《委托贷款协议书》、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和《贷款通则》等国家有关规定,由乙方代委托人在受托范围内与甲方订立委托贷款合同。

  鉴于此,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委托人_________将自有的(币种)_________资金(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委托乙方按照委托贷款程序向借款人(甲方)发放和收回。

  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

  贷款按月利率_________%计收利息;

  本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借款用途为拍摄电影片(或电视剧)《__________________》,专款专用,不得挪做它用。

  本合同项下贷款,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自乙方划拨贷款之日起计息。

  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调整利率,从调整之日起,乙方按新的利率计收利息,并通知甲方。

  一、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后乙方才有义务发放贷款:

  (一)甲方应在乙方的营业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用款、还款、付息等。

  若甲方在本合同签署时已拥有在乙方开立的有效账户,只需将账号书面告知乙方即可;经乙方审核后,该账户作为甲方的存款账户,甲方无须另行开立新账户。

  (二)委托人的委托基金已经划到其在乙方开立的委托贷款基金户。

  (三)乙方已经接到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

贷款合同(篇9)

  委 托 人: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借 款 人: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 开 户银 行:_____________

  受 托 人: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为有效地运用其自有资金,自愿将自有资金:币种_____ ,金额 (大写 _______________)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根据我国有关委托贷款业务之法律规定,为明确委托人、借款人、受托人各方之权利、义务,经三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1条公司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相应委托贷款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2.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币种为:_____ ,金额为 (大写__________): (小写:__________ )。

  2.2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贷款期限为: _____年,自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起至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止。贷款实际发放日与上述贷款期限约定的起始日不同的,以贷款实际发放日为贷款期限的起始日,但上述约定的贷款期限不变,贷款到期日自动变更。贷款实际发放日以实际放款时的借据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3.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借款人的用途为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2 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

  3.3 委托人应自行审核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的合规性,受托人不对借款人运用贷款的方式和用途承担任何责任。

  4.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年利率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4.2 如果委托人或借款人依法要求调整利率且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的,应提前5个对公营业日通知受托人,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方可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应符合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

  4.3 如果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须自该笔贷款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支付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_____%。

  4.4 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借款人须自未按照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挪用罚息利率支付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挪用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_____%。

  4.5对借款人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受托人有权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5条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_____日内,委托人应当在受托人处开立结算账户作为“委托贷款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为“委托人账户”),用于发放委托贷款和收取贷款本息等;借款人应当在委托人开立贷款账户和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为“借款人账户”),用于办理提款和还本付息等。委托人账户内的资金不计利息。

  第6条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第7条、第8条规定的贷款发放日期之前至少提前 _____个对公营业日将委托贷款资金足额存入委托人账户,以用于发放委托贷款。

  第7条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保证合同、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等文件正式生效并且受托人取得委托人签发的《委托贷款通知书》后,借款人方可办理提款。

  第8条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发放方式为一次发放或分次发放,具体发放日期和金额以委托人《委托贷款通知书》通知内容为准。

  第9条借款人在办理提款时应向受托人提交借据,由受托人在相应的贷款发放日期当日将委托贷款金额从委托人账户划入借款人账户中。如果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小于贷款发放金额,则受托人划付的责任仅以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为限,受托人并不承担未能足额发放贷款的违约责任。

  第10条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提取贷款,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之委托贷款。

  第11条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还款来源是 ;偿还方式为下列第 __________项:

  1.一年以下(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一年以上的贷款,按 _____结息,利息支付日为_____ ,利息共分_____ 期支付,每期付息金额为_____ ,到期结清本息;

  3.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12条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并应按第11条的约定于本合同所约定的利息支付日或本息结清日将应付款项汇入借款人账户,由受托人划入委托人账户。如果借款人账户中的金额小于应付款项金额,则受托人划付的责任仅以借款人账户中的金额为限,受托人并不承担未能足额还款的违约责任。

  第13条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日向受托人按时足额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第14条借款人如欲提前归还贷款,应提前30个对公营业日日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同意后方可提前归还贷款。

贷款合同(篇10)

  甲方(投资方):

  乙方(借款人):

  丙方: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提供人民币3000万元的贷款,期限为六个月,自20xx年1月20日至20xx年7月20日。贷款期限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顺延至节假日或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按照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利息。

  第三条、贷款利率为每月18‰,自贷款人实际发放贷款之日起至本金结清之日止。

  第四条、乙方贷款的目的是购买商品,乙方应合法使用贷款,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第五条、甲方应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全部贷款。

  第六条、乙方按月付息,到期还本付息,每月20日为结算日。乙方应于当日将当期利息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七条、丙方受乙方委托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丙方应在贷款逾期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甲方应付款项。

  第八条、本合同各方同意,本合同必须经过公证,公证费用由乙方自愿承担。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调查乙方提交的材料和文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或解除本合同:

  (1)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3)乙方拒绝甲方或丙方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

  (4)乙方债务数额较大或涉及或将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等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付能力的;

  (5)借款人本人无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者受遗赠人,或者借款人的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受遗赠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6)乙方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事件;

  (7)乙方在任何期限内未能按期或足额偿还到期利息或本金;

  (8)乙方未按约定偿还到期利息或本金,导致丙方承担担保责任。

  3、贷款发放后,配合丙方管理和监控乙方对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用于非法目的;

  2、乙方应根据丙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按照约定向丙方支付担保费;

  4、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5、如乙方居住地、联系方式、单位变更等。变更的,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和丙方;

  6、乙方服从丙方贷后管理和风险监控。

  第十一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调查乙方提交的材料和文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调查乙方的信用和资产状况;

  2、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3、受甲方委托,对乙方使用的贷款进行监督、管理和催收,并监控贷款风险。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每月20日)偿还本金或利息,则自逾期之日起,乙方每天向甲方支付贷款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同时,每日50元的逾期管理费应支付给稳定利润担保公司;

  2、若丙方因乙方未能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而向甲方垫付,乙方应自垫付之日起向丙方支付垫付金额5%的罚款,并在收到丙方追偿通知(电话或书面通知)后三日内无条件向丙方清偿所有垫付款项及罚款;

  3、在贷款期间,如借款人为稳定利润担保公司预留的'联系方式、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无法与借款人取得联系,但借款人知道还款义务和期限但不主动与稳定利润担保公司联系,未能按期还款,最终导致稳定利润担保公司收取贷款的,乙方每次发生上述行为应向稳定利润担保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元;

  4、贷款期间,如乙方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或无法清偿欠款,导致公司采取相关措施的,乙方除支付采取相关措施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外,还应向稳定利润担保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5、签订借款合同后,如甲方未能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贷款,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如乙方有上述违约行为,丙方有权从乙方支付的定金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如定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期违约金,丙方保留向乙方追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乙方提前还款的,除按实际支付期限支付利息外,还应向甲方支付一个月的利息作为提前还款违约金。

  第十四条、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由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乙方自愿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四份,自甲方向乙方发放贷款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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