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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方案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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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2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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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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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方案【篇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

  (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

  (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第八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进行论证。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

  公告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 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房屋的,应当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涉及国防设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当依法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八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第二十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出具的估价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调查结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补偿估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二十三条 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和用益物权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人员和被征收人应当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调查结果应当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依据调查结果、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的意见,对补偿方案予以修改完善,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补偿方式和房源情况以及签约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项。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补偿方案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其中,危旧房改造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补偿协议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征收个人住宅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提供适当房源。

  第二十七条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的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或者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廉租住房保障或者经济适用住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搬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补偿决定被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为违法的,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赔偿被征收人的损失,并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施强制搬迁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第二十九条 征收租赁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租赁关系未解除的,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第三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在过渡期限内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未按照补偿协议提供产权调换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用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从事征收补偿与搬迁具体工作的,应当加强对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并对其实施的征收补偿与搬迁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克扣、挤占补偿等费用。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三)未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或者公告时间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四)对不符合规定的补偿方案予以批准的;

  (五)作出的补偿决定违反补偿方案的;

  (六)违反法定条件强制搬迁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征收的;

  (二)实施强制搬迁前,未按照规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

  (三)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的;

  (四)未作出补偿决定实施强制搬迁的,或者虽作出补偿决定但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搬迁的;

  (五)未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实施征收补偿与搬迁的单位,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克扣、挤占补偿等费用的,责令退赔,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未将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未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被征收房屋情况调查结果的;

  (三)未依据调查结果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估价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并报房屋征收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本条例关于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内容的规定,适用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拆迁的活动。

  建设单位、受委托实施拆迁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拆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拆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__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补偿方案【篇2】

  我县征地补偿原则上实行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耕地平均年产值统一按每亩1200元计算,各类土地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其中,部分区域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最高为3.4万元/亩、最低为3万元/亩补偿。具体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各项目指挥部(或乡镇、开发区)提出初步意见,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拟定后,提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原则上在我县城区及开发区总体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征地,按征地补偿协议确定的被征收农用地面积10%比例(不含留用地征用面积),实行按征收土地所在村就近预留土地,按照城市建设规划用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符合国家政策的二、三产业。

  留用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并缴交相关规费,也可以委托县政府报批并出让,出让收入扣除相关报批费用、政府规费税金等有关成本费用后由县财政全部下拨有关乡镇政府,再由乡镇政府下拨村经济集体组织,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就业安置、发展生产。工业项目(含工业园区内的道路等工业配套项目)征地和政府原因无法兑现留用地指标的经营性项目、公共建筑项目以及水利、道路交通等公用设施项目征地,采取货币化补偿的方式对留用地指标予以变现。留用地货币化补偿标准根据该项目留地类型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或项目周边地块近期出让价,并扣除项目收储成本和相关报批费用、政府规费税金有关成本费用后确定。

  (一)征收土地上果树、果苗的补偿标准按附件2、4的相应标准执行。成片果树种植密度不得超过最大合理株数(详见附件3),若超过最大合理株数,按最大合理株数补偿。

  (二)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标准按附件5的相应标准执行(林木种植密度必须在林业部门认定的合理范围内),其中零星树木和竹林按株清点补偿,其他成片林木按实际占地面积丈量补偿。经依法审批采伐的成片林木,采伐后林木归原林权所有者。

  (三)征地范围涉及鱼虾塘征收的,主要分三种类型补偿:

  1、垦区范围内在围垦前已建成的鱼虾塘,以及垦区范围外群众自行围建的鱼虾塘统称“垦前塘”。垦前塘土地按地藉档案中的地类补偿,塘建等地面建(构)筑物参照评估价补偿。

  2、垦区范围内在围垦后群众自行围建的鱼虾塘属“垦后塘”。垦后塘收塘时按3400元/亩对塘建等地面建(构)筑物进行补偿。

  3、鱼虾塘原为耕地等整理改造的,土地按地藉档案中的原地类进行补偿,塘建等地面建(构)筑物参照评估价补偿。

  (四)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及其他项目的补偿标准按附件6、7的相应标准执行。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按建筑面积70-100元/ m2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100-120元/ m2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土地(主要指房前屋后空地或已建围墙内的空地),原则上按120—200元/ m2进行补偿,对执行留地政策范围内的空地,可根据该项目农用地补偿标准加上留地变现款适当进行调整。

  被征迁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给予安置:

  (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

  (二)虽无合法产权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确认为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生效前建造的房屋。

  (三)年1月1日至年8月1日《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生效前建造的房屋,房屋的使用人能提供地契、建设用地证明、建房纳税记录等有效原始资料并确系本人居住的。

  (四)历年经国土、建设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含提供相应票据等),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处住房的。

  (五)无产权房屋的安置,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年1月1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房屋,经村镇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三层以下(含三层)按建筑面积90%安置,余下部分及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只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其中,城区及周边地区以年年初县建设局委托有资质单位航拍的影像图及数字化地形图作为依据。

  2、年1月1日至年8月12日《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出台前建造的无产权房屋,经村镇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三层以下的(含三层)按建筑面积75%予以安置,余下部分及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只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其中,以年年底县海洋与渔业局委托有资质单位航拍的影像图及数字化地形图作为依据。

  3、年8月12日至年12月31日建造的无产权房屋原则上不予安置,只给适当房屋重置价给予补偿;如有特殊情况,各乡镇及开发区在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时上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4、凡属年1月1日以后未经审批建造的无产权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可适当予以补贴。

  5、航拍图未覆盖区域,房屋建造时间以村、镇调查认定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的具结书作为依据,按上述四款规定执行。

  6、国有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建造的无产权非住宅房屋,可办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经县政府确认同意后可按70%给予作价补偿,不予以安置。

  (六)商业用房认定及补偿安置。在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后,将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确认的非营业性用房改作营业性店面的,一律按原房使用性质进行补偿安置。但拥有产权和持有年1月1日前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税务登记证明,依法纳税并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按其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面积×60%×(店面区位评估价)确定。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的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不得超过6米。

  房屋征迁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及其所占的土地和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征迁补偿费。

  (一)房屋征迁补偿费。按附件8、9、10、11相关标准执行。凡被征迁的主房只有一层平房的,按确认建筑面积另加300元/m2给予补偿,主房只有两层的按确认建筑面积另加100元/m2给予补偿。

  (二)安置房价格。采取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安置房价格分三种类别:

  1、安置价:多层安置房1300元/m2,高层安置房1500元/m2。

  2、优惠价:多层安置房1500元/m2,高层安置房元/m2,

  被征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超过可享受的安置面积15m2以内的,按优惠价计价。

  3、市场参考价:由有资质评估公司结合安置区片范围内商品房均价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随同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迁人可享受的安置面积15元/m2以上的,按市场参考价计价。

  安置房等面积部分不计层次差价,要收取超面积部分(包括可享受的超面积和安置户要求增加的面积)层次差价,层次差价原则上不得高于50元/m2。多层的层次差价从第4层开始计算;高层的层次从第7层开始计算。

  (三)安置方式: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迁补偿采取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两种安置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迁人应选择与被征迁房屋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被征迁房屋只为一层的,且建筑面积在100 m2以内的,按被征迁主房确认建筑面积的1.3倍面积予以安置;被征迁房屋只为二层的,且建筑面积在200 m2以内的,按被征迁主房确认建筑面积的1.1倍面积予以安置;被征迁房屋只为三层的,按照确认面积1:1给予等面积安置;被征迁房屋为三层以上的,一至三层部分按照1:1给予等面积安置,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只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

  安置房配备工具间或商业用房的,计入安置面积,价格按实际评估价计价。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确认的建筑面积1:1作价补偿,即按被征迁房屋确认面积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外,再给予货币安置作价补偿金,具体金额由县国土资源局或县政府授权的各项目指挥部(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根据项目实际设定,报县政府批准。

  项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集体土地建设联体住宅进行征迁安置的,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可以参照多层安置房的安置标准执行。

  (四)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迁的,县国土资源局或县政府授权的各项目指挥部(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须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细则,并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安置房建设为多层住宅(九层及以下)的,过渡期限为2年;安置房建设为高层住宅(十层及以上)的,过渡期限为3年。过渡期限计算按签订拆迁协议并搬迁封房之日起计算。安置房逾期交房按逾期交房之日起按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附件13执行,在本标准执行前已实施临时安置补助的,按原标准继续执行。

  凡由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陆域土地,适用本标准;由海洋与渔业部门上报办理用海审批手续的海域部份,适用《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或省、市确定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标准执行;此前已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农转用及土地征收的,仍按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中核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补偿方案【篇3】

  1、《办法》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2、《办法》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3、《办法》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三)被征收房屋价值、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标准;(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五)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七)补助和奖励标准;(八)签约期限;(九)其他事项。

  4、《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提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房屋征收补偿法律法规规定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市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听证情况和根据公众、被征收人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1、《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征收房屋发生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标准和相关补助及奖励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公布。

  2、《办法》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人民政府提供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人民政府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登记户口等因素。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市人民政府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3、《办法》规定:征收住宅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搬迁费,用于补偿被征收人因搬家和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迁移造成的损失。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从周转用房迁往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另行支付搬迁费。搬迁费的标准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物价水平,每年公布一次。

  4、《办法》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补偿方案【篇4】

  时间:

  地点:

  主持人:

  记录人:

  参加人员:

  会议内容::村民组长薛春华说:今有东港市大东区许晓鹏先生,欲征用我们汤屯组旱田、部分水田面积约6亩,征用后建设加油站项目。

  之前,被征地户已经同意依法征收部分约6亩地一事,而且其余未被征地农户已经达到2/3以上同意征地事宜。今天召集大家是讨论一下,是否组级集体提留(按辽宁省【xx】2号文件规定)一事。如果从被占地户中提留,被占地户不同意(原因是之前有过协议),此项目谈不成。经村、组与许晓鹏先生协商,其本人愿意拿出万元,用于给其他未被征地户补偿,被征地户款项不提留,此次也不享受上述资金。大家讨论运酿一下,看是否同意,同意请签字,按手印。

  经大家伙(未被征地户)讨论,我们同意。

  同意户签字、手印:

补偿方案【篇5】

  时间:×年×月×日

  地点:×××处

  参加人:×××××××××(参会人员为村民组代表及知名人士、镇、村征地工作组成员等)主持人:×××(一般为村民小组长)

  议题:研究讨论××村民小组征地补偿费初步分配方案

  议程:

  一、镇、村主要领导讲话(介绍征地及补偿费分配相关政策,引导大家解放思想,宽容厚待每一个成员,特别是关注本村民小组的弱势群体,尽最大努力照顾到方方面面人群,拿出征地补偿费初步分配方案草案)。

  二、讨论征地补偿费初步分配方案:

  1、户口确认方案;

  2、征地补偿费分配截止时间。

  三、安排人员(一般为村干、村民组长和村民代表)将初步分配方案(初稿)到户征求意见,做群众工作,取得大多数人赞同后筹备召开户主会。

  程序2:召开户主会

  会议记录

  时间:×年×月×日

  地点:×××处

  参加人:×××××××××(含镇、村征地工作组成员、被征地村民组全体户主)

  主持人:×××(一般为村民小组长)

  议题:讨论××村民小组征地补偿费初步分配方案

  议程:

  一、村主要领导讲话(介绍征地及补偿费分配相关政策,引导大家解放思想,宽容厚待每一个成员,特别是关注本村民小组的弱势群体,尽最大努力照顾到方方面面人群)。

  二、村民小组讨论户口确认方案:

  1、哪种类型的人口不得享受;

  2、特殊类型的人口一一讨论待遇享受情况(是全额、半额等);

  3、其余常住人口享受全部待遇。

  三、村民小组讨论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截止时间:

  1、类型之一:土地金的100%按确定的今年的总人口全额予以分配。

  2、类型之二:土地金分期付给的或跨年度的则要注明土地金的百分之几十,按今年的总人口分配;百分之几十按下一年的总人口分配,下一年的人口在今年人口的基础上增加符合法律规定的新增人口(死亡、出嫁的一般不减)。

  四、说明本次未尽事宜或需调整的经户主(或户主代表)会议研究决定。

  五、镇领导作总结(继续发表引导性讲话)。

  六、参会户主对初步分配方案履行签字手续

  ××××××××××××

  (本记录一式两份,村、村民小组各一份)

  程序3:召开村两委会

  村“两委”会会议记录

  时间:×年×月×日

  地点:×××处

  参加人:村两委成员(可吸收被征地村民小组长和部分代表参加)

  主持人:×××

  议题:讨论审批××村民小组征地补偿费初步分配方案

  议程:

  一、×××同志介绍××村民小组户主会讨论形成的征地补偿费初步分配方案情况。

  二、讨论征地补偿费初步分配方案的可行性情况,要特别关注特殊人群,尽最大努力对有异议部分加强协调,在讨论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完善分配方案。

  1、

  2、

  3、

  程序4:召开户主会

  会议记录

  时间:×年×月×日

  地点:×××处

  参加人:×××××××××(含镇、村征地工作组成员、被征地村民组全体户主)

  主持人:×××

  议题:对×××村民小组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进行表决

  议程:

  一、×××领导讲话(介绍上次会后听取到的意见,介绍分配方案形成的原则以及部分需要调整的地方的原因等,并继续引导大家要解放思想,求大同存小异等)。

  二、×××领导宣读本次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草案)

  三、大家讨论、发言、解释、引导

  ……

  四、在充分酝酿并基本统一思想的基础上,对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并签字。

  ……

  程序5:分配方案公示

  ×××村民小组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公示

  ×××村民小组的土地已由×××征用,本次征地补偿费亩均元,共征用亩,总计人民币x元,本次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经××村民小组全体户主于×年×月×日讨论形成初步分配方案并上报村两委审批,同时于×年×月×日××村民小组全体户主再次讨论决定形成正式分配方案,现将方案情况公示如下:

  一、本次征地补偿费户口确认情况:

  1、某种类型的人口一律不得享受;

  2、特殊类型的人口享受情况:

  ①××户情况……

  ②××户情况……

  3、其余常住人口享受全部待遇。

  二、本次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截止时间

  三、本次公示时间为天(一般为七天),欢迎大家监督并多提宝贵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与本村村干×××(电话号码……)和×××村民组长(电话号码……)联系。

  年月日

  程序6:实施分配方案

  1、村民小组按照分配方案造各户征地补偿费分配花名册;

  2、村审核无异议签字盖章同意;

  3、分配方案报镇(街)经济发展办公室备案;

  4、收缴各户户主身份证到银行开户,通知银行按分配方案和征地补偿费分配金额花名册将各户征地补偿费全额存入各户开设的存单(存折);

  5、将存单(存折)发放到各户手中(并签字),由各户自行到银行付款。

补偿方案【篇6】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__县城市建设工作,提高我县城市建设整体水平,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管理体制,努力为居民创造绿色、生态、舒缓、宜居的人居坏境,特面向社会征集有关加强城市建设管理的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老干部、社区群众等人员通过走访,邮寄,媒体等形式共征集各方面意见共168条 ,梳理出合理建议共82条。

  一、涉及城中村、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方面:1.应与现代化建设同步进行,不改造彰显落后,不雅观。2、应制定旧住宅,城中村的改造规划和流程图。要加快改造进度和力度、尤其是对沿街道路区域、有碍市容市貌的区域、危房集中区域、基础建设落后区域等。3、旧住宅区改造中应随时公开进度,使拆迁户心知肚明。4、建议成片开发建设,广招大户开发商。5、建议加快育红路东侧的改造。6、建议教堂附近旧住宅尽快改造。7、火车站北侧、县工商分局对面的一片平房区内加快改造步伐,如不能尽快请硬化、改造路面。8、泰山道西侧,杂技公园南侧,共计60余旧平房户,希望组织协调,搞好开发。9、在原有规划的基础上,建议优先改造城区核心区,有助于彰显城市形象。

  涉及居住小区提升与物业管理方面:1、物业管理方面要有责任,要考虑居民各种切身利益和感受。2、加强对小区物业管理的规范化管理与要求,尤其是安全方面。3、随着人们的生活不断提高,小区车辆越来越多,希望小区物业加强管理,合理安排车辆的停放和安全方面的管理,特别是百度小区的车辆管理。4、整顿物业管理,建立小区业主委员会,公开财务,依法制定管理细则,特别是集中供热后管网维护业主更担心。5、加强提升老旧小区物业管理。6、万宏俪城的物业管理不到位。7、福源小区应加强物业管理。

  涉及住房保障方面:1、应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情况实施相应措施。2、住房保障方面力度较大,近几年解决大部分无房户住房问题得到社会的好评,建议继续做好该项工作。3、建议推出更多的旧城区改造项目,尤其要更多的推出廉租房,更好的惠及低收入家庭,为满足特困群体,再多建一些保障性住房。4、合理控制房价,让一般公务人员能买得起。

  涉及市政道路、小街小巷改造建设方面:1、建议小街路面硬化,育红路改造加大力度。2、福源小区前道路路面修整。3、建议实施老房产楼前道路改造。4、市场街,旧市场道路应尽快改造。5、建议尽早开工建设县城北绕城公路,使其真正成为旅游观光大道。6、抓应建,应修道路的同时把重点放在小街小巷上,解决道路不平、排水不畅、路灯不亮、出行不便难题。7、道路积水问题如长江东路气象局门口,老电机厂门前,田庄电子泵门前等区域下雨积水很严重。

  涉及四供两排《供水、供电、供暖、供气和排水、排污》方面:1、提高供暖供气的覆盖率,使民众得到实惠,提高生活质量。2、供排水畅通无阻,比原来有很大提高,还有个别地方或死角需改进。3、县城应24小时全天候供水,现在下半夜停水的情况给部分居民生活带来不便。4、旧住宅小区排水排污存在不安全隐患。5、个别小区还没有供热,尽快连接供热。建议全部改为一卡制是否更安全、方便。6、建议华山道烟草局对面二层楼那片用户能安装上天然气。 7、黄河路国税地税家属楼能否安装天然气。

  涉及居住和出行等城市安全方面:1、加强安全巡逻的力度。2、多举办安全教育培训或以实例电视形式教育。3、县城主要街道上有占道经营现象,建设的农贸市场利用不起来,对文明、卫生县城影响很大,希望加大管理力量。4、湿地和水面是城市之肾,建议尽早扩建东湖水面,引入开发商、周边建成住宅小区。5、对城区内道路上行驶的电动三轮、电动四轮加强管理与规范,让这些车辆遵守规矩(这可能不只是城管部门管理的范畴,还要有关部门配合管理),因为这些车辆给道路交通带来很多安全隐患。6、加强行人和车辆管理。7、针对近年来机动车辆增多的现象,建议加强机动车管理和道路管理,恶劣天气情况下启动应急预案。8、主要是出租电动车的乱停乱放和不按交通法规正常行驶出现的占道等现象。9、新华小学这条街道一定要引起上级部门的重视,车辆太多,尤其放学时间车辆拥堵水泄不通。10、建议旧小区安装路灯。11、上班、下班、上学、放学时间交警应执勤,保持交通安全。12、把太行道北头与海河路的通道打通,以缓解集贸市场的出入压力。

  涉及绿化、亮化方面:1、对个别门店地摊损坏绿化要加强执法力度。2、加强公园的花木管理,老干部局公园节假日要有专人管理,阻止儿童的践踏。3、县城绿化是__的一大亮点,以树木草坪公园到片林居民都很满意,下一步抓好日常管理。4、继续加大县城绿量,新建设的小区一定要在绿化上上层次。5、绿化方面多栽种一些标志性的树种,形成绿色景观。亮化方面,不同功能性质的街道和地段,其灯光应有不同的氛围,不同的亮度和不同的风格。6、严格门前三包,对故意损害树木行为要重罚。7、泰山道南头应安装路灯,两侧绿化应加强。8、建议东外环路(长江路至黄河路)灯亮起来,确保学生和行人的安全,强化城区路灯维护,确保亮灯率90%以上。9、社保所以南安装路灯。

  涉及便民市场与公厕建设方面:1、应适当在民众聚集的地方多建公厕。2、中华新村菜市场利用起来,以防人为破坏,不法占用。3、便民市场力争进店经营,只能在户外经营的也不能占道影响交通,公厕要加强维护。4、在居民区附近多建几处便民市场,解决路边摊位越来越多,挤占道路的问题。5、加强市场管理,小商小贩要到规定地点买卖。6、金沙江路附近建设便民市场。7、北街老水利局至运河大桥已形成便民小集市,周围环境差,建议建公厕。

  涉及征收拆迁拆违、环境整治提升方面:1、环境整治方面大有提升,路面全天保洁,净化标准较高。2、应加强沿街门店乱倒垃圾的管理。3、禁止在公共道路上焚烧垃圾物,造成空气污染,清扫的垃圾渣禁止扫入排水篦子内,造成清理困难和排水困难。4、104国道城区主干道两侧部分路段环境卫生差,同时对道路两侧破旧平房给予翻新改造。5、不要乱拆乱建,服从统一规划。6、建议电力局南侧电信塔距离居民太近,影响居民健康。7、桑兴河水污染严重。8、把县城南部桑园砖窑厂内的废土利用起来,整修后养鱼、种荷花。因靠宣惠河注水方便也可建游泳池。9、现有县城内的河渠沟尽量疏通好,做到河中有水,两岸有绿的优美环境。

  涉及城市建设的其他方面:1、量力而行,尽善尽美。2、南货场运煤车请绕行主城区。3、建议晚上路灯尽量开启。4、建议整治夜间空气污染,夜间空气化工气味浓烈刺鼻。5、五金仓库院内煤厂影响居民生活应搬迁,桑园化工厂排气严重影响居民健康,应关闭。6、规模规划,选几个区连片建出__标准街和特色新区。7、借力德州发展__,建议今后居住、文化、商贸、观光、休闲等设施尽量向南部扩展。

  以上建议是经我局认真梳理汇总,内容和意义上类似的进行了合并,对于以上建议,住建局班子将认真研究,并结合《__县城总体规划(20__-2030)》,按照量力而行的原则,制定科学的实施计划,上报县委、县政府适时启动。对于有些不能实施的项目,我局将对建议人做出合理解释,确保工作到位,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补偿方案【篇7】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规定。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农业、社会保障、房屋管理、财政、工商、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下属的征地事务机构(以下称“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征地房屋补偿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在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报批前,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公布《拟征地告知书》,告知征地房屋补偿的政策依据以及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但限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一)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三)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对拟征地范围内宅基地及房屋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纳入征地补偿登记范围。调查结果应当经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确认,并在拟征地范围内公布。

  房屋补偿费用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前足额到位,并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要求,并做到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批准后,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地所在的镇(乡)、村予以公告(以下称“征地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0日。

  征地公告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拟订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并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日。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的补偿方式;

  (二)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三)安置房屋坐落、单价;

  (四)土地使用权基价;

  (五)价格补贴;

  (六)签约期限;

  (七)其他事项。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就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相关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征求意见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房屋补偿方案。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与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协商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房屋调换。选择产权房屋调换的,应当结清货币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

  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本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

  本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该居住房屋户内成员全部转为非农业户籍的,补偿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该居住房屋户内成员未全部转为非农业户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

  (一)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宅基地使用人可以在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二)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价格补贴)×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支付给提供宅基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房屋补偿,还应当对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补偿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新房在建工程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重置价补偿;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可以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价格补偿。本条规定的重置价,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

  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开工或未建造完毕的,其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按照建房批文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允许保留旧房的,应当将旧房面积和建房批文规定的新建建筑面积一并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已自行拆除的旧房,不得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

补偿方案【篇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__】336号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和面积:

  四至范围:南起盐铁塘、北至丰收河(详见征地范围图)。征收土地面积为98912.6平方米。

  二、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方案:

  (二)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货币补偿或产权房调换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三)闵行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40元(人民币,下同)。

  (四)闵行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补贴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1140)×价格补贴系数。其中价格补贴系数为25%。

  (五)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坐落及价格:

  安置房坐落在闵浦一村(江玮路100弄)、闵浦三村(鹤坡南路168弄、169弄)、闵浦六村(江玮路298弄)、浦江宝坻D地块(江文路201弄)。

  优惠购房价(中心基价)多层为2700元/㎡、高层为2900元/㎡。

  (六)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

  自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准签约之日起45日为房屋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七)其他房屋及设施的补偿:

  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三、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__年11月15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四、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__年10月23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五、《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闵行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补偿方案【篇9】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修文县关于拆迁安置补偿的实际情况,拟定如下拆迁补偿方案:

  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计算,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以证上载明的面积为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认定,对于乱搭乱建的建筑物不予认定,给予一定补偿。

  本次拆迁采用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1、货币补偿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按照记载面积和有资质的部门认定的面积进行拆一还一,产权调换房由房开公司统一提供,住户可以选择回迁,也可以选择目前公司开发的“珍珠新园”小区进行安置,安置房超出原房面积的超面积部分按市场单价进行补差。

  三、过渡方式及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1、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拆迁房屋的面积3个月(3元/平方米)计发,搬迁费按一次5元/平方米计发。

  2、产权调换,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拆迁房屋的面积18个月(3元/平方米)计发,搬迁补助费按两次(搬出、搬入)5元/平方米计发。

补偿方案【篇10】

  拆迁安置实施方案 ___设,是__工程,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为科学构筑我市综合交通体系,形成外成环、内成网的道路格局。经研究,需对沿线地块进行拆迁安置及附属物补偿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情况(一)房屋拆迁范围及概况 _____________涉及____拆迁房屋162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约__万平方米,拆迁资金约__万元。(二)房屋拆迁人房屋拆迁人:____ 实施单位:____ (三)拆迁时间签约期限:自房屋拆迁公告之日起30天内方案公布征求意见时间:20__年____至____

  二、组织机构按照市委、市政府城建调度会的精神,决定成立邳州市___拆迁安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市国土、住建、规划、财政、审计、公安和新城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专职派驻人员为成员,具体方案建议如下:(一)指挥部:(二)总指挥:_ (三)副总指挥:_ (四)成员:_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拆迁推进的协调日常工作。该办公室的办公地点设在拆迁现场,办公室主任由新城区管委会李岩同志兼任。(二)拆迁工作机构1、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拆迁推进的协调日常工作主任:_ 副主任:_ 成员:_ 2、性质鉴定组:负责拆迁范围内宅基地、被拆迁房屋性质的鉴定;对宅基地、被拆迁房屋相关证件的鉴定与认证;对被拆迁人性质的鉴定。组长:_ 副组长:_ 成员:_ 3、政策法规组:负责动迁过程中拆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拆迁补偿,拆迁程序等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协助做好对达不成协议被拆迁人的裁决申请、复议、答辩等工作组长:_ 副组长:_ 成员:_ 4、拆违执法组:负责对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进行确认,并按相关政策进行拆除。组长:_ 副组长:_ 成员:_ 5、动迁推进组:负责入户动迁,督促已签约的被拆迁户进行房屋的搬迁,并组织相关队伍对被拆迁房屋进行验收、拆除。具体分组情况,详见《动迁人员分组一览表》。组长:_ 副组长:_ 成员:_ (1)动迁一组组长:_ 成员:由村组干部20名及管委会(2)动迁二组组长:_ 成员:由村组干部20人及管委会6、安置及后勤保障组:负责对被拆迁户安置房的安置工作及会议组织、信息报送、资金兑付、后勤管理、动迁人员考勤等工作。

补偿方案【篇11】

  甲 方:拆迁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房屋拆迁实施单位_________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号_______________

  乙 方:被拆迁人_________________

  房地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建设需要,甲方取得拆迁乙方现有住房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号______)。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力和义务,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双方商定,订立本协议,以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乙方_____(所有或承租)的房屋座落在___路___弄___号__室,房屋类型____,房屋性质____,建筑面积___平方米。

  二、乙方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安置方式

  三、根据_____区政府规定,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平均市场单价为____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被拆除房屋经_____评估机构评估,其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________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五、根据《实施细则》第_____条规定,甲方应补偿乙方货币补偿款计(大写)_____元,其中价格补贴为 ___元,计算公式如下:________。

  六、乙方应当在签订本协议后____日内,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搬离原址,并负责房屋使用人按期搬迁。房屋使用人未按期搬迁,视作乙方未按期搬迁

  七、甲方按规定付给乙方搬家补助费______元。设备迁移费_____元。

  八、甲方应在乙方搬离原址后____日内支付给乙方本协议第五条的补偿款和第七条约定的搬家补助费和设备迁移费。

  九、乙方应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交甲方报有关部门注销。

  十、乙方迁离原址时,应当将空房完整移交给甲方,不得拆除原住房中的房屋设备和建筑材料。

  十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由乙方负责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

  十二、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略)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______份,甲方执______份,乙方执_______份,拆迁实施单位_______份,由甲方报送____房地产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___

  拆迁实施单位(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补偿方案【篇12】

  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安徽省实施办法》、《安徽省实施办法》,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安徽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及市农委等相关政策为依据,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用土地的补偿金额

  本次征用我组土地82.14亩。每亩2.33万元,共计191.3862万元,扣除已发放户承包土地1.77亩,计4.1241元,此次可分配金额187.2621万元。

  二、征地补偿费人口基准时

  以xx年11月1日,我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征地之日做为征地补偿分配人口基准时。

  三、分配对象

  本村在籍的xx年1月1日至xx年11月1日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农业人口及其自然增长的农业人口。

  四、征地补偿款分配比例的确定

  征地补偿款发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为6:4,土地补偿费占60%,安置补助费占40%。

  五、涉及具体分配对象问题的相关规定

  1、财政供养人员不参与分配。

  2、新生人口

  凡是在xx年1月1日后具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截止到xx年11月1日征地补偿安置界定日前(包括当时)所的;且户籍在村的新生子女,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安置补助费全额,土地补偿费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3、后迁入人口

  根据合肥市委文件,凡是在xx年1月1日第二轮土地延包前迁入的农业人口,(当时有书面约定的除外),在自愿承担相应义务的情况下,应获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4、“农转非”人口

  凡是在xx年1月1日第二轮土地延包之后农转非的,且继续耕种所承包土地的,享受土地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但不享受人员补助费。

  5大中专院校在读学生

  凡是在xx年11月1日之前,具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子女,其户口迁的全日制大中专在读学生及连续在学的研究生,其户口在校(或在村),人在校(未毕业)的应享受全额的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

  毕业后将转非户口迁回本村或将户口暂放在市人才中心城市集体户上的,可获得土地补偿费。

  6、婚入人员

  凡是在xx年1月1日第二轮土地延包之后婚入人口已经将户口迁入新居住地,原籍有承包地的可视为我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新增人口,可享受新增人口的人员安置补助费。

  7、因婚迁入新居住地带来的孩子和婚后回迁人员

  凡是在xx年1月1日第二轮土地延包以后,因结婚迁新的居住地带来的孩子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新增人口对待,只能享受人员安置补助费。

  凡是在xx年1月1日第二轮土地延包以因婚迁出,后迁回本村的农业人口,本享受全额征地补偿费,其配偶只能享受安置补助费,所生的孩子应视本村新增人口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偿,随之迁入本村的父母(公婆或岳父母)及其他亲属不享受征地补偿费。

  8、现役军人

  凡是在xx年1月1日至xx年11月1日前具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子女参军未提干的(包括初级士官),应享受全额土地补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

  9、全户迁出和全户消亡人口(这里的户指同一土地承包合同内的人口)

  凡是在xx年1月1日第二轮土地延包之后,全户迁到设区的市或全户消亡的,其所承包的土地应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对至今未收回的征地时其子女或亲属均不享受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

  10、死亡人员

  凡是在xx年1月1日第二轮土地延包之后,家庭承包中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一个或部分人员死亡,可分配土地补偿费但不享受安置补助费。

  11、迁出人口

  凡是在xx年1月1日第二轮土地延包之后,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迁出,可享受土地补偿费,介不享受安置补助费。

  12、具有土地承包权的无地人口

  凡是在xx年1月1日具有承包经营权的本地农户至今未承包土地的,征地时同样享受全额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当初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13、空挂户不参加此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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