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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合同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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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6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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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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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了解合同文书怎样写吗?在充满热情,日渐包容的社会中,合同的签订可以维护双方的利益不受伤害,以下是出国留学网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试用合同”相关内容,我们会持续关注这个领域为您带来最新的信息!

试用合同(篇1)

  劳动合同是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劳动者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理使用劳动力,增强企业活力,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有重要的作用,劳动合同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

  劳动权是劳动者获得职业的权利。它是劳动者生存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

  企业可以对新进员工设定试用期,许多企业为了使自己占据主动,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试用期内的员工不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只签订一纸“试用期合同”,实际上这种做法适得其反。

  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同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关系的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仍受法律保护,而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企业要终止必须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应依法补偿;法律还规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显然,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或只签试用期合同,企业本来是想防止被“套牢”,实际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种做法不可取,正确做法应是同新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包含试用期的内容。

  此外,许多企业认为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尚未最终确定,所以企业不需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其实不然。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虽未最终确定,但确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应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

试用合同(篇2)

  新版员工试用合同主要内容:

  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员工试用期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员工共同发展。

  一、试用期及确认

  1、试用期:员工试用期为______个月,自入职之日起计算。试用期内,员工应认真学习岗位相关知识及技能,圆满完成所分配的工作任务,认真遵守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

  2、试用期确认:试用期满后,单位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工作需要,决定员工是否转正。公司将进行综合考量,如员工工作表现优秀、个人素质符合本单位岗位要求等,公司将终止员工试用期合同,与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员工经综合考核为不合格者,试用期合同即自动终止,公司有权解除试用期合同,亦可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二、工作职责

  1、岗位职责:员工应认真履行所分配的工作职责,努力完成岗位任务。

  2、职业道德: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定,保守部门和企业机密,不得泄露出去。严禁在工作中使用公司资产、设备、材料等资源进行违法行为,绝不能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或利益集团,否则将被公司严格追究相应责任。

  三、薪酬福利

  1、试用期工资:员工在试用期内享受试用期工资,之后转正后享受正常薪酬福利,薪酬及保险公积金等具体执行标准,由公司根据岗位及相关工作经验量身定制,并在工资条中予以详细说明。

  2、保险、公积金:公司依法为员工依照国家法规投保社会保险,并为员工代缴个人和单位部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四、保密制度

  1、保密意识:员工应保守公司机密,属于公司机密的信息和资料不得擅自泄露给任何个人或单位。

  2、保密条款:试用期内及转正后,公司将为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并加以承诺。

  五、双方义务

  1、双方义务:公司和员工应相互尊重和理解,合理调整工作关系,为实现公司发展和员工自身职业发展汇聚最大的努力。

  2、合规与合法:公司和员工应严格遵守各项业务规定和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纪行为,遵纪守法,共创辉煌。

  六、其他条款

  1、解释权:合同条款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未涉及事项,以公司规定为准。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由公司与员工协商后签署补充协议。

  2、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以上新版员工试用合同,适用于所有异地就职或转职的员工,可以有效保障双方在试用期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希望每一位有试用期的员工都可以认真阅读签署合同,合法合规做好每一份工作。

试用合同(篇3)

  试用期的时间: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过后,用人单位不得延长或增加试用期限,延长试用期的行为是违法、无效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知识延伸: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

  劳动合同法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问题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在用工过程中,目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较混乱。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一律约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一般长,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

  (一)限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具体规定是: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情况,一律将试用期约定为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不是约定试用期的唯一参照。

  实践中,很多工作本来不需要试用期过长,劳动者就能胜任,装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单位动辄规定试用期为三五个月,甚至半年,恶意用足法定试用期限上限,这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劳动者的职业不确定性和经济负担。这就提醒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一方在约定试用期时将技术含量的因素考虑进去。对用人单位来说,在合理时间内依然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就应当承担因此而带来的风险。

  我国《非全日制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不能约定试用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可以约定。意大利法律规定,一般工人的试用期为十五天至三十天,技术人员为三个月,企业管理人员为六个月。

  (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这就涉及到对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性质的理解,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在录用劳动者时的试用期内这些情况已经基本搞清楚了。

  (三)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能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相当多的意见建议将可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修改为一年以上。

  (四)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不难看出,最长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六个月。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其实都不是按照法律规定来操作的,关于试用期期间的待遇和需要遵守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咨询网站的在线律师。

试用合同(篇4)

  为了加强公司的人事管理,同时保障员工的合理利益,本着双向选择,择优录用,共同发展的原则,受聘员工与____________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如下试用协议:

  ________(先生/女士)志愿应聘到____________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从事________岗位工作,经双方协商,________(先生/女士)的试用期为____个月,试用期员工享有如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权利:

  ①试用期间,根据员工学历水平、专业能力,及综合素质考核拟定________(先生/女士),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_元/月;

  ②公司为员工提供培训的机会、环境,及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的机会。

  ③试用期满,应试员工经公司技术业务水平的综合考评及操行评定,合格后聘用为公司正式员工。签订正式聘用合同。

  第二节 义务:

  ①应试后员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如出现违法乱纪的情况,公司不承担员工由此带来的责任。

  ②应试后员工应努力学习,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业务能力、操行修养以适合公司对员工的高层次、高素质、高水平的需要。树立高度的敬业精神。公司不承担试用期间,员工因工作外原因引起的病、伤、亡事故的责任。

  第三节 解约:

  ①如试用期间员工达不到公司要求的技术/业务水平,则解除此协议,公司不承担解约后员工的再就业责任。未通过公司试用期人员,公司每月只发放生活费________元;

  ②如在试用期间,员工自觉认为不适合公司的工作或公司经评定后认为员工达不到希望的水平或工作中的不应有或重大的过失,可提前解约。公司认定不适合工作要求引起的辞退,公司不予以辞退补偿;

  ③员工向公司提出辞呈,须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申请。否则,由此带来的公司损失由员工补偿和扣除当月工资;

  ④因工作需要,试用期间公司配发的工具和生活条件(包括通讯、交通、、住宿等)如解约,须全部办清退还手续;

  ⑤由于员工方面原因提出的辞职,员工离开公司前应补偿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培训费用。(指外部的、内部的培训,最低额度________元最高________元);

  ⑥员工需维护公司形象、利益,不得泄漏公司的商业等各种秘密,否则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及带来的经济损失。

  甲方:________集团 乙方:____________

试用合同(篇5)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的类型为:____。期限为:____。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 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____。

  二、试用期

  第二条 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 录用条件为:____。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___。

  第五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____。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____工时制,具体为:____。

  第七条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具体安排为:。

  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加班的规定,确实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应当与乙方协商确定加班事宜。

  五、劳动报酬

  第八条 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____。

  (一)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元)。

  (二)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计件单价为:____。

  第九条 甲方每月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第十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第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六、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十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十七条 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满,有第二十五条约定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约定乙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终止本合同的情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十一、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一)乙方依照第二十二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试用合同(篇6)

  新版员工试用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对员工试用期的管理,促进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和谐关系,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依法与候选人签订员工试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试用人员介绍劳动合同签订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向试用人员发放试用期工资标准、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试用期满,用人单位应当在试用期结束前七个工作日决定是否予以录用,并与已通过考核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未予以录用的,应当及时与试用期满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按规定的比例支付试用期工资标准。

  第二章 试用期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五条 试用期工资应当不低于用人单位当地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并且应当与本企业正式员工工资相适应。

  第六条 试用期内,试用人员缺勤的,试用期工资应当按规定的比例从试用期工资中扣除。

  第七条 试用期间,试用人员享有与正式员工同样的规定的休假待遇等福利待遇。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试用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告知试用期员工担任的工作性质、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以及员工工资福利待遇等内容,保证试用期员工享有企业内的权利。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试用期员工的人身权,维护员工的合法权利,任何形式的歧视均不得发生。

  第十条 试用期员工应当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和技能,尽职尽责地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改进个人业绩水平。

  第十一条 试用期员工在投入工作之前,应当接受用人单位的职业规划、入职培训、业务培训等相关培训,避免出现出勤率低或培训计划上的疏漏。

  第四章 试用期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优秀员工的员工档案,维护上级领导的评价记录、业绩表现、奖惩记录、调整工资等具体案例记录,对员工进行科学、定期的考核,避免因一个人的缺失导致整个企业遭受损失。

  第十三条 试用期间,企业应当对试用期员工进行绩效考核,每两个月进行一次考核汇报。考核结果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重点关注员工的核心业绩指标和综合业务水平指标。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试用期员工的考核结果、提供具体的调整意见和工作方案,指导员工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优化业务流程,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 在试用员工的考核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采取相应的改进策略,使员工改进绩效及时。

  第十六条 试用期员工的绩效考核排名,将作为员工在企业内晋升职位和薪酬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合同变更和解除

  第十七条 在试用期间,如发现试用期员工的工作表现不符合需要,因工作能力不足、拒绝工作安排和违反企业的规定等原因,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解除前应当通知员工本次解除相关的事宜,同时应当协商事项的解决办法和赔偿标准。

  第十八条 试用期员工因个人或工作原因要求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并在解除章程中注明解除事由,解除日期等。用人单位接到解除申请后,应当两个工作日内形成解除事宜通知,并协商解决方案,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第十九条 除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外,不直接针对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不得采取任何较为苛刻或有失公正的手段,坚决避免出现矛盾甚至纠纷。任何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和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审批和变更条款

  第二十条 本合同如有异议,应当依法加以审批并修改条款,确定修改后的合同内容,并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经盖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代劳经办人签字、盖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的内容需进行变更的,应当按照相应的变更程序,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劳经办人签字、盖章后方可产生法律效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与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的,以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试用期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试用合同(篇7)

  【案情介绍】

  XX年3月8日,桂林某商厦为答谢广大女性的厚爱,举办了特定化妆品的试用买卖活动。活动期间,所有女性可以凭证件试用特定品牌的化妆品,试用期间无须支付任何费用。同日,林女士选用了一套适合于自己皮肤的化妆品,并与该商厦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规定:林女士所选用的化妆品价值800元,试用期届满时如若同意购买应向商厦支付价款,不同意购买则应归还本商厦,无须支付任何费用。试用期为20天,自交付化妆品的次日起算。林女士将自己的工作证押在了商厦。3月27日,商厦职工向林女士打电话询问其是否购买,并告知如若购买应在29日前付款,林女士只是说化妆品很适合自己的皮肤,对于是否购买未作任何表示。4月1日,林女士收到账单一份,商厦要求林女士前去付款。林女士认为自己并未表示要购买该化妆品,商厦要求前去付款实在是无稽之谈,简直是强买强卖,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商厦多次向林女士催要货款,均遭拒绝,无奈商厦向法院起诉了林女士。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女士与某商厦签订的合同属于试用买卖合同,合同的试用期为20天。根据《合同法》第171条的规定,林女士在试用期内有权决定是否购买该化妆品,而林女士在试用期届满时未作是否购买的表示,应当视为购买。因此,商厦要求其付款的行为应受法律保护,法院遂判决林女士向某商厦支付化妆品款800元。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试用买卖的效力问题。

  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试用买卖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即只有在买受人经过一定期限内使用并承认购买后,合同才生效。在本案中,林女士与某商厦约定,林女士试用价值800元的化妆品,试用期为20天,试用期届满时如若同意购买应向商厦支付价款,不同意购买则应归还本商厦,无须支付任何费用。所以,林女士与某商厦签订的合同属于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约定有一个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使用标的物是无偿的;二是买受人在试用期内试用后,不管是否满意,都有权拒绝购买而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试用买卖合同的效力在于: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应当接受并妥善保管、使用标的物,并应于试用期届满之前作出是否同意购买的决定。在试用买卖合同中,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在买受人表示认可标的物之前,买卖合同未生效;只有在买受人认可标的物后,买卖合同才生效。这种认可,完全以买受人自己真实的意愿为标准,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

  就本案而言,林女士与商厦之间的试用买卖合同的试用期为“自交付化妆品的次日起20天”,林女士有权在商厦交付化妆品20天内决定是否购买。但是,林女士在试用期内没有作出反应,后经商厦工作人员通知购买也未拒绝。《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因此,应当视为林女士购买该化妆品,林女士与商厦签订的买卖合同发生效力,林女士应当承担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商厦要求林女士付款并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但这不能适用于已生效后的试用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中的买方选择权仅限于合同生效前,在合同生效后,则不再存在这种选择权,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义务。在本案中,试用期限届满后林女士未退还化妆品,根据法律规定视为购买该化妆品,买卖合同生效,其应当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因此,商厦要求林女士付款,并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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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试用合同(篇1)法定代表人张庆辉。委托代理人吴健生、林孝强,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紫荆花制漆(汕头)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叠金工业区三片区。法定代表人叶凤
2023-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