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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考历史延伸阅读:明中期的社会矛盾和张居正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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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5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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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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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明英宗正统初年到明神宗万历前十年约一个半世纪的时间里,明朝的统治开始走向衰落:政治腐败,边防松弛,土地兼并日趋激化,封建剥削极其苛重,农民起义不断发生,封建社会的危机日益加深。

  土地的兼并与集中

  明朝中期,土地兼并十分激烈,突出的表现是皇帝、王公、勋戚、宦官利用政治特权,以投献、请乞、夺买等手段,大量占夺土地。

  皇庄是皇帝的私产,收租供皇室享用,明孝宗弘治二年(1489),在北京附近的皇庄只有五座,占地一万二千八百余顷,到武宗正德元年(1506),一月之间增加七座,不久又增加二十四座,占地共三万七千五百九十五顷。管理皇庄的宦官打着皇家的招牌,恣意盘剥榨取,使佃户受到沉重剥削,庄外的农民也同受其害。  明朝的亲王未封前在北京附近设置王庄,被封后又在封地广占庄田。宪宗成化时,赐德王寿张地达四千余顷。孝宗弘治时,赐周王南睢州地五千余顷,又先后赐给徽、兴、岐、衡四王田至七千余顷。而诸王占田数额远过于此。

  勋戚和宦官占田之风也很猖獗。弘治二年,顺天府有宦官勋戚庄田三百三十二座,占地三万三千余顷,到正德十六年蔓延至北直隶,共达二十万九百余顷。其中宦官汪直占田竟达两万一千余顷,弘治时,皇亲张延龄一次请乞就有一万六千七百零五顷。正德时,庆阳伯夏臣一次受投献地也有一万三千八百余顷。大地主官绅的豪横和对土地的兼并,以南方的江浙、江西、福建最为突出,湖广、广东、河南亦如之。在江浙,豪绅地主的土地“阡陌连亘”,或“一家而兼十家之产”,农民佃富人田,每亩所得不过二三石,而地租却至一石二三斗。在江西,占田者与日俱增。南安、赣州二府富豪大户,不守本分,吞并小民田地,四散置为庄所。雇工和佃户少拂其意,即横加棰楚,或逼卖子女。嘉靖时,严嵩父子在家乡占田,囊括袁州一府四县土地数额的十分之七,还广置良田美宅于南京、扬州。徐阶父子在松江占田二十四万亩,奴役佃户不下万人。

  官僚地主不但抢掠农民的土地,军卫屯田也成为他们侵占的对象。军屯土地日益失额,多为军官和豪强所占夺。正统时,凤阳等处的军官占田有多至千余亩者,陕西等处的军官占田有多至三四十顷者。成化、弘治间,顺天、保定二府的屯田被侵占达四万余顷,大同、宣化二府的屯田被侵占数十万顷。有些军官不仅广置庄田、私役屯军,还专擅水利,侵夺民利。在屯田大量被兼并的情况下,军屯制度逐渐破坏。

  明朝初年,政府控制的征收田赋的土地总额为八百五十余万顷,英宗天顺七年(1463),只余四百二十九万余顷,弘治十五年(1502)实额仅四百二十二万余顷,余皆落入具有免赋免役特权和隐匿土地的官绅地主手中。

  宦官专权

  明朝中期,统治者分裂为皇族和官绅两大集团,有权势的宦官是前者的政治代表,内阁大学士是后者的政治代表,于是出现宦官和权臣交替执政的局面。明中期前段,即从英宗到武宗时期表现为宦官专政;后段即世宗、穆宗到神宗初年表现为权臣专政。不过权臣最终也要听命于宦官。且权臣之间的相互倾轧,也要倚仗宦官调停解决,因而有人把这一时期的政治完全概括为宦官政治。宦官专政是明中期甚至到明后期的政治特点。

  宦官是皇帝私产的管理人,其中也有人占有大量的土地,掌握了强大的经济势力。他们在京城内外广置田园、庄所、马坊、塌房,奴役着大批佃户、家丁、义勇,以各种名义侵夺人民田产。英宗正统时的王振,天顺时的曹吉祥,宪宗成化时的汪直,武宗正德时的刘瑾、谷大用等人,实际上都是拥有政治特权和经济势力的大地主。

  明成祖朱棣为了强化君主专制政治,曾给予宦官一定的权柄,在宫内设置宦官二十四衙门,其中以司礼监的职权为最大。司礼监的掌印、秉笔太监可代皇帝传布政令,“批红”奏章,但受皇权及内阁的制约,宦官权势毕竟有限。明朝中叶,先后出现土木之变、夺门之变等事件,政局动荡,而英宗、景帝、宪宗、孝宗、武宗等人或年幼登位,生长深宫;或昏庸荒乱,无所作为,于是宦官乘机窃权,挟制内阁,掌握厂卫,导致统治阶级内部皇权与绅权的矛盾日益加剧。

  田赋徭役的加重和农民的反抗 明朝中期,原来北方开垦出的“永不起科”的土地,景泰时已全部征收赋税。江南的重赋也继续下来。有正米一石加耗过二石或一石九斗者。英宗正统元年,明朝政府把江南一部分赋税折征银两,规定米麦一石折银二钱五,四石折银一两,送往内库,供皇帝挥霍,此即金花银,赋税征银成为定例。

  在江南某些地区,官粮不减于私租,租种官田的农民生活极苦。有“一亩官田七斗收,先将六斗送皇州,止留一斗完婚嫁,愁得人来好白头”和“为田追租未足怪,尽将官田作民卖,富家得田民纳租,年年旧租结新债”的歌谣,农民产去税存和田居富室、粮坐下户的情况多所发生,处境悲惨。封建国家征收赋役的黄册之制日益败坏,几成虚文,地主豪强串通官吏和里书,共同作弊,采取“诡寄”、“飞洒”和“寄居”的手法,任意涂改册籍,逃避税粮,转嫁赋役。

  徭役的名目也日益繁多,分里甲正役、均徭和杂泛差役。里甲正役办纳粮草、上供物料,有额办、坐办、杂办诸名色。均徭供衙门差遣(上自朝廷、下至司府州县),有银差、有力差,力差是由农民亲身应役,银差则以银代役。杂泛差役以应“上命非时”诸差役。明中期大规模的徭役征发十分严重。弘治时,仅修建、河工两项通计役夫不下百万,诸王之国役夫供应亦四十万,以至“赋重役繁未有甚于此时者”。由于官吏士绅的徭役可以优免,豪强地主可以买通官府,放富差贫,所以杂泛差役只能由贫苦农民负担。徭役的沉重,是农民逃亡和起义的原因之一。明太祖洪武二十六年,天下人口为六千零五十四万余,至明孝宗弘治元年(1488),只剩五千零二十万,大量农民被迫投靠富豪势要或辗转流亡。正统、景泰时,从山东、山西等地流亡到河南南阳,湖广襄、樊等地的流民有二十余万户。天顺、成化时,陕西、山西、河南人民流徙荆襄等处,日数万计,以致阖县无人,有者十去七八。为防止农民流徙,明政府制定了逃民周知册,通过里甲、关津、禁山、搜山等措施控制流民,有时甚至进行残酷的镇压。

  明朝中期,在全国各地先后爆发了多次农民起义,其中规模较大的三次是正统时赣浙闽山区叶宗留、邓茂七起义,天顺、成化时荆襄郧阳山区刘通、李原领导的农民起义和正德时从河北平原发动的刘六、刘七起义。此外,还有与河北起义相配合的江西农民起义和四川农民起义等。

  张居正的改革

  明中期的一系列农民起义,使明政府在世宗嘉靖初年不得不先后施行了一些减轻赋税、抑制宦官、裁撤锦衣卫官校、停止传奉官等等措施,并勘查皇庄和勋贵庄田,把部分土地退还给农民。嘉靖时,宦官的势力受到排斥,形成权臣专政的局面。在权臣之间,又出现长期的门户之争。内阁大学士开始有首辅、次辅和群辅的区别。首辅位极人臣,一切朝政都归其调度。为争夺首辅的权位,大学士联册结党,攀引门生,互相倾轧排挤,采用各种权术打败竞争者。张璁(孚敬)、夏言、严嵩、徐阶等都是通过这些手段出任首辅的。嘉靖中叶,严嵩专权,外患频仍。与此同时,地主官绅的兼并土地之风有加无已。除张孚敬、严嵩、徐阶等在乡间广占田亩外,隆庆和万历初年,还出现了“豪家田至七万顷,粮至二万,又不以时纳”的情况,豪绅地主有权免赋免役,贫苦农民的生活更加痛苦。官僚多徇情受贿,贪污成风。贪污的盛行和庞大的军费支出更造成财政的困难,政府每年所入二百万之额,不能充所出之半。嘉靖三十年(1551)明朝政府于南畿、浙江等州县增赋一百二十万两,称“加派”。三十六年又在江南等地增役银四十万两,称“提编”。以后又出现箕敛、派括、算税契、折民壮等加派名目,造成赋役沉重和负担的不平均,逃丁的现象十分严重。从维持明王朝的长远统治出发,统治阶级内部的某些官吏,开始仿效明初周忱等人的做法,行均赋均役之政,以防止农民流徙。十六年,欧阳铎为应天巡抚,与苏州知府王仪施行征一法。四十年,庞尚鹏为浙江巡抚,初行十段锦法,后改行一条鞭法。十段锦法以丁粮或田亩派役,与当时徭役日益按地编派的倾向符合。当时在福建等地还施行过纲银法。纲银法将银差和力差改为代役银,量地计丁征收,比例是丁四粮六,与一条鞭法更加接近。

  一条鞭法是一种比较全面的赋役改革,始行于嘉靖初年。庞尚鹏、王宗沐、刘光济、海瑞曾在浙江、江西、南直隶等地区陆续推行过。这些地方上的改革,对首辅张居正的改革措施不无启示和推动。

  穆宗隆庆六年(1572),徐阶的门生张居正勾通司礼太监冯保,取代高拱任首辅。为缓和阶级矛盾,挽救明朝统治的危机,他从军事、政治、经济等方面进行整顿,尤重于经济的改革,企图扭转嘉靖、隆庆以来政治腐败、边防松弛和民穷财竭的局面。

  隆庆五年,明政府在张居正等人的主持下,实行与蒙古俺答汗之间的茶马互市政策,张居正执政后,起用戚继光和李成梁等,加强了蓟门和辽东等地的边备,北方的边防更加巩固,在二三十年中,明朝和鞑靼没有发生过大战争,使北方暂免于战争破坏,农业生产有所发展。万历七年(1579),张居正又以俺达汗为中介,代表明朝与西藏黄教首领达赖三世(索南坚错)建立了通好和封贡关系。

  在政治上,张居正力求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贯彻“尊主权,课吏职,信赏罚,一号令”的为政方针。他严格考察各级官吏,裁撤冗官冗员,提拔和重用有才能的官员,为提高行政效率,张居正于万历元年六月奏行考成法,处理章奏,事有责成,令有程限,立文符以考稽,不得延宕推诿,中央政令遂能较快地在全国实行。

  张居正最突出的改革成就是在经济方面,首先他积极支持治黄治淮。万历六年,任命右都御史兼工部左侍郎潘季驯督修黄河。七年,河工告成,黄河不再南流入淮,漕船也可直达北京。丈量土地和赋役改革是张居正颁行的重要经济政策。他看到当时国匮民穷的根本原因是豪强兼并土地和贪吏盘剥农民。为“强公室、杜私门”,不顾豪强地主和勋戚的反对,于次年十一月下令各省清丈土地。任命户部尚书张学颜主持此事,并颁行清丈条例。这次清丈田亩,除补足原额外,有些省且多余额,全国土地的总额约有七百余万顷,比弘治时的土田数有显著增加,还清出一些浮粮,使豪强地主多少受到了抑制。九年,张居正又在此基础上,把嘉靖以来先后在浙江、江西、南直隶等地施行过的一条鞭法,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他当政期间到他逝世后十年中,是一条鞭法最盛行的时期,也是经过长期实践后,对这一赋役法的某些环节不断加以扬长弃短的时期。一条鞭法规定按照丁、粮派役,把一部分差役逐渐转入地亩之中,使一部分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多少减轻了丁役的负担。此法又规定把赋税和差役合编为一,这就简化了赋役的名目和征收的手续,使官吏和豪强地主不易通同作弊,勒索农民;还规定让农民交纳代役银,然后再由政府雇役,这种折银制度的确立,促进了明中叶以后商品货币经济的继续发展,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也较前有一定的松弛。

  张居正还注意减轻商税,强调农商并重。这种思想是与当时商品经济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形势相适应的,并且贯彻在他所实行的通关市、减织造龙袍料和推广一条鞭法等措施之中。

  明穆宗隆庆后期至神宗万历初期前后约二十年中,社会经济有所恢复和发展,国库积银达六七百万两之多,是与张居正的努力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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