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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业道德经典案例及分析(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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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24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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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7 提倡慎独精神

  (一)案例综述

  关某是一名北京市公交车售票员。1995年,一次偶然的机会,他认识了中国建设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某业务科科长甫某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机关财务处副处长颜某。关某看到了甫某和颜某职务上的便利和对自己的有利之处,于是,为了个人的利益,关某送给颜某一台影碟机、一块价值l.8万元的瑞士帝陀牌手表和l000美元。颜某利用自己身兼会计及出纳、财务处公章管理松懈、账户常年不审计的便利条件,从1995年3月至l998年4月先后8次挪用公路基本建设专项资金5180万元,供关某投资项目和个人使用。

  那么,为什么关某能将几千万元的巨款顺利地放进自己的腰包呢?只有颜某一人似乎力量还不够大。据《检察日报》报道,关某能顺利将几千万元的巨款放进自己的腰包,甫某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正是他把身上只有1 000元“家底”的关某请到新疆发展“事业”。甫某还多次填制假银行进账单,让颜某把单位财务账上出现的“窟窿”补平,甫某得到的回报是吃喝玩乐,还有价值9000多元的手机和传呼机。经审查,自治区某机关财务处原处长董某没有建立内部监督、检查、稽核制度,年底也不对财务账目进行清查,致使许多账目丢失未被发现。同时值得一提的是,董某与关某关系密切,有时竟置工作规章于不顾,人情当道,为颜某和关某合谋挪用公款提供了方便。就这样,关某在颜某和甫某的“关照”之下,变成了腰缠千万的富翁。案发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机关财务处原副处长兼会计、出纳颜某潜逃国外。捕获后被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法院同时还以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判处甫某无期徒刑;以挪用公款罪和行贿罪判处关某无期徒刑;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4年。

  (二)分析与提示

  本案中颜某身为会计和出纳,竟然违背法律和工作规章的要求,利用自身工作职务的便利,挪用公款以回报受贿所得。这既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同时也违背了一个会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是职业道德素质低下的表现。如果颜某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素质和集体荣誉感,可能他就不会干出以后那种违背法律和道德的事情,也就不会遭到当前的境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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