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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重点: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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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重点:承兑

  1.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2.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除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3.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

  4.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持票人提示承兑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

  5.付款人依承兑格式填写完毕应记载事项后,并不意味着承兑生效,只有在其将已承兑的汇票退回持票人时才产生承兑的效力。

  6.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7.承兑的法律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作为汇票承兑人,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

  (1)承兑人应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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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级会计师考试财务管理要点: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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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中级会计师考试财务管理要点: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

  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

  ◆企业投资:是企业为获取未来长期收益而向一定对象投放资金的经济行为。

  一、企业投资的意义

  企业需要通过投资配置资产,才能形成生产能力,取得未来的经济利益。

  (一)投资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本前提

  (二)投资是获取利润的基本前提

  (三)投资是企业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

  【提示】通过投资,可以将资金投向企业生产经营的薄弱环节,使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配套、平衡、协调。通过投资,还可以实现多元化经营。

  二、企业投资管理的特点

  (一)属于企业的战略性决策

  (二)属于企业的非程序化管理

  (三)投资价值的波动性大

  三、企业投资的分类

按投资活动与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关系(方式性)

2018年中级会计师《财务管理》考点: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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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财务管理》考点: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

包装物通过“周转材料——包装物”科目核算。

情形

分录

生产过程用于包装产品作为产品组成本分的包装物

借:生产成本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

随同商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借:销售费用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

随同商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

出租给购买单位使用的包装物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

出借给购买单位使用的包装物

借:销售费用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

低值易耗品通过“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
低值易耗品按照使用次数计入成本费用。金额较小的,可在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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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证券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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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证券上市

  证券上市

  1.股票上市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同时应聘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依法进行保荐。

  证券交易所可以依法作出对股票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决定,对证券交易所的上述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1)股票上市的条件。《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③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④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上述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2)申请股票上市交易。《证券法》规定,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①上市报告书;②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③公司章程;④公司营业执照;⑤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⑥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⑦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同时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①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②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④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3)股票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上市公司丧失法律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应当依法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③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④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③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④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债券的交易

  (1)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证券法》规定,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②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③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应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单位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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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单位存款

  单位存款

  1.强制存入、禁止坐支

  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除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外,必须存入开户银行,不得自行保存;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2.单位定期存款

  (1)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3个月、半年、1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2)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限制支出原则

  ①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②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4)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5)存款单位迁移时,其定期存款如未到期转移,应办理提前支取手续,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一次性结清。

  3.单位活期存款

  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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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合同解除之约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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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合同解除之约定解除

  合同解除之约定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或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环球网校提供合同解除之约定解除)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合同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1、约定解除

  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包括两种情况:

  (1)协商解除

  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2)约定解除权

  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约定,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可以约定双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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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会计实务》知识点:会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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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会计实务》知识点:会计主体

  会计主体

  (一)会计主体的概念及界定

  1.会计主体是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比如,苹果公司的会计所要描述的资金运动是苹果公司这个空间范围内的资金运动,而且是站在苹果公司的角度进行反映和描述的,则苹果公司就是会计主体。

  2.一般来说,只要是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都可成为会计主体。比如:一个经济上独立核算的车间可以确认为一个会计主体,设置会计核算体系描述属于该空间范围的资金运动。除此之外,可成为会计主体的经济组织还包括:企业、企业集团(即由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企业联合体)、事业单位等。

  (二)会计主体与法人的区别

  法人是一种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法律赋予它等同于自然人一样的人格,以便于其独立地行使权力并承担自身的义务。成为一个法人首先在经济上是独立的,从这个角度来说,法人肯定是会计主体,但仅仅独立核算是无法足以支撑其成为法人资格的,所以,法人一定是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人。

  比如:企业集团、企业独立核算的车间均是会计主体而非法人。

  (三)会计主体假设的内涵

  简言之,就是会计应当仅为特定的会计主体服务。会计主体假设要求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反映企业本身从事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明确界定会计主体是开展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工作的重要前提。

  (四)会计主体假设的目的

  1.划定会计所要处理的各项交易或事项的范围;

  2.将会计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与会计主体所有者的交易或事项以及其他会计主体的交易或事项区分开来。

  总之,一个核心目的就是圈定会计的核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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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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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主要内容

  企业所得税是以取得所得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其他所得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一)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二)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例】单项选择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是( )。

  A.国有企业

  B.外商投资企业

  C.个人独资企业

  D.股份制企业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增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协调,避免重复征税,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是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

  (一)所得的类型

  1.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2.在业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一)标准税率

  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2018年中级会计师《会计实务》知识点:长期投资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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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会计实务》知识点:长期投资的处置

  长期投资的处置

  1.事业单位对外转让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长期投资【按照收回长期投资的成本】

  其他收入——投资收益【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

  同时: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

  贷:事业基金

  2.事业单位转让或核销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将长期投资转入待处置资产

  借:待处置资产损溢【按照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贷:长期投资

  实际转让或报经批准予以核销时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

  贷:待处置资产损溢

  转让长期股权投资过程中取得的净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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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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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P96)

  1.原因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清算人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

  3.通知、公告及债权申报时间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4.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5.投资人的偿债责任

  (1)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6.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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