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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公务员考试违规处理新规

 

  2016年公务员考试报考工作已经一波波开始,公务员考试作弊已入刑至今已有时日了,公务员考试对于答案雷同的试卷将会作为成绩无效处理,除此之外还有哪些新规定了,公务员考试网提醒考生一定要好好备考复习,通过自己的努力与实力取得胜利。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为你带来:公务员考试违规处理新规,详情请见下文。

  考试大热作弊案频发

  近年来, 政府职位一度成为求职者的首选,公务员录用考试随之大热。一个岗位有上万人争夺,竞争激烈程度可见一斑。

  在残酷的竞争中,为求一个“铁饭碗”不惜作弊的案例也频频被曝出。

  2015年度国家公务员考试之前,上海警方破获了一起非法制售作弊器、密拍设备案件,抓获了一个图谋向国考考生提供高科技作弊工具的跨地域犯罪团伙。

  2015年4月25日的云南省2015年度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在一考场内,监考老师发现一名考生正在使用无线设备作弊。经公安机关调查, 何某等犯罪嫌疑人和考生签订作弊协议,笔试通过后,每名考生需要再分别支付3.5万—6万元不等的款项;如未通过,分文不取。

  2014年9月27日,2014年下半年四川省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中,某考场监考人员发现多名考生有利用电子设备作弊行为。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卢某等人采取使用作弊设备和找“枪手”代考的方式帮助考生作弊,从中牟利。

  打击作弊国家频出重拳

  “公务员录用考试选拔的是治国理政人才,这项工作的公平公正与否,关系到公务员队伍建设和公共管理水平。”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刘旭涛说。

  近年来,在打击公务员录用考试中作弊上,国家频出重拳。

  中组部、人社部2009年印发了《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对于抄袭、协助抄袭的考生,应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对于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应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今年新修订的刑法将公务员考录在内的国家考试作弊行为列入刑事犯罪,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用规定用笔作答不再无效

  与《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中值得注意的一个显着变化,是在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上,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手续完备”之外增加了 “ 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这在王敬波看来,是对比例原则的运用,对整个违规行为的处理更加全面。

  比例原则的作用,还体现在不再将“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试卷做无效处理。王敬波表示,这一行为对成绩没有太多影响,无需做太过严厉的处罚。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于处理程序的规定更加规范,更加注重保护报考人的程序权利”,王敬波说。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事后认定与处理的,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报考者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报考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报考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报考者的意见,对报考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公务员考试作弊频发,雷同试卷将视为成绩无效

 

  2016年公务员考试报考工作已经一波波开始,早在2015年11月开始公务员考试作弊已入刑,公务员考试对于答案雷同的试卷做了新的处理,答案雷同将会作为成绩无效处理,公务员考试网提醒考生一定要好好备考复习,通过自己的努力与实力取得胜利。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为你带来:公务员考试作弊频发,雷同试卷将视为成绩无效,详情请见下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今日就《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的一个显著变化,是“丰富了应该受到处理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增加了对雷同卷的处理”,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专门机构鉴定,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答卷的作答内容雷同的,由录用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答卷的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鉴定机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考试大热作弊案频发

  近年来, 政府职位一度成为求职者的首选,公务员录用考试随之大热。一个岗位有上万人争夺,竞争激烈程度可见一斑。

  在残酷的竞争中,为求一个“铁饭碗”不惜作弊的案例也频频被曝出。

  2015年度国家公务员考试之前,上海警方破获了一起非法制售作弊器、密拍设备案件,抓获了一个图谋向国考考生提供高科技作弊工具的跨地域犯罪团伙。

  2015年4月25日的云南省2015年度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在一考场内,监考老师发现一名考生正在使用无线设备作弊。经公安机关调查, 何某等犯罪嫌疑人和考生签订作弊协议,笔试通过后,每名考生需要再分别支付3.5万—6万元不等的款项;如未通过,分文不取。

  2014年9月27日,2014年下半年四川省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中,某考场监考人员发现多名考生有利用电子设备作弊行为。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卢某等人采取使用作弊设备和找“枪手”代考的方式帮助考生作弊,从中牟利。

  打击作弊国家频出重拳

  “公务员录用考试选拔的是治国理政人才,这项工作的公平公正与否,关系到公务员队伍建设和公共管理水平。”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刘旭涛说。

  近年来,在打击公务员录用考试中作弊上,国家频出重拳。

  中组部、人社部2009年印发了《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对于抄袭、协助抄袭的考生,应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对于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应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今年新修订的刑法将公务员考录在内的国家考试作弊行为列入刑事犯罪,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用规定用笔作答不再无效

  与《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中值得注意的一个显著变化,是在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上,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手续完备”之外增加了 “ 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公务员考试作弊入刑,条款解读

 

  2016年公务员考试报考工作已经一波波开始,相信广大考生都知道早在2015年11月开始公务员考试作弊已入刑,公务员考试网提醒考生一定要好好备考复习,通过自己的努力与实力取得胜利。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为你带来:公务员考试作弊入刑,条款解读,详情请见下文。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解读《刑法修正案(九)》有关问题

  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包括公务员录用考试在内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实施考试作弊的行为列入刑事犯罪。增加该条款的背景是什么?意义何在?应当怎样正确理解?记者就此采访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周光权。

  记者:《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该条款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周光权:近年来,考试作弊现象充斥考场,有些作弊呈现出高度组织化特点,参与人数多,涉及面广,影响极坏。特别是随着高科技产品在社会上广泛应用,依托互联网和无线通讯等技术实施的各类涉考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主要涉及各类“助考”团伙、作弊器材销售商、制作贩卖假证团伙、以通过考试为名诈骗团伙等,也不乏个别考试机构内部人员、在校老师或者学生参与。这些涉考违法犯罪活动破坏了公平竞争、诚信的社会环境,扰乱了教育秩序、人才培养和选拔的正常秩序,使通过考试选拔人才和根据成果评价人才的机制失去了应有意义,也严重损害了考试工作以及政府的公信力。为了保护考试参加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考试公平、公正,倡导诚信的社会风气,有必要严厉惩治组织考试作弊行为。

  记者:增加该条款具有什么重要意义?

  周光权:这标志着我们在考试立法方面迈出了重大一步,将为各级司法机关侦查打击涉考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也必将对组织和协助考试作弊的犯罪团伙、人员以及参加大规模考试舞弊活动的考生形成有效震慑,进一步净化包括公务员录用考试在内的各类国家考试的考试环境,为广大考生营造良好的考试氛围,促进社会公平。同时,有助于净化社会环境,大幅度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记者:该条款聚焦哪些考试作弊行为?

  周光权:《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聚焦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这里所说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范围有严格限定,仅指依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所确定的国家层面的考试(包括公务员录用考试、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司法考试、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会计师资格考试等)。

  记者:该条款有哪些特点?

  周光权:《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在第二百八十四条明确了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或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等四种情形均构成刑事犯罪,均可以给予刑事处罚;二是明确涉考违法犯罪活动不论结果如何,只要行为发生即构成犯罪,这有利于各级司法机关查处和打击犯罪活动;三是对于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拘役、管制最高7年有期徒刑的处理。

  记者:如何理解和适用该条款?

  周光权:第一,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处罚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