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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考考生作弊最高禁考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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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天,2017年高考正式开考。在高考前夕,昨天,教育部通报了各地公安机关破获的系列高考作弊案件。教育部特别提醒广大考生诚信高考,若出现作弊行为,考生将被取消当年高考报名或录取资格,在1至3年内不得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查处。

  根据教育部昨天的通报情况显示,各地公安机关成功破获了一批涉考违法犯罪案件。其中,重庆警方对网上组织考试作弊线索深入侦查,成功打掉一个利用手机APP软件组织考生作弊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四川警方加大网上巡查和社会面排查,多次赶赴贵州、江西、云南、吉林等地开展调查取证和侦查扩线,破获了一个成员遍布全国10省的组织考试作弊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广东警方根据教育部门通报,迅速侦破了一个利用虚假网站针对考生实施诈骗的罪犯团伙,抓捕犯罪嫌疑人21名,查处涉案网站87个,获取诈骗受害人信息8000余条。河北警方根据群众举报,历经三个月缜密侦查,辗转黑龙江、吉林、甘肃、甘肃等地,成功破获一起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的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捣毁组织作弊窝点3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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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解读

 

  2016年执业药师考试即将到来,考生们在备考的同时也要密切关注考试资讯。出国留学网执业药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考试作弊已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解读”,希望对考生们能有所帮助。

  考试作弊已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出国留学网为广大考生解读《刑法(修正案九)》中涉及考试的相关条款。

  一、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然而,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二、加重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在考试组织过程中,考生报名考试信息中包含了部分不宜公开的个人信息,因此,考试组织机构在合理使用考生信息的同时也必须做好考生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但一些培训机构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取考生信息以谋取暴利,严重扰乱考试秩序、侵犯考生个人利益的行为将受到刑罚处罚。

  相较于之前,本修正案加重了对...

公务员考试作弊入刑,条款解读

 

  2016年公务员考试报考工作已经一波波开始,相信广大考生都知道早在2015年11月开始公务员考试作弊已入刑,公务员考试网提醒考生一定要好好备考复习,通过自己的努力与实力取得胜利。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为你带来:公务员考试作弊入刑,条款解读,详情请见下文。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解读《刑法修正案(九)》有关问题

  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包括公务员录用考试在内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实施考试作弊的行为列入刑事犯罪。增加该条款的背景是什么?意义何在?应当怎样正确理解?记者就此采访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周光权。

  记者:《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该条款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周光权:近年来,考试作弊现象充斥考场,有些作弊呈现出高度组织化特点,参与人数多,涉及面广,影响极坏。特别是随着高科技产品在社会上广泛应用,依托互联网和无线通讯等技术实施的各类涉考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主要涉及各类“助考”团伙、作弊器材销售商、制作贩卖假证团伙、以通过考试为名诈骗团伙等,也不乏个别考试机构内部人员、在校老师或者学生参与。这些涉考违法犯罪活动破坏了公平竞争、诚信的社会环境,扰乱了教育秩序、人才培养和选拔的正常秩序,使通过考试选拔人才和根据成果评价人才的机制失去了应有意义,也严重损害了考试工作以及政府的公信力。为了保护考试参加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考试公平、公正,倡导诚信的社会风气,有必要严厉惩治组织考试作弊行为。

  记者:增加该条款具有什么重要意义?

  周光权:这标志着我们在考试立法方面迈出了重大一步,将为各级司法机关侦查打击涉考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也必将对组织和协助考试作弊的犯罪团伙、人员以及参加大规模考试舞弊活动的考生形成有效震慑,进一步净化包括公务员录用考试在内的各类国家考试的考试环境,为广大考生营造良好的考试氛围,促进社会公平。同时,有助于净化社会环境,大幅度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记者:该条款聚焦哪些考试作弊行为?

  周光权:《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聚焦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这里所说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范围有严格限定,仅指依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所确定的国家层面的考试(包括公务员录用考试、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司法考试、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会计师资格考试等)。

  记者:该条款有哪些特点?

  周光权:《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在第二百八十四条明确了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或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等四种情形均构成刑事犯罪,均可以给予刑事处罚;二是明确涉考违法犯罪活动不论结果如何,只要行为发生即构成犯罪,这有利于各级司法机关查处和打击犯罪活动;三是对于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拘役、管制最高7年有期徒刑的处理。

  记者:如何理解和适用该条款?

  周光权:第一,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处罚范...

打击考试舞弊:考试作弊入刑成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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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击考试舞弊:考试作弊入刑成利器

  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打击考试舞弊的力度空前加大。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实施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此前,针对严重考试舞弊行为,即使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也没有针对性条款,适用的罪名更是多种多样。

  在以往全国统一考试舞弊案的处理中,作弊器材提供者多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罪名入刑;对于泄题或者使用泄题的,多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处罚;对考试舞弊案中的职务犯罪,多以“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追责。

  2011 年,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一起冒名顶替参加高考的案件。沈某买通派出所所长,以伪造的身份获取合法的身份证,组织在校大学生以虚假身份顶替报名 参加2010年高考。沈某一审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在今年10月19日终审判决的辽宁盘锦高考舞弊案中,18名被告人的定刑罪名是非 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如果不构成犯罪,舞弊事件通常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证明文件(如准考证)的行为进行处罚,通常是罚款与拘留,或者由教育部门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8月10日发布消息称,南昌“6·7”高考替考事件所涉23人分别以涉嫌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和行贿罪立案侦查,其中 21名犯罪嫌疑人已移送审查起诉。但是,此案涉及的替考者和被替考者仅仅依照教育部第33号令及相关规定进行了处理,不构成犯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认为,过去对考试作弊、组织考试作弊等行为没有明确的规定,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无法将考试舞弊行为直接定罪处罚,只好根据涉及到 的其他罪名追责,这不利于职能部门的查处,特别是公安机关的及时介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副教授郭理蓉也表示,用其他罪名规制时,有 些具体罪行和具体罪名的契合度不高。

  郭理蓉注意到,《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组织作弊、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其入罪的门槛较低,都属于“行为犯”,即只要实施这个行为就构成犯罪,而不管情节是否严重或者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刑法修正案(九)》还将打击舞弊的考试范围限定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即由国家举办的,国家来颁发证书或者认证资格的一类考试。根据一般理解,“法律规 定的国家考试”应包括高考、全国硕士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医师资格考试等。

  但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目前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郭理蓉认为,这需要相应的解释,更明确地划定范围。阮齐林表示,国务院正在清理有关行政审批,一些职业准入性考试将尽量由协会等组织,经过清理就能最终确定哪些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