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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内蒙古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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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内蒙古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准确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国家《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结合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自治区各类单位中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在财务会计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高级会计师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取得有效成绩合格证,并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且任现职期间各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七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取得会计师资格满2年;

  (二)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取得会计师资格满4年;

  (三)具有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取得会计师资格满5年;

  (四)具有大学大专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7年,取得会计师资格满7年。

  第八条 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继续教育公共课条件应符合自治区统一规定,继续教育专业课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报人须提供由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出具的能够反映本人实际会计业务水平的“综合评价意见”,自治区直属单位由其业务主管部门财会机构出具。

  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除执行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文件规定外,获财政部表彰的“全国会计先进工作者”可破格申报。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专业理论水平

  (一)熟悉掌握会计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技能,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或本专业某一领域有较深的研究和专长。

  (二)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不断学习和吸收本专业以及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能运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熟悉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财务会计制度、标准及技术规范。

  (三)能够运用所掌握的专业技术理论和技术技能对本职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切实解决财务会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和关键性的疑难问题,撰写具有应用和参考价值的学术论文和调研报告。

  第十二条 工作能力

  (一)具有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够组织管理本地区、本部门或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二)能够负责组织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规范、会计管理制度、财务办法、相关业务规...

内蒙古2017年(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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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2017年(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圆满完成

  2017年度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圆满完成。

  评审通过的9名正高级会计师和140名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日前已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人社办发〔2017〕442.45号和内人社办发〔2017〕442.46号文件核准,其专业技术资格自2017年12月起算。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27日

  点击下载:本简讯及评审通过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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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017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公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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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2017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公示通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17〕47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7年度全区正高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会〔2017〕1810号)要求,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于近日召开2017年度评审会议,对自治区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的2017年度正高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进行了严肃、认真、客观、公正的评审。

  现将2017年度经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正高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资格人员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2018年1月30日至2月5日,共计7天。

  在公示期间,一律不接待对未通过原因的电话咨询。对评审通过人员有异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电、来函、来访等方式向自治区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反映。反映问题要求真实有据,同时应附书面材料、真实姓名、联系电话,以便于我们下一步做好核实和调查工作。对评审未通过人员,如有异议可向当地财政部门反映,由盟市财政部门汇总相关情况集中上报,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答复。公示信息如有错误请向自治区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李晓燕,联系电话:0471-4192062,邮政编码:010098。

  附件:

  1.2017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名单.pdf

  2.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名单.pdf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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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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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会职改〔2005〕4号

  各市财政局、会计系列职改办:

  自治区会计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已经自治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会计师须系统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最新财会理论动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有制订行业财会制度,主持一个地区、一个行业(部门)或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财会工作,解决财会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经历和能力;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精通业务,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或财务会计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取得显著的成绩;有较强的财会科研能力,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能培养财会专业人才和指导会计师工作;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一、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我区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相应管理工作的在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会计教育工作者、会计理论工作者、会计实务工作者、会计管理工作者以及分管会计工作的单位领导。

二、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各项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地执行《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任现职以来,出现如...

宁夏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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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端会计人才的要求,完善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选拔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学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副高级)。

  第三条 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从事会计工作(公务员除外)并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的在职在岗人员。

  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从事会计工作(公务员除外)并具有中级会计师资格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四条 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实行答辩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实行考试、答辩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

  第六条 学术造诣深,学术作风正派,具有较高知名度,是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

  第七条 掌握现代经济管理科学方法,熟悉会计专业国内外科学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前沿理论,熟悉与财务会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能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第八条 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在职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年度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以上。

  第九条 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的人员需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或自治区合格标准。

  第十条 申报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的人员,需按有关规定进行继续教育学习,并达到规定的学时要求。

  第三章 学历资历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正高级会计师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岗位)满5年。

  申报高级会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满2年,且受聘会计师职务(岗位)满1年;

  2.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满5年,且受聘会计师职务(岗位)满2年;

  3.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满10年,且受聘会计师职务(岗位)满3年。

  第四章 能力及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人员在任现职期间胜任较高层次的财务管理工作,解决企事业单位财务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在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业绩显著、贡献突出。

  (一)申报正高级会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两项以上:

  1.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一个地区(部门、系统、行业)、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经济决策,在加强会计管理,有效提高单位经济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业绩突出,得到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或地级市以上财政部门推广或表彰(需要单独提供有效的、内容具体的证明材料)。

  2.参与本专业相关的...

江西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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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公告

  为加强我省会计人才队伍建设,适应我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我厅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7年联合下发了《关于会计系列增设正高级职称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7号)、《江西省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赣人社发【2017】8号)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首次开展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通知下发后,得到了广大会计人员的积极响应和参与。为了做好2018年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会计专业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和公务员。

  二、申报条件

  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满5年。具体按(赣人社发【2017】8号)文件执行。

  三、有关要求

  1、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资格、聘任时间)、工作年限、业绩(含论文、论著)等终算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时间按年头计算。业绩从取得现资格之年起计算。

  2、申报人员须按《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19号)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具体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江西省财政厅

  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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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介绍

 

  出国留学网高级会计师栏目小编们精心为广大考生准备了“2017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介绍”,各位同学赶快学起来吧,做好万全准备,祝各位同学考试顺利通过。

  考试通过后,接下来就是评审工作,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持有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全国线在三年内有效)或本地区、本部门当年参评使用标准的成绩证明。

  各地区的评审工作仍按现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织进行。中央单位的评审工作,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部门组织进行;没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中央单位,可按规定委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其他中央单位或所在地省级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

  各省一般评审前要准备好的各项证书如下:(具体以当年各省发布的评审通知为准)

  申报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师资格证书、聘书(或聘用合同、聘用证明)、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高级会计实务》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发布的评审政策,各省对于参评人员的申报条件(学历及资历)、评审条件(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与业务能力、论文论著、业绩与成果等)、破格条件各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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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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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正高级会计师须精通会计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研究、准则制度和实务发展趋势,熟练掌握会计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有主持一个地区、一个行业(部门、系统)、大中型企业或相当规模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经历;在国家或自治区会计专业领域有较高知名度,能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相关决策咨询服务,能够独立承担或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研究课题,在制定研究方案、解决关键问题、撰写专题报告等方面起到主要作用;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著作;具有指导中、高级会计师的理论水平和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一、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从事会计、财务、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资产管理和财政会计管理等工作(以下统称会计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的在职在岗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任现职以来,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受记过以上处分者,自撤销处分之日起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收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直接责任人,自下达处罚或处分决定之日起延迟5年申报;

  四、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者,终身不得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