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刑诉法

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刑诉法栏目,提供与刑诉法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知识点: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

 

  2018年司法考试报名临近啦!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消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知识点: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

  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在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熟悉案件的有关情况和材料,了解证人的身份及同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关系,明确询问的目的,确定需要查清的问题。做好充分准备。

  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但应当出示工作证件;也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但是必须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侦查人员询问证人,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地点的选择,应当从有利于获取证言、保证证人作证的积极性方面考虑。

  3.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这样做有利于避免证人之间互相影响,保证证言的真实性。

  4.为了保证证人如实提供证据,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同时,侦查人员也应当告知证人依法享有的各种诉讼权利,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法律 教育 网

  5.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询问的地点也可以选择未成年人所熟悉和习惯的场所。这样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减少其思想顾虑,消除心理压力,达到询问的目的。询问聋、哑证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做翻译,并将这种情况记人笔录。询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外国人,应当为其聘请翻译。

  6.询问证人,一般应先让证人就他所知道的情况作连续的详细叙述,并问明所叙述的事实的来源,然后根据其叙述结合案件中应当判明的事实和有关情节,向证人提出问题,让证人回答。询问证人必须保证其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言的条件。

  7.对证人的叙述,应当制作笔录,交证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证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证人请求自行书写证言的,应当允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证人写出书面证言。

  推荐阅读:

  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知识点:辨认的程序

  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知识点:搜查的程序和要求

  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知识点:鉴定的程序和要求

  

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知识点: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

 

  2018年司法考试报名临近啦!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消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知识点: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

  刑事证据的审查,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于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审查判断,鉴别真伪,以确定各个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并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合乎实际的结论。

  刑事证据的审查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对每个证据逐一进行审查核实。在确定单个证据客观真实的基础上,判断该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二是在对单个证据审查判断的基础上,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比较研究,排除一切矛盾,找出内在联系,考察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

  刑事证据的审查是对案件证据的认识活动,应当由浅入深、从个别到整体,循序渐进地进行。一般情况下,刑事证据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步骤:(1)单独审查。单独审查是对每个证据材料分别审查,即单独审查判断每个证据材料的来源、内容及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审查是否真实可靠及有多大的证明价值。(2)比对审查。比对审查是对案件中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证据材料的比较和对照,审查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能否合理地共同证明该案件事实。一般情况下,经比对研究认为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往往比较可靠,而相互矛盾的证据材料则可能其中之一有问题或都有问题。当然,对于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也不能盲目轻信,因为串供、伪证、刑讯逼供等因素也可能造成虚假的一致;而对于相互矛盾或有差异的证据材料也不能一概否定,还应当认真分析矛盾或差异形成的原因和性质。(3)综合审查。综合审查是对案件中所有证据材料的综合分析和研究,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协调一致,能否相互印证和吻合,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综合审查的关键是发现矛盾和分析矛盾,以便对案件中的证据材料作出整体性评价。

  一般而言,对证据的审查要注意审查以下几个方面:证据的来源是否可靠;证据的具体内容是否真实,证据和案件事实有无必然的内在联系;各个证据之间的关系;证据是否充分等。对于每个证据既要审查它的来源和内容,又要审查它和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从多方面研究审查,分析判断,才能作出符合实际的正确结论。由于法律所规定的各种证据具有不同特点,各自的审查判断方法也不尽相同。

  (1)物证的审查判断。物证的审查判断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通过鉴定、辨认、实验。印证以及科学仪器等技术方法,审查判断物证的来源是否客观真实,有无伪造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物证发生变形失真;审查判断物证与案情之间有无必然的联系,能否证明本案的案情,具体能够证明案件中的哪些问题;审查判断物证是原物还是复制品,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是否相互印证一致,有无矛盾;查清物证的来源。法律 教育 网

  (2)书证的审查判断。具体包括以下几点:通过鉴定、比对、印证等方法审查书证的制作过程;审查书证的内容是否符合事实,是否真实可靠,有无错误,是否违法,书证与案情有元必然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中的哪些问题;审查书证的收集过程和保管方法;审查书证本身是公文书证还是非公文书证,是报道性书证还是处分性书证,是否经过公证等。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73条规定,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

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知识点:刑事证据的运用

 

  2018年司法考试报名临近啦!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消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知识点:刑事证据的运用

  刑事证据的运用是指公安司法人员依据查证属实的证据来确定案件事实。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运用证据认定案情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各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任何证据材料未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审判人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审查核实各种证据,据以定案的所有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核实,并且给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所有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核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 教育 网

  (3)案件事实情节清楚,并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据确实、充分,在证据之间、证据与案情之间,排除了所有疑问与其他的可能性,应当依法作出认定结论。经法庭审理后,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4)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忠于事实真相,已得到中央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如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政委[ 2013 ]27号)第12条规定:“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对法官、检察院、人民警察的违法办案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第13条规定:“明确冤假错案的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推荐阅读:

  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知识点:刑诉法通缉

  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知识点:辨认的程序

  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知识点:拘留的执行

  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知识点:委托辩护

  <...

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知识点:监视居住的程序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知识点以供学习,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内容,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

  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知识点:监视居住的程序

  1.监视居住的决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

  2.监视居住的执行。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等材料及时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或指定居所所在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为了更好地监督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根据公安部《规定》第1 12条,侦查期间可以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的范围包括电话、传真、信函、邮件、网络等通信。

  3.监视居住的解除。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的,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决定。解除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不应继续监视居住的,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解除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解除或变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4.监视居住的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此期限内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案件移交到人民检察院后,以及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办案机关对于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法律 教育 网

  5.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规定。 考虑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造成较大的影响,法律和相关解释设置了特殊的程序,包括:

  (1)对于侦查期间,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而需要指定居所的,需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通知的内容包括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原因和地点。无法通知的具体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没有家属的;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

  (3)由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

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知识点:逮捕的适用情形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知识点以供学习,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内容,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

  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知识点:逮捕的适用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79条分三款规定了三种逮捕的情形。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不予逮捕的情形,包括应当不予逮捕和可以不予逮捕。

  (一)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予以逮捕。这一类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规则》第139条第2款,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①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②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③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根据《规则》第142条,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符合上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

  ①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

  ②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

  ③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才符合逮捕条件。

  3.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社会危险性包括以下五项的一个或多个: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即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其主观恶性、犯罪习性表明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以及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策划、预备实施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即有一定证据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即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前或者归案后已经着手实施或者企图实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行为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即犯罪嫌疑人归案前或者归案后曾经自杀,或者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上述三个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应当对其逮捕。

  (二)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符合下列三种具体情形的,应当逮捕: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的。

  3.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知识点:拘留的执行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知识点以供学习,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内容,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

  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知识点:拘留的执行

  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拘留的时候,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捺手印。拒绝签名或捺手印的,执行人员应当予以注明。执行拘留时,如遇有反抗,可以使用武器和戒具等强制方法,但应当适度,以使其就缚为限度。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人员、车辆、查找拘留人等方面予以配合。

  对于被拘留的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异地执行拘留的,应当在到达管辖地后24小时以内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人,由人民检察院负责讯问。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无法通知的具体情形包括: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没有家属的;

  ②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

  ③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

  有碍侦查的具体情形包括:

  ①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②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③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推荐阅读: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习题答案汇总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提分考点汇总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综合案例》试题汇总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 栏目推荐: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知识点:搜查的程序和要求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知识点以供学习,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内容,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

  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知识点:搜查的程序和要求

  搜查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和住宅。因此,搜查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1.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搜查的对象,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可以对人身进行,也可以对被搜查人的住处、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查的日的是发现和收集有关犯罪的证据,查获隐藏的犯罪嫌疑人。因此,不能为了其他目的而滥用搜查措施。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5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3.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公安机关的搜查证,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人民检察院的搜查证,要由检察长签发。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这里所说的紧急情况,在侦查实践中是指:(1)身带行凶、自杀器具的;(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3)可能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在这些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搜查的审批手续,所以,允许以拘留证、逮捕证进行搜查。

  4.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5.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搜查时,不得无故损坏被搜查人的财物。对搜查中发现的与案件无关的个人私生活情况,不得泄露。

  6.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推荐阅读: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习题答案汇总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提分考点汇总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综合案例》试题汇总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 栏目推荐:

  

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知识点:侦查的羁押期限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知识点以供学习,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内容,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

  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知识点:侦查的羁押期限

  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羁押期限明确加以规定,目的是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南和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侦查工作效率,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三种。

  (一)一般羁押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这是对一般刑事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间内侦查终结案件。

  (二)特殊羁押期限

  特殊羁押期限,是刑事诉讼法根据案件的特殊需要,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便可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犯罪案件。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法律 教育 网

  根据六机关《规定》第2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间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

  (三)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但是公安机关在侦查羁押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并受人民检察院监督。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做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间。

  

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知识点:委托辩护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知识点以供学习,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内容,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

  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知识点: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但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

  (2)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负有告知义务:

  (1)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转达的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被告人应当提供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有关人员无法通知的,应当告知被告人。

  推荐阅读: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习题答案汇总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提分考点汇总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综合案例》试题汇总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 栏目推荐: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网站:司法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