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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统计师《初级统计法》知识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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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

  知识点:商业秘密的保密

  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范围: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技术诀窍、技术配方、工艺流程。

  经营信息:经营决策、客户名单等。

  作为“商业秘密”的法律要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具有实用性。

  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注意,侵犯商业秘密的方式。四种。

  一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是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后面,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项商业秘密;

  三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法约定,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是第三人知道前述的违法行为,而又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知识点: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

  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统计机构。

  (一)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

  国家统计局设立相应的统计调查机构。

  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是国家统计局的派出机构,独立于地方人民政府,其主要职责是依法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向国家统计局直接上报统计调查结果,并负责查处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目前统计局在31省、15个副省级市、318个市,887个县设有派出调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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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统计师《初级统计法》知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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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计法基础知识

  统计法的基本含义

  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

  具体地说,统计法规定了统计的组织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活的、统计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统计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统计调查者的职责、职权,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或不履行职责、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统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广义的统计法则包含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理解点:

  1.统计法不是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的简单罗列,而是一个有机的体系。

  2.统计法作为我国行政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原则、特点和作用,是一门独立的分支学科。

  统计法的特点

  统计法与其他规范相比,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一是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理解点:特殊性是针对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复杂性是指,统计法所设速描社会关系既有纵向的管理关系,也有横向的指导关系;既有统计机构内部的管理关系,也有统计机构对调查对象的管理关系,还有对民间调查的管理关系。

  二是规范的内容具有专业性。

  理解点:统计法的专业性是指统计法律制度中包含着大量关于统计工作的技术性规范。比如统计调查制度、统计标准等。这些规范是统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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