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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诉辩护人权利的解读

 

  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诉辩护人权利的解读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分享关于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诉辩护人权利的解读,欢迎考生前来参考阅读,预祝考生们能顺利通过2016国家司法考试。

  1.阅卷权。辩护律师行使阅卷权,无需办案机关的批准,而其他辩护人行使阅卷权则需要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许可。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这里需要注意几个问题:(1)案卷材料是指包括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在内的案卷中的所有材料。但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2)复制案卷材料的具体方法包括复印、拍照、扫描等。(3)辩护人行使阅卷权的起始时间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应当到人民检察院阅卷;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辩护人应当到人民法院阅卷。(4)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和充分的时间。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只收取工本费;法律援助律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的,应当免收或者减收费用。

  赋予辩护人阅卷权,是为了保障辩护人能够更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和控方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以更好的准备辩护。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虽然不享有阅卷权,但也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以准备辩护.o根据六机关《规定》第6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的事项包括: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以及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

  2.会见通信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携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对于辩护律师携带上述材料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保证辩护律师在48小时以内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

  辩护律师可以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除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无需经办案机关许可,会见同样不被监听。

  根据《规则》第4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1)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对于此类犯罪,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或者送交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