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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卷一宪法重难点:宪法基本特征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2017卷一宪法重难点:宪法基本特征”,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①宪法是制定最高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是由宪法派生的。

  ②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③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

  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1)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2)从历史上看,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最早是在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

  (3)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其职业培训教育网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规范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也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因此,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1)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之一;

  (2)宪法在普通法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3)民主要求少数服从多数,即保护多数人的利益,而宪政要求要保护每个人的利益,无论他是少数和多数,基于此民主和宪法之间也会出现矛盾和冲突。民主的非理性部分要有宪政来制衡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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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难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2016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考生们来看看司考一卷的宪法知识点吧!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难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希望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在我国,民族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因此,要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一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权:

(一)民族立法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常委会备案;

2、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对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二)财政经济立法权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财政收入多于财政支出的,定额上缴上级财政,收入不敷支出的,由上级财政补助;

2、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主的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3、对外贸易自主权;

4、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

5、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税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免税。

(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自治权

(四)人口政策自治权

(五)组织公安部队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六)语言文字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适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难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16年司法考试迫在眉睫,那么宪法中有哪些重点知识你都记住了吗?详情请看本文“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难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一、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有关全国人大的知识点,应注意: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第58条);

(2)全国人大代表的推迟选举问题(第60条第2款);

(3)全国人大会议临时召集的情形(第61条);

(4)全国人大的任期(第60条第1款)。对各级人大任期,读者只要记住只有乡级人大的任期是3年,而其他各级人大的任期均为5年即可(宪法修正案第11条)。

2、《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是司法考试宪法部分的出题重点,而国家各机构的职权范围及其组织程序更是每年必考内容。第62条规定了全国人大的职权范围。其中:

(1)第(一)~(三)项是立法权;

(2)第(四)~(八)项是人事权,另外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与第63条规定的全国人大罢免权的一致性;

②注意哪5类领导人员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哪些领导人员是依他人提名而由全国人大决定的;

③军事法院的院长、最高法院及最高检察院的其他人员的决定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参见第67条第(十一)、(十二)项)。

(3)第(九)~(十四)项是行政权,其中应注意的是第(十一)~(十三项):

①第(十一)项,请注意“改变或撤销”5个字,并比较第67条第(七)、(八)两项的规定,切勿混淆。

②第(十二)项,请与第89条第(十五)项比较记忆。

二、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1、重点掌握宪法修改的特殊规则。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难点:宪法典的结构

 

  复习2016年司考宪法的考生们,一定不要错过本文“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难点:宪法典的结构”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重点哦,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宪法结构是指一部宪法是怎样构成的,是宪法内容的组织和排列形式。由于不成文宪法往往由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组成,不存在严格的结构问题,因而宪法结构主要是就成文宪法典而言。综观世界各国宪法,尽管在修正案是否尾列其后,有无序言、附则,以及在其他具体内容的安排上存在不同,但就宪法典的总体结构而言,一般包括序言、正文、附则三大部分。

(一)序言

所谓宪法序言,指写在宪法条文前面的陈述性的表述,以表达本国宪法发展的历史、国家的基本政策和发展方向等。

从形式上看,各国宪法序言的长短不尽相同。序言较短的国家有美国、意大利、加拿大、韩国等。序言较长的国家有中国、德国、埃及等国家。宪法序言规定的内容是多种多样的,其基本特点是体现了宪法基本理念和精神,有助于人们从整体上把握宪法的内容和基本精神。

宪法序言的内容通常涉及制宪权的来源、宪法性质、国家独立、正义与和平价值的阐述、社会和公共利益的维护、民族主义价值等不同的理念。简言之,宪法序言是宪法精神和内容的高度概括。其内容大体上包括:揭示制定宪法的机关和依据;揭示制定宪法的基本原则;揭示制定宪法的目的和价值体系等。我国宪法序言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历史发展的叙述。宪法以叙述性的语言回顾了自1840年以来中国社会的发展进程,明确规定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2)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3)规定国家的基本国策,包括: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依靠力量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等。(4)规定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效力。

宪法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宪法正文

宪法正文是宪法典的主要部分,具体规定宪法基本制度和权力体系的安排。因此,正文是宪法的主体内容。正文中规定的内容一般包括: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原则;公民与国家的相互关系,即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国家标志等。我国现行宪法正文的排列顺序是: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其基本内容大致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国家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基本原则。这是一个国家统治阶级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基本方针,具体而...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难点:国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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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决定国家领导人的各自范围:

选举的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决定的有: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

3.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国家机构由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组成。

4.《宪法》规定,决定战争与和平的权力由全国人大行使,而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总动员的权力则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即此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战争与和平的权力。

5.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设立各专门委员会,设立专门委员会的权力由全国人大行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6.全国人大代表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可以依法提出对国务院各部、委的质询案。

7.【国家主席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标注:国家主席的职权可以分为四类:一是独立行使,不需要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而行使的职权,即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二是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行使的职权,即决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宣布战争状态等职权;三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行使的职权,即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发布动员令、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等职权;四是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行使的职权,即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难点:宪法解释

 

  考友有没有好好复习司考宪法呢?要想早日通过司法考试,就必须努力看书弄清知识考点才行!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难点:宪法解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宪法解释机关

根据各国不同的宪法解释机关,世界上共有三种宪法解释体制,它与各国的监督体制是一致的:

(一)由最高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解释宪法。

(二)由普通法院解释宪法。

(三)由专门机关解释宪法。

二、宪法解释的原则

各国的宪法解释机关在解释宪法时会有一些不同的原则标准,但通常有以下一些原则需要遵循:

(一)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

(二)符合制宪的根本目的。

(三)与宪法的整体内容协调一致。

(四)与社会实际相适应,并代表社会发展的方向。

三、宪法解释的方法

①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包括字面解释和语法解释。文理解释主要是从表现宪法规范的条文,根据字、词、以及句子结构、文字排列、标点符号等等,对宪法的内容、含义进行解释。论理解释包括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等,主要是在解释宪法的过程中,考虑其它相关因素,以确定宪法规范规定的具体内容和特定含义。

②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限制解释又称从严解释,是指当宪法规定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时作狭义的理解;扩充解释,是指当宪法规定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时,作广义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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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难点:国务院

 

  还在复习2016年司法宪法的朋友们,你知道会考些什么考点吗?来看看本文“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难点:国务院”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考友们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一、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包括三个方面的性质:人民政府,国家的行政机关,国家的执行机关。从地位上来说,它是最高的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它是管理国家一切事物的行政机关。执行机关,它是从属于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它是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执行机关。

二、国务院的组成任期,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审计长、部长、主任,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的任期,整个国务院的任期和全国人大是一样的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的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宪法中未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属组成部门。

三、国务院的领导体制,总理负责制,国务院的各项工作由总理负责并承担责任。宪法规定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有两个会议,一个叫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组成人员参加,但是比如,国家海洋局局长、国家海关总署署长等并不参加,因为他们不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还有一个叫常务会议,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总理有组阁权,有决定权,签署权。

四、国务院的职权,国务院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利(根据宪法和法律),决定戒严权。

五、国务院的审计署,不是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在总理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实行审计监督。

【具体内容】

一、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一)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而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内而言,它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在法律制定和颁布后,需要组织其他机关去执行法律、适用法律。国务院便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除法律外,最高权力机关就国家重大事务所作出的决定,也由国务院执行。

(三)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是行使行政权的机关,在国家行政机关系统中,地位最高,统一领导各部、各委员会的工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二、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一)国务院的组成: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难点:宪法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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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本质是指从总体上规定宪法性能和发展方向的宪法的内部联系,是宪法比较深刻的、一贯的和稳定的方面。尽管前面有关宪法基本特征的分析涉及了宪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本质属性,但并未揭示宪法的本质。

如前所述,宪法和其他法律一样,都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但宪法在表现统治阶级意志过程中却存在自身的特点,这就是宪法比其他法律更集中、更全面地表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然而,宪法对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并非随心所欲。在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时候,统治阶级必须全面综合地考察当时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并以这种对比关系为依据确定宪法的基本内容。因此,如果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等是宪法本质属性的话,那么这些本质属性到底如何表现,其表现的程度怎样等等,则取决于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因此,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在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的对比居于首要地位。它既表现为统治阶级的力量比被统治阶级的力量强大,宪法只能由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制定;也表现为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列宁曾经指出,宪法的实质在于: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议机关的选举权以及代议机关的权限等的法律,都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而且在政治力量对比中,还存在同一阶级内部不同阶层、派别和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同时,与其他法律相比,宪法所表现的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还具有全面性的特点。尽管其他法律也表现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但它们只着重于一个或者几个方面,而宪法则集中地、全面地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把宪法定义为: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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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难点:人民检察院

 

  考生们需要努力的复习,遇到不懂的宪法考点多钻研,才有可能通过司考宪法。“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难点:人民检察院”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地位,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同时又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监督。人民检察院要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2.体系:由最高检察院、地方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构成,地方检察院按照行政区域的名字来称呼:省院、分院、县检察院、市检察院等。省级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设立一级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3.最高检察长的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下面的检察长的任期没有这个规定。检察长由本级人大决定任免后,还要由上一级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查本级的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后才能任免。

4.检察官的制度中,记住要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和不得担任检察官的条件,还有初任检察官要通过司法考试,以及分院各种职务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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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难点:宪法的一般功能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难点:宪法的一般功能”,考生们可以多背诵司考宪法教材,熟悉各章节知识考点。祝广大考生都能通过司法考试!

所谓宪法功能,是指宪法内容和原则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实际效果。宪法发挥功能首先要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即具备正当性。正当性是宪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功能的前提,需要在内容、程序与形式上具备正当性。

(一)确认功能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首先具有确认功能。具体表现在:确认宪法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宪法的性质和内容取决于经济基础的性质;确认国家权力的归属,使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得到合法化;确认法制统一的原则,为法律体系的有机统一和协调发展提供统一的基础;确认社会共同体的基本价值目标与原则,为社会共同体的发展提供统一的价值体系。

(二)保障功能

宪法对民主制度和人权的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如前所述,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对宪法上规定的各种民主原则、民主程序与民主生活规则,宪法提供了各种有效的保障。没有宪法的确认和保障,民主制度不能转化为具有国家意志的国家制度。在宪法的保障功能中,人权保障是最核心的内容与原则。各国宪法以不同的形式规定了基本权利的内容、保障体制、限制标准等,从宏观上确立了公民与国家的相互关系,明确了公民的宪法地位。

(三)限制功能

宪法一方面是一种授权法,确立合理地授予国家权力的原贝'J与程序,使国家权力的运行具有合宪性。而另一方面宪法又是限权法,规定限制国家权力行使的原则与程序,确定所有公权力活动的界限。宪法的限制功能与宪法对人权的保障功能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不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的限制,人权保障就会失去必要的基础。宪法以其特殊功能规定了国家机构的产生程序、职权与职权的具体行使程序等。

(四)协调功能

为了实现确认、保障与限制的功能,宪法在运行过程中需要解决大量的利益冲突与矛盾,合理地协调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为建立社会和谐与稳定提供统一的思想基础。在制定和实施宪法的过程中,由于利益分配的不平衡和主体价值观的不同,人们可能产生不同的利益需求。宪法的特殊功能在于,能够以合理的机制平衡利益,寻求多数社会成员普遍认可的规则,以此作为社会成员遵循的原则。对少数人利益的保护,宪法也规定了相应的救济制度,如宪法诉讼制度在保护少数人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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