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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违纪员工能否拿到未休年休假工资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违纪员工能否拿到未休年休假工资

  □案情简介

  桂某是本市一家物流公司员工,月薪4500元。11月的一天,桂某由于前一天和老朋友喝酒喝太晚,第二天上班时精神恍惚,在搬运一件很重要的货物时操作失误,导致货物从货架上跌落,造成了损坏。经客户事后估损,损失达到2万余元。因为是物流公司操作失误,公司不得不按照与客户的合同对客户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11月底,公司以桂某工作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理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桂某离开公司后,发现自己当年度经折算还有4天年休假未休,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但遭到物流公司拒绝。桂某遂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4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争议焦点

  桂某认为:自己虽然因工作重大失误造成公司损失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并不影响他享受当年度年休假待遇。虽然当年自己未提出休年假,公司也没有安排他休年休假,经折算有4天年休假未休,公司应支付相应待遇。、

  公司则认为:桂某未向公司提出休年休假,可视为其放弃当年度的年休假权利。其次,公司是因桂某工作出现了重大失职的情形而解除他的劳动合同,即造成桂某无法享受当年度年休假的原因是其自身,所以公司无需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

  本案焦点:第一,桂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未提出年休假申请,是否可视为其放弃年休假权利?第二,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违纪员工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裁判结果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对桂某要求物流公司支付当年度4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点评

  焦点一:桂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未提出年休假申请,是否可视为其放弃年休假权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9条、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由此可见,带薪年休假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安排,而非必须由员工本人提出才能启动,换言之,即使员工没有提出休年休假的申请,用人单位也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在员工没有以书面等形式明示放弃休假的前提下,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相应的责任。所以本案桂某未曾向用人单位明示放弃休假,因此他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未提出年休假申请,不能视为其自动放弃年休假申请,即用人单位“视为桂某放弃休年休假”主张不能成立。

  焦点二: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违纪员工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从法条上来看,这里所说的“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该包括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依据第四...

带薪年休假条例

 

  带薪年休假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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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带薪年休假新规定 未休年假可补300%的工资报酬

04-25

标签: 北京政策

 

   劳动者工作岗位不得随意变更,用人单位调岗应当合理;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据出国留学网了解,24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对带薪年休假、工资标准等8组劳动争议问题进行了明确,进一步统一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标准和执法尺度。

  据通报,2016年度,北京市三级法院共新收一、二审劳动争议案件3万余件,同比上升2.8%;2017年第一季度,全市三级法院共新收一、二审劳动争议案件9006件,同比上升7.2%。

  2016年全市仲裁系统共受理仲裁案件81290件,同比增长14%,成为仲裁案件历史最高年。2017年第一季度,全市仲裁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1287件,人事案件29件,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

  据介绍,从劳动争议结案案件案由上看,劳动合同纠纷占98%;女性劳动者的比例在近年小幅提升,35岁以下涉诉劳动者的比例不断增加。此外,劳动者诉求仍主要集中在追索劳动报酬、加班费,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等几个方面。受“互联网+”时代到来对现行劳动关系的冲击和影响,各种新型的用工关系不断涌现,如近几年来兴起的“送奶工”、“送报工”、“网约车司机”等。

  北京市高院民一庭法官金曦介绍,随着疏解非首都功能及京津冀一体化的进行、互联网+等新型业态的出现,劳动争议案件持续增长,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涌现。为达到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目的,北京高院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召开研讨会,最终形成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意见。

  《解答》共计26条,分别对劳动关系确认、劳动者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解除、未订立书面合同及合同期限法律问题、带薪年休假、工资标准及各种争议计算基数、社会保险等8组问题进行了明确。

  如明确了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基本条件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原则及公式。如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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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机关事业单位年休假怎么休

 

  快来看看本文“人社部:机关事业单位年休假怎么休”,跟着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栏目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带薪年休假能够休几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哪些情况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职工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年休假的怎么办?

  (一)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二)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三)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怎么算?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一)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

  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哪些情况不享受年休假工资报酬?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事业单位年休假制度(2016年)

 

  2015年的相关工作已经接近尾声了,我们将迎来崭新的2016年,关于事业单位年休假制度的相关信息也新鲜出炉了,你是否也关注到了?你知道事业单位是如何休年假的吗?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为你带来:事业单位年休假制度”,详情请见下文。

  一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2、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4、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5、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二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一、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二、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

  一、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

劳动合同法关于休年休假的注意事项

08-01

标签: 年休假

  1、如何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用人单位在具体安排上要根据生产任务、员工的实际情况制定方案,既可以集中安排休假,也可以分段安排休假。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跨年度安排年休假。如因生产、工作的特殊原因,需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必须先征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而不应到年底才突击安排员工休年休假。这种做法既破坏生产计划,同时也损害了员工选择享受年休假具体时间的权利。

   如果用人单位跨年度仍然无法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不能将年休假时间再安排在后年度进行。而应当对不能安排的年休假,按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标准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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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关于带薪年休假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08-01

标签: 研究

 

职工带薪年休假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根据我国宪法以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为了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充分调动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做了进一步细化的规定,使带薪年休假制度具有了更强的可操作性。笔者下面就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简要的解析,以期能帮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对带薪年休假制度及其操作具有更进一步的认识和理解,但笔者这里涉及的主要是企业职工的带薪年休假,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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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关于年休假工资计算及时间认定

08-01

标签: 年休假

 

年休假折薪应按日工资三倍而非两倍计算
——兼谈对劳动法律理解的若干误区
    劳动法领域没有高深的理论,但劳动方面的规定纷繁复杂,难免导致不同的理解,其中较为典型、新近的例子就是对(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下称“年休假折薪”)计算方式的解释。 
    在处理劳动法律业务以及浏览相关报刊、网文的过程中,笔者注意到,有的劳动法律师、应邀对劳动法律发表见解的其他律师和人力资源工作者对年休假折薪计算方式作出了错误解释,某些专业劳动报刊也对其观点不加辨别地予以刊登,导致以讹传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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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关于职工年休假的规定

08-01

标签: 年休假的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

    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使带薪年休假制度终于在万众期待中尘埃落定。为了保障和增强条例实施的可操作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9月18日发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这两部法规为劳动者如何享受带薪年假提供了夯实的依据。新法实施3年多以来,如何怎样正确的理解这些规定,对普通的劳动者和一些单位的HR来说,仍存在一些困惑。

    关于劳动法带薪年假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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