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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考试内容及方式)信息汇总

 

  2018年法考临近,小编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考试内容及方式)信息汇总”,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考试内容及方式)信息汇总

  从2018年开始,司法部规定,国家司法考试统一改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司考”为“法考”。另,司法部发布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对诸多考试信息有了修改,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确定

基本条件

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❷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❸ 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❹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学历条件——【未取得学籍(考籍)】

❶ 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❷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

❸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学历条件——【已取得学籍(考籍)】

❶ 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人员。

❷ 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含应届本科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❸ 政策放宽地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相关问题

 

  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相关问题”,希望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考试信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相关问题

  近日,司法部发布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办法》是我国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第一部规章,对于规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等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1.问:发布《实施办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

  自2002年组织首次司法考试,到2017年实现司法考试的圆满收官,司法部共组织实施了16次司法考试。全国有619万余人次报名,513万余人参加考试,截至目前有96万余人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同时还有2万余人待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点击查看详情

  2.问:《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

  《实施办法》共7章28条,具体为:

  第一章总则,共5条。

  明确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法律依据、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员范围、考试要求及实施主体。>>>点击查看详情

  3.问:《实施办法》有哪些新规定?

  答:

  《实施办法》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新规定:

  一是需要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员有新规定。根据两办《意见》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实施办法》明确了应当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范围,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将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新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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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新规定有哪些?

  《实施办法》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新规定:

  一是需要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员有新规定。根据两办《意见》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实施办法》明确了应当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范围,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将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准入范围。

  二是考试报名的专业学历条件有新规定。根据《意见》规定,在《实施办法》第9条对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学历条件作了一般性规定,即“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这样规定,提高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专业学历门槛,有利于从源头上保证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同时,遵循不动存量做好增量、确保各项举措能落实的改革思路,按照《意见》确定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在第22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高等院校学籍(考籍)或者已经取得相应学历的人员,属于“老人”,适用第22条的规定,这一规定一直有效。

  三是不得报名的禁止性条件有新规定。为从源头上把好法律职业的入口关,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制度和完善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以及修改后《律师法》《公证法》等的规定,增加了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四是考试内容和方式方法有新规定。在考试方式上,《实施办法》将一次性考试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阶段,只有通过客观题考试的考生才可以参加当年的第二阶段的主观题考试,客观题的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同时,明确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计算机化考试的方式。在考试内容上,明确考试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当年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五是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管理上有新规定。《意见》赋予了司法行政机关法律职业资格管理新职责,《实施办法》明确,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有违反宪法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等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处理,并将相关信息在司法部网站上公布,加强了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日常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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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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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实施办法》共7章28条,具体为:

  第一章总则,共5条

  明确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法律依据、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员范围、考试要求及实施主体。

  第二章考试组织,共3条

  明确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考试组织实施管理中的职责。

  第三章报名条件,共2条

  分别规定了考试报名的积极条件和禁止条件,按照《意见》和中央有关规定,对报考专业学历条件、不得报考的情形作了规定。

  第四章考试内容和方式,共5条

  规定了考试组织形式、方式、内容及合格标准等。

  第五章违纪处理,共2条

  对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相关具体规定将另行制定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第六章资格授予和管理,共4条

  规定了资格授予及后续管理,明确建立取得资格人员档案信息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具体规定将另行制定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七章附则,共7条

  分别对新老制度衔接、放宽政策、港澳台居民和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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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背景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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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背景及意义

  自2002年组织首次司法考试,到2017年实现司法考试的圆满收官,司法部共组织实施了16次司法考试。全国有619万余人次报名,513万余人参加考试,截至目前有96万余人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同时还有2万余人待申请法律职业资格。在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中,有近一半的人员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等法律职业,还有大量人员从事立法、行政执法、公司企业法务等法律工作,选拔储备了大量合格法律职业人才,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有力人才保障。同时也看到,司法考试制度还存在一些与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要让这项制度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更加充分的作用,需要通过改革的方式来加以解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201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把能力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从源头抓起,改革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着眼于推进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出“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2015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同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明确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2017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明确了法律职业人员考试的范围、规定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增加了有关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情形等,定于2018年开始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为组织实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供了法律依据。

  制定出台《实施办法》,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队伍建设,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提高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选拔法治人才的科学性、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司法部在深入开展调研、总结以往工作经验做法,充分吸收全国人大代表、部分法律院校及广大考生意见、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基础上,形成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职前培训指导委员会)研究后,于2018年2月5日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截至3月7日,司法部微信公众号、移动客户端和邮箱共收到各类意见建议2.8万余条,总体上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经汇总梳理,我们对其中的一些合理建议进行了认真吸收,对《实施办法》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于4月25日经司法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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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发布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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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部发布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近日,司法部发布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办法》是我国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第一部规章,对于规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等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制定出台《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队伍建设,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提高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选拔法治人才的科学性、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办法》共7章28条,明确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组织实施、违纪处理、资格授予管理等内容,特别对新老制度衔接、港澳台居民和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为解决好艰苦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法律职业人才不足的问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将根据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在一定时期内继续实行放宽条件政策。与原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相比,《实施办法》在需要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报名的专业学历条件、不得报名的禁止性条件、考试内容和方式方法、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管理等方面有新的规定,

  《实施办法》规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当年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目前,司法部正制定今年的考试大纲,拟近期出版发行。面对广大考生关心的考试时间问题,记者从司法部获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将在举行考试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根据相关工作部署,今年考试的报名时间、考试时间将在年度考试公告中明确。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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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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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公平、公正。

  第四条 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六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 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

  第三章 报名条件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导读:司法部公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基本确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预计2018年将举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连续的二个考试年度内有效。考试实行纸笔考试、计算机化考试。考试合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司法部关于征求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5·3”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队伍建设决策部署,落实2015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司法部在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基础上,并经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形成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司法部网站、微信公众号和移动客户端查阅《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建议可在2018年3月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fbkss@moj.gov.cn,或通过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和移动客户端留言。

  司法部

  2018年2月5日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律师法、公证法、仲裁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初次担任法律顾问和仲裁员(法律类),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严格、科学、公平、公正。

  第四条 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国家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