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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答记者问(进一步完善新股发行制度)

 

  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栏目整理而出:证监会答记者问(进一步完善新股发行制度),祝您阅读愉快!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进一步完善新股发行制度答记者问

  问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请问本次完善新股发行制度对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有何意义?

  答: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资本市场改革的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统筹安排、稳步推进。本次完善新股发行制度继续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取向,本着解决新股发行过程中的突出问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推出了取消新股申购预缴款、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突出审核重点、完善新股发行定价机制、强化中介机构监管等举措,是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朝着股票注册制改革的方向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问2:本次新股发行承销制度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为解决目前新股发行承销存在的突出问题,本次完善新股发行承销制度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针对巨额资金打新问题,对新股发行流程进行调整,在目前网上按市值申购、网下有市值门槛的基础上,取消申购时全额预缴申购资金的规定,改为确定配售数量后再进行缴款。

  二是为简化程序,缩短发行周期,提高发行效率,降低中小企业发行成本,规定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应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三是为便于承销商管理承销风险,规定网上和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可以中止发行。

  四是为促进投资者审慎参与新股投资,强调新股申购应为投资者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行为,进一步明确网上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五是建立网上投资者申购约束机制,规定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允许参与新股申购。

  问3:取消新股申购预缴款的主要考虑是什么?取消预缴款后发行流程有什么变化?

  答:现行新股发行制度,要求投资者申购新股时须全额预缴申购资金,在目前新股申购十分踊跃的情况下,造成巨额资金打新现象。针对这一突出问题,本次拟对申购方式进行优化,在坚持目前网上按市值申购的前提下,网上、网下符合申购条件的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报时,无需按其申购量预先缴款,待其确认获得配售后,再按实际获配数量缴纳认购款。

  取消预缴款可大幅减少新股发行中投资者需要动用的资金数量。2015年发行的192家公司,网上投资者中签率平均为0.53%、网下投资者获配比例平均为0.22%。2015年6月初25家公司集中发行时,冻结资金峰值最高为5.69万亿元,如取消预缴款,则投资者仅需缴纳申购资金414亿元。

  取消预缴款后,询价、定价、配售等其他环节基本保持不变,新股发行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向网下投资者询价并定价或直接定价;2.网上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按市值申购,网下投资者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申购,网上、网下投资者在申购时无需缴款;3.网上投资者通过摇号中签的方式配售,网下投资者按...

证监会:首次对6宗违法违规案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

 

  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栏目为您整理“证监会:首次对6宗违法违规案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具体有哪些内容呢?朋友们一起来看看吧。

  证监会首次对6宗涉新三板违法违规案件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

  近期,证监会对新三板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首批6宗案件调查审理完毕,已经进入告知程序。6宗案件中,包括1宗大股东违法减持案,2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3宗操纵股票案。

  此次告知的大股东违法减持案是证监会处理的第一起新三板违规减持案件。柳某及其妻子汪某为挂牌公司“奥美格”的实际控制人。2015年3月至4月期间,柳某、汪某在减持“奥美格”股份过程中,多次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在触发披露义务时未停止卖出股份。两人违法减持1,808,000股,违法减持金额8,138,100元。我会拟决定,责令柳某、汪某改正,给予警告,对柳某、汪某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柳某、汪某限制期限内减持股票的行为,分别处以30万元和50万元罚款。

  2宗信息披露违法案件反映了部分新三板挂牌公司监管要求执行缺位,财务管理失范等问题。其中,某农装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导致2013年年报、2014年半年报中利润总额分别多计17,163,320.85元、26,448,072.98元;该农装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存货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导致2014年年报利润总额多计13,838,880.98元;该农装公司未充分披露其与某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业务的相关信息;上述问题导致该农装公司2013年年报、2014年半年报、年报中存在虚假陈述。我会拟决定,责令该农装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13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对4名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款。另一案中,某科技公司2014年年报中存在虚假陈述,包括少计收入356.57万元,少计利润306.04万元,主要客户披露不真实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问题。我会拟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2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和5万元罚款。

  3宗操纵股票案件中,当事人均滥用交易规则,采取多种操纵方法进行密集频繁操纵,造成相关股票价格剧烈波动。其中,陈某通过3个账户,利用持股优势、信息优势,以多日连续大量买卖、短时间内连续主动买入的方式操纵“国贸酝领”股票价格,获利800,720元。我会拟决定,责令陈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800,720元,并处以800,720元罚款。冼某利用4个账户,通过实际控制账户间的相互买卖、异常价格申报等方式影响“华恒生物”等18支新三板股票,造成相关股票价格大幅波动,最高较前个交易日收盘价偏离幅度达到7,328.75%。冼某通过操纵股票价格,获利246,110元。我会拟决定,没收冼某违法所得246,110元,并处以738,330元罚款。薛某利用8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申报、以高于做市商报价的价格大笔申报等方式拉抬、维持...

证监会举措:集中行政处罚8宗案件

 

  证监会举措近日有哪些举措呢?,具体有哪些内容呢?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栏目为您整理“证监会举措:集中行政处罚8宗案件”,朋友们一起来看看吧。

  证监会集中对8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近期,证监会对8宗案件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其中包括3宗违法减持案,2宗短线交易案,2宗操纵市场案和1宗编造虚假信息案件。

  3宗违法减持案件涉及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没有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并违反法律规定减持股份。其中,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累计违法减持“西南证券”5,852,534股,违法减持金额为147,515,963.12元。吕奇伦累计违法减持“广陆数测”1,304,817股,违法减持金额为58,129,621.85元。深圳市联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联泰投资有限公司合计违法减持“中州控股”11,590,011股,违法减持金额为 279,319,265元。上述3宗违法减持案件中,当事人漠视法律,扰乱了资本市场的秩序,侵犯了中小投资者利益,我会决定对当事人就超比例减持行为未披露及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给予警告,处以6万元至630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当事人公开致歉。

  2宗短线交易案件当事人均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当事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六个月内又买入,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其中,瞿明淑控制他人账户在持有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累计达到5%时,未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违反法律规定继续买入2,399,454股,占青海华鼎总股本的1.01%,违法买入金额为22,735,269.28元,随后又在六个月内卖出部分“青海华鼎”,存在短线交易行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中铁二局”的第一大股东,2015年4月8日至5月25日期间累计减持“中铁二局”30,696,000股,5月25日买入“中铁二局”504,778股,存在短线交易行为。针对以上违法行为,我会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至190万元罚款。

  2宗操纵市场案中,刘长鸿、冯文渊使用1个资管账户和6个个人账户,通过盘中拉抬股价、涨停板虚假委托等方式交易“南通锻压”、“北京旅游”,导致上述股票价格大幅波动,获利1,099,857元。吕美庆操控16个个人账户,采取连续集中交易及在自己控制的账户间交易等方式买卖“西安饮食”、“龙星化工”、“大通燃气”三只股票,获利12,748,951.23元。上述案件当事人通过违法手段,营造虚假的市场供求关系和证券期货价格,误导投资者,扭曲了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损害了投资者利益。针对以上违法行为,证监会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1倍罚款。

  1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件中,陈斌使用名为“三一巨人”的新浪微博账号发布了“三一拿到了军工准入证,这是实力的象征,是党和国家的信任”的信息,同时陈斌将涉案微博抄送给了“第一工程机械网”、“工程机械-何兆云”、“工程机械中国网”、“聪慧工程机械网”等媒体账号。经查证,陈斌所发布的信息没有事实依据,属于虚假信息,证监会责令陈斌予以改正,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在此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8宗案件中,我会共对4家法人、9名自然人进行了行政处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采取了适当的量罚幅度,罚没款共计33,958,665.23元。

  上述...

证监会:行政监管7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

 

  证监会对7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有哪些内容呢?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栏目为您整理“证监会:行政监管7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朋友们一起来看看吧。

  证监会对7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日前,证监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专项检查中拟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3家证券公司、1家基金公司、3家基金子公司的事先告知程序已结束,部分公司作了申辩。经研究,相关公司申辩理由不成立。为此,证监会近日正式作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新开证券账户1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深圳市融通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6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上述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梳理相关业务流程,强化合规风控意识,证监会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公司的整改情况。

  另外,证监会举办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工作培训班

  为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政策要求,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工作,证监会于2015年11月4-5日在北京举办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工作培训班,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单位、部门诚信建设工作相关负责同志和有关新闻媒体、市场机构代表等160余人参加了培训。

  这次培训内容主要是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政策要求精神,资本市场诚信建设的基本原理,境外成熟市场的诚信建设经验,兄弟部委开展诚信建设的成果做法,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的管理与使用要求,以及学员之间的工作经验介绍和研讨交流等。

  这是证监会首次举办专门针对诚信建设工作的业务培训,据了解,国务院部委层面举办这样专门的诚信建设工作培训班也还不多见,体现了证监会对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工作的重视。证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姜洋同志出席了培训班开班式,中央宣传部、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相关司局负责同志专程莅临指导。

  参加培训的有关学员表示,通过对诚信建设工作进行专门系统的培训学习,开阔了视野,提高了认识,有助于深入领会和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诚信建设工作相关要求和精神,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和把握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对于提高诚信建设工作水平,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工作具有非常大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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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政:优化审核流程提高效率,推动并购重组市场

 

  证监会为配合落实《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证监发〔2015〕61号)的文件精神,具体有哪些举措呢?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栏目为您整理“证监会新政:优化审核流程提高效率,推动并购重组市场”,朋友们一起来看看吧。

  进一步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 推动并购重组市场快速发展

  摘自中国证监会网站 2015年11月6日

  为配合落实《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证监发〔2015〕61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并购重组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提升并购重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中国证监会将实施并购重组审核全流程优化工作方案。具体安排如下:

  一是改进审核模式。由目前法律、财务审核人员随机搭配的双人审核模式调整为3人固定分组模式,分法律、财务和行业三个方面审核。同时,依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根据各行业上市公司家数、交易活跃度,参考前两年并购重组标的资产行业分布,兼顾交易所行业监管分组安排,将全部行业分组,与审核小组对应。每个审核小组负责若干行业,固定搭配,提高审核工作的专业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是调整审核重心。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审核理念,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的意思自治,避免做出实质判断。除合规性以外,审核重点关注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充分性、一致性和易懂性,切实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三是优化内部流程。分交易类型审核。非关联交易申请预审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经预审无重大问题的,可以不发反馈意见直接提交重组委审议。借壳上市和关联交易申请,预审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改进审核专题会机制。增加会议次数,压缩会议时间,提高会议效率。从目前的每周固定召开审核专题会调整为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不固定时间。

  实施批量上会。借壳上市以外的重组申请,可以安排重组委会议批量集中审议,每组可安排4-6家。重组委会议可酌情决定是否要求当事人及中介机构代表到会陈述意见和接受重组委委员的询问。

  四是加强中介机构监管。完善中介机构执业评价体系,针对小错不断的中介机构,累计多次的可以降级评定。中介机构违法违规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移交稽查立案;涉及法律部、会计部职责的,移送相关线索。

  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在重组报告书中增加专项披露,中介机构应当承诺,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内幕交易查处力度,遏制利用并购重组信息炒作、套利行为。日常监管集中关注并购重组信息披露,对信息披露不真实、忽悠式重组、不履行重组承诺、财务欺诈、侵害投资者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严厉查处,形成市场的正向激励。

  六是严格审核纪律。要求审核过程全程留痕,每个环节均由相关人员签字备查。严格会见制度,规范审核人员与申请人或中介机构的会见程序。严禁审核人员与申请人(或中介机构)私下接触。

  11月9日后受理的并购重组申请将按照新流程审核。11月9日前已受理的并购重组申请,...

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证监会近日发布了处罚听证规则,具体有哪些内容呢?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栏目为您整理“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朋友们一起来看看吧。

  证监会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证监会已正式发布重新制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以下简称《听证规则》),自2015年12月4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证监会秉承更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证券期货执法规范化水平的思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重新制定了《听证规则》,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听证规则体系,保障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听证规则》共27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规则适用范围。证监会会机关和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组织的听证,适用本规则;作出市场禁入决定和重大监管措施前组织的听证,参照本规则规定执行。

  二是听证处罚范围。重新制定的《听证规则》扩大了听证范围:(1)新增5类可以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即:责令停止基金业务、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没收业务收入(一定金额以上)、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期货从业资格;(2)将经济制裁类行政处罚可以要求听证的金额条件,由现行的“单项分别判定”调整为“合并判定”,即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业务收入由目前的单独超过特定金额方有听证权利(个人5万元、单位30万元),调整为合计超过特定金额即享有听证权利;(3)新增听证范围例外条款。即在法定听证情形外,新增一条例外规定,即同一案件中,若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其他不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可提出一并参加听证申请。

  三是行政相对人权利。重新制定的《听证规则》更加强调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表现在:(1)以独立条文列举行政相对人权利,新增赋予行政相对人申请查阅证据的权利,这在证券期货执法史上尚属首次。(2)《听证通知书》除了按《行政处罚法》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听证时间、地点事项外,新增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听证程序”、“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名单”等事项,保障行政相对人更充分有效行使申辩权。

  四是新增规定部分制度。重新制定的《听证规则》新增规定延期听证、中止听证、终止听证制度,即: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申请延期听证、听证开始前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可延期听证;听证现场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可中止听证;听证现场当事人撤回申请、不出席、中途违规退场或被责令退场的,可终止听证。

  此外,重新制定的《听证规则》还对公开听证、当事人义务、当事人听证前提交申辩材料、证监会职责、期间定义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自2015年6月19日公开征求意见以来,证监会共收到公众反馈的意见10份共43条,提出反馈意见的主体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个人等。总体看来,社会各界对《听证规则》内容表示认可,认为重新制定的《听证规则》有利于进一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各项合法权益。我们在吸收公众意见基础上对《听证规则》进行了完善,比如明确了不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相对人申请一并参加听证的时限;新增规定《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

证监会:重启新股发行,完善新股发行制度

 

  今年7月初,因市场出现异常波动,已经启动新股发行程序的28家公司暂缓发行,首发企业的初审会、发审会等会议也随之暂缓安排。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栏目为您整理“证监会:重启新股发行,完善新股发行制度”,朋友们一起来看看吧。

  证监会完善新股发行制度重启新股发行

  今年7月初,因市场出现异常波动,已经启动新股发行程序的28家公司暂缓发行,首发企业的初审会、发审会等会议也随之暂缓安排。目前股票市场已进入自我修复、自我调节阶段,恢复和保持合理适度的新股供给,有利于增加市场活力,增强市场功能,积极稳定、修复和建设市场,促进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证监会综合考虑市场各方面对于进一步完善新股发行制度机制的意见和建议,重点围绕解决巨额资金打新、简化发行审核条件、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加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等事项,提出了进一步改革完善新股发行制度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针对巨额打新资金对货币市场的影响及部分投资者卖老股打新股问题,取消现行的新股申购预先缴款制度,将申购时预先缴款改为确定配售数量后再进行缴款。同时强调新股申购应为投资者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行为,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进行新股申购。

  二是按照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突出发行审核重点,调整发行监管方式,严格执行《证券法》明确规定的发行条件,将一部分基于审慎监管要求而增加的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

  三是公开发行2000万股以下的小盘股发行一律取消询价环节,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定价,直接向网上投资者定价发行,以简化程序,缩短发行周期,提高发行效率,降低中小企业发行成本。

  四是加强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建立摊薄即期回报补偿机制,要求首发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董事、高管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承诺。

  五是强化中介机构监管,落实中介机构责任。建立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要求保荐机构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作出先行赔付的承诺。完善信息披露抽查制度,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出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审计机构未勤勉尽责的认定标准,从严监管审计机构执业行为。

  以上完善新股发行制度的政策措施需要修订或制定相关规则,为此,证监会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同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履行相关程序后公布实施。

  取消新股申购预先缴款制度,涉及证券交易系统技术改造工作,证监会将组织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各证券公司进行系统技术改造。由于相关规则修订和技术系统改造工作均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证监会决定先按现行制度恢复前期暂缓发行的28家公司中已经进入缴款程序的10家公司新股发行。因暂缓发行至今已超过3个月,在刊登招股意向书前,需要...

证监会新政:全面推进资本市场服务现代农业

 

  由证监会和农业部共同主办的第四届风险管理与农业发展论坛在福建省福州市召开,具体有哪些内容呢?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栏目为您整理“证监会新政:全面推进资本市场服务现代农业”,朋友们一起来看看吧。

  证监会:全面推进资本市场服务现代农业

  11月7日,由证监会和农业部共同主办的第四届风险管理与农业发展论坛在福建省福州市召开。作为第十三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论坛以“利用农产品期权强化风险管理,构筑农民收入安全保障网”为主题,探讨拓展金融支农的广度和深度,助力新常态下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主要对策。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农业部副部长屈冬玉出席论坛并分别发表讲话。

  姚刚表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证监会全面推进资本市场服务现代农业。今年以来,共有11家农业企业成功实现IPO、再融资,还有农业企业发行公司债券49只,共融资247.82亿元。今年前三季度,农产品期货品种已达21个,其交易量和持仓量占期货市场总交易量和总持仓量的比例分别为31.4%和44.2%。姚刚强调,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通过发行上市、再融资、发行债券、并购重组等方式融资和做大做强。稳步推进农产品期权市场试点工作,为涉农企业提供新型避险工具。积极支持稳步扩大“期货+保险”风险管理模式,促进“粮食银行”发展,进一步增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服务“三农”的实力。姚刚指出,期权是国际衍生品市场上成熟的基础性风险管理工具,证监会将按照服务“三农”、加强监管和严控风险的指导思想推进农产品期权市场的建设和发展。

  屈冬玉指出,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改革进入深水区、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农业发展的内外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应对农业内外部各种现实挑战,必须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推动我国农业发展进入现代化的快车道。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也是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优化农业结构的关键驱动力量。要主动适应农村实际、农业特点、农民需求,不断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拓展金融支农的广度和深度,推动金融资源和服务继续向“三农”倾斜,实现金融与现代农业深度融合发展。一方面要继续拓展金融支农的广度,大力发展普惠金融,让金融这一现代农业要素全面渗透到农业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另一方面,要继续拓展金融支农的深度,推进农产品期货期权、价格保险等重点领域创新,构筑农民收入安全保障网。金融在助推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的同时,农业农村的发展也将为金融行业发展提供重大战略机遇,金融服务“三农”空间巨大,前景广阔。

  农业部原党组成员、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会长张玉香和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主任冉华共同主持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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