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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8
贵州2016二级建造师注册办法改革通知已经下达,想知道具体的注册流程、注册材料等吗?贵州的朋友们跟着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频道看一下吧,更多贵州二级建造师相关的信息与资讯请关注本频道。
贵州2016二级建造师注册办法改革相关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企业办事,我厅对办理二级建造师注册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将原有流程进行简化,企业申报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时,不需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提交相关注册人员的纸质汇总表;只需通过贵州省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
http://xzsp.gzjs.gov.cn/MCredit/ApproveWeb/gzMain/jzsLogin.aspx)申报相关注册事项,将相关证件原件扫描上传后打印汇总表,将注册数据上报,并将汇总表(加盖单位公章)传真至0851--86987053。对符合注册要求的,注册管理部门2个工作日内受理,10个工作日内公示,待公告后领取注册证书。对不符合注册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事项并提出整改意见。
办理流程:企业网上申请上报——注册管理部门初审、复审——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公告——企业领取注册证书
二、变更注册:申报企业网上申报后,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办理(提供材料详见附件)变更注册。对符合执业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变更、注册人员姓名变更和信息变更要求的当场办结;不符合变更注册要求的当日退回并提出整改意见。
办理流程:企业网上申请上报并提交纸质材料——注册管理部门当场审查、办结——企业领取注册证书
三、注册证书遗失补办:企业网上申报后,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办理(提供材料详见附件)。
办理流程:企业网上申请上报并提交纸质材料——注册管理部门初审、复审——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公告——企业领取注册证书
四、注销注册:企业网上申报后,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办理(提供材料详见附件),对符合要求的,10个工作日内公示,待公告后注销个人数据;不符合变更注册要求的当日退回并提出整改意见。
办理流程:企业网上申请上报并提交纸质材料——注册管理部门初审、复审——在省住建厅网站公示、公告
附件:贵州2016二级建造师注册提供材料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16日
自2016年2月3日起,贵州二级建造师注册和印章停止收费问题,想知道具体详情吗?跟着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频道看一下吧,更多贵州二级建造师相关的信息与资讯请关注本频道。
贵州二级建造师注册和印章停止收费问题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停止注册和印章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注[2015]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16年2月3日起,停止收取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的注册费和印章费,对2016年2月3日前已受理的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一、二级临时建造师)注册业务的,由贵州省住建厅政务中心完成印章刻制及发放工作。
2、以上建设行业执业资格注册人员执业印章继续延用全国相关管理机构统一的印章模式,其印章制作由印章持有人前往所在地经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厂自行刻制,刻制规格及样式请见附件。
附件: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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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的朋友们,你们的二级建造师注册了吗?具体应该怎么样注册呢?详情查看本文:贵州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由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网整理而出,希望大家喜欢!
贵州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一、注册体制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内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贵州省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为二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注册申请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须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中的一个或多个资质的单位,并依法与执业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按照《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向聘用单位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单位向省建设厅提出注册申请。
第五条 注册申请实行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在贵州省建设厅网(网址:http://www.gzjs.gov.cn)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第六条 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或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注册建造师可以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七条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
逾期申请者须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和省建设厅关于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人在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均为原件、复印件(A4纸张),(二)、(三)、(四)部分(复印件)合订后组成附件材料,申请表不与附件材料装订。
聘用单位将《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2)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省建设厅。
第八条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5)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报形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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