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2014内蒙古公务员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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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014年公务员考试体检时间

 

  出国留学网公务员频道讯 根据《2014年内蒙古公务员考试录用简章》获悉,2014年内蒙古公务员考试体检时间公布如下:

  体检和考察

  按照每个职位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职位拟录用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

  同一职位考生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并列人员按照笔试成绩高低排序,笔试成绩也并列的,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低排序,然后再按照该职位拟录用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

  (一)体检

  1.体检在自治区或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报考区直机关(参公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的考生,体检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区直招录机关(参公单位)组织实施;报考盟市所属机关(参公单位)的考生,体检由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2.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操作手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组织实施。

  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考生,按有关规定处理。

  3.党政群机关(参公单位)或事业单位在职的报考人员,须在体检时向自治区招录机关或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提交本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二)考察

  报考区直机关(参公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的考生,考察工作由区直招录机关(参公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报考盟市所属机关(参公单位)的考生,考察工作由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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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内蒙古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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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蒙古公务员体检医院

 

  下面是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提供的“2016内蒙古公务员体检医院”,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体检在自治区或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报考区直机关(参公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的考生,体检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区直招录机关(参公单位)组织实施;报考盟市所属机关(参公单位)的考生,体检由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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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及操作手册(试行)

2014内蒙古政府系统公务员体检详情安排

 

  出国留学网公务员体检频道讯:2014内蒙古政府系统公务员体检详情安排已公布,希望对您会有所帮助:

  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系统公务员录用体检和考察工作的通知

  各位考生: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简章》的有关规定,对参加我区政府系统第一批公务员面试(6月21-26日),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考生进行体检和考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体检事宜

  (一)时间:2014年7月30日至8月2日早晨7:30分前(详见体检名单)。

  (二)地点:1.报考公安系统的考生到金桥维多利超市门口集合;2.报考区直机关、森林公安、监狱、戒毒、其它政法机关的考生到呼伦南路锦江国际大酒店门口集合。

  (三)体检工作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规定进行。对报考警察职位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考生要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考察事宜

  考察工作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报考盟市以下机关的(含公安系统)由各盟市人社局具体组织实施;报考区直政府部门的由区直机关具体组织实施;报考监狱戒毒系统的由监狱局、戒毒局政治部具体组织实施。

  三、有关要求

  (一)考生要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指定地点和时间及其它要求参加体检和考察。考生要保持联系方式畅通,遇有特殊情况或手机号码有变动的的请拨打0471-12370进行咨询。

  (二)参加体检时考生须携带二代身份证和参加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或准考证),并准备近期二寸证件照2张。

  (三)考生必须空腹参加体检,体检前两天要注意饮食,少吃油腻食品,少饮酒,多休息。

  (四)体检费用由考生本人承担,体检费360元。

  (五)考生无理由不参加体检的、体检不合格的或者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附:1.内蒙古自治区2014年公务员录用体检人员名单(公安系统)

  2.内蒙古自治区2014年公务员录用体检人员名单(区直机关、森林公安、监狱、戒毒)

  【特别提示:第二批参加面试进入体检考察范围考生的体检考察工作由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附件:

  1.自治区公安系统体检人员名单

  

内蒙古2014党群系统公务员体检详情

 

  内蒙古2014党群系统公务员体检详情,由公务员考试资讯中心公务员体检栏目为您提供,希望对您会有所帮助: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201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简章》的有关规定,对报考自治区党群机关(参公单位)进入体检范围人员进行体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时间:2014年7月11日(周五)早7:30

  2、地点:呼和浩特市

  3、有关要求:

  (1)进入体检范围的考生请于2014年7月10日(周四)前与报考机关(参公单位)联系,并领取体检表。

  (2)体检费400元左右,由考生个人承担。请在体检前禁食8—12小时。体检时考生须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参加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并准备近期二寸证件照4张。

  (3)体检工作严格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报考警察职位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的,体检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有关规定进行。

  (4)党政群机关(参公单位)或事业单位在职的报考人员,须在体检时向自治区招录机关提交本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5)考生放弃体检资格、体检不合格的或者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6)体检完毕后4日内未接到复查通知的视为体检合格。接到复查通知的考生,按要求复查。

  (7)考生要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及有关要求参加体检,没有按要求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8)考生报名时所填写联系电话须保持畅通,联系方式变更的请及时与报考机关(单位)联系。

  (9)体检合格考生的考察工作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事宜由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附:1、招考单位联系方式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统战部:0471-4818449

  内蒙古老年大学:0471-4928785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机关:0471-6655392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0471-5109209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驻会产业工会:0471-5109209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联合会:0471-4964520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0471-6611051

  民革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0471-6204262

  九三学社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0471-6924846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馆):0471-4811430

  内蒙古自治区妇女联合会:0471-6930832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0471-2242398<...

2014年内蒙古公务员局公务员遴选体检通知

 

  2014年内蒙古公务员局公务员遴选体检通知,由公务员考试资讯中心公务员体检频道为您提供。希望对您会有所帮助:

  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局关于2014年第一次公开遴选公务员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员进行体检的通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局2014年第一次公开遴选公务员公告》,报考内蒙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宣传职位考生彭小华、食品(保健食品)安全监管职位的考生云美林取消遴选资格,现将以下人员予以递补。

姓名 准考证号 报考部门

内蒙古2015年公务员体检公告

 

  内蒙古公务员体检公告已经发布,公务员考试体检就要开始了,为了保证公务员考试各项工作的顺利展开,一定要熟悉各个环节的注意事项,你一定想知道自己是否可以顺利通过公务员体检吧?详情请看本文“内蒙古2015年公务员体检公告”由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整理而出,希望你能顺利通过公务员考试!

  各位考生: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2015年定向招录公务员面试工作于11月12日结束,考生从即日起登陆本网站查询面试成绩和总成绩排名。现将有关体检考察事宜通知如下:

  一、体检

  体检工作定于11月17日进行。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考生请于17日早晨7:45时空腹到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维多利超市门口集合。

  (一) 考生需携带二寸证件照2张,体检费360元;

  (二) 按要求填写体检表相关内容,按顺序进行体检;

  (三) 考生遇有特殊情况请拨12370咨询。

  二、考察

  考察政审工作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自治区公安厅人事处、自治区司法厅人事处具体负责,考生请按用人部门的要求参加考察和政审。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咨询电话:0471-6986620

  自治区公安厅人事处咨询电话:0471-6550301

  自治区司法厅人事处咨询电话:0471-5301218

  2015年《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1.体检医院与医务人员在体检前应明确需要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职位及项目。

  2.体检应在独立场所进行,要保持安静,减少外界干扰。人民警察体检要做到封闭式体检。

  3.考生体检前,必须详细填写报考职位。

  4.《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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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处理公务员体检不合格问题

  

2013内蒙古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

    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建立以来,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普遍制定下发了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和标准,这些办法和标准对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人事部、卫生部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机关工作的需要,坚持尊重科学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医学专家、法律专家、从事录用工作人员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现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体检时,参照执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医院要切实负起责任,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医务人员从事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体检标准。主检医生要根据体检情况作出体检结论。体检医院要加盖公章。

  在体检中遇到疑难问题时,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要妥善处理。对于难以确诊的疾病,医院可组织专家做进一步的检查。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录用主管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用人单位和体检医院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体检工作,并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参加体检的考生应当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回答有关询问。对于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考生,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由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或批准。 

  附: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人事部 卫生部

  二OO五年一月十七日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

2017内蒙古公务员体检考察工作安排

 

  考生们来看看本文“2017内蒙古公务员体检考察工作安排”,跟着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栏目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简章》知悉,2017内蒙古公务员体检考察工作安排如下:

  按照每个职位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职位拟录用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同一职位考生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并列人员按照笔试成绩高低排序,笔试成绩也并列的,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低排序,然后再按照该职位拟录用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

  (一)体检

  1.体检在国家和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报考警察职位考生的体检和自治区直属机关(参公单位)及所属单位考生的体检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区直招录机关(参公单位)组织实施;报考盟市以下机关(参公单位)考生的体检由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2.体检要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规定进行。

  3.对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等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考生的体检还要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

  4.对于体检不合格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考生,取消录用资格,并按照该岗位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递补。

  (二)考察

  1.考察工作要按照公务员录用考察规定及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等文件要求进行。

  2.报考区直机关(参公单位)及其直属机构考生的考察工作由区直招录机关(参公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报考盟市以下机关(参公单位)考生的考察工作由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考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并按照该岗位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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