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2014年吉林语文高考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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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林高考语文试卷(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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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语 文

  注意事项:

  1. 本试卷分第一卷(阅读卷)和第二卷(表达题)两部分。答卷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填写在答题卡上。

  2. 作答时,将答案写在答题卡上。写在本试卷上无效。

  3. 考试结束后,将本试卷和答题卡一并交回。

  第I卷 阅读卷

  甲 必考题

  一、 现代文阅读(9分,每小题3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

  周代,尽管关于食品安全事件的记载不多,但我们还是看到,由于食品安全关系重大,统治者对此非常重视并作出了特别规定。周代的食品交易时以直接收获采摘的初级农产品为主,所欲对农产品的成熟度十分关注。据《礼记》记载,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有:“五谷不食,果实未熟,不~于市。”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记载。

  汉唐时期,食品交易活动非常频繁,交易品种十分丰富,威杜绝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国家在法律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汉朝《二年律令》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其余。当弗,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赃,与盗同法。”即肉类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者,应尽快焚毁,佛泽将处罚当事人及相关官员。唐朝《唐律》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从《唐律》中可以看到,在唐代,知脯肉有毒不速焚而构成的刑事犯罪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各不相同:一是得知脯肉有毒时,食品的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所剩有毒食品,以绝后患,否则杖九十;二是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致人中毒,则视情节及后果~以利罚。

  宋代,饮食市场空前繁荣,孟元老在《东京梦华录中。追述了北宋都城开封府的城市风貌,并且以大量笔墨写到饮食业的昌盛,书中共提到一百多家店铺以及从相关行会。商品市场的繁荣,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问题,一些商贩“以物市于人,敝恶之物,饰为新奇;假伪之物,饰为真实,如绢帛之用胶糊,米麦之增湿润,肉食之灌以水,药材之易以他物“《》,有的不法分子甚至采用鸡蛋沙、鹅半吹起,失血余以灰之类伎俩牟取利润,为了加强对食品掺假、以次充好等现象的监督和管理,宋代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而行会必须对商品质量负责。“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科索而得此名,不易以其物大小,但合充用者,皆置为行,虽医卜亦有职。”(《都城纪胜》)...

2014吉林高考语文真题(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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