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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查处1起一级建造师考试无线电作弊案件

 

  2017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在9月16日、17日举行,出国留学网一级建造师考试频道为广大考生提供[枣庄查处1起一级建造师考试无线电作弊案件],更多一级建造师成绩查询、一级建造师合格标准等信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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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6日,在对2017年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进行无线电安全保障时,枣庄管理处查处1起利用无线电设备进行考试作弊的案件。

  下午16时,技术人员在对考试相关频段进行监测扫描时发现,169.3MHz频点电平值突然抬高,通过对该频点进行监听、分析,怀疑为数传电台信号,用移动监测车测向并交叉定位显示,信号源位于学校正门对过一快捷宾馆内。当技术人员下车准备进入宾馆进行进一步查找时,信号突然消失。技术人员怀疑宾馆内有人暗中观察外部情况,随即将移动监测车驶离考点,在远处下车并将便携式监测设备藏进背包内,进入该宾馆继续进行查找。最终,在四楼一房间内发现了无线电作弊设备,违法分子已逃跑。技术人员已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作进一步审理。

  

江苏一级建造师作弊案二审维持原判

 

  出国留学网一级建造师考试网为您整理“江苏一级建造师作弊案二审维持原判”,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15年9月,南通市警方捣毁一起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作弊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7名,涉案考生达500余名。该案系近年来全国侦办的第一起包含完整黑色产业利益链条的考试作弊案,也是江苏省最大规模考试作弊案。去年11月,该案经崇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何某等4名被告人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案情回顾江苏最大规模一级建造师考试作弊案宣判 27人获刑

  今年3月17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被告人何某等27名被告人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九个月,缓刑一年不等。

  崇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上半年,何某、王某等27名被告人分别组织考生在安徽省亳州市、云南省昆明市和山东省临沂市、东营市等地的考点进行报名考试,参加当年9月的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并准备使用作弊方法帮助考生通过考试。

  何某通过其开办的南通百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及QQ群,策划大规模组织考试作弊活动。期间,何某与被告人王某取得联系,商定向其购买考试试题。何某又与被告人周某、陈某等人策划集体出资购买试题和组织“枪手”答题事宜。

  何某通过下级代理“招生”,被告人严某则专门为该团伙研发和改装无线传输、手机APP软件、米粒耳机等作弊设备。何某还找人开发出可将文字转化为语音播报的APP软件,使考生在作弊时可以收听由文字转化为语音播报的答案。

  根据每个作弊考场的反作弊严密程度,何某设了不同的收费档次,每门从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其中VIP考生要掏数万元。

  2015年9月20日,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第三门科目开考后,警方展开集中抓捕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27名,涉案考生达500余名。

  经江苏省人事考试中心、江苏省国家保密工作局鉴定,现场搜集到的证据与相关考试科目均具有同一性,且该试题、答案等在启用前为绝密级国家秘密。

  崇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王某等27名被告人组成“一条龙”团伙,以收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的国家一级建造师统一考试试题,并使用作弊的方法帮助考生通过考试,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且该案27名被告人属共同犯罪。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法院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某等2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九个月,缓刑一年不等。

  何某等4名被告人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据了解,提起上诉的这4名被告人,有两人是教育培训机构的负责人,1人是湖北某大学的员工,4人均为大学本科以上文凭,其中一人为研究生文化。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连线法官

  组织作弊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

江苏一级建造师考试作弊案宣判,共27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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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团伙成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开设公司“官方”网站,组建QQ群,大肆宣扬和炫耀考试作弊犯罪经历,并声称在该公司报名参加考试通过率非常高。500 余名考生信以为真,每门考试交纳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的费用后,该团伙在全国各地招募替考“枪手”,并专门研发和改装无线传输、手机APP软件、米粒耳机等作弊设备,期待“大干一场”。

  然而,他们的这一切违法犯罪行为,早已被警方所掌握。2015年9月,江苏省南通市警方捣毁一起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作弊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7名,涉案考生达500余名。这是近年来全国侦办的第一起包含完整“助考”黑色产业利益链条的考试作弊案,也是江苏省侦办的最大规模“助考”案件。

  《法制日报》记者从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获悉,11月25日,该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等26人以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分别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九个月缓刑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同时禁止被告人季某、李某等6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教育培训的相关活动。

  作弊团伙开公司设网站

  头目赴全国各地招枪手

  被告人何某曾有过非法“助考”前科,后来开了一家名为“南通百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网站。这个网站大肆宣扬和炫耀考试作弊犯罪经历,声称在这里报名参加考试,通过率非常高。

  2015年上半年,何某、王某等27名被告人,为牟利分别组织考生在安徽亳州、云南昆明、山东临沂、山东东营等地的考点进行报名考试,参加2015年9月的国家“一级建造师”的考试,并准备使用作弊方法帮助考生通过考试,被南通警方一举捣毁,此案一度轰动全国。

  警方实地调查后发现,何某通过南通百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及QQ群,策划与“助考”机构人员合作,准备在当年9月进行的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中“大干一场”,大规模组织考试作弊活动。

  期间,何某频繁流窜于国内多个省市,寻找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的考题来源,最终在湖北武汉与王某取得联系,商定向其购买考试试题。何某又与山东日照的周某、江苏苏州的陈某等人策划集体出资购买试题,还赴山东日照和周某等商量组织“枪手”答题一事。

  数十个下线代理负责招生

  每门考试收费最高数万元

  何某掌握着数十个下线代理,考试作弊活动大多是通过下级代理“招生”,其手下严某则专门为该团伙研发和改装无线传输、手机APP软件、米粒耳机等作弊设备。

  为考试作弊需要,何某还将网购所得的近200套米粒耳机和线圈,交由他人进行加工,找人开发出可将文字转化为语音播报的APP软件,使考生在作弊时可以收听由文字转化为语音播报的答案。

  根据每个作弊考场的反作弊严密程度,何某设了不同的收费档次,每门从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其中VIP考生要掏数万元。

  2015年9月16日,南通警方抽调100余名警力组成8个抓捕组,分赴湖北、山东、安徽等地开展工作,专案组决定于“一级建...

一级建造师考生注意:考试作弊已入刑,请诚信参考

 

  国家对考试作弊现象打击加大,详情请看出国留学网一级建造师网为您整理“一级建造师考生注意:考试作弊已入刑,请诚信参考”,希望所有参加考试的同学都能够诚信考试,切勿因小失大!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考试作弊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注:以上内容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刑法修正案(九)》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此,有律师就《刑法(修正案九)》中涉及考试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解读。

  一、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然而,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 处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二、加重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