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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师政策法规:《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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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工程师政策法规:《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控制室的一般要求、资料和管理要求、控制和显示要求、图形显示装置的信息记录要求、信息传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GB50116中规定的集中火灾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中心。亦适用于未设置消防控制室但设置本标准涉及的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

  2、规范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3、一般要求

  3.1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电话总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防电源监控器等设备,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

  3.2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能监控并显示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并应具有向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传输这些信息的功能。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见附录A。

  3.3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4.1规定的资料和附录B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可具有向监控中心传输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的功能。

  3.4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主消防控制室和分消防控制室。主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备应对系统内共用的消防设备进行控制,并显示其状态信息;主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设备应能显示各分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状态信息,并可对分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设备及其控制的消防系统和设备进行控制;各分消防控制室内的控制和显示装置之间可以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3.5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为符合国家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消防控制室的设计、建设和运行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6消防设备组成系统时,各设备之间应满足系统兼容性要求。

  4、资料和管理要求

  4.1消防控制室资料

  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下列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a)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等;

  b)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灭火预案、应急疏散预案等;

  c)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义务消防人员等内容;

  d)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e)值班情况、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及巡查情况的记...

国家发布《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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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布《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

  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城市人口、功能和规模不断扩大,发展方式、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发生了深刻变化,新材料、新能源、新工艺广泛应用,新产业、新业态、新领域大量涌现,城市运行系统日益复杂,安全风险不断增大。一些城市安全基础薄弱,安全管理水平与现代化城市发展要求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比较突出。近年来,一些城市甚至大型城市相继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城市安全管理存在不少漏洞和短板。为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现就推进城市安全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红线意识,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切实把安全发展作为城市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落实完善城市运行管理及相关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安全社会治理格局,促进建立以安全生产为基础的综合性、全方位、系统化的城市安全发展体系,全面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居乐业、幸福安康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严格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社会监督,强化城市安全生产防范措施落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有保障、更可持续的安全感。

  ——坚持立足长效、依法治理。加强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健全安全监管机制,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措施,全面提升城市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加快建立城市安全治理长效机制。

  ——坚持系统建设、过程管控。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加强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充分运用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加快推进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机制建设,强化系统性安全防范制度措施落实,严密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坚持统筹推动、综合施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优化配置城市管理资源,加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切实将城市安全发展建立在人民群众安全意识不断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技能素质显著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区域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改进的基础上,有效解决影响城市安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城市安全发展取得明显进展,建成一批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在深入推进示范创建的基础上,到2035年,城市安全发展体系更加完善,安全文明程度显著提升,建成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的安全发展城市。持续推进形成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加快建成以中心城区为基础,带动周边、辐射县乡、惠及民生的安全发展型城市,为把我国...

上海市《关于实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及注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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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关于实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及注册通知》

  关于实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及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执业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根据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贯彻实施<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2017〕27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实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及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执业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申请及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申请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包括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两种资质类别。其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级为灭火器维修资质),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申请条件

  1.取得临时一级资质满2年或者取得临时二级和正式二级资质时间合计满3年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且具备正式一级资质条件,可以申请正式一级资质。

  2.具备正式二级资质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包括已取得临时资质的机构),可以申请正式二级资质。

  3.具备正式三级资质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申请正式三级资质。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申请条件

  申请注册的人员应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且应受聘于一个取得正式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受聘于临时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暂不能进行注册。

  (三)申请方式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申请、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申请应先行在网上提交预审,待预审通过后再至现场办理。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注册消防工程师委托他人至现场办理的,应提交相应书面委托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初次申请与受聘于该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申请同步实施。

  网上申请系统登录地址:www.119.gov.cn/shhxf。操作方法详见系统内操作指南。

  现场受理地点:上海市消防局接待窗口(长宁区中山西路229号1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申请、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申请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变更、补发、续期,注册消防工程师申请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册证、执业印章申请补办、更换等具体事项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申请及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申请指南》。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管理要求

  本市不再受理和审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现有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19年9月30日,期限届满后一律予以注销。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需要转换正式资质的,应当在2019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请。在未转换...

辽宁《关于做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和注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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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关于做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和注册通知》

  关于做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和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公安消防支队,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等文件规章精神,结合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贯彻实施<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2017〕272号)要求,经研究,现就做好全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和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审批

  即日起,我省开始受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申报,符合正式资质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先行登陆全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方法详见系统内操作指南)提交预审,待预审通过后再至窗口办理。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至窗口办理的,应提交相应书面委托书。申请具体事项详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申请及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申请指南》。由于全国暂未组织开展正式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正式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应满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注册消防工程师总人数的要求。

  二、正式实行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按照《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要求,即日起,我省对一级消防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注册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取得正式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暂不能注册到取得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待临时资质转换为正式资质后,方可注册在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正式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注册消防工程师可由该机构代为申请注册,相关人员不必再单独申请注册,注册完成后,由本人携带身份证领取《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单独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市级公安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三、停止受理和审批新的消防技术服务临时资质

  根据公安部消防局相关文件精神,从10月1日起,省公安消防总队已停止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一、二级资质的受理和审批工作;各市公安消防支队已停止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三级资质的受理和审批工作。此外,按照公安部消防局有关指示要求,即日起,我省全面停止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临时资质手续变更工作。

  四、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续期审查

  根据公安部消防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公安消防总队将对符合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开展年度续期审查。

  (一)资质审查的方法。本次资质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省公安消防总队将抽调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视情开展实地核查。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一、二级资质续期审查;...

江西关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延期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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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关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延期的公告

  关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延期的公告

  各公安消防支队,相关单位:

  根据公安部消防局印发的《关于贯彻实施<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2017]272号)要求,对已取得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仍按照临时机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前期,总队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复审专家评审工作。为保证临时资质复审工作顺利进行,考虑工作衔接,经研究:

  1、原已取得临时一级、二级资质有效期至2017年10月31日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证书,其有效期自动顺延至2017年12月31日;

  2、原已取得临时三级资质有效期至2017年10月31日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证书,其有效期自动顺延至2018年3月31日

  特此公告

  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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