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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常考知识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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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常考知识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一、股权激励的概念

  指通过员工获得公司股权的形式,享有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长期激励方法。

  二、股票期权

  (一)概念

  也称经营者股票期权或管理者(Executive Stock Option,ESO),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行权期)以预先确定的价格(行权价)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二)特征

  (1)股票期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收益人可以买公司股票也可以不买;

  (2)股票期权只有在行权价低于行权时,本企业股票的市场价格才有价值;

  (3)股票期权是公司无偿给予经营者的。

  (三)优点

  (1)可以把经营者利益与股东利益及企业发展结合起来,使企业股东的资产权益首先得到保障。

  (2)对于经营者而言,可以让经营者分享企业的预期收益,可以在风险较小的前提下得到较大的激励。

  (3)激励手段比较灵活,便于个案处理。

  (四)局限性

  (1)只适用于上市公司,而且成长性较好、股价呈强势上涨的上市公司;

  (2)需要依托规范而有生气的股票市场,需要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3)容易诱发弄虚作假、恶意操纵和短期炒作等不良行为;

  (4)难以准确地衡量经营者的表现和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

  三、限制性股票

  (一)概念

  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无偿或低价获得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否则,公司有权将免费赠予的限制性股票收回或以激励对象购买时的价格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时间规定

  (1)禁售期:是指公司员工取得限制性股票后不得通过二级市场或其他方式进行转让的期限。其禁售期不得低于2年。

  (2)解锁期:解锁期不得低于3年,解锁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解锁办法。解锁后,员工的股票就可以在二级市场自由出售。

  (3)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目的规定与股票期权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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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常考知识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一、股份期权

  (一)概念

  又称为期股模式,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二)操作要点

  购股价格一般参照股份的当前价格决定,购股资金来源于分红和现金。股份期权的最终价值体现在购买价和行权价的价差上。

  二、业绩股份

  (一)概念

  指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业绩目标,如果激励对象一定期限内达到预定目标,则公司授予其一定股份或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购买公司股份,激励对象在以后的若干年内经业绩考核通过后可以获准兑现规定比例的业绩股份。激励对象持有的业绩股份,在规定持股的期限内享有分红和送配股的权利,不享有表决权。

  (二)来源

  (1)向激励对象发行新股;

  (2)老股东转让股份;

  (3)公司设立时预留部分股份;

  (4)公司股份同购。

  三、虚拟股票期权

  (一)概念

  又称为股票增值权模式,是股份期权模式的一种变通,虚拟股票期权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当公司股份增值时,则被授予者可以据此享受股份的溢价收益。期权人只是在名义上持有而非真的购买公司股份,期权人没有表决权、股份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公司时自动失效。

  (二)股票来源

  虚拟股票期权所需股票不是实股,只是在公司内部虚构出一部分股票并仅在账面上反映。

  (三)资金来源

  公司奖励基金来源与税后利润,实际提取比例要由股东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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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开征求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意见

12-21

 

  证监会公开征求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意见,具体修订内容有哪些呢?跟着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一起了解一下吧,更多证券行业相关信息与资讯请关注本频道。

  证监会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改革的要求,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等重要文件中均有所体现。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对于促进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推动企业建立并不断完善创新、创业机制,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优化投资者回报能力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自《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2005年发布以来,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数量逐年持续增长,截至2015年10月底,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总共有775家,涉及股权激励计划达1077个,其中有229家公司推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激励计划,创新型公司的积极性尤为明显。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对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业绩发挥作用显著。与此同时,随着近些年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监管不断简政放权、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需要对股权激励监管制度作出相应调整;市场相关各方也对股权激励提出了许多新的需求,因此,迫切需要根据实践发展的要求对《办法》修订完善。

  为此,中国证监会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的总体原则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根据“宽进严管”的监管理念,放松管制、加强监管,逐步形成公司自主决定的、市场约束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并拟将《办法》效力层级提升为证监会部门规章。

  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对信息披露作专章规定,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二是进一步完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与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负面清单,明确激励对象的范围;三是深化市场化改革,进一步赋予公司自治和灵活决策空间,放宽绩效考核指标、股票定价机制、预留权益、股权激励与其他重大事项的间隔期、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强制间隔期等方面要求;四是基于实践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相关规定;五是强化公司内部监督与市场约束,进一步完善股权激励决策程序、实施程序相关规定,对决策、授予、执行等各环节提出细化要求;六是加强事后监管,增加公司内部问责机制安排,细化监督处罚的规定,为事后监管执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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