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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委员会、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公安分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的拟订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拟订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批准征收土地的机关和文号。

  (二)被征收土地的范围和面积。

  (三)被征收土地所属村组(以下简称“被征地单位”)。

  (四)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数,具体为:被征地人数=被征收的集体农用地面积÷征地前被征地单位集体农用地面积×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中年满16周岁的本市农业人数(含被征地时正在服兵役的战士)。其中,年龄计算以就业和保障方案公告发布日期为时间界限;征地前被征地单位集体农用地面积由相关规划土地管理所提供;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中年满16周岁的农业人数由相关公安派出所提供。

  (五)办理就业和保障手续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办理单位”)。

  (六)落实就业和保障以及户籍信息变更登记的具体办法。

  二、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的公告

  (一)就业和保障方案应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予以公告。

  (二)就业和保障方案应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同时公告。

  (三)就业和保障方案的公告期不少于30日。

  (四)就业和保障方案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就业和保障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对就业和保障方案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处理。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发生调整的,应再次公告。

  三、被征地人员的产生

  (一)就业和保障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村委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被征地单位产生具体被征地人员的方案,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其中,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继续适用往年已经形成的被征地人员产生方案的,也应在被征地单位内重新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二)被征地单位根据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的被征地人员产生方案,产生具体被征地人员名单。被征地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信息,需经相关公安派出所确认。

  四、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的核定和办理

  (一)办理单位应向区级经办机构申请核定落实就业和保障的人数及人员分类等情况,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批准征收土地的文件。

  2.就业和保障方案的公告。

  3.区人民政府批准就业和保障方案的文件。

  4.被征地人员...

上海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就业培训

  (一)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被征地人员被用人单位吸纳的,用人单位可以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实现灵活就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通过公益性岗位实现安置性就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补贴扶持。

  (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3年或不足3年,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含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并实现灵活就业的被征地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岗位补贴,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三)实现跨区就业的被征地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跨区就业岗位补贴。

  (四)各区要结合地区实际,切实加大对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帮扶力度。对就业存在困难的,要及时纳入区级就业困难对象范围,通过社会保险费补贴等扶持政策,鼓励其通过就业实现社会保险接续。

  (五)被征地人员就业期间参加规定项目职业技能培训的,可以按规定享受60%或80%的培训补贴;失业期间参加规定项目职业技能培训的,可以按照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补贴。

  二、社会保险

  (一)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费至满15年。

  就业阶段人员延长缴费及一次性补缴费的,按照区人民政府规定享受补贴。其中,在单位就业的,给予用人单位的补贴不低于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灵活就业的,给予其个人的补贴不低于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50%;一次性补缴费的,补贴不低于所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50%。

  (二)女性就业阶段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且按月缴费年限满5年,在年满50周岁后,可以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申领养老保险待遇。

  (三)就业阶段人员已经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以及养老阶段人员已经按月领取本市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费的,可以由征地单位按照区人民政府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四)养老阶段人员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按规定由其缴纳的3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由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承担,不足部分由区人民政府补贴。

  (五)养老阶段人员尚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征地单位参照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就业阶段人员的办法,为其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六)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被征地的,由征地单位参照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

上海市原小城镇社保被征地人员纳入养老、医保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原小城镇社保被征地人员纳入养老、医保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已按月领取小城镇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镇保养老人员”)

  (一)镇保养老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保持现有养老待遇水平,并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调整待遇。

  (二)镇保养老人员的原小城镇社会保险一次性缴费年限(含小城镇社会保险按月缴费年限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折算的缴费年限)按规定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按规定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以及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视作缴费年限,按实计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规定终止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再追溯。

  二、尚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镇保就业阶段人员”)

  (一)镇保就业阶段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就业培训、社会保险等事项,按照《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8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镇保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折算的缴费年限)不满15年,又不愿继续缴费的,但符合按月领取小城镇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小城镇养老保险规定的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其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三)镇保就业阶段人员中的原征地养老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按照本条前款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三、小城镇社会保险基金

  (一)市、区两级财政一次性投入资金,用于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二)小城镇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分别移转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基金。

  (三)小城镇养老、医疗保险基金在2017年度决算后予以撤销。

  四、小城镇补充社会保险

  (一)镇保就业阶段人员小城镇社会保险生活补贴费尚有余额的,市社保中心按照《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8号)相关规定予以支付。

  (二)小城镇补充养老保险按照原办法管理和发放。小城镇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归个人所有,并予以计息。被征地人员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或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依照有关规定终止本市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市社保中心申领补充养老金,市社保中心按规定予以支付。

  五、其他

  (一)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在小城镇社会保险中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

上海市关于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关于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的规定,现就本市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指“被征地人员”具体包括:

  (一)2017年4月1日后被征地的人员。

  (二)2017年4月1日前已一次性缴费参加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小城镇医保”)的被征地人员。

  不包括由区、乡镇管理,以及其他征地养老管理单位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

  二、2017年4月1日后被征地人员

  (一)登记缴费

  征地单位应当向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被征地人员(不包括已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的被征地人员)办理职工医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

  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按照职工医保的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

  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缴费年限,按照以下不同人群确定:

  1.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费15年。

  2.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费15年。

  3.其他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费12年。

  (二)医保待遇

  被征地人员自一次性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1.就业阶段人员,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一次性缴费年限内可享受相应的在职职工医保待遇,即为其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

  2.就业阶段人员,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内发生就业状况等变化的,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可相应中止或恢复。就业阶段人员,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满,且未就业的,不再享受在职职工医保待遇。

  3.就业阶段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或按相关规定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可享受相应的退休职工医保待遇。

  4.养老阶段人员,可享受相应的退休职工医保待遇。

  (三)个人医疗帐户的建立及资金计入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参加职工医保的被征地人员建立个人医疗帐户,并按职工医保相关规定,实行年初预先计入、年末按实清算。

  1.就业阶段人员在其职工医保的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内,按照一次性缴费时缴费基数的2%计入个人医疗帐户后,再根据不同年龄段计入单位缴费划拨部分。

  2.养老阶段人员个人医疗帐户,根据其不同年龄段按年计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3.就业阶段人员在其职工医保的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内,办理职工医保退休手续或者终止本市医疗保险关系的,其一次性缴纳的...

上海市关于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关于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区要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对原由各区、乡镇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实行区级统筹管理,逐步提高征地养老人员待遇水平,生活费调整与镇保养老人员基本保持一致,确保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医疗待遇水平不低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医疗费及时按规定报销。

  二、各区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其节日补助费和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救济费,按照各区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三、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以及其他各类单位(以下简称“征地养老管理单位”)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其生活费、节日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救济费等标准参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确定;医疗费报销标准不低于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

  四、各区要制订征地养老人员的征地养老费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要加强对征地养老管理单位管理,切实履行对征地养老人员的征地养老费规范使用和严格监管等责任。征地养老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征地养老费资金安全。

  五、市社保中心要加强对全市征地养老经办工作的指导。市社保中心制定征地养老业务经办规程,各区级经办机构和征地养老管理单位要按规定经办业务,做好征地养老人员的服务工作。

  六、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本市已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待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4〕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征地养老经办工作的指导意见》(沪人社农发〔2010〕6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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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参保人员(个人)养老待遇终止

 

  【上海市参保人员(个人)养老待遇终止】

  ◆事项名称

  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停止缴费人员在本市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后申请养老待遇终止

  ◆办理地点

  养老待遇领取地所在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每月5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等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丧葬补助金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4)36号] ;

  3、关于对本市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退休人员增发一次性救济费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0)2号]。

  ◆申请条件

  养老人员因死亡终止社会保险关系。

  ◆办理材料

  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领人公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申领人系配偶、父母、子女的,携带公安机关、乡镇(街道)一级政府出具的能够证明其与终止人员关系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上述人员以外的申领人需提供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

  4、申领人本人在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其中之一);

  5、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携带申领人签名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公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6、根据养老人员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资料:

  (1)因工伤致残1-4级而死亡的养老人员,还需携带工伤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认定工伤的人员除外);

  (2)属于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兹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柯尔克孜、撒拉、东乡、保安等十个土葬民族的养老人员,需携带公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能反映民族信息页面的户口簿复印件。

  注:为确保及时办理社保业务,申领人应提供具有结算功能的个人实名制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可咨询您账户所属的银行。

  ◆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

上海市户籍政策

 

  以下是出国留学网编辑为您整理的上海市户籍政策,供您参考,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出国留学网(www.liuxue86.com)查看。

  【上海市户籍政策】

  上海户籍政策——落户上海事项

  首先说一些关于上海市引进人才落户上海的一些看法,就目前形势而言,通过引进人才直接落户上海的高端人才,每个月报进上海各个公安派出所的人,是少之又少,上海市人保局于2014年4月15日发布的《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公示名单中,可以审核同意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予公示人员,也就401个主体人员,下一次还不知道要等多久。通过公示名单人员中,几乎都是大型集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小型公司几乎全军覆没啊,所有引进人才落户上海的外地高端人才,如高级工程师、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在小型企业想直接落户的概率越来越低,那要怎么样可以获得上海户籍? 小编认为还可以通过下面的第二类。

  现在来说说我们的第二类,也就是上海市发布的120分积分的上海居住证转上海常驻户口相关政策,也就是我们以前常说的人才引进居住证,该政策于2013年7月已经更改至今,也有不少外地持有上海引进人才居住证的朋友,通过该居住证落户政策成功和子女一起落户上海各个公安派出所,但是,每个月的审批人数和办理上海居住证满7年的总数来比,还是不多的,有不少上海紧缺人才,因为各种原因,而被拒之门外,

  如:外地职称、违法生育、简历虚假、社保基数、税单为0、离婚再婚、单位诚信、个人诚信等问题造成无法通过初审,甚至不少人通过了区县人才中心的窗口,在上海市人保局的人才开发处被拒,各种情况都有发生,最近还发生一起所有迁移证和准迁证都已经办理好了,在公安派出所落户的时候,被派出所户籍科落户民警在最后一个环节,发现因为随迁子女是领结婚证之前出生的独生子女被拒绝落户的事情,理由也是违法计划生育,所有想通过上海居住证满7年落户上海户口办理的外地人才,要在一开始申请办理120分积分上海居住证,就要注意小编说道的问题,不然最后很大可能被拒绝落户上海,这样,你就和上海户籍新政策擦肩而过。

  我们再说说关于照顾在沪退休老人身边无子女的问题

  这类老人身边无子女的政策,一般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也就是原来的上海市人事局和上海市劳动局等部门,需要理解的政策内容思想精髓是:1.你是上海退休的老人;2.你身边真的没有任何子女(如果你有一个子女原来在身边,是上海户口,但是可能出国了,也移民到国外了,但是一样不能排除该子女不回国,不再落户上海,所以这个也是不可以申办上海户口,哈哈,理解一下);3.你可以通过窗口递交材料申请。

  该项政策只能这样执行,而不可以说外地老人无人照顾,想把老人的户口迁移上海,这样的户籍迁移上海是不受理的,至少小编知道的是这样,当然,如果有一天政策改变了,也说不定可以迁移落户上海。在实际工作中,小编有过一个特殊案例,在沪退休老人身边就一个独子,中年因为癌症死亡,想把外地媳妇户口落户上海,在感情上是说的过去的,但是上海不允许,因为不符合政策,政策是调动外地子女,媳妇不是子女,而且媳妇丧偶是可以再嫁的,这样一想,也说明上海户籍政策制定是没有错的。

  上海户籍政策——持有居住证满7年可转常住户口

  上海市政府日前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

上海市高考时间

05-28

标签: 2013高考时间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科目时间安排的通知》(教考试厅〔2013〕3号)的要求, 2013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时间安排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