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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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全国人大即是全国人民代表会的简称,每5年召开一次,会议称为: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是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党代会的专用名词:“几届几中全会”

  1.“届”:用于定期的会议,1956年中国共产党召开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通过了新的党章,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5年。但由于政治运动等原因,九大直到1969年才召开,而十大、十一大均比党章规定提前一年召开,到了1982年的十二大及以后各次党代会,才真正按“八大”确定的党章的规定,5年召开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我们某次党代会的中央委员会议为“几届几中全会”。

  2.“中”:是指中共中央委员会议,如“七届二中全会”就是指七大的党代表选出来的中央委员召开的第二次中央委员会议。

  党的几大,是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党的几届几中全会,是指党的中央全会。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一般每五年召开一次,我们通常简称为“XX大”。比如我们所说的“十六大”,就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简称。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就是我们平时简称的“中央”、“党中央”或“中共中央”。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党的第几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就是第几届中央委员会。现任中央委员会是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所以称为“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

  党的中央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这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全会”或“中央全会”。一般来说,每一届中央委员会总共召开五至六次全体会议,分别简称为“一中全会”、“二中全会”、“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等。“XX届X中全会”,就是这样产生的。

  比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的简称。

  每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每届中央全会的 二者主题是各不相同:

  一般来说,每一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要选举新一届的中央委员会,并就当时面临的主要政治经济问题进行研究。通常党的总书记会在会上作政治报告。

  每一届中央全会的第一次会议,主要是选举新的中央领导班子,包括选举中央政治局等。其他每年一...

2016司考宪法讲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司考宪法讲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希望每个考生都能认真复习司考宪法,多看看书,熟悉每一个知识考点,取得好成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的国家立法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全国人民赋予的最高权力,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通过的决议和决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以及所有公民都必须遵守。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选举办法另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配的名额,由军人代表大会产生。

  全国人大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5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但在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

  现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全国人大还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立法法】第八条 【法律保留】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立法法】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3、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选、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由大会投票表决选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出国留学网教师资格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考生们可以多背诵司考宪法知识点,祝广大考生都能通过司法考试!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的国家立法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全国人民赋予的最高权力,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通过的决议和决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以及所有公民都必须遵守。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选举办法另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配的名额,由军人代表大会产生。

  全国人大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5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但在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

  现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全国人大还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立法法】第八条 【法律保留】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立法法】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3、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选、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由大会投票表决选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

司考宪法学难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考生们有没有好好复习2016年司考宪法呢?要想早日通过司法考试,就必须努力复习才行!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宪法学难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有关全国人大的知识点,应注意: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第58条);

(2)全国人大代表的推迟选举问题(第60条第2款);

(3)全国人大会议临时召集的情形(第61条);

(4)全国人大的任期(第60条第1款)。对各级人大任期,读者只要记住只有乡级人大的任期是3年,而其他各级人大的任期均为5年即可(宪法修正案第11条)。

2、《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是司法考试宪法部分的出题重点,而国家各机构的职权范围及其组织程序更是每年必考内容。第62条规定了全国人大的职权范围。其中:

(1)第(一)~(三)项是立法权;

(2)第(四)~(八)项是人事权,另外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与第63条规定的全国人大罢免权的一致性;

②注意哪5类领导人员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哪些领导人员是依他人提名而由全国人大决定的;

③军事法院的院长、最高法院及最高检察院的其他人员的决定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参见第67条第(十一)、(十二)项)。

(3)第(九)~(十四)项是行政权,其中应注意的是第(十一)~(十三项):

①第(十一)项,请注意“改变或撤销”5个字,并比较第67条第(七)、(八)两项的规定,切勿混淆。

②第(十二)项,请与第89条第(十五)项比较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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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技巧

  

司法考试宪法难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16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考生们来看看司考一卷的宪法知识点吧!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法考试宪法难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希望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一、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有关全国人大的知识点,应注意: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第58条);

  (2)全国人大代表的推迟选举问题(第60条第2款);

  (3)全国人大会议临时召集的情形(第61条);

  (4)全国人大的任期(第60条第1款)。对各级人大任期,读者只要记住只有乡级人大的任期是3年,而其他各级人大的任期均为5年即可(宪法修正案第11条)。

  2、《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是司法考试宪法部分的出题重点,而国家各机构的职权范围及其组织程序更是每年必考内容。第62条规定了全国人大的职权范围。其中:

  (1)第(一)~(三)项是立法权;

  (2)第(四)~(八)项是人事权,另外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与第63条规定的全国人大罢免权的一致性;

  ②注意哪5类领导人员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哪些领导人员是依他人提名而由全国人大决定的;

  ③军事法院的院长、最高法院及最高检察院的其他人员的决定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参见第67条第(十一)、(十二)项)。

  (3)第(九)~(十四)项是行政权,其中应注意的是第(十一)~(十三项):

  ①第(十一)项,请注意“改变或撤销”5个字,并比较第67条第(七)、(八)两项的规定,切勿混淆。

  ②第(十二)项,请与第89条第(十五)项比较记忆。

  二、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1、重点掌握宪法修改的特殊规则。

  2、识记法律及其他议案的多数表决规则。

  3、本条所列的多数票表决之基数均为“全体代表”,而非“出席会议的代表”。

  三、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有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知识点,应掌握:

  1、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四类人员组成(第1款),委员长会议由三类人组成(第68条第2款)。

  2、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的关系:

  (1)全国人大选举、罢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第3款);

  (2)前者向后者负责并报告工作(第...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难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16年司法考试迫在眉睫,那么宪法中有哪些重点知识你都记住了吗?详情请看本文“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难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一、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有关全国人大的知识点,应注意: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第58条);

(2)全国人大代表的推迟选举问题(第60条第2款);

(3)全国人大会议临时召集的情形(第61条);

(4)全国人大的任期(第60条第1款)。对各级人大任期,读者只要记住只有乡级人大的任期是3年,而其他各级人大的任期均为5年即可(宪法修正案第11条)。

2、《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是司法考试宪法部分的出题重点,而国家各机构的职权范围及其组织程序更是每年必考内容。第62条规定了全国人大的职权范围。其中:

(1)第(一)~(三)项是立法权;

(2)第(四)~(八)项是人事权,另外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与第63条规定的全国人大罢免权的一致性;

②注意哪5类领导人员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哪些领导人员是依他人提名而由全国人大决定的;

③军事法院的院长、最高法院及最高检察院的其他人员的决定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参见第67条第(十一)、(十二)项)。

(3)第(九)~(十四)项是行政权,其中应注意的是第(十一)~(十三项):

①第(十一)项,请注意“改变或撤销”5个字,并比较第67条第(七)、(八)两项的规定,切勿混淆。

②第(十二)项,请与第89条第(十五)项比较记忆。

二、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1、重点掌握宪法修改的特殊规则。

司法考试一卷备考笔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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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的国家立法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全国人民赋予的最高权力,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通过的决议和决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以及所有公民都必须遵守。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选举办法另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配的名额,由军人代表大会产生。

  全国人大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5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但在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

  现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全国人大还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立法法】第八条 【法律保留】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立法法】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3、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选、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由大会投票表决选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20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日程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日程

  (2016年3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3月5日(星期六)

  上午9时 开幕会

  1.听取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

  2.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

  3. 审查国务院关于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4. 审查国务院关于201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下午3时 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3月6日(星期日)

  上午9时 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下午3时 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3月7日(星期一)

  上午9时 代表团全体会议,审查“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

  下午3时 代表小组会议,审查“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

  3月8日(星期二)

  上午9时 代表团全体会议,审查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

  下午3时 代表小组会议,审查计划报告

  3月9日(星期三)

  上午9时 代表小组会议,审查预算报告

  下午3时 第二次全体会议

  1. 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报告

  2. 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说明

  3月10日(星期四)

  上午9时 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下午3时 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3月11日(星期五)

  上午9时 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慈善法草案

  下午3时 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慈善法草案

  3月12日(星期六)

  代表休息

  3月13日(星期日)

  上午9时 第三次全体会议

  1.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

  2.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报告

  下午3时 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慈善法草案修改稿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3月14日(星期一)

  上午9时 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下午3时 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3月15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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