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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事法考点:自诉程序

 

  复习司考刑事诉讼法时,多看看教材,熟悉各章节考点,这样复习才会有好的效果。“司考刑事法考点:自诉程序”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

  一、自诉案件的受理程序

  1.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自诉案件的立案就是自诉案件的受理。

  2.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甲偷偷将乙家的一群羊赶走卖掉,获得赃款3000元。乙向法院起诉,并提供了足以证明甲盗窃的证据,要求追究甲盗窃罪的刑事责任。法院应采用下列哪一做法处理此案?

  A.裁定不予受理

  B.告知乙向公安机关控告

  C.先受理,然后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D.依法受理

  答案:D.

  【特别提示】

  1.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的;证据不充分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与公诉案件不同);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经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2.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靳某以诽谤罪将宁某起诉至某县法院。县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应属本院管辖,该案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应予受理。但被告人宁某目前下落不明。法院处理错误的是?

  A.裁定中止审理

  B.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C.宣告宁某犯有诽谤罪并处以刑罚

  D.将案件交公安机关查找宁某下落

  ——答案:ACD. 《刑诉解释》规定,自诉案件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故B正确,A、C、D错误。

  3.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自诉权。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起诉的,法院不再受理。

  4.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权利。一审宣判后,就同一事实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限制。

  赵某与罗某系邻居。两人常因日常小事纠纷不断。某日,两人又起纠纷,争吵中罗某抄起木棍,打在赵某头上,致使其严重脑震荡,左耳失聪。赵某因受此重伤而报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本案...

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自诉案件的范围

 

  2016年司法考试迫在眉睫,那么刑事诉讼法中有哪些重点知识你都记住了吗?详情请看本文“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自诉案件的范围”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刑诉解释》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刑诉法》172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174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记忆点:告诉轻微不追究,不追究的不调简。

  告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轻微——轻微刑事案件;

  不追究――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不追究的;

  调——调解;

  简——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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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新刑事诉讼法重知识点:自诉案件

 

  加油复习司考刑事诉讼法,多做题,多看看教材,理解教材中的知识点,就有希望通过司法考试!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新刑事诉讼法重知识点:自诉案件,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自诉案件的范围
  自诉是指公诉机关以外的其他主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在我国,自诉案件的类型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自诉案件的提起条件
  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适格的自诉人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
  (三)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
  (四)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自诉案件的庭前审查
  (一)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二)按撤诉处理的情形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自诉案件的可分性
  四、自诉案件的可分性包括两种情况
  (一)侵害人的可分性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二)被害人的可分性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三)自诉人的可分性
  自诉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四)自诉与反诉的可分性
  自诉人撤回自诉,不影响反诉的继续审理
  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五、自诉案件的审理
  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被告人可以提出反诉。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

粽子的自诉

06-15

标签: 小学六年级

 作文标题: 粽子的自诉
关键词: 自诉 粽子 小学六年级
本文适合: 小学六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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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文400字是关于小学六年级的作文400字,题目为:《粽子的自诉》,欢迎大家踊跃投稿。



粽子的自诉



小朋友们好!我就是你们特别喜欢的粽子。眼看祖国的传统佳节——端午就要到来,人们又要食粽、悬艾、赛龙舟;我又要成为你们餐桌上的美食主角,让诸位大饱眼福与口福,我那个开心啊,自不必说!



梁朝吴均在《续切谐记》记载:“屈原以五月五日投汨罗,楚人哀之,每年经此日以米筒贮米祭之。”瞧瞧,我的祖先——筒粽早在南北朝就在你们的书中留下大名了,细细算来那可是一千多年前哦。如今的我依然如此时尚,充满活力,年年备受大小朋友们的青睐,是不是让你们纳闷?是不是很值得认识与了解呢?



其实,我的家族出现得比这早得多了,具体的年月我都记不清了!自从人类祖先会在地上挖坑,垫上整张兽皮,再注入清水,放入植物叶子包裹的食物,然后将烧烫的石头不断投入水中,通过沸腾的水将食物“煮” 熟后剥叶而食,人类餐饮就由“包烹”进入“石烹” 时期。由石烹“煮” 熟的食物香软适口,就非常接近现在的粽子了。从“包烹” 到“石烹” 五十多万年岁月更迭中,人类对植物叶子不断筛选,最终箬叶、竹叶、苇叶等无异味、具有芬芳的叶子成了终极首选,我就真正定型了。



再没有哪种食物像我这样身着绿叶,尽显纯净自然本色,而且,我造型独特,让人过目难忘:尖角突出,是我最有个性的外表特征,所以俺最早叫角黍;我的造型也很丰富哦,有三角、四角锥形、枕头形、小宝塔形、圆棒形、秤缒粽、九子种等等,简直就是别具一格、花样繁多的艺术品,也尽显劳动人民的智慧。小朋友们,也可以尽情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动手包出具有你的特色的小粽子哦!屈原故里湖北秭归的百姓还编传了有关我的谜歌呢:“有棱有角,有心有肝,一身清贫,半世煎熬。”谜歌一语双关,借我喻人,既寄托了对爱国诗人的敬仰与缅怀,也对我从内到外做了形象地描述,瞧瞧我是不是历史悠久、文化味儿特浓的人类饮食宠儿?告诉你,我不仅是人类最早发明的食物之一,也是始终保持原始形态、初始风味的古老食品,就像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是不是该很自豪啊?



还有一件更让我自豪的事,就在今天,神舟十号的宇航员首次把我带入了太空,明天好与全国人民一起过端午。哦,我们粽子家族也遨游太空,成了太空食品,好好地为祖国的宇航员们服务,并书写了...

水果的自诉

03-18

 作文标题: 水果的自诉
关键词: 自诉 水果 小学五年级
本文适合: 小学五年级
作文来源: https://Zw.liuxue86.com

本作文是关于小学五年级的作文,题目为:《水果的自诉》,欢迎大家踊跃投稿。

大家好!知道我是谁吗?我就是夏天清爽解渴的水果---西瓜啊!你们一说起形状,我可是很有特色的哟!看看,圆圆的身体那么结实;细心观察,顶部与底部都稍稍往里凹;最可爱的还得数我的“小辫儿”了,弯弯的、翘翘的,仔细闻闻还有一阵清香呢!要知道它可是把我新鲜不新鲜的秘密全都告诉你了!

不仅形状好,我的颜色更是独特!瞧瞧,淡绿色的底色上还镶嵌着深绿色的条纹。近处看,是个西瓜;远处看,更像是一只鼓着腮帮子正在生气地青蛙。

不光颜色妙,论起味道我可是无以伦比的!把我切开,一股清香扑面而来,而且汁水不断的从红彤彤的果肉中“涌出”来。再尝尝味道,哇塞!那么清脆,那么可口。告诉你一个秘密,我的果肉既不会像苹果那样容易氧化,也不会像草莓那样经不起,动一动就会烂,如果把我切开后放入冰箱,想什么时候享用就什么时候享用! 知道吗?除了我的果肉可以当作水果之外;我的皮经过腌制之后,可以当作泡菜吃;我的籽经过烘焙之后,还是营养价值极高的休闲食品呢。

流口水了吧,看着同伴们一一被挑选去,我也很想快点为大家做出贡献。记住,以后来水果店,一定记得要把我带回家哟!

时候享用就什么时候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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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委托书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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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委托人 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委托人的**代理人。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 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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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考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自诉案件

 

  考生们需要努力的复习,遇到不懂的刑事诉讼法考点多钻研,才有可能通过司考刑事诉讼法。“2016年司考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自诉案件”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自诉案件的范围

自诉是指公诉机关以外的其他主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在我国,自诉案件的类型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自诉案件的提起条件

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适格的自诉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三)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四)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自诉案件的庭前审查

(一)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二)按撤诉处理的情形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自诉案件的可分性四、自诉案件的可分性包括两种情况:

(一)侵害人的可分性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二)被害人的可分性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三)自诉人的可分性自诉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四)自诉与反诉的可分性自诉人撤回自诉,不影响反诉的继续审理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五、自诉案件的审理

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被告人可以提出反诉。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自诉人撤诉处理。

「例3」(-2-72)关于自诉案件的和解和调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和解和调解适用于自诉案件

B.和解和调解都适用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案件

C.和解和调解应当制作调解书、和解协议,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

2017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自诉案件的受理程序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自诉案件的受理程序”,希望广大考生掌握好重要知识点!

  2017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自诉案件的受理程序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1)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条规定的案件的;

  (2)缺乏罪证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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