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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乙方与甲方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甲方签订,下面请看出国留学网编辑为你整理的“劳动保护集体合同”,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出国留学网查看。

  劳动保护集体合同

  单位名称:

  单位住所:

  注册类型:

  职工人数:

  使 用 文 本 须 知

  1、本集体合同所称甲方为用人单位,即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乙方为职工一方。

  2、甲、乙双方有义务应对方要求及时、如实向其提供与签订集体合同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3、经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4、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乙方与甲方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甲方签订。

  5、集体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资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甲、乙双方对异议部分进行协商修改,履行集体合同签订程序后重新报送。

  6、甲方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7、本集体合同为示范文本,在使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者删改章节、条文,也可以就工资调整机制、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事项另行订立专项集体合同。

  8、本集体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集体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等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一条 甲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条 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乙方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乙方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甲方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甲方采取 形式将上述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告知全体职工。

  第三条 甲方与职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甲方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低于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规定执行。企业的规章制度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五条 甲方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日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应在 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规定》共1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予以废止。2012年5月新华社受权全文发布该《规定》。以下是liuxue86就业指导网为您提供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2017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7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

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和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

 1.16 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和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来源:www.examda.com


一、单项选择题
1.某高新技术开发公司与大学生某甲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某甲的主要任务是伪造实验数据。在工作的过程中,由于某甲没有很好完成任务,该公司依据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某甲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B.该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该合同无效
C.如果某甲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没有完成任务,则可以免责
D.如果是大学生非主观原因没有完成任务,则可以酌情减免违约责任
2.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应当以( )订立。
A.书面形式 B.口头形式来源:www.examda.com
C.口头或书面形式 D.任何合法形式
3.2005年2月1日小李经面试后合格并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用工合同,并约定了试用期,则试用期最迟至( )。
A.2005年2月28 B.2005年5月31日
C.2005年8月1日 D.2006年2月1日
4.在下列( )情形中,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A.小王在试用期内迟到早退,不符合录用条件
B.小李因盗窃被判刑
C.小张在外出执行任务时负伤,失去左腿
D.小吴下班时间酗酒摔伤住院,出院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拒不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5.根据《劳动法》,劳动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A.10日 B.15日
C.30日 D.50
6.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 )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A.10日 B.15日
C.30日 D.50
7.某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由于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则依据劳动法( )。
A.用人单位在该女职工哺乳期满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B.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该提前通知该女职工
C.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D.该女职工可以随时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合同
8.某施工单位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劳动者的报酬,则该劳动者( )。
A.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应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B.不可以解除合同,只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支付报酬的问题
C.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D.需要与用人单位协商后才可以解除合同
9.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A.10日 B.30日
C.3个月 D.15日
10.根据《劳动法》,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

熟悉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和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

  1.《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A.第一级
B.第二级
C.第三级
D.第四级
2.根据《劳动法》,(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A.用工合同
B.雇佣合同
C.劳动合同
D.用人合同
3. 根据《劳动法》,( )不属于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A.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B.职工因工负伤,伤愈出院
C.女职工在孕期内
D.女职工在哺乳期内
4.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按规定裁员,在( )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年
5. 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 )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A.10日
B.15日
C.30日
D.50日
6.根据《劳动法》,劳动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A.10日
B.15日
C.30日
D.50日
7.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A.10日
B.30日
C.3个月
D.15日
8.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A.10日
B.15日
C.20日
D.30日
9.根据《劳动法》,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A.10日
B.15日
C.20日
D.30日
根据《劳动法》,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A.10日
B.15日
C.20日
D.30日
10.《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A.第一级
B.第二级
C.第三级
D.第四级
11.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应当以( )订立。
A.书面形式...

2017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7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就女职工特殊保护事项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或在集体合同中规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章)。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附录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中明确,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告知以下事项:

  (一)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

  (二)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三)所从事岗位工作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

  (四)所从事岗位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五)所从事有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特别待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告知女职工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评奖等,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第九条 用人单位每年至少应当对女职工进行2次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新入职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培训应与上岗培训同步进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1至2天。

  (二)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天。

  第十一条 经本人书面提出,用人单位对已婚待孕女职工可以按照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予以保护。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岗位劳动量的,应当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适宜的岗位;

  (三)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四)对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1小时以上工间休息;

  (五)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的,经本人申请,提交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单位批准,可以休息;

  (六)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休息。

  上述(三)、(四)项情形下有劳...

2017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7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已经2016年11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朱小丹

  2016年12月20日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性别原因在薪酬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歧视或者限制女职工。

  第八条 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用人单位每月可以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

  第九条 女职工需要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便利。

  第十条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四)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2019考研调剂公告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2019考研调剂公告已经公布,优先考虑调剂安全、物理、结构力学、化学、环境或相近专业的大学本科生。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2019考研调剂公告

  一、拟接收调剂专业

  《安全科学与工程》拟接收调剂,调剂人数另行通知。

  二、生源条件

  优先考虑调剂安全、物理、结构力学、化学、环境或相近专业的大学本科生。

  三、调剂政策

  1、达到国家A类线及以上;

  2、第一志愿报考专业与拟调剂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3、重点大学毕业生优先调剂;

  4、我所只接收第一志愿报考为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的考生调剂。

  四、奖学金及助学金优惠

  我所为招收的硕士研究生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福利待遇,除免学费、免收住宿费、免费就餐外,每月为其发放各项津贴补助(不含奖学金、助学金),以保证同学们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更加有序。

  五、调剂流程

  1、研招网调剂系统开通后,登陆研究生招生信息网(yz.chsi.com.cn)凭本人帐号和密码进入调剂系统,报名调剂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2、我所会于36小时内确定是否接收调剂。

  3、我所同意接收后,考生应于24小时内,重新登陆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确认同意到我所参加复试,此时考生进入待录取状态,不能更改调剂学校。

  4、调剂完成,准备参加复试。

  六、注意事项

  1、以上公布的调剂信息在国家线公布后可能会略有微调,请在国家线公布后及时查看更新信息。

  2、关于调剂系统开通时间,请参照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调剂系统开通后,请考生注意时间填报志愿。

  3、在研招网调剂系统开通之前,考生需通过邮件发送以下电子版材料申请调剂:调剂申请表(官网下载)、个人简历及大学成绩单,邮件标题请按如下格式:姓名+初试总分+本科院校+本科专业。

  七、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陶然亭路55号

  联系电话:010—63521631、010-83534899

  联系部门:人力资源部

  联系人:王老师、何老师

  E-mail:yjsgz@bmilp.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