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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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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一、学院简介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是国家211工程、985工程重点建设的著名高校,2017年位列国家双一流A类建设高校名单,是由工业与信息化部、教育部、北京市和中国工程院共同建设的高校。

  北航艺术设计专业建立于2002年,2006年成立新媒体艺术与设计学院。学院下设数字动画艺术系、视觉传达设计系、绘画系及数字媒体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学院与虚拟现实技术与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合作共建“数字媒体艺术研究中心”和数字媒体艺术方向,共享数字科技高端研究实验环境。学院自2007年正式招收硕士研究生,拥有设计学一级学科硕士、艺术专业硕士(MFA)授予权。

  北航新媒体艺术与设计学院努力把握信息时代的艺术设计发展趋势:

  ● 注重以网络传播为主的设计学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

  ● 努力构建美术与设计相辅相成的共生关系与教学平台

  ● 重视拓宽专业口径的综合素质与实践能力培养

  ● 重视兼具艺术素质与信息技术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培养

  二、报考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考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 符合2018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考试报名条件;

  3. 身体健康,无色盲、色弱;

  4. 具备美术基础,必须获得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美术类统考合格证或超过美术类专业本科合格分数线。

  三、招生专业/计划/学制/学费

  1. 招生专业:设计学类(1305)。

  2. 招生计划:2018年面向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辽宁省、吉林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计划招生60名(其他省市无招生计划)。

  3. 学制:四年(按学校规定可实行弹性学制)。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者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4. 学费:8000元/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专业教学

  1. 新媒体艺术与设计学院按照小班化、导师制培养模式实施专业教学。

  2. 综合专业基础教学阶段:主要专业基础课程有素描、色彩、中外美术史、设计艺术史、摄影基础、平面设计、动画艺术与数字媒体艺术基础课程,并开设新媒体与计算机科学技术、新媒体硬件技术及应用等信息学科交叉基础课程。

  3. 专业教学阶段:主要依学生的兴趣与志向安排进入绘画专业方向、视觉传达设计专业方向、数字动画艺术专业方向、数字媒体艺术专业方向学习,主要专业课程有:综合绘画创作、图画书创作、数字绘画艺术、网页设计、广告设计、版式设计、数字影像合成、二维及三维动画创作、互动装置设计、媒体交互设计、虚拟现实交互设计等。

  4. 学院开设...

2014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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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是国家公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校址分学院路校区和沙河校区,学院路校区位于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邮编:100191;沙河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高教园区。本科学制四年。颁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和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指导和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设立由校长、主管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选聘招生组组长、组织招生宣传、录取、特殊类招生选拔考试等事宜。组长由校长担任。

    第五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各招生工作组负责相关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录取工作。招生工作组组长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聘任。

    第七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设立由纪委书记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等事宜。组长由校纪委书记担任。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八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本校分省来源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九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组织录取。    

    第十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一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二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依据考生专业志愿和实际高考分数,由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分配专业。

    第十三条 在第一志愿优秀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接收服从专业调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2008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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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校址及办学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邮编:100083 。本科学制四年。颁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第二条  为了保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全面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指导和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设立由主管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选聘招生组组长等事宜。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
    第五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各招生工作组负责相关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组长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聘任。
    第七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设立由纪委书记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等事宜。组长由校纪委书记担任。

第三章 录 取

 第八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九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代码(分类)录取。
        第十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依据考生专业志愿和实际高考分数,按“专业级差”方式由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专业志愿级差视本年当地生源情况而定,一般在1—3分左右、依次递减,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单科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及格水平。

 第十二条  在第一志愿优秀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接收服从专业调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  对于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遵照教育部颁发的《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提档,录取专业时以实际考分为准。

 第十四条  录取...

2009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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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是国家公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校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邮编:100191。本科学制四年。颁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第三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和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指导和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设立由主管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选聘招生组组长、组织招生宣传、录取等事宜。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
    第五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各招生工作组负责相关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组长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聘任。
    第七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设立由纪委书记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等事宜。组长由校纪委书记担任。

第三章 录 取

第八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组织录取。    

第九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代码(分类)录取。
   第十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依据考生专业志愿和实际高考分数,按“专业级差”方式由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专业志愿级差视本年当地生源情况而定,一般在1—3分左右、依次递减,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单科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及格水平。

第十二条  在第一志愿优秀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接收服从专业调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  对于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录取专业时以实际考分为准。高考成绩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有政策加分考生。

第十四条  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除飞行技术专业和国防生外)。

第十五条  报考艺术类艺术设计专业的考生,须获得我校专业合格证。录取时,按照考生的总成绩(我校专业考试成绩+高考成绩)文理科统一排序,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由高至低录取。

第十六条  鉴于江苏省实施新高...

2010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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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是国家公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校址分学院路校区和沙河校区,学院路校区位于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邮编:100191;沙河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高教园区。本科学制四年。颁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和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指导和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设立由主管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特殊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选聘招生组组长、组织招生宣传、录取、特殊类招生选拔考试等事宜。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

    第五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各招生工作组负责相关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录取工作。招生工作组组长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聘任。

    第七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设立由纪委书记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等事宜。组长由校纪委书记担任。

    第三章 录 取

    第八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组织录取。    

    第九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依据考生专业志愿和实际高考分数,由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分配专业。

    第十二条  在第一志愿优秀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接收服从专业调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加分、降分的考生,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照顾分不累计,加分最高不能超过20分。录取专业时以实际考分为准。高考成绩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有政策加分考生。

    第十四条  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除飞行技术专业和国防生外)。

    第十五条  报考艺术类艺术设计专业的考生,须获得我校专业合格证。录取时,按照考生的总成绩(我校专业考...

2011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章程

 05月06日讯,出国留学网(liuxue86.com)考研频道为您转载学校官方《2011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章程》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是国家公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校址分学院路校区和沙河校区,学院路校区位于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邮编:100191;沙河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高教园区。本科学制四年。颁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和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指导和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设立由主管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特殊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选聘招生组组长、组织招生宣传、录取、特殊类招生选拔考试等事宜。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
    第五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各招生工作组负责相关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录取工作。招生工作组组长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聘任。
    第七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设立由纪委书记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等事宜。组长由校纪委书记担任。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八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本校分省来源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九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组织录取。    
    第十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一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二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依据考生专业志愿和实际高考分数,由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分配专业。
    第十三条 在第一志愿优秀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接收服从专业调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国...

2013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章程

 05月06日《2013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章程》由出国留学网编辑转载,放心阅读,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是国家公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校址分学院路校区和沙河校区,学院路校区位于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邮编:100191;沙河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高教园区。本科学制四年。颁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和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指导和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设立由主管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特殊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选聘招生组组长、组织招生宣传、录取、特殊类招生选拔考试等事宜。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

    第五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各招生工作组负责相关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录取工作。招生工作组组长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聘任。

    第七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设立由纪委书记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等事宜。组长由校纪委书记担任。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八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本校分省来源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九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组织录取。    

    第十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一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二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依据考生专业志愿和实际高考分数,由高分至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