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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一2017法理学基础知识点: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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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卷一2017法理学基础知识点: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分为法律心理与法律思想体系

  1、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表面的、直观的感性认识和情绪,是法律意识的初级形式和阶段。

  2、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它以理性化、理论化、知识化和体系化为特征,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进行理性认识的产物,也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自觉的反映形式。

  【光明点睛】

  法律意识属于思想范畴,并不是人们的行为。

  【例题·多选题】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 )(2011-1-52)

  A.法国大革命后制定的《法国民法典》

  B.西周提出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C.中国传统的“和为贵”、“少讼”、“厌讼”

  D.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意识的范畴。

  选项A错误。《法国民法典》属于法律文件,并非法律意识。

  选项B正确。“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是西周时期的法治理念与法律指导思想,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

  选项C正确。“和为贵”、“少讼”、“厌讼”是一种法律观念,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

  选项D正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种法治观念,属于理念上的东西,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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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关于父债子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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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关于父债子还

  “父债子还”这是中国流行多年且一直有争议的老话题,父母的债务是否一定要子女偿还这与当时的法律制度有关。就现阶段而言我国的法律制度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一)父母生前经营活动所欠债务。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的规定。经营活动所欠债务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父母生前由于个人经营所欠债,根据《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如果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应负责偿还父母的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但放弃继承的,则不负偿还责任。

  (2)父母生前为家庭经营所欠债,因为该经营的盈、亏为家庭成员共有,相互间互负连带责任,父母生前因此所欠债务逝世后,其子女有责任在家庭财产范围内来偿还。

  (二)父母生前因生活困难所欠债务。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规定,如果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因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因维持正常生活、医治疾病等而向他人所借债务,父母死亡后这些债务无论有无遗产,一律由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分担偿还。

  除上述内容外,父母生前因赌博所欠之债或者从事其它违法活动所欠之债,因不受法律保护,子女可以不予偿还;其它生前合法债务应当依照《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以限定在父母遗产范围内清偿和与子女主张继承权相联的原则,如果子女放弃继承权,则不偿还债务,主张继承权则连同债务一并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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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法律解释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法律解释”,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具有价值取向性,并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二)法律解释的分类

  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的区别在于有无普遍的约束力。正式解释又称有权解释,非正式解释又称无权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与位阶

  1.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次序是: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主观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

  2.位阶次序可以被打破但是必须要有更强理由。

  (四)我国法律解释体制

  1.立法解释:

  (1)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2)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情形:

  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3)两央、两高、两委(专门委员会、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解释的要求。

  (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和被解释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

  2.司法解释:

  (1)两高的司法解释在公布后的30日内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两央、一高、一委可以书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其他主体提出的被称为审查的建议。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3.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4.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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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一)公法、私法与社会法

  1.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

  2.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社会化”现象的出现,又形成了一种新的法律即社会法,如社会保障法等。

  (二)当代中国法律部门

  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

  2.行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理等(一般行政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治安管理出发条理(特别行政法)

  3.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商标法、专利法、着作权法。着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

  4.商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

  5.经济法:

  (1)有关企业管理的法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乡镇企业法。

  (2)财政、金融和税收方面的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3)有关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预算法、统计法、会计法、计量法。

  (4)有关市场主体、市场秩序的法律: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

  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1)属于自然资源方面的: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

  (2)属于环境保护方面的: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8.刑法:刑法,单行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

  9.诉讼法:

  (1)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2)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仲裁法、监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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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法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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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法的局限性

  法的局限性,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理解:

  (1)法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的局限性。法律不直接调整单纯的思想、单纯的观念,而行为往往又是受思想支配的,所以有时候你会发现法律好像有些治标不治本的感觉,这样就表现出局限性。

  (2)法的局限性表现在法的本身的特点所带来的一些局限性。法律自身的特点,我们归纳起来有六点:

  ①法律是保守的、滞后的。社会生活总是新鲜的,法律总是滞后的,法律总是灰色的,所有总有法律的真空地带。

  ②法律是稳定的、连续的,但是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要保持一种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及时修改。法律的权威性是两难的:不保持稳定性、连续性,法律的权威就会受到挑战;要素过分强调它的稳定性、连续性,就会僵化、教条,不适应社会生活,从而也失去其权威性。

  ③法律具有普遍性、概况性。

  ④法律是用语言文字来表达的,但是语言文字总是有其局限性、拙劣性的。

  ⑤法律讲程序。程序是很重要的,但是有时候也会束缚法律权威,限制法律作用的发挥。

  ⑥法律依靠证据。

  (3)人的因素的影响。人的因素影响法的作用的发挥,“徒法不足以自行”,这是中国飞古话,人的能力、人的素养、人的理念,这些都会对法律作用的发挥具有影响。立法者的水平、执法者的能力会影响法律作用的发挥,这是显而易见的。

  (4)法律的作用的发挥,还受制于社会其他因素的影响。社会的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文化因素、道德因素、传统因素等,对法的作用都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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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法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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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法的继承

  (一)法的继承的定义

  所谓法的继承,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承接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受。

  (二)法的继承的根据和理由

  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

  2.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

  4.法的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的继承性。

  (三)法的继承内容

  1.法的基本术语、形式和技术可被继承,如基本的法律概念、法律解释方法、法律体系的结构等。

  2.有关公共事务方面的法律规定。

  3.有关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定。市场经济规律是一种客观规律,不同历史类型法之间可以继承。

  4.体现法的一般价值的原则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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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法律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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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法律推理

  (一)法律推理的涵义

  所谓法律推理,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论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或者说,是人们在有关法律问题的争议中,运用法律理由解决问题的过程。法律推理是讲道理,以理服人。这里的“理”指法律理由,包括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二)法律推理的特点

  1.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法律推理的核心主要是为行为规范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或妥当提供正当理由。法律推理所要回答的问题是:规则的正确涵义及其有效性是否正当的问题,当事人是否拥有权利、是否应有义务、是否应付法律责任等问题。

  2.法律推理受现行法律的约束。现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法律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都可以成为法律推理的理由。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政策、法理和习惯都会成为法律推理的前提。在英美法系国家,来自于判例之中的法律规则,也是法律推理的前提。

  3.法律推理是一种实践理性。在法律推理中,人们总是寻求尽量减少被视为专断和非理性的意志的干扰。法学家的任务就是运用法律推理的方法,依照法律制度努力促进的价值,使法律精神与文字协调一致。

  (三)法律推理的分类

  1、演绎推理

  演绎推理系指前提与结论之间有蕴涵关系的推理方法。所谓“蕴涵”是形式逻辑中的一个常用概念。我们说一个判断或一个判断形式p蕴涵一个判断或一个判断形式q,也即指,当p为真时,q也必然为真。从这个意义上,也可将演绎推理定义为前提与结论之间有必然联系的推理。具体到法律逻辑上,演绎推理主要表现为涵摄模式中的司法三段论。即以裁判规范为大前提,以裁判事实为小前提,推演出的最后的判决结论。演绎推理在法律发现中的直接适用范围是比较狭窄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必须先行借助其他逻辑方法对案件事实与相关规范进行加工处理后方可运用演绎法得出最后结论。以下试举两例以说明演绎法在法律推理中的适用情形。

  案例:北京市石景山区小学学生季某因与同学王某发生口角而怀恨在心,遂乘王某午睡时盗走其手机、随身听转卖他人。案发后王某家长报案,经侦查系季某所为。季某也供认不讳。在此案件中,因当事人季某年仅11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相关规定即可直接确认季某不负刑事责任。在此案件中,法院可直接依据演绎法的公式得出结论,而无须借助其他逻辑方法。其推理过程

  大前提: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岁者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小前提:季某年仅11岁,未达到刑法规定的任何法定责任年龄,处于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

  结论:本案中季某不负刑事责任。

  2、归纳推理

  归纳推理一般而言是指由个别的事物或现象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普遍规律的推理方法,主要包括3种推理方法:简单枚举法...

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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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法律规则

  1.法律规则是指具有一定结构形式,并以规定权利义务和相应法律后果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1)所谓假定条件,是指一个法律规则中关于该法律规则适用情况的部分,包括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情况下、对什么人适用。

  ①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其内容有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在什么地域以及对什么人生效等。

  ②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2)所谓行为模式,是指一个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具体行为的部分,是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

  ①可为模式(权利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可以如何行为”的模式。这种行为模式与授权性规则相联系。

  ②应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应当或必须如何行为”的模式。

  ③勿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禁止或不得如何行为”的模式。

  【注意】可为模式与授权性规则相联系;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与义务性规则相联系。

  (3)所谓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行为人在法律上所得到的评价或应承担的后果。

  ①合法后果,即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就会得到法律上的肯定性评价,具体表现为对行为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

  ②违法后果,即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就会得到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具体表现为对行为人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3.法律规则可按不同的标准分类:


分类标准 

类 别 

举 例  

规则的内容规定(主要是行为模式)不同 

授权性规则 

...

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法与民主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法与民主”,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法与民主

  一、民主释义:

  1、词源:古希腊——多数人掌管政权的政治统治形式;中国——君王、帝王的代名词2、含义:1)广义: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实行按照多数人的意志进行决定的社会活动机制。 2)狭义:及民主政治,主要表现为国家政治制度层面的民主

  二、民主的性质:

  阶级性、历史性、手段性和目的性

  三、民主与法制的关系:

  1、民主是法制的基础:1)民主是法治原则确立的前提,法治是一定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和制度化 2)民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了法治的性质和内容2、法制是民主的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只有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才能成为一种可以操作的制度,其成果必须有法制加以确认和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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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设证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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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设证推理

  设证推理是对从所有能够解释事实的假设中优先选择一个假设的推论。例如,我们发现门前的草坪是湿的,而且观察到,如果在晚上天下雨了,草坪就会湿。因此,我们就可以设证下列结论:昨晚天下雨。这个推论的一般形式是:

  C被观察到或待解释的现象 待解释现象C

  如果H为真,那么C是当然结果如果H,则C

  因此,H 所以。H

  设证推理首先要求推论人必须形成一些假定背景以及相关的感性事实,即具有待解释现象所属领域的知识。设证推论开始于将不熟悉的事实(新奇事实)与熟悉的事实(背景事实)相并列。所谓“C是新奇的”的陈述仅仅相对于一些背景事实时才是可以理解的,这意味着这一前提如果不参照背景则无法理解。确实,一个不与期望相反的孤立事实,则根本无须解释。其次,为了保证设证推理的结论的可靠性,推论人必须尽可能将待解释现象的理论上的所有可能的原因寻找出来。最后,推论人必须尽可能地使推论结论与待解释现象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单一的因果关系。

  设证推论是一种效力很弱的推论,但是它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是不可放弃的。原因很简单,任何法律人在听到或看到一个案件事实后,马上就会凭自己的“法感”或“法的前理解”假设一个对该案件的处理结果,然后根据这个假设寻找法律,最后确定一个合理的、有效的法律决定。这就是说法律人在其工作过程中必然会运用到设证推理。相反,如果没有这种假设,法律人就只可能漫无计划、漫无目的地查找法律,看能否找到一个适当的规定。

  设证推理是法律人在其工作中必然运用到的一种方法,但是它的推论结论是不确定的。这是因为法律人在做假设时,法律人的前理解发挥着作用,而前理解既可对也可错。这就意味着法律人在运用设证推理时必须清醒认识到假设是开放的、可修正的,必须尽可能地寻找法律上和法学上所允许的所有可能的解决方案,然后在这所有可能的解决方案中确定一个法律上和法学上所认可的最佳方案。这样,设证推理与归纳推理、类比推理一样,要求法律人必须具有开明的思想、全心全意的精神和负责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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