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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公职的履行详解

 

  2016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公职的履行详解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给2016司法考试考生提供考点及详解,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司考行政法之公职的履行。

  公务员履行公职期问的管理制度主要有考核、奖励、惩戒、职务任免和职务升降、培训、交流与回避等。职务任免上面已经提到,这里不再讨论。

  1.考核。它是对公务员履行职务情况进行考察核查并且作出评价的活动。主要事项有考核的作用、考核的内容、考核的程序等。考核的作用,是为公务员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提供依据。考核的内容,有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其中重点是考核工作业绩。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考核的程序,对非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2.奖励。它是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的褒奖和鼓励。主要事项有奖励原则、奖励种类、奖励程序和撤销奖励。奖励的原则,是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奖励的种类有: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奖励: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3.惩戒。它是指对违反法律和纪律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公务员所给予的处分。除了刑事处罚以外,处分是保障公务纪律、维护国家公共管理秩序和限制剥夺公务员权利的最重要手段。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替代了自1957年以来长期适用的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极大地推进了公务员处分法治化程序化进程。

  (1)处分的种类和程序。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程序,是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2)处分的合法要件和处分的适用。处分决定的合法要件,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对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分。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3)禁止性纪律和反对上级错误权。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了禁止公务员从事的15项行为,对公务员个人的违法意愿表达行为和其他不符合公职要求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禁止,违反者将受到纪律处分。

  反对上级错误权包括公务员对错误决定命令的建议权和执行明显违法决定命令的法律责任。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