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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国考时政热点:孕妇跳楼考验“手术签字”的合理性

 

  考友们都准备好201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了么?本文“2018国考时政热点:孕妇跳楼考验“手术签字”的合理性”,跟着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栏目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国考时政热点:孕妇跳楼考验“手术签字”的合理性

  今天上午,国家卫计委新闻发言人对陕西榆林发生的产妇跳楼事件作出回应:关于社会关注的榆林产妇事件,出现这样的情况让人非常痛心,在此对家属表示深切慰问。我委对此高度重视,已责成当地卫生计生部门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9月7日 《新华视点》)

  8月31日发生的事情,直到今天,网上依然对事件的关注度不减。事件发生后,产妇家属、涉事医院各持一词,从现有信息层面看,无非是相互推责。

  人死不能复生,生者节哀。事件真相终归水落实出,相信职能部门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然而,这起产妇跳楼事件背后的有些东西还是需要反思、反省,或者说完善,甚至是值得改进的。如拒绝“手术签字”就不进行手术。

  产妇跳楼事件至今都是在围绕“手术签字”来展开的。院方称产妇曾三次提出剖腹产要求,但均被其家属拒绝签字而医院不能给产妇实施手术——并且还称有两次给自己的家人下跪。而产妇家属并不认同医院的说法,称并未拒绝签字;产妇也没有下跪。

  “手术签字”规定从何而来?产妇剖腹产是不是需要产妇家属签字?2010年3月1日,卫生部修订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第十条规定: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这就是当下医院普遍实行的手术需要签字的规定。

  只不过,面对产妇疼痛难忍,生不如死,多次要求进行手术的情况下,还在依然把家属签字作为是否进行手术的唯一要件上,而不是以抢救产妇和孩子为己任,这的确又是“手术签字”这一规定的悲哀。

  2007年11月,北京某医院也曾发生过一起产妇因家属拒绝签字手术,导致产妇与孩子双亡的悲剧。当时的卫生部发言人在召集20多位法律和医疗方面的专家,就这个案件引发的问题进行专题的讨论时这样说:签字并不是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责任转移,并不能免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一旦违反医疗原则所应承担的责任。言下之意,“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还必须坚守,在病人危及生命的时刻还要以救命为重。

  的确,“手术签字”属于国际惯例,国际上包括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在内,都有这样的制度安排。从很大程度上讲,“手术签字”除了履行向病人或家属、受委托的人告知义务外,还含有规避医疗机构、医生责任的意思在其中——这是不可否认的!正是如此,也就导致了有的医疗机构、医生怕风险、怕担责,在病人或其亲属、委托人拒绝签字的情况下,就不给危重病人手术,最终导致本不应该出现的严重后果。

  “手术签字”这一规定,不能当成医疗机构或医生的免责条款。而当下,部分医疗机构或医生也没有正确地履行这一规定,只把有利于自己、规避自身风险的内容强化了,而弱化了对生命的尊重、救治和职业担当。

  

税务师涉税服务易错题点评:法律行政合理性原则

 

  出国留学网税务师栏目为大家提供“税务师涉税服务易错题点评:法律行政合理性原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错题点评】2016年11月27日

  根据行政法的基本理论,下列关于行政合理性原则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B.合理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延伸,其实际上是一种形式合法性原则

  C.不符合法律目的的行为,可能是合理的行为

  D.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或者与通常状态下的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之一。所以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凡不符合法律目的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行为。所以选项C错误。选项D的表述是正确的,但是该内容体现的是行政应急性原则,与题干内容不符。所以选项D错误。

  【专家点评】本题考核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延伸,实际上是一种实质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行政行为应保持适度,符合比例原则要求;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道德,符合人类理性和公平正义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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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考满分作文指导:怎样辨析结论的合理性?

12-03

标签: 中考满分作文

 

  模拟题12 北京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 材料“哈姆卖薄饼。”

  阅读下面材料,根据要求作文。

  1904年夏天,一个叫哈姆的人得知美国即将举行世界博览会,于是,他就把自己的糕点工具搬到了会展地——路易斯安那州。值得庆幸的是,他被政府允许在会场的外面出售他的薄饼,可人们对他的薄饼似乎没多大兴趣,反而与之相邻的一位卖冰淇淋的商贩倒是生意红火,不一会儿就售出了许多冰淇淋,就这样很快用完了自带的冰淇淋碟子。乐于助人的哈姆见状,就把自己的薄饼卷成锥形,让他盛放冰淇淋,卖冰淇淋的商贩见这个方法可行,便买了哈姆的薄饼,大量的锥形冰淇淋便源源不断地送入顾客口中。

  “哈姆卖薄饼”的故事至少给了我们这样一些启示:有时助人其实也是助己;双赢是最好的生存之道;变通可以带来创新;优势可以互补。

  请根据以上材料,自选角度,写一篇文章。

  要求:①所写文章主旨必须从所给材料中提炼,但不要对材料扩写、续写和改写,不要套作,不得抄袭;②立意自定,题目自拟,文体自选(诗歌、戏剧除外);③不少于600字。

  这则材料后已经给了多种角度,这些角度已经帮助我们省略了不少思考的时间,但在结论与材料之间,还是有很多值得思考的纽带:为什么会得出这种结论?怎样辨析结论的合理性?

  写好这则材料作文,可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选定好写作角度,把握好写作的高度。角度可以是助人、合作、创新、变通,但高度可以自己确定,比如,可以探讨助人与助己的关系;可以辨析合作双赢与单独行动的优劣;可以梳理变通与创新的因果。这些关系应是有多层的,可以从“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等逐层进行论证。也可以就某一个方面细分层次,再逐层论证。

  二是拟一个鲜明的题目,按规范的文体写。拟定的题目要能吸引阅卷者,要运用一定的修辞手法,要能揭示观点。选定了一种文体(一般应写作议论文),一定要按文体规范去写,千万不能写成材料加观点、缺乏论证与引申的所谓夹叙夹议的文章。

  合则两利

  王雅倩

  哈姆的薄饼无人问津,邻铺的冰淇淋生意好得让人眼红。而当装冰淇淋的盘子用完了,哈姆没有幸灾乐祸,反而帮着出点子,用薄饼卷起冰淇淋。这样,两人的生意都红火起来了,冰淇淋也经历了一次革命。

  日常生活中,人们常会被一些小东西,比如嫉妒、蝇头小利等蒙蔽双眼,不愿与人合作,结果两败俱伤。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合则两利。虽然开始好像是别人占了便宜,但最终受益的却是彼此。所以,为人处世,不要因为眼红别人的成绩而使绊设陷,也不要因为自己有点成就了就拒人千里。往往,互利的合作走向的是双赢的道路,成就对手的同时也成就了自己。

  星巴克,全球连锁的最大咖啡店,它卖咖啡,也卖其他东西,家电、手机等,甚至可以交电话费。这种经营模式起初也曾遭到非议,焦点在于是否应该在咖啡店替别人卖东西。但看似别的商家占了便宜,凭空添了个店铺,却给自己带来了人气。于是,来办业务、买东西的人顺便品了杯咖啡,来喝咖啡的顺便购了件商品,商家方便了顾客,顾客收获了舒心。人流滚滚,日进万金。在给别人带来服务的同时,也给自己带来了利润,它的成功,是合作的典范。这种合作,是两相融合,共同经营。

  一家饭店以美味的牛排闻名。奥秘不仅在于精心的烹调,更在于上等的原料。为了挑选好的牛排,饭店老板费尽了心血,也花了大量的金钱。可是,当有人问老板为何不自己一条龙生产,从养...

半月谈实事政治:司机醉驾乘客受罚有合理性

08-23

标签: 半月谈

 欢迎阅读公务员考试申论的《每日时评 司机醉驾乘客受罚有合理性》考试资料,关键词为受罚 合理性 时评,本文发表于2012年08月21日 15时20分13秒。

公安部近日给全国交管部门下发《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将醉酒驾车等行为纳入刑法处罚范围,并首次提出 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 的内容,规定对酒后驾驶不劝阻、不制止的同乘者设定罚款处罚(10月11日《北京青年报》)。对大力打击醉驾,网友们纷纷表示 支持 ,而对同车乘客受罚则有不少质疑和反对意见。

显然,公安部这次征求意见是为提交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建议所做的准备。从中我们不难看出,从公众呼吁加大对酒后和醉酒驾驶处罚力度,建议醉酒驾驶入罪,到职能部门拿出相关法律的修改意见,其时间之短及其与公众诉求之契合,都是前所未有的,让人惊愕慨叹。这是法律起草机关尊重民意的最好例证,也是中国立法民主化的极好注释。

将醉酒驾驶入刑,加大对酒后驾驶的处罚力度,这是当前社会各界呼声最高的。但对酒驾乘客实施处罚却出乎人们的意料。那么,对酒驾车和醉驾车的乘客该不该进行处罚呢?对此,认为,应从乘客的乘车行为有没有社会危害性,以及乘车行为与醉驾行为有无密切关系,这种乘车行为能否归入违法范畴等角度来分析和判断。

有网友认为,处罚的前提是义务,一切形式的处罚都意味着被处罚人没有履行义务,如果义务不存在,处罚就失去了基础。对于酒后驾驶人的同乘者来说,并不存在 必须 劝阻、制止酒后驾驶人的义务。如果这条具有连坐性质的规定最终通过,将是一条 恶法 规定。表面上看,这些理由是从法理角度说明问题,有一定的说服力。但它放在这里似乎不妥,有因果颠倒之嫌。在我看来, 处罚必须以义务为前提 ,只能适用于执法和司法过程中,而不能适用于法律创制即立法过程中。因为道理很简单,法律创制的过程就是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的过程,在相关的法律规范创制出来之前,不存在相关的法律义务是完全正常的,以是否存在法律义务来衡量立法中应否设定处罚,完全是逻辑混乱。

从立法角度看,酒后和醉酒驾驶人的同车乘客该不该受罚,关键要看乘客的乘车行为有没有社会危害性,以及有多大的社会危害性,由此才能衍生出乘客应负担什么样的法律义务。征求意见稿明显加大了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的法律处罚力度,大大提升了处罚的档次,这意味着国家认可了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极大危害性。而驾驶人的社会危害程度大小,也直接影响同乘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认定同乘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将其纳入违法行为予以追究,必须要有法理上的依据。那么,依据在哪儿?首先,我们不应把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仅仅当作单纯的违法行为对待,而应该把它看作一种 交通活动 ,是整个交通活动违法。同车乘客恰恰也是这个违法交通活动的参与者,因此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我们可以一般地认为乘客没有 劝阻、制止酒后驾驶的义务 ,但如果明知司机为酒后或醉酒驾驶而予以乘坐,乘客的同乘行为客观上增强了酒后驾驶人的自信,纵容了酒后驾驶。这在法律上是一种 明知而放任 的违法犯罪心理。另外,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都属于 危险犯 ,而同车乘客越多,其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程度就越大。从这个意义上,在提高对酒驾和醉驾处罚力度的同时,给予同车乘客较轻的处罚,是必要的和适当的。

既然同车人明知驾驶人已经饮酒或者醉酒情况下的乘车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为防止社会危害性的实际发生,从而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