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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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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管理工作,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公平公正地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及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哈尔滨医科大学。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校本部招生批次为本科一批(重点本科),

大庆校区招生批次为本科二批(一般本科)、专科。

四、学校代码:10226

五、学校地址:校本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157号(邮编150081)

大庆校区: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新阳路1号(邮编163319)

第三条  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入学考核形式以全国统一考试为主,招生对象面向全国部分省市地区招生。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同时欢迎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能

 

第五条  学校设立由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录取工作纪律检查组,监督招生工作组贯彻执行招生政策和录取原则,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大庆校区设在招生就业处),其工作职能是在招生工作领导组领导下负责招生日常工作,在各省招生考试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招生录取原则及有关政策法规,执行并完成当年招生计划。

 

第三章 招生人员条件与工作纪律

 

第八条  招生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熟悉招生录取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程序。

二、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

三、有较强的原则性和组织纪律性。

四、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入学考试。

第九条  参照执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招生工作任务落实到人,责任明确到人。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

一、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

二、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三、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

四、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

五、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

六、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其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有关的任...

2013年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修订)

 05月06日《2013年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修订)》来源于学校官方,请您放心阅读,本文未增删改一个字。小编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管理工作,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公平公正地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哈尔滨医科大学。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校本部招生批次为本科一批(重点本科),

                 大庆校区招生批次为本科二批(一般本科)、专科。

    四、学校代码:10226

    五、学校地址:校本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157号(邮编150081)

                 大庆校区: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新阳路1号(邮编163319)

    第三条  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入学考核形式以全国统一考试为主,招生对象面向全国部分省市地区招生。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同时欢迎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能

 

    第五条  学校设立由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录取工作纪律检查组,监督招生工作组贯彻执行招生政策和录取原则,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大庆校区设在招生就业处),其工作职能是在招生工作领导组领导下负责招生日常工作,在各省招生考试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招生录取原则及有关政策法规,执行并完成当年招生计划。

 

第三章 招生人员条件与工作纪律

 

    第八条  招生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熟悉招生录取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程序。

    二、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

    三、有较强的原则性和组织纪律性。

    四、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入学考试。

    第九条  参照执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招生工作任务落实到人,责任明确到人。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

    一、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

    二、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三、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

2008年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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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管理工作,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保证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及有关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哈尔滨医科大学,学校国标代码为10226。校本部招生批次为本科一批(重点本科),办学地点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庆校区招生批次为本科二批(一般本科)、高职(专科),办学地点在黑龙江省大庆市。

第三条  哈尔滨医科大学上级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是国家公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入学考核形式以全国统一考试为主,招生对象面向全国部分省市地区招生。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同时欢迎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第六条  本章程适用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能

 

第七条  学校设立由校长、主管副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来源计划和招生章程,确定招生录取工作组成员,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指导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录取工作纪律检查小组,监督招生工作组贯彻执行招生政策、录取原则情况和工作纪律,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其工作职能是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和招生录取工作纪律检查小组监督下做好以下工作:

(一)编制并向社会公布普通教育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来源计划;

(二)向本省教育厅报送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来源计划;

(三)向各省招生办公室报送招生来源计划;

(四)组织招生宣传...

2009年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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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200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管理工作,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保证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及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哈尔滨医科大学。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校本部招生批次为本科一批(重点本科),

大庆校区招生批次为本科二批(一般本科)、高职(专科)。

四、学校代码:10226

五、学校地址:校本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157号(邮编150081)

大庆校区: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新阳路1号(邮编163319)

第三条  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入学考核形式以全国统一考试为主,招生对象面向全国部分省市地区招生。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同时欢迎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能

 

第五条  学校设立由校长、主管副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录取工作纪律检查组,监督招生工作组贯彻执行招生政策和录取原则,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大庆校区设在招生就业处),其工作职能是在招生工作领导组领导下负责招生日常工作,在各省招生考试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招生录取原则及有关政策法规,执行并完成当年招生计划。

 

第三章 招生人员条件与工作纪律

 

第八条  招生工作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招生录取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程序;

二、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

三、有较强的原则性和组织纪律性;

四、无直系亲属参加入学考试。

第九条  参照执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招生工作任务落实到人,责任明确到人。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

一、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

二、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三、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

四、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

五、不...

2010年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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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201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管理工作,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公平公正地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及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哈尔滨医科大学。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校本部招生批次为本科一批(重点本科),
大庆校区招生批次为本科二批(一般本科)、专科(高职)。
四、学校代码:10226
五、学校地址:校本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157号(邮编150081)
大庆校区: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新阳路1号(邮编163319)
第三条  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入学考核形式以全国统一考试为主,招生对象面向全国部分省市地区招生。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同时欢迎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能
 
第五条 学校设立由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录取工作纪律检查组,监督招生工作组贯彻执行招生政策和录取原则,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大庆校区设在招生就业处),其工作职能是在招生工作领导组领导下负责招生日常工作,在各省招生考试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招生录取原则及有关政策法规,执行并完成当年招生计划。
 
第三章 招生人员条件与工作纪律
 
第八条  招生工作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招生录取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程序。
二、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
三、有较强的原则性和组织纪律性。
四、无直系亲属参加入学考试。
第九条  参照执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招生工作任务落实到人,责任明确到人。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
一、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
二、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

2011年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修订)

 05月06日讯,出国留学网(liuxue86.com)考研频道为您转载学校官方《2011年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修订)》内容。

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201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管理工作,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公平公正地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及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哈尔滨医科大学。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校本部招生批次为本科一批(重点本科),
大庆校区招生批次为本科二批(一般本科)、专科(高职)。
四、学校代码:10226
五、学校地址:校本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157号(邮编150081)
大庆校区: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新阳路1号(邮编163319)
第三条  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入学考核形式以全国统一考试为主,招生对象面向全国部分省市地区招生。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同时欢迎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能
 
第五条 学校设立由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录取工作纪律检查组,监督招生工作组贯彻执行招生政策和录取原则,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大庆校区设在招生就业处),其工作职能是在招生工作领导组领导下负责招生日常工作,在各省招生考试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招生录取原则及有关政策法规,执行并完成当年招生计划。
 
第三章 招生人员条件与工作纪律
 
第八条  招生工作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招生录取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程序。
二、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
三、有较强的原则性和组织纪律性。
四、无直系亲属参加入学考试。
第九条  参照执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招生工作任务落实到人,责任明确到人。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
一、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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