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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

 

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是指对无偿献血事业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按照规定的奖项、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国家级表彰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二章 表彰奖项及获奖标准

  第五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项分为 “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和“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

  第六条 无偿献血奉献奖,用以奖励多次自愿无偿献血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铜奖,自愿无偿献血达20次以上的献血者;

  (二)银奖,自愿无偿献血达30次以上的献血者;

  (三)金奖,自愿无偿献血达40次以上的献血者。

  第七条 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奖项和获奖基本标准为:

  (一)单位奖,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两年内参加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到200人次以上,且该累计献血人次数不小于本单位在职员工总数50%的单位;或者两年内参加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到1000人次以上的单位。

  (二)个人奖,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长年支持无偿献血工作,在组织自愿无偿献血、保障血液供应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

  (三)特别奖,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长年为普及无偿献血知识,弘扬无偿献血人道主义精神,营造无偿献血良好社会氛围,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捐赠人民币、采供血设备、设施及其他物品达到5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

  无偿献血促进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择优推荐;军队和武警部队无偿献血促进奖以师(旅)级单位为推荐单位,由军队各大单位卫生部门择优推荐。

  第八条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用以奖励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的个人。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一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20小时的志愿者;

  (二)“二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240小时的志愿者;

  (三)“三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360小时的志愿者;

  (四)“四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480小时的志愿者;

  (五)“五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600小时的志愿者;

  (六)“终身荣誉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时间超过10年且累计时间超过1500小时,或累计时间超过3000小时的志愿者。

  第九条 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用以奖励积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