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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日照2017年第一批次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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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好2017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师发〔2015〕6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教师字〔201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日照市2017年第一批次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认定机构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区县教育局负责认定(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的认定由东港区教育局负责)。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由日照市教育局负责认定。

  二、认定范围

  (一)国考人员: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考试合格证明(在规定有效期内)的申请人员。

  (二)师范类毕业生:2012年(含)以前入学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符合山东省教育厅规定的直接认定条件,且未认定相应教师资格人员,可在毕业后3年内(以毕业证书注明的毕业时间为准)免予教师资格考试,直接申请认定与学历和所学专业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认定条件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日照市的中国公民。

  (二)具备相应的学历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普通高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试通过但未取得毕业证书前,不能申请本批次教师资格认定。

  (三)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等级证书。

  (四)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规定,按照《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要求,在日照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参加体检合格,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五)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符合免试直接申请认定条件的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只能申请认定与学历层次类别相应且与所学专业一致的教师资格,申请其他类别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其中,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方向相同;修学教育管理专业方向的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本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修学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专业的全日制教育硕士,只能分别直接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

  四、教师资格认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