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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研究方法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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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刑法学知识点: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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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研刑法学知识点:量刑

  又称刑罚裁量,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

  一、特征

  1、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量刑权是国家刑罚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权的题中应有之义,当然应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都没有量刑权。因此,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2、量刑的客体是犯罪人

  量刑是在构成犯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的问题。因此,只有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人才是量刑的客体。

  3、量刑的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

  量刑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参照犯罪人的个人情况,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人裁量再确定刑罚的活动。因此,量刑的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

  二、量刑情节

  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免除刑罚的情况。

  量刑情节包括酌定情节和法定情节,法定情节包括总则性情节、分则性情节

  三、刑罚情节

  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或者司法机关酌情确定的定罪事实以外的,体现犯罪严重程度。据以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的各种事实情况。

  法定情节:从重情节、从轻情节、减轻情节、免除处罚情节(不含加重情节)。

  应当从重处罚情节:

  应当免除未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应当减轻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应当减轻、免除:1)防卫过当2)避险过当3)胁从犯4)自首+立功。

  应当从轻、减轻:14

  应当从轻、减轻、免除:从犯

  可以免除:1)自首,犯罪又较轻2)非法种植毒品植物,收获前自动铲除。

  可以从轻、减轻:1)未完全精神病人2)未遂犯3)教唆未遂4)自首5)立功。

  可以减轻、免除:1)在外国犯罪已受刑罚者2)重大立功表现3)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4)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介绍贿赂行为5)贪污5000

  可以从轻、减轻、免除:1)聋哑、盲人犯罪2)预备犯。

  四、酌定情节

  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在刑罚裁量时应当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酌定情节虽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但是根据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因而对于刑罚的裁量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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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及习题:量刑制度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的2015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及习题:量刑制度,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从重、从轻、减轻与免除处罚制度

  【知识要点】

  第63条第2款关于“法外减轻处罚”的程序性规定,即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才可以在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适用减轻处罚。

  【经典考题】(2004年试卷二第85题)假如甲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下列关于量刑的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属于从重处罚;如果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属于从轻处罚

  B.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3年有期徒刑时,属于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的竞合

  C.由于甲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法官不得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宣告缓刑

  D.如果犯甲罪的被告人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法官就不能判处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除非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量刑制度中的一些概念的理解问题。

  1.从重、从轻处罚并不是以法定刑幅度的中线为标准的,不能认为凡是高过中线的就是从重,也不能认为凡是低于中线的就是从轻。从重、从轻处罚是相对于没有从重、从轻情节而言,所以,根据案情,高于中线的也可能是从轻处罚,低于中线也可能是从重处罚。A选项说法错误。

  2.从轻、从重处罚都是在法定刑幅度之内处罚,因为“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可以说是从轻处罚的范围。但减轻处罚必须低于最低法定刑,即“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中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换言之,判处3年有期徒刑没有体现减轻处罚的含义。B选项说法错误。

  3.法定刑中“三年以上”包括本数。根据案情,在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前提下,也可能对犯罪分子宣告缓刑。C选项错误。

  4.刑法第63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D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正确答案为D.

  二、数罪并罚制度

  【相关法条】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

2015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及习题:量刑概述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的2015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及习题:量刑概述,希望对您有帮助!

  【相关法条】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知识要点】

  下列情节,应当从重处罚:

  总则:(1)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第29条第1款);(2)累犯(第65条)。

  分则:重要条文归纳。

  (1)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第171条第3款)。

  (2)奸淫****的(第236条第2款)。

  (3)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的(第279条第2款)。而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是抢劫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

  (4)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的(第301条第2款,即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不是聚众淫乱罪的从重处罚情节,而是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只是在量刑上相对聚众淫乱罪而言,要从重处罚。)

  (5)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第347条第6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6)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第353条第3款,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

  (7)向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第364条第4款,传播淫秽物品罪)。

  (8)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第384条第2款,挪用公款罪)。

  (9)索取贿赂的(第386条,受贿罪)。

  【相关法条】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知识要点】

  1.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但第63条中“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中的以下不包括本数(补正解释)。

  2.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而需要减轻处罚的,须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法修正案八对第六十三条做了修改,原有条文是:“第一款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二款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变化主要是增加了第一款后半段,明确了具有多个法定刑幅度的情形如何减轻处罚,即“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活学活用】刑法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

[日语原文阅读]社会:法務省、死刑囚3人の死刑執行を発表

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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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省は、4年前に大阪でマンションの一室に忍び込み、帰宅した姉妹を殺害した山地悠紀夫死刑囚ら3人の死刑を執行したと発表しました。
「実に身勝手な理由から被害者の尊い人命を奪った誠に残忍な事案であり、それぞれの被害者や遺族の方々にとって無念このうえない事件だと思います」(森英介法相)
死刑が執行されたのは、大阪拘置所の山地悠紀夫死刑囚(25)と前上博死刑囚(40)、東京拘置所の陳徳通死刑囚(41)の3人です。
確定判決によりますと、山地死刑囚は4年前の11月、大阪市浪速区のマンションの一室に侵入し、帰宅した当時27歳と19歳の姉妹を殺害して、現金5000円などを奪い、部屋を放火するなどしました。
また、前上被告は人が窒息して苦しむ姿に性的興奮を覚え、自殺サイトで知り合った当時14歳の男子中学生、当時25歳の女性、当時21歳の男子大学生の3人を誘い出し、手で口や鼻を塞いで窒息死させるなどしました。
陳死刑囚は10年前、川崎市内のマンションで、中国人3人を殺害するなどしました。死刑執行は今年1月以来で、これで執行されていない死刑囚は101人となりました。(28日11:22)

以上是日本留学网https://riben.liuxue86.com/exam/日语组小编整理的2011年03月日语能力测试的《[日语原文阅读]社会:法務省、死刑囚3人の死刑執行を発表》文章,恭祝大家考试顺利通过!...

司考新刑诉法知识点:死刑停止执行

 

  朋友们来看看自己对司考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吧,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新刑诉法知识点:死刑停止执行”,预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死刑停止执行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

  第1项、第2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第3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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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及习题:死刑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的2015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及习题:死刑,希望对您有帮助!

  【相关法条】

  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知识要点】

  死刑,又称极刑、生命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我国对死刑的基本态度是:保留死刑、坚持少杀、慎杀。

  (一)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对分则条文明文规定了死刑的犯罪,才可能判处死刑。

  【经典考题64】(2009年试卷二第8题)为谋财绑架他人的,在下列哪一种情形下不应当判处死刑?

  A.甲绑架并伤害被绑架人致其残疾的

  B.乙杀死人质后隐瞒事实真相向人质亲友勒索赎金10万元的

  C.丙绑架人质后害怕罪行败露杀人灭口的

  D.丁控制人质时因捆绑太紧过失致被害人死亡的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刑法分则规定了死刑的法条的理解问题。

  第239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按照该规定,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以及杀害被绑架人的(结合犯),都判处死刑,同时并处没收财产。本题要点就在于判断4个选项是否属于这两种情形。

  A选项中甲成立绑架罪与故意伤害罪(重伤),数罪并罚,不适用第239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甲不应当适用死刑。

  B选项中乙的行为属于"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属于绑架罪结合犯的情形,应当适用死刑。

  C选项中丙的行为也属于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应当适用死刑。

  D选项中丁的绑架行为过失致被害人死亡,属于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形,应当适用死刑。

  本题正确答案为A。

  (二)应当把握死刑规定的精神,即对于罪行极其严重而且非杀不可的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三)限制死刑适用的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