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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企业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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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说明

  (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交通运输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交通运输企业、包括从事远洋、沿海、内河、公路运输企业,海河港口,仓储企业,外轮代理企业,以及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轮渡、地铁等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 登记帐簿,查阅帐目 ,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 ,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等级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 6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 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 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当 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 编号 │ 项目名称

  │   │一、资产表

  1  │ 101 │ 现金

  2  │ 102 │ 银行存款

  3  │ 109 │ 其他货币资金

  4  │ 111 │ 短期投资

  5  │ 112 │ 应收票据

  6  │ 113 │ 应收帐款

  7  │ 114 │ 坏帐准备

  8  │ 115 │ 预付帐款

  9  │ 119 │ 其他应收款

  10  │ 121 │ 材料采购

  11  │ 124 │ 材料

  12  │ 125 │ 燃料

  13  │ 126 │ 轮胎

  14  │ 129 │ 低值易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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