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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方案

09-18

标签: 环境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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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方案 篇1

  第九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机构须经环认委认可;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工作的人员及相关培训课程须经环注委注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须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第十条 拟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认证的组织)可以自主选择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和认证机构分别进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和认证。

  第十一条 申请认证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据ISO14001标准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在进行现场审核前应运行三个月以上;

  (2)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认证的组织在申请认证审核时,应向认证机构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环境监测机构近一年内出具的该组织各项污染物监测结果;

  (2)该组织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组织在近一年内未因环境违法受到处罚的证明。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应以日常执法监督情况为依据,不应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机构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活动,应向申请认证的组织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其认可证书或备案资格证书,经验证、登记后方可开展认证或咨询活动。

  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与有关组织签定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合同后,须将咨询项目名称抄送申请认证的组织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在与有关组织签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合同后、审核工作开始前,须将认证项目名称抄送申请认证的组织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结束后,认证机构应将审核报告,在10个工作日内抄送申请认证的组织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管理方案 篇2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改善各类组织的环境管理,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推进企业的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促进环境与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由中国环境管理认证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统一组织管理。指导委员会社下列机构:

  (一)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员会);

  (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境管理认证人员注册委);

  (三)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是指经认可委员会认可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对各类组织依据国际标准ISO14001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确认,并颁发认证证书的活动。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组织是指公司、集团公司、商业或社团及其它企事业单位,或上述单位的一部分或结合体。

  第六条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循环自愿申请的原则。